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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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之處罰 在 呼叫米球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12-17 20:10:09
    有 7 人按讚

    今天開了一場會 關於非洲豬瘟跟動物防疫的會議

    總統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
    華總一經字第10800137701號

    茲增訂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條之二、第三十四條之二、第三十四條之三、第三十八條之二及第三十八條之三條文;刪除第三十七條條文;並修正第五條、第十二條之二、第十六條、第三十二條至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之一、第三十九條、第四十一條至第四十五條及第四十七條條文[pdf],公布之。

    第三十八條之三 網際網路內容涉及境外應施檢疫物之販賣至國內、輸入或其他檢疫相關事項,經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公告者,其廣告刊登者、平臺提
    供者、應用服務提供者或電信事業,應依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之公告,採取下列措施:
    一、加註有關宣導防疫或檢疫之必要警語。
    二、保存刊登者、販賣者或訂購者個人資料,或定期提供予輸出入動物檢疫機關。
    三、限制接取、瀏覽或移除相關網頁內容。

    罰則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之

    12/13公告,今天立刻開會。
    原來是因為非洲豬瘟跟相關疫情大陸已經失控
    所以要求平台業者要加註警語在明顯處

    那段文字還真的滿長的....

    應施檢疫物廣告之網際網路業者,應於廣告明顯處加註下列警語:
    (一)為防治動物傳染病,境外動物或動物產品等應施檢疫物輸入我國,應符合動物檢疫規定,並依規定申請檢疫。擅自輸入應施檢疫物者最高可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0萬元以下罰金。未依規定申請檢疫者,將課以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緩,並得按次處罰。
    (二)境外商品不得隨貨贈送應施檢疫物。
    (三)收件人違反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34條第3項規定,未將郵遞寄送翰入之應施檢疫物送交翰出入動物檢疫機關銷燬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缓。

    https://www.president.gov.tw/Page/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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