[爆卦]管轄權行政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管轄權行政法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管轄權行政法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管轄權行政法產品中有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行政法林清老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行政法擬答 一、解答方向:委任、委託、行政委託三者的意義、區別 (一)參考解答:課本3-25~26頁 (二)委任管轄權移轉受委任機關,委託管轄權是否發生移轉學說見解有爭議,行政委託即委託行使公權力,管轄權移轉至受委託之私人。 二、解答方向:噴水驅離乃「行政上事實行為」,係下命處分作成後之行政執行行為...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8萬的網紅公視新聞網,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更多新聞與互動請上: 公視新聞網 ( http://news.pts.org.tw ) PNN公視新聞議題中心 ( http://pnn.pts.org.tw/ ) PNN 粉絲專頁 ( http://www.facebook.com/pnnpts.fanpage ) PNN Youtube頻道 (...

  • 管轄權行政法 在 行政法林清老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27 18: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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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法擬答
    一、解答方向:委任、委託、行政委託三者的意義、區別
    (一)參考解答:課本3-25~26頁
    (二)委任管轄權移轉受委任機關,委託管轄權是否發生移轉學說見解有爭議,行政委託即委託行使公權力,管轄權移轉至受委託之私人。
    二、解答方向:噴水驅離乃「行政上事實行為」,係下命處分作成後之行政執行行為。(此題為司律之考古題)
    (一)噴水驅離為命遊民離開之下命行政處分,義務人有行爲義務而不履行之行政上實施行為,乃行政上事實行為。
    (二)得否依行政執行法為直接強制或即時強制:
    1、直接強制的要件:行政執行法第32條之要件,必須經間接強制而不能達到目的,或者情況急迫之情形,始得為直接強制。
    2、即時強制的要件:行政執行法第36條係阻止犯罪、危害之發生,或避免急迫之危險。
    上述噴水驅離尚未符該法之要件,並非合法。
    (三)參考解答:課本4-264頁
    三、解答方向:直轄市政府之行政處分,對甲申請人係授益行政處分,對於丙而言將發生不利益之情形即第三人效力行政處分
    (一)參考解答:課本4-62頁
    (二)乙並非行政處分效力所及之第三人,亦沒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之損害,乙並不得提起爭訟主張撤銷原處分。
    (三)市政府主張該處分並無「執行力」,而適用行政訴訟法第116條之停止執行規定,並無理由。因為,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係停止行政處分之「效力」而言,並非停止行政上強制執行。

  • 管轄權行政法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06 15: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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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你們知道什麼是「#以原就被」嗎?​
    -​

    嗨🙋🏻‍♀️大家今天過得好嗎?​
    小編今天不算好,一早就氣氣氣😤​

    還記得前幾天的網拍血汗淚嗎?​
    現在已經到要拿亂槍掃射覺得恨的程度了😡​
    雖然說我錢是已經在拿回來的途中(還被扣手續費ㄎㄅ啊,但還沒成功退貨😑
    各種聯繫被各種推託叫我自己協商😕​
    試著協商,不過賣家就是講話很G8一直在那邊說要告我說要去金門告我說提告人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

    可是賣家,你知道不是說你在哪提告就是哪個法院見,#你知道以原就被嗎?​

    小編覺得呢,如果想要用一些聽起來很厲害的話來威脅別人要求別人做什麼事,應該要先搞清楚狀況,不然真的是會笑出來😆​
    比如說保留法律追訴權這句話,我就會勸大家不要用,只會讓人覺得電視電影看太多,來跟我一起唸出來~

    #沒有我要保留法律追訴權這件事。​

    好啦,說這麼多,下面就來告訴大家什麼是以原就被原則。​
    ━​

    在講以原就被原則前要先跟大家說,法律訴訟其實是有分類的,不是說我喊告要告就隨便找個法院告。​
    我們的法律訴訟呢主要分成三大類,民事訴訟、刑事訴訟,以及行政訴訟,根據不同的爭議或對象來適用不同法規。​

    🔹而以原就被在民事訴訟就有規定喔!​
    「#以原就被原則」是指,提起民事訴訟,須向被告住所地(戶籍地)的法院提出,訴訟的管轄法院是原告必須配合被告,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這樣應該很清楚明白,沒有什麼我到金門告你就金門法院見這件事吧?​
    但相信大家也會有點好奇,全部都是這樣嗎?不是喔!還有一些例外規定!​

    有一些類型的訴訟設有專屬管轄的規定,就是某些類型的訴訟有規定要去哪裡的法院告,不然就不理你。舉幾個比較常見的(你們也知道法律條文那麼多~)​
     ➀因為不動產的物權或分割或經界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➁因為侵權行為涉訟:除了以原就被,也可以由行為地的法院管轄。​
     ➂因為業務涉訟:如果對方有設立事務所或營業所而且和涉訟業務有關,也可以由事務所或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管轄。​
     ➃因為繼承事件涉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的住所地法院管轄。​

    另外還有,如果當事人雙方有約定好管轄法院,法規也沒有特別說這種訴訟給誰管,那就是以雙方約好的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囉!​
    (就是簽合約的時候會有一條雙方同意以台灣哪里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這樣大家有比較理解嗎?還沒結束,接下來還有呢~​
    -​

    🔹前面提到民事訴訟是以原就被,那刑事訴訟呢?​
    刑事訴訟的規定是由犯罪地或被告的住居所或所在地的法院管轄,並且所在地是以起訴時為準。​
    就是說,假設我住台北但在苗栗犯罪,你去苗栗或台北法院告我都可以這樣,台北或苗栗法院都可以審~​

    🔸那還有一個問題,如果是刑事網路犯罪呢?​

    憤怒的小編當然是已經找好判決啦!我們的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2415號刑事判決這樣說(請見圖三~7,左下角有標➀➁➂➃➄的那5張):​

    網路壓縮機關或人間的距離、擴大生存領域,產生虛擬的空間,因此網路犯罪地的認定和傳統不同,目前尚無定論,如果採廣義說就變成只要某地藉由電腦聯繫該網頁,就幾乎全世界都有可能成為犯罪地,阿不就所有法院都有管轄權?當事人及法院該何去何從?但採狹義說,又太僵化變成主機設置的位置?可是我們又沒有設置網路管轄法院,那好像採折衷說比較好,讓我們來尊重刑事訴訟法,不過法院在決定有沒有管轄權的時候,應該要斟酌具體個案的事實,比如說有沒有其他實際交易地之類的,如果對管轄權有爭議,那就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轄比較好。​

    說了一大圈其實就是說,網路無遠弗屆不好認定犯罪地,我們會尊重法院依照刑事訴訟法的判斷,但如果說要稍稍給個標準,由被告的住所所在地或是明確沒有爭議的犯罪所在地法院來管ʙᴇᴛᴛᴇʀ​
    簡言之,也算是以原就被(?)​
    -​

    🔹那行政訴訟呢?​
    行政訴訟原則上也是採「以原就被原則」。​
    原告起訴時,要向被告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訴訟,以保護被告利益,避免原告濫訴。​

    好像有點鬼打牆?別這樣想,因為會有例外呀~​
    比如說:​
     ➀因為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涉訟: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➁因為交通裁決事件涉訟:也可以由原告住居所、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法院管轄。​

    不過要特別提醒的是,前面的民事訴訟可以雙方合意決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是,沒錯就是但是,行政訴訟是沒有這件事的喔!​
    ━​

    講到這邊大家應該都有聽懂吧?我們下次見囉~​
    希望下次我就已經沒有網拍爛事囉​
    #爛事就是我的養分​

    ━━━━━━━━━━━━━━━━━━━━━━━━​

    《#民事訴訟法》第1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刑事訴訟法》第5條​
    案件由犯罪地或被告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之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機內犯罪者,船艦本籍地、航空機出發地或犯罪後停泊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

    《#行政訴訟法》第13條​
    對於公法人之訴訟,由其公務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其以公法人之機關為被告時,由該機關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外國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在中華民國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行政法院管轄。​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網拍 #網購 #貓 #catmemes #catlover #ilovecat​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ugowulaw

  • 管轄權行政法 在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5-12 09:0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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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林昶佐委員不要搞錯質詢對象

    #真正該問責的人是蘇貞昌非朱立倫
    #把救總打成這樣難道您中共同路人

    黨產會質疑國防部捐助救總在泰北為國軍英烈修墳,
    朱立倫前市長出來砲轟黨產會,為國防部與救總澄清。

    結果我們的林昶佐委員不搞清楚事件脈絡、
    #不善用立委職權質詢該負責的部會與政院,
    只會在臉書監督在野黨?

    短短一篇貼文,可以抓出滿江紅的十個吐槽點與錯誤⬇
    也是真心佩服。幾個重點說明:

    ❓#國防部為何要捐助委託救總來修繕孤軍墓園?

    數十年來,在台灣的中華民國政府迫於國際局勢和政治因素,許多在海外的業務都委由民間團體代辦。如今在泰北的「#雲南反共救國軍」墓園年久失修,包括忠烈祠整修及僑校師資來源等問題,都依然有賴臺北的協助。

    由於烈士墓園及土地產權在泰國異域,非屬我國管轄權所及,故此,國防部依法訂定「國防部捐助泰北地區國軍忠烈將士祠祀及葬厝設施修繕維護經費作業要點」(https://bit.ly/33AiZse)以辦理相關事宜。

    國防部更解釋選擇救總的原因,「中華救助總會刻正執行政府機關及民間委託捐(補)助專案計4件,且長期在泰北地區有實際執行是項工作之經驗,進而委託該總會執行相關工作。」

    家人在異域的墓園,你會請有經驗的老鄉「照顧」還是招標陌生的外國公司「執行」?將心比心,何況此案完全依照程序、合法合規。

    ❓#救總是國民黨附隨組織?

    救總在民國39年由民間成立後,受內政部及各個部會委託辦理救濟海外來台及滯留海外的難胞,有其時代背景(#救總簡介:bit.ly/3hhIvKK)。救總創立至今獲政府補助57億元,但累積公益支出達101億元,補助遠遠低於支出,還不如說它是「#中華民國的附隨組織」比較精確。

    解嚴已三十多年、民進黨也執政了兩次,政府補助委託都照發照做,怎麼突然現在就變成國民黨附隨組織?

    如果諸多A團體成員是或曾是B團體主要幹部,故B即為A的附隨組織,那照這種邏輯,請問民進黨台北市黨部是誰的附隨組織?難道中華民國可以說是國民黨的附隨組織?

    即便照《黨產條例》的邏輯,難道這些(bit.ly/3o7T4RY) 都不是附隨組織?

    (#救總對此事回應:bit.ly/33zB2Pf)

    民進黨政府現任的僑務委員長 #童振源 在擔任駐泰代表期間,曾在去年5月發表過公開信,指出「救總對泰北的援助,是在執行『#中華民國政府所委託的任務』,其運用國家及社會的資源,並『不屬於任何特定政黨,或由某特定政黨決定其人事與資源配置。』

    今年4月,童再度公開於臉書上表達他對泰北鄉親支持中華民國的由衷感謝(bit.ly/2Q7NDpE)。

    請問黨產會,你們與僑委會、前駐泰代表的立場是否相左?
    請問蔡政府與林昶佐委員,僑委會與黨產會,誰說的才算?

    ❓國防部制定要點、#政院同意撥預備金,然後罵朱立倫?

    林昶佐委員臉書文內容表示他對泰北狀況的歷史脈絡有基本認知,值得嘉許(但還是要強烈糾正一點:#是國軍不是僑民!)。但既然了解脈絡,怎會不知救總長年深耕泰北的付出與意義?又怎會不知國防部特別訂定要點的緣由?

    還是有什麼其實我們都知道的理由?

    如果真的了解情況,卻又不願尊重與同意國防部和救總的作法,
    #為何不去質詢行政院同意動支第一預備金撥款的理由?

    立委不依照職權去質詢 #真正該問責的人,卻只會在臉書嗆在野黨,到底誰在侮辱我們的民主制度?難道 #準·執政黨立委真的這麼好當?如此表現,是否對得起中正萬華投給委員的選民?

    ❓#把救總打成這樣誰最高興還是您中共同路人?

    近年來,對岸積極投入大量資源遂行海外統戰,泰北也遇到同樣的情況,「挖台灣牆腳」的意味十分濃厚,兩岸教育戰也早在包括泰北的海外僑界各處默默開打。然而海外包括泰北多數的僑校及僑社,至今仍懸掛中華民國國旗。正是因為對「#民主自由」的嚮往,以及對「#中華民國 🇹🇼」飲水思源的那份堅持!

    民進黨的黨產會今天為了政治鬥爭,貼民間社團標籤很容易、強奪民產收歸國有也很容易。但當代表「中華民國」的中華救助總會被迫撤出泰北,我國在海外僑界豈不痛失重要陣地,將泰北拱手讓給中共,怎對得起支持臺北政府的海外僑胞、對得起為反共復國而死的國軍英靈?

    #童振源委員長救命啊您的黨與政府在幫中共砍泰北僑胞啊!

    黨產會此舉,難道是要做中共同路人、反對中華民國?
    你們不是最「#抗中保台」的嗎?還是大內宣說說而已?

    林昶佐委員,您引以為傲的黑死腔,難道遇到 #黑死腔之父 蘇貞昌就縮了?

    如此「太講武德」的表現,就算選民不罷免您,歌迷也會森77的啊!

    大家都想看質詢血流成河、魔音穿腦,委員,您問啊。

    #黑死腔之父對決黑死腔之...?
    #質詢要問對人做不好就換人
    #挺救總挺國軍依法行義
    #中華民國派通通派起來

    #防疫升級請戴口罩勤洗手不群聚😷🤲

    --

    📒#延伸閱讀:
    1.國防部捐助救總修泰北孤墳 非屬救總不當取得之財產
    http://www.cares.org.tw/CaresPortal/news.do?id=44c038028400000120f1
    2.國防部:撥款委救總執行泰北孤軍墓園任務是實績考量
    https://udn.com/news/story/10930/5445187
    3.救總是為誰宣傳?怎被當成國民黨附隨組織!
    https://tw.appledaily.com/forum/20200927/JOXOMTMTO5CEPP2QR5NJMNACOI/
    4.童振源:「打造僑務工作4.0」第7篇:異域泰北・臺灣心之一
    https://www.facebook.com/tungchenyuan/posts/10224748560412190
    5.【光武揭密6】異域情報員成桃園米干大王 端上「金三角」孤軍歷史
    https://facebook.com/newrocreport/posts/2019136538222099
    6.3萬旗海迎雙十 國旗屋張老旺:有國旗才能平安來台
    https://udn.com/news/story/10474/4923381
    7.「異域」孤軍的後代們去了哪裡?在曼谷,有個20多歲的女孩開了一家咖啡廳
    https://crossing.cw.com.tw/article/6797
    8.我在泰北,教「孤軍」後代不要忘記自己的根
    https://crossing.cw.com.tw/article/5749
    9.綻Fun新商圈/一段孤軍故事 異域情報員催生魅力金三角
    https://travel.setn.com/News/877800
    10.黨產會:認定社團法人中華救助總會(救總)為中國國民黨附隨組織(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當中)
    https://www.cipas.gov.tw/litigations/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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