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管束法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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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管束法條產品中有10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9萬的網紅作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自然道德>自律道德>他律道德。 這是很基礎的範疇概念,但很多人弄不清楚,他們卻成了社會的道德判官,構成「公道」。當香港人的人心好有問題,高舉「公道自在人心」則等同集體膜拜一個好有問題的公道。 社會應該追求這種「自在」,只是我們的表現證明我們失敗了。正是沒有這種「自在」,我們才需要有人出來講一句公...

管束法條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18 20:30:10

編按:韓劇Law School是Netflix的原創影集,這部戲的法普含量很高,看完前面幾集後,興起寫一些當中法律素材的想法。這個系列去介紹其中的一些法律問題,以及在台灣的現況如何。當然,有雷難免,但會盡可能避免。 從第一集開始,曾經犯下性侵犯罪的受刑人李滿浩出獄,出獄時手裡還拿著一本1990年的...

管束法條 在 芷儀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11 05:46:48

先丟三張。喜歡腿部線條被保留的部分。 這週是我的期末考週,清完卷放假要趕作業了,考試的大家也加油✍🏻! - 晚班最後備勤進一件跳河自殺,現場除了交界所學長們,兩名EMT學姊輕聲安撫,說交給我了車停哪。 宣達法條同時掏出手銬,不好意思自殺傷人之虞必須執行保護管束,煩請配合。 大概顯得我不近人情,EMT...

  • 管束法條 在 作者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7-26 16:4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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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然道德>自律道德>他律道德。

    這是很基礎的範疇概念,但很多人弄不清楚,他們卻成了社會的道德判官,構成「公道」。當香港人的人心好有問題,高舉「公道自在人心」則等同集體膜拜一個好有問題的公道。

    社會應該追求這種「自在」,只是我們的表現證明我們失敗了。正是沒有這種「自在」,我們才需要有人出來講一句公道說話,但這裡的所謂「公道說話」,很多時候是指人人都啱聽,它是媚眾取寵,不敢得罪。但甚麼是「我比其他人更公道」呢?這種道德傲慢令人生厭,於是在討論對錯的時候,人們會最先指責搶佔道德高地的人。

    所以,我應該去搶佔道德低地來獲得另類的高地優勢嗎?哈,人心就是這樣愈來愈扭曲,亦應驗了老子「道德敗壞始於講求仁義」的言判。為甚麼從未學習道德的先民可以道德地生活,禮樂的出現卻導致了禮崩樂壞?問題或許源於「崇拜紀律」。

    有紀律係好,無紀律係壞,這是社會教化灌輸給我們的概念。但仔細推敲道德的本質,就會發現實情其實相反,因為無拘束才是好,有拘束才是壞。未被道德觀念所窘的先民才享有無拘無束的自由,而文明人卻用一個由「不」砌成的獸欄來囚禁自己,你說哪個才處於道德高地?

    所以,「自然>自律>他律」所指的是拘束程度的分別。有一些人需要更大的拘束,皆因他們不被拘束的話就會作惡生非,好像紀律部隊。一個最講紀律的地方怎會成了最大的罪犯溫床?「法令茲張盜賊多有」固然是原因之一,但若然遵照上述的道德模型來審視這一班人的話,講求紀律皆因他們已喪失了自然道德和自律道德的樣態,以致一旦失去他律的約束便會作奸犯科了。

    道德的追求應以擺脫他律為目標,所以人們才會講求自律,但更進一步應該連自律都要擺脫,返復自然。然而,這種道理對大眾來說大高深了,「律」對民眾自然道德狀態的破壞已一發不可收拾,導致了現代社會愈來愈依賴守法、條例、增訂、修訂、罰則,來維繫對整個社會的約束,讓人們遺忘了不被拘束才是更好的狀態。於是,香港這個怪象開始變本加厲:

    紀律部隊沒有紀律,但香港人好講紀律。

    完全是道德的顛沛!納粹德軍正是透過培養猶太人的紀律意識,訓練他們對制服隊伍的高度服從,來一步一步抹去他們的民族和自我的個性,繼而順利執行其大屠殺的計劃。由於人們在紀律之外便無法思考,以致遇上他人的行為超乎他們的思維時,他們就會要求這些人紀律。極權只需動一根手指來限制民眾的自由,民眾自會伸出四拳八腳把自由的人趕盡殺絕。民眾對律的崇拜,反而加速了集體的道德淪喪。

    所以,如果香港的核心價值係法治的話,咁就仆街喇。你們若沒有一樣比法治還要高的東西作為核心,便注定了永世只能做一群被管束之民。以紀律為榮將會成為害死大家的東西,看看警察的下場就是明證。

    作者

  • 管束法條 在 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05 18:3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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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職法實務】澎湖馬公水源路中度精神障礙人士襲警案

    很多人在問我這個影片。這個影片的更完整版我早就看過了,昨日也有警大教授與我討論這個新聞,說要拿這案例當教材:https://bit.ly/2zgsLDN

    看到警方沒解送地檢署,別急著頭暈腦熱罵警察:「縱放人犯」、「軟弱沒有警察尊嚴」;記者也別急著寫「無罪釋放」,釋放回家不等於就無罪。

    #關鍵在於法律定性--警方那個抓人、壓制、中段當事人有掙脫與警方短暫的僵持並朝向警方作勢攻擊而警方使用安全帽反擊對方、再壓制、支援警力到達將人帶回——這些的動作到底是:
    💥刑事訴訟法「逮捕」 vs 警察職權行使法「管束」?

    更完整的影片將近10分鐘。
    前段對方朝向警方咆哮髒話、作勢肘擊(但沒有打到)後,警方旋即把人抓下車、過程中發生當事人掙脫後咆哮髒話、與警方非常短暫的對峙,而當時當事人身上唯一最堅硬的物品是「安全帽」已在警方手中,警方再次壓制當事人,在扭打過程中警方沒有使用警棍或其他警械,而是使用安全帽與當事人僵持,在當事人朝其中一名員警撲去時,該員警用安全帽打擊當事人,制伏後另一名員警喊「好了好了」,手持安全帽的員警即沒有再使用安全帽攻擊當事人。
    當事人在被警方壓趴在地時,不斷咆哮、不知所云,支援警力到達,將他帶回派出所。

    💭先岔開話題談一下我在澎檢兩年的經驗。
    我到澎檢後沒多久 ,就發現 #澎湖地區的精障人口比例似乎偏高,雖然說冬季不宜出海、又沒什麼觀光業,所以在家飲酒好像成為「地方流行」,但最離譜的是,很多精神障礙人口也跟著喝酒,這對於病情其實是不利的。
    在某些衛教觀念錯誤的狀況下,很多人喜歡講「OOO
    腦子怪怪的」,但家人卻不能接受「精神疾病」這樣的說法,所以對於精神科(澎湖醫院為「身心科」)有排斥感。

    後來,我請合作醫院的精神科醫師、衛生局承辦人到我辦公室與我討論,他們的共同結論也是--澎湖地區精障人口比例偏高。
    當然,警方也發現這樣的現象。不過澎湖實際居住人口少,去澎湖玩過的人就知道每騎一段車就會看到派出所,再加上中、老世代警察多為澎湖當地人,警民關係好,所以警察知道民眾的一些「特殊狀況」,也比較能夠與民眾溝通、採取相對柔性的手段。
    (PS而警民關係太好,對檢方辦案上會形成雙面刃,檢方必須深入警方內部,了解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使用警察進行地方深度情報蒐集、但在什麼樣的情況下要如何調度不同派系的警察來承辦某派系人馬的案件(這部分先討論到此,在此不開花)。)

    如果要拿警政署「愛與鐵血」那套,到天高皇帝遠的離島去運作,反而才會出大事。

    而精障人士「詭異」行為(比如我和同事之前上班時偶爾會看到在某路上有個一直把自己當成交通警察的人在「指揮交通」)、喃喃自語乃至於大吼大叫、跑到警局和地檢署大廳大亂要告外星人、食人族、OOXX入侵澎湖的,都發生過。
    不過,當地執法機關大多會聯繫家人,確認有無精障手冊與診斷證明,請家人把他帶回,並提醒就醫。

    ⚡️講完當地背景後,回到本案,
    在罵警察前,請先看清楚以下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88條
    現行犯,不問何人得逕行逮捕之。
    犯罪在實施中或實施後即時發覺者,為現行犯。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以現行犯論:
    一、被追呼為犯罪人者。
    二、因持有兇器、贓物或其他物件、或於身體、衣服等處露有犯罪痕跡,顯可疑為犯罪人者。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 19 條
    警察對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為管束:
    一、瘋狂或酒醉,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身體之危險,或預防他人生命
    、身體之危險。
    二、意圖自殺,非管束不能救護其生命。
    三、暴行或鬥毆,非管束不能預防其傷害。
    四、其他認為必須救護或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非管束不能救護或不能預防危害。
    警察為前項管束,應於危險或危害結束時終止管束,管束時間最長不得逾二十四小時;並應即時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交由其家屬或其他關係人,或適當之機關(構)或人員保護。
    警察依第一項規定為管束時,得檢查受管束人之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對於一個看起來顯然精神不太正常而很可能有疾病的人,當他在有危險情形同時涉及犯罪(例如襲警),而被警方立即發現時,第一線確實可以採取兩種方式,其一為刑事訴訟法的逮捕、其二為警職法的管束。
    兩者後續的法律效果也不同(如圖上文字)。

    但是,如果沒有逮捕,派出所也必須蒐集證據並將完整證據、文件等資料報告偵查隊,或至少要與偵查隊討論個案情況是否成立犯罪而有移送必要,因為移送/報告偵辦為偵查隊的職權。

    這就是我看到這影片,沒有急著給「合法」或「不法」的答案,而是警方自己要思考--法律定性--有沒有酒駕?還是只是單純精神疾患發作?到底是逮捕還是管束?有沒有報告偵查隊?後續用什麼方式處理?

    👩‍🔬我得知的資訊是,派出所是用「管束」,
    那麼,讓家屬把人帶回確實並無不法。
    但我認為澎警在這件案件的處理上,「掉鍊子」的狀況再度發生(以下是我以前常碎唸的):
    1.如果是用管束,後續仍必須繼續處理,#至少要把完整密錄器影像等證據交給偵查隊一起討論是否要移送。。
    2.警方有無 #依照精神衛生法第32條通報主管機關?

    精神衛生法第 32 條
    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
    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第一項醫療機構將病人適當處置後,應轉送至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繼續接受治療。
    依第一項規定送醫者,其身分經查明為病人時,當地主管機關應立即通知其家屬,並應協助其就醫。
    第三項之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其指定方式、資格條件、管理、專科醫師指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管束法條 在 小精翎 唐明翎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05-02 14: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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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警案是整個社會制度的缺陷
    不是誰的錯
    不應該急著找人背鍋
    精神科醫師依照專業鑑定他沒有辨識行為能力
    而法官依照法源法條判定他無罪
    兩者都是在依照自己的專業與所學做出判斷
    只是社會制度的缺陷導致結果出來是無罪
    並不是誰恐龍

    精神科醫師不會因為這個人是殺人犯就說他沒病
    有病是事實,沒有辨識行為能力是事實
    法官也不會因為這個人是殺人犯就做出違反法條的判決
    台灣就是有一個法讓他不得不這麼判
    刑法第19條第一項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有問題的是法律,不是人
    希望大家在氣憤的同時要搞清楚對象,我認為,最重要的是修改刑法,還有增強對失控失聯的精神病患者的控管,及對已犯案精神病患者的案後管束
    而不是譴責法官與精神科醫師,畢竟 他們只是各司其職罷了。

    附上一隻可愛的貓咪緩和一下嚴肅的話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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