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第12條第1項第5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第12條第1項第5款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第12條第1項第5款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第12條第1項第5款產品中有40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4萬的網紅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首先,澄清一下,育嬰留職停薪不是假。 所謂留職停薪規定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 條第1 項:「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也就是在有法定事由的時候,你可以保留原職...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3萬的網紅苗博雅,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武漢肺炎 #新型冠狀病毒 #2019nCov #COVID_19 #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 日前有中研院學者投書報紙表示「輕症患者可以傳播2019-nCov是無庸置疑的」。 現階段,與患者密切接觸者的居家隔離,及中港澳等疫區入境者居家檢疫的措施,是守護社區的重要防線。 然而,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

第12條第1項第5款 在 1分鐘法律教室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8-18 20:30:10

《剛出爐的刑事大法庭裁定》 1️⃣甲基安非他命是禁藥,也是毒品 依照[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對禁藥的定義之一,是指:「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明令公告禁止製造、調劑、輸入、輸出、販賣或陳列之毒害藥品。」 「甲基安非他命」在民國75年,經當時的衛生署公告禁止使用,成為藥事法規定之禁藥。 ...

第12條第1項第5款 在 Workforce 勞動力量 Instagram 的精選貼文

2021-08-03 14:17:45

#小螺絲大哉問 嗨嗨大家,求職面試的時候總會需要提供一些文件,其中有一項「良民證」不知道大家有無聽過呢?聽起來就像是個證明自己的好人的證明一樣,這個東西到底是什麼呢?我一定要繳交嗎?就跟著Workforce勞動力量一起往下看看吧 ☛ 良民證是什麼呢? 良民證的正式名稱為「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主要...

第12條第1項第5款 在 吳建志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1-05-27 15:26:08

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新聞稿 110年05月24日 安心搭乘 花市公車積極全面清消 防疫自保 疫起戴口罩實名制上車 因應疫情嚴峻,為確保民眾乘車安全,市區客運業者包括首都客運、臺北客運、太魯閣客運、統聯客運及郵輪式公車的華聯客運、鼎東客運皆全面加強清潔消毒頻率,花蓮縣政府也不定期稽查,請民眾安心...

  • 第12條第1項第5款 在 PTT Gossiping 批踢踢八卦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8 11:15:10
    有 301 人按讚

    『首先,澄清一下,育嬰留職停薪不是假。
    所謂留職停薪規定在公務人員留職停薪辦法第2 條第1 項:「本辦法所稱留職停薪,指公務人員因育嬰、侍親、進修及其他情事,經權責機關核准離開原職務而准予保留職缺及停止支薪,並於規定期間屆滿或留職停薪原因消失後復職及復薪。」,也就是在有法定事由的時候,你可以保留原職,但「暫停支薪」。

    育嬰留職停薪規定在同辦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申請留職停薪,除第一款及第二款各機關不得拒絕外,其餘各款由各機關考量業務運作及個案實際情況依權責辦理:一、養育三足歲以下子女。」

    同辦法第4 條第1 項第1 款則規定:「公務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予留職停薪:一、依法應徵服兵役。」(勞工是用兵役法第44條第1項第1款)

    如果你認為育嬰留職停薪是育嬰假的話,那當兵留職停薪也能叫兵役假了,原來在職的役男被叫去當兵,是放假啊,一下子放好幾個月的假,大家還不感謝政府的大恩大德。

    再來,早上在另一篇說了,生育補助是二個月本俸,新聞寫夫妻兩人都在稅務局上班,但生育補助只能領一份,要是夫的本俸高,通常會用夫的名義去領,若妻比較高,以新聞寫的本俸30325 計算,二個月就是60650 元,二胎是121300元。
    而且這個不用請育嬰留職停薪就有得領。

    https://news.ltn.com.tw/news/life/breakingnews/3675205
    這篇新聞寫的很清楚,育嬰留職停薪前六個月是給本俸的六成,今年七月才改八成,妻請的時候是六成,這樣算的話,每個月是18195 元,二胎就是十二個月,是218340元。

    產假給薪也算進去也很好笑,難道大家希望以後變成無薪產假?57760 元算4 個月,是231040元。

    這個也是不用請育嬰留職停薪就有得領。

    特休假沒有休領的錢也算進去?沒寫金額,給你算30天57760元好了
    合計628440元。

    以上,都是勞工也可以領的(當然,有人會說勞工不敢請,喔,所以勞工不敢請,怎麼不是去跟公司抗議,而是要求公務員要和勞工一樣不能請?)

    https://reurl.cc/emEv5m
    喔,這篇還把106 年領的年終獎金86490 元算進去,笑死,106 年12月1 日還在職的話,本來就會有年終獎金,依新聞講的,101 年就入職的話,代表他106年1 月做到同年12月1 日後,做了快一年,領個年終有啥問題,還把這筆算進去?之後留職停薪可是沒有年終的。

    好啦,再加上去也才714930元。

    再加上面這篇新聞講的防疫照顧假薪資48000 元,總共是762930元,記者是怎麼算出105萬元的?

    勞工們要是看人家請育嬰留職停薪、產假、特休領這些錢,覺得不開心的話,那很好啊,這些全部取消嘛,這樣不就解決了,以後大家就育嬰留職停薪

    沒有津貼、休無薪產假、特休沒休完不用給錢,相信大家應該會很開心。

    其實臺灣人就都是慣老闆,也不用怨為什麼勞工不敢育嬰留職停薪,因為你勞工自己自認為是公務員的老闆的時候,也是在不爽公務員育嬰留職停薪啊,你怎麼不想說要給員工(公務員)好一點的福利?』

    Re: [新聞] 獨家|公務員請4年育嬰假!竟入袋百萬 為打疫苗復職「夠自私」 https://disp.cc/b/163-e5Nd |新聞原文 https://disp.cc/b/163-e5Dg

  • 第12條第1項第5款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04 23:43:33
    有 181 人按讚

    今天我們來看看民國110年9月1日才做成的「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大字第3214號刑事裁定」吧!

    👉🏻本案法律爭議: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卻故不依法簽報,而未能續行相關程序並執行拆除,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是否屬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此大法庭裁定:採肯定見解

    違章建築依相關法令應即予查報、拆除,而故不依法簽報,致仍得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築之整體用益狀態,為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見解節錄:

    1、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利罪,既以公務員明知違背法令而圖得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則本罪保護之法益已不再侷限於單純公務員身分暨其執行職務之公正性,及國民對於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性,而係兼及公務員職務執行之廉潔性,故要求公務員執行其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必須合法、公正、不得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又公務員於執行職務時,客觀上違背其所應遵守之禁止規範或命令規範,致違反相同事項應予相同處理之平等原則,#其因而凸顯個別之特殊利益,#既因公務員違背法令所致,#該項所圖得之利益,#其取得及保有即不具有正當法律權源,#自均屬本款所規定之不法利益。

    2、本罪所規定含有抽象意涵之「利益」,係指 #一切足使圖利對象之本人或第三人其財產增加經濟價值者均屬之,包括 #現實財物及 #其他一切財產利益(#包含有形、#無形之財產利益及消極的應減少而未減少與積極增加之財產利益,#或對該財物已取得執持占有之支配管領狀態者),且不以有對價關係及致其他損害之發生為必要。故該款所稱不法利益,只須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事務,因其積極作為,或消極不作為,與不法圖得之自己或其他私人利益間,具有因果關係,即可成立。

    3、稱違章建築者,為建築法適用地區內,依法應申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之審查許可並發給執照方能建築,而擅自建築之建築物;違章建築查報人員遇有違反建築法規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情事時,應立即報告主管建築機關處理,並執行主管建築機關指定辦理之事項,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第2條、第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辦法第5條前段及第6條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建築機關,應於接到違章建築查報人員報告之日起5日內實施勘查,認定必須拆除者,應即拆除之;依規定應拆除之違章建築,不得准許緩拆或免拆。準此,如係未經取得執照之違章建築,除屬既存而無須立即拆除之舊有違章建築外,均應依規定予以查報,並由拆除單位拆除之。公務員對該等違章建築之查報、拆除並無裁量空間,若明知依相關法令應即予簽報,故意隱而不予查報,#致該違章建築免遭拆除,#得以繼續違法留存或用益,#使原始起造人仍可繼續享有違章建築留存之整體用益,#即該當於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所規定之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

    👉🏻相關說明網址:
    https://tps.judicial.gov.tw/tw/cp-1111-448060-caf76-011.html

    _____________________

    學說見解補充:

    關於公務員圖利罪「不法獲利」的認定,學說認為是從財產角度觀察價值是否增加,不包括非財產上的利益。只要是足使圖利對象(本人或第三人)增加財產利益,且能計算出數額,此時即可評價為不法獲利。(註1)

    不過,由於公務員圖利罪被定性為結果犯,且不處罰未遂犯,因此重點將置於個案是否存在不法獲利。但誠如李茂生老師所言,「不法」利益指的是超過市價的利得,因此如果沒有存在具體的利益,此時要如何與市價進行比較?不無疑問。筆者思考的問題是,本大法庭裁定涉及違章建築之「繼續保有該違章建物之整體用益狀態」,縱使承認它是公務員圖利罪所稱之「其他不法利益」,但能否真的計算出具體數額?縱使能計算得出來,那要採用什麼標準計算?此一大法庭裁定似乎都沒有處理,只是單純認定屬於「其他不法利益」而已。當然,如果立法者能夠規定圖利未遂的處罰規定可能更好,亦即當我們能證明公務員是違法執行職務,且該公務員企圖利用此種行為獲得不法利益時,即屬未遂,因為本罪職務執行公正性的公共信賴法益,實已受到侵害,而具有可罰性。(註2)

    註1:整理並改寫自許澤天,刑法分則(下),2021年7月三版,頁518-519。

    註2:整理並改寫自李茂生,新修公務員圖利罪芻議,月旦法學雜誌第91期,2002年12月,頁175。

  • 第12條第1項第5款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26 20:36:59
    有 1,330 人按讚

    【追焦就該被開罰單嗎?】
     
    疫情趨緩,大家開始恢復休閒活動,重機車友和拍攝騎士身影的追焦手也不例外。
     
    但是不知道為什麼,各地警局的長官,突然覺得追焦拍過彎很危險。
     
    長官的邏輯很簡單:車友可能為了耍帥入鏡而過彎壓車(?),進而造成交通事故的發生(?),所以應該要處理追焦的行為(?)

    長官也因此要求基層要巡邏取締告發追焦手(???)
    https://news.ebc.net.tw/news/living/270805
     
    邏輯上的問題先不論,法律上這麼做,沒有問題嗎?
     
    站在道路以外的空地或排水溝拍重機過彎,是否違反下列規定?
     
    A.未經許可在道路拍攝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道交條例第82條第1項第9款)。
     
    B.於交通頻繁之道路或鐵路平交道附近任意奔跑、追逐、嬉遊或坐、臥、蹲、立,足以阻礙交通(道交條例第78條第1項第4款)。
     
    人家單純騎車過去,我站在路邊拍照,就是足以妨礙交通的「拍電影或其他類似行為」?

    站在空地或水溝裡,又真的「足以阻礙交通」?
     
    除非遇到藤原填海,不然這些問題的答案,應該都很明顯。
     
    好,更大的問題來了。
     
    試問:如果警察明知沒有違規,但仍將不實違規事實及違反法條登載於舉發通知單,#是否觸犯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刑法第213條)?
     
    這個問題的答案更明顯,過去也有警察 #因為不實舉發而背上刑事責任。
     
    我的立場很簡單,如果真有違反道交條例的行為態樣,#該處罰就要處罰。
     
    但是,如果事實上就是沒有違反,也不可以「因為長官要求」,就隨便找個理由開單。
     
    你以為只有這樣嗎?事實上剛剛的問題,本來還有這個番外篇: 
     
    請問:如果站在路旁或排水溝拍重機過彎,同時把機車停在路旁草坪,是否違反下列規定:
     
    C.任意駛出邊線(道交條例第45條第1項第12款)。
     
    不過,因為這樣開單實在太牽強了,警方只能在事後坦承法條有誤而主動撤銷罰單,所以我也撤銷了這個問題。
    https://udn.com/news/story/7320/5701119
     
    台灣是個法治的國家,執法人員要依法行政,不能隨意拿「為了大家好」而濫權執法。
     
    不然,賠上的不只是警民關係,恐怕還有背上刑事責任的問題。

  • 第12條第1項第5款 在 苗博雅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20-02-14 20:15:11

    #武漢肺炎 #新型冠狀病毒 #2019nCov #COVID_19 #居家隔離 #居家檢疫

    日前有中研院學者投書報紙表示「輕症患者可以傳播2019-nCov是無庸置疑的」。

    現階段,與患者密切接觸者的居家隔離,及中港澳等疫區入境者居家檢疫的措施,是守護社區的重要防線。

    然而,台北市副市長黃珊珊於10日公開受訪時驚爆,北市居家檢疫者至少有6人失聯,讓很多市民非常憂心。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第5條第1項第2款的權責劃分規定,地方政府是執行居家隔離和居家檢疫的主管機關,也有義務服務居家隔離的民眾。

    但我接到多位里長陳情指出,台北市政府沒有對第一線執行居家檢疫業務的里長、里幹事做正式教育訓練和衛教,也沒有提供相關物資,甚至連各種標準作業程序都沒有正式發函提供給里長,導致各里無所適從,恐成防疫破口。

    經過我實際瞭解情況後,我發現,目前的居家隔離、居家檢疫,在第一線執行,出現三大問題:

    1️⃣ 行蹤掌握不確實
    2️⃣ 家屬衛教太鬆散
    3️⃣ 物資補給有困難

    以下分別簡要說明:

    ⛔️ 行蹤掌握不確實

    ⚠️ 從出入境管理得知居家檢疫對象並留下資料,到里辦公室接到民政局通知,有三到五天的空窗期。在空窗期內,里辦公室無法協處查核行蹤,也無法追蹤健康狀況

    ⚠️ 因為民政局的SOP太簡略,也沒有針對健康關懷及行蹤查核的方式做專門的教育訓練,導致基層執行亂象叢生。只有「打電話」追蹤,一方面沒辦法確認有無發燒等症狀,另一方面,若有心欺瞞,非常容易。甚至部分情形連打電話都沒有,只用「Line訊息」聯繫,更是大漏洞。

    ⛔️ 家屬衛教太鬆散

    ⚠️ 政府並未調查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是獨居還是有同居家屬。若有同居家屬,都還是可以自由出門自由行動。萬一同居家屬受到感染,可能成為防疫破口。

    ⚠️ 因此,指揮中心制定的居家隔離檢疫衛教守則,包括在家必須全程戴口罩、隨時酒精消毒、保持距離一公尺以上、盡量不要同桌共餐等

    ⚠️ 然而,針對被隔離者,只有在發放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通知書進行簡單衛教。對於同居家屬的衛教,則是期待「被隔離者回家後轉告家屬」。在第一線經常發生的狀況是,被隔離者自己都不太清楚衛教守則,甚至有些人還掉以輕心不以為意。同居家屬更未必了解狀況。

    ⚠️ 地方政府沒有制定對家屬衛教的SOP,沒有規劃查核居家防疫是否落實,也沒有針對家屬關懷健康狀況。若因居家感染,且同居家屬外出導致社區感染,後果不堪設想。

    ⛔️ 物資補給有困難

    ⚠️ 發放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通知書的時候,只有限制民眾14天不能出門,但沒有同時調查口罩酒精等防疫物資需求,也未輔導如何取得物資、協助獨居者送餐。獨居的受隔離人可能會為了買東西就私自出門。

    ⚠️ 不易取得的防疫物資,可能不夠供應隔離者和同居家屬使用。若民眾自行便宜行事、鬆懈防疫可能讓同居者變成防疫破口。

    由於議會正在休會期間,無法透過質詢、委員會等方式督促市府改善。但防疫正值關鍵時刻,無法拖延,有問題就該讓市府和社會共同瞭解。

    因此,今天我邀請 @呱吉 邱威傑議員、 林亮君議員以及文山區華興里長陳峙穎召開記者會,說明我們了解的第一線實況,並提出三大訴求:

    ✅ 台北市政府應儘速制訂詳細SOP,明確規定居家檢疫必須進行不定時視訊聯繫或實地訪查,明定失聯到通報警政協尋並開罰的期限,以落實行蹤掌握。並應對里長、里幹事進行正式教育訓練,提供執行防疫所需物資。

    ✅ 應瞭解隔離檢疫者的物資需求,協助輔導採購。並應對隔離者但同居家屬個別進行衛教,避免同居家屬成為傳染破口。

    ✅ 針對不配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確定失聯就立刻重罰。

    完整記者會內容,請看直播影片:
    https://tinyurl.com/tlfhrt4

    #苗博雅問政報告
    #第三勢力第一選擇

    #我認真問政
    #你幫忙分享

    #大安文山苗博雅

    ——
    陳情意見信箱
    📪 tcc10717@tcc.gov.tw

    陳情服務電話
    ☎️ (02)2935-2855
    市政建議電話
    ☎️ (02)2729-7708#7046
    ⚠️上列電話服務時間
    星期一至五,10:00-17:00

  • 第12條第1項第5款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03-21 18:03:26

    2015年12月反空污遊行,3位副總統候選人皆承諾當選後逐步淘汰燃煤電廠,但上週(3/15)環保署卻通過深澳燃煤電廠環差案。

    延續上週質詢,我質疑環保署為何以12年前一個根本不存在的「幽靈電廠」環評做為比較基準?為何不重新辦理環評?環保署李應元署長於備詢時承認存有重辦環評之解釋空間。

    今日質詢重點:

    1.根據環保署預告《環評法》第31條修正條文草案所採取政策立場與精神,針對深澳電廠擴建案,不是更應該重新辦理環評?

    2.2007年通過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之環評處分,不僅「與現今時空環境不同」、「當時PM2.5根本還未納入管制」,難道不能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23條第四款由原處分機關依法廢止?

    3..環保署主張2010年深澳電廠更新擴建計畫「已動工」,但根據行政院政府計畫管理資訊網每月公開資料,開工日期一延再延,開工僅拆除舊有電廠,完全不符環保署認定動工是以「是否進行實質動工為判定標準」之函釋。

    4.依照《環評法》施行細則第38條第1項第5、6款規定,對環境品質有不利影響或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時,環保署可要求開發單位重辦環評,而深澳電廠擴建案事實上對環境存有不利影響的。即使環保署認定於有加重影響之虞時,才有要求重辦環評的空間,但事實上該案有「新增卸煤碼頭」及「增加防波堤」項目,確對深澳灣內原生物生存條件及組成有加重影響之虞,且諸多環評委員亦建議應重辦環評。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