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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第五十籤工作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3萬的網紅國立臺北大學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二十屆學生會三合一聯合選舉公告事項】 一、選舉投票時間: 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三)9:00 開始,至 5 月 15日(三)17:30 止。 二、應選名額: 本次選舉係由學生會三峽校區行政部門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依《國立臺北...

  • 第五十籤工作 在 國立臺北大學National Taipei University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4-01 22: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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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第二十屆學生會三合一聯合選舉公告事項】

    一、選舉投票時間:

    民國 108 年 5 月 15 日(三)9:00 開始,至 5 月 15日(三)17:30 止。

    二、應選名額:

    本次選舉係由學生會三峽校區行政部門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以下簡稱選委會)依《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七條之規定,辦理本校學生自治之選舉。依照選罷法第十七條之相關規定,在查閱本學期選舉人數後(資料來源:國立臺北大學註冊組統計資料表)

    應選名額如下:
    學生會長、副會長各 1 名(搭檔參選)
    身心障礙議員 1 名(全校身心障礙學生選舉之)
    各學院學生議員應選名額如下:
    公共事務學院 5 席
    法律學院 4 席
    人文學院 2 席
    商學院 7 席
    社會科學院 3 席
    電機資訊學院 2 席

    三、選舉人資格:

    依照選罷法第十條之規定,凡為本會會員有選舉權。

    四、候選人資格:

    依照選罷法第十三條之規定,凡為本會合法會員者,皆可依本法登記為學生會正副會長候選人。
    惟有下列情事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者。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者。
    辦理選舉事務人員。
    當學年度應屆畢業生,但已確定延長畢業年度或就讀本校同學院之碩、博士班者,不在此限。
    依照選罷法第十四條之規定,凡為本會合法會員者,皆可依本法登記為學生議員候選人,唯代表院參選者,為該院在學學生者。

    五、候選人登記:

    候選人登記期間:民國 108 年 4 月 7日(日)至 4 月 13日(六),以網路表單線上登記,逾期恕不受理。
    三峽校區學生會長
    三峽校區學生議員
    公共行政暨政策學系學會長
    資訊工程學系系學會長
    企業管理學系系學會長
    金融與合作經營學系系學會長
    不動產與城鄉環境學系系學會長
    社會學系系學會長
    社會工作學系系學會長
    法律學系系學會長
    經濟學系系學會長
    中國文學系系學會長
    號次抽籤依登記順序分配。

    六、投票方法:

    無記名單記法。
    投票人應攜帶學生證先行領票(於進入投票所前請將學生證持在手中,預備檢驗以節省時間)。
    投票人於領到選舉票後進入圈票處,在候選人相片籤號、姓名頂端方格內,用規定印戳圈選一人投入票箱內。

    七、公定舉辦活動:

    政見發表會:
    108年5月8日(三)於商院教室舉行,時間地點另行公佈。
    投票時間:
    108年5月15日(三)9:00至17:30,於各院大廳舉行。
    開票時間:
    108年5月15日(三)商院教室舉行,時間地點另行公佈。

    八、其他注意事項:

    法源依據:本選舉依據《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辦理,請參閱相關網站: https://tinyurl.com/y5rffj8o
    罰則:參選人若有違反選罷法之規定以及選委會之公告事項,經選委會確認後,得依照選罷法第五十三條,凡違反本辦法之各項規定,情節嚴重者,應提報獎懲委員會議處,候選人並得撤銷候選人資格,已當選者其當選無效。
    當選人任期:自民國 108 年 7月 1 日至 109 年 6月 30 日止。
    選舉資訊:請上 FACEBOOK 粉絲專頁查詢,名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會 NTPU Student Union。
    如有任何疑問,可投信至學生會信箱 ntpusu@gm.ntpu.edu.tw,或致電選舉主任委員聯繫。
    其他注意事項請參閱《國立臺北大學學生自治會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罷免辦法》之規定。

    九、最低當選票數或投票率門檻:

    會長暨學生議員選舉符合下列情形者當選:(一)未受當選無效之宣告者。
    (二)符合當選條件;三峽校區會長選舉需為有效票中得票數最高者。學生議員選舉,以院為選舉區者,該選舉區選舉人總數百分之三為最低當選票數,及所得有效票數名次在應選名額內。
    學生議員當選門檻如下表:
    公共事務學院 46 票
    法律學院 32 票
    人文學院 21 票
    商學院 63 票
    社會科學院 31 票
    電機資訊學院 19 票
    以身心障礙學生為選舉區者,該選舉區候選人得票較為多數者。
    前項所稱之身心障礙學生,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特殊教育證明、重大傷病證明或其他足證明身心障礙之文件者為限。
    第一項票數相同時以公開抽籤決定。
    第一項第二款學生議員選舉之最低當選票數以無條件進入取至整數訂之。
    會長候選人同額競選時,應就贊成或反對兩面行之,以贊成票數多者當選。

    十、各系學會之投票資格與當選門檻依各系學會選舉辦法認定之。

    十一、第十九屆選舉罷免執行委員會委員名單
    主 任 委 員:歷史二 郭庭耘 0973926339
    副主任委員:不動三 陳 謙 0905036821

  • 第五十籤工作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1-25 2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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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罷免法規定的重新計票、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

    一、 重新計票是選罷法第69條規定的有效票數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內,次高票可以聲請法院重新計票。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所以會重新審定票數、重新公告。
    二、 選罷法第118條規定「選舉無效之訴」,是由敗選人以各地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法院請求判決選舉違法無效。法院依調查的結果如認定選委會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的結果,就可以判決選舉無效,選委會就要重新辦理選舉。(就是全部的人再投票一次)
    三、 選罷法第120條規定「當選無效之訴」,是由敗選人以當選人為被告,向法院請求判決當選人個人的當選無效而非選舉無效。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當選無效判決確定不必重新選舉,而是撤銷當選人的當選資格。
    四、 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訴訟一審及二審都必須在六個月內終結,且不得再審,所以一年內一定會有判決結果。
    五、 2004年連宋提出的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訴訟都是因為所提理由與證據無法證明「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告敗訴確定。

    選罷法第69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
    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
    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
    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
    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
    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

    選罷法第118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選罷法第120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選罷法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最高法院新聞稿 94.9.16

    審理說明:
    一、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為確保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公平、公正,實現選民之自由意志,選舉機關辦理選舉,固應遵循總統選罷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之規章、命令,不得違反。惟選舉為民主政治之基石,選舉法規之制定及其執行,其目的係在落實憲法關於人民選舉權之保障。而選舉事務繁瑣,選舉法規規範事項又極龐雜,如謂選舉機關任何違反選舉法令之行為,均得宣告選舉無效,勢將侵害多數選舉人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選舉結果,反失法律對於人民選舉權保障之本旨。是以法律乃明定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須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始得宣告選舉無效。而選舉結果,係有選舉權之人,基於自由意志投票,形成各候選人之得票數,而生當選、落選之結果;則所謂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自以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反選舉法令,且其違反足以影響各候選人之得票數,並致選舉之結果發生異動,即使當選變落選,落選變當選者,始足當之。
    二、總統大選與防禦性公民投票(下稱公投)於同日舉行:因選舉係「對人」之取捨,公投係「對事」之是否認同,其取決因素不一,二者無必然關係,尚難認二者同日舉行將影響選舉結果。既不影響選舉結果,則不論其是否違反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均不得據以宣告選舉無效。
    三、總統大選與公投之票匭雖均設於同一投票所,然其流程係分二階段,前階段設總統大選之領票、圈票、投票處,後階段設公投之領票、圈票、投票處,即「單U型動線」,各圈票處均設有遮屏,以防他人窺知,選民無論係擇一行使總統大選之選舉權或公投之投票權,或係依序領取兩種選票,其圈選秘密之自由,均獲十足保護。而選民如僅行使總統大選之選舉權而未行使公投投票權,亦無從據以推知其總統大選之投票意向,亦難認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
    四、總統選舉之停止及改定投票日期,總統選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已定有明文。發生三一九槍擊事件,並非上開規定所稱停止選舉及改定投票日期之事由,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中選會未停止本次選舉或改定投票日期,自難指其違法。
    五、選舉法令之制定、解釋及執行,重在確保人民選舉權之行使,及保障其基於自由意志選擇之結果,俾以形成真正之民意,尚不得單以選舉機關程序之疏失,即剝奪合法選民之投票權及否定其投票之效力。
    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選舉人領取選票時按指印者,應有管監人員會章,乃為證明係由選舉人領取選票;而依現行投票程序,選舉人須由管理員查驗身分無誤後始准領票,兼以各組候選人或其所屬政黨均推薦監察員在場監督(見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倘因選務繁忙,管理員及監察員疏未會章,或未依「投票所及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規定補蓋章,即認選舉人之投票無效,自屬侵害人民之選舉權。是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應非屬效力規定,上訴人主張凡以指印領票未經管監會章部分,因違反上開總統選罷法規定,均應以無效票列計云云,自非可採。
    臨時身分證乃申請補發身分證者於換發新證前臨時替代性之身分證明,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既規定:「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則選民於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期間,自得以臨時身分證替代;況戶政機關核發之臨時身分證貼有照片,亦足以辨認是否為名冊上之選舉人,故真正選舉人持臨時身分證或已逾換證期限之臨時身分證領取選票,並未違背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六、對於上訴人所稱之「幽靈票」、「遺失票」、「贓物票」,原審係以上訴人主張之票數為基礎,扣除被上訴人抗辯可採部分後,認列其可能之票數。此係以有利上訴人之方式為計算,且已將上訴人所稱個位數以下之異常票包括在內,是原審就該部分未予查證,自無不利上訴人可言。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候選人得票數之情形計三千七百十九票,縱加上原審所稱可能之「幽靈票」、「遺失票」、「贓物票」,亦僅八千六百八十七票,顯未逾本次選舉當選人與落選人間得票之差數。

  • 第五十籤工作 在 Soac Liu 索艾克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09-27 20: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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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晚與 Joel坐在金鐘50的頒獎典禮上,他收到朋友送的幸運餅乾,裡頭詩籤寫著『 Pleasure requires company』。好吧這句話聽起來可能有點色,但對我來說卻再真實也不過。

    是啊,快樂是需要有人陪伴的。昨晚對我來說有點不真實,結束後回家盥洗一番,對著鏡子刮鬍子時一面確認這是真的嗎?刀片冷冽地劃過臉頰,似乎沒有答案。日子依然向前走,起了大早工作,午後回家無力下廚,昏睡到剛剛才醒來,簡單的烤了地瓜炒了雞肉當晚餐,打開臉書和通訊軟體下飯,即便看著湧入的訊息,不真實感依然強烈的存在著。

    我們拿下第五十屆的金鐘最佳綜合節目主持人獎。

    感謝評審的鼓勵,這不單是我們的獎項,說真的我最高興的是替身邊所有的工作夥伴拿下這個獎項,全部的人耗費這麼多的心力和預算,為了就是讓我們能夠在鏡頭前面呈現料理的美好,這是給身邊團隊夥伴們最棒的鼓勵,謝謝 TLC旅遊生活頻道,謝謝經紀公司上下同仁,謝謝辛苦上山下海的劇組夥伴,因為你們才有雙廚出任務。

    快樂是需要有人陪伴著,謝謝身邊所有的家人朋友一直以來的支持,讓我們相信只要努力耕耘自己的專長,無論任何領域的職人都能夠在舞台上發光發熱。謝謝看著這篇的文章的你們,如果因為看了雙廚出任務而興起你一絲絲下廚的慾望就夠了,也因為有你們一直的陪伴,所以我們是真正快樂的,我愛你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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