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產品中有1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讀享周易刑事法,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5(最終回)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20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200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47的網紅田雅芳,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在 田雅芳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4-28 23:56:40

#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在 田雅芳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4-29 00:20:32

#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9-10 18: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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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法司律一試考題分析:EP15(最終回)
    #讀享周易刑事法

    【109司律一試第20題】
    甲駕駛藍寶堅尼跑車,於深夜在國道上,以200公里以上之時速,與另外三輛超跑競賽,隨即被國道警察攔獲。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以「他法」造成公眾往來之危險,故甲構成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B)甲於深夜飆車,縱未生具體危險,亦成立刑法第185條之罪
    (C)甲並未壅塞國道,故未構成任何犯罪
    (D)甲構成殺人未遂罪

    -------------------------------------------------

    【109司律一試第20題答案】(A)

    -------------------------------------------------

    【分析】

    本題涉及刑法第185條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的考點,要注意本罪為具體危險犯,以及構成「他法」的例子。重要實務見解如下:

    最高法院79年度台上字第2250號刑事判決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損壞或壅塞陸路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採 #具體危險制,祇須損壞、壅塞之行為,造成公眾往來危險之狀態為己足,不以全部損壞、壅塞或發生實害為必要。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1266號刑事判決
    按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項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罪,所謂「他法」,乃指除損壞、壅塞公眾往來設備外,其他足以生公眾人車舟船往來危險之一切方法。本罪係為保護社會公眾交通之安全,以確保不特定人或特定之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不因行為人妨害公眾往來安全之行為,而面臨直接、隨時可能發生實害之具體危險狀態。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不遵使用限制,而有行車速度超過規定之最高速限行為者,依其情節如已對參與使用高速公路之其他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致生往來之具體危險,因危害立法者預定之社會法益,已非單純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秩序罰而已,而應論以本罪。故 #如駕駛人彼此在高速公路上違規高速追逐、#競駛,#在車流夾縫中高速穿梭、#變換車道,#甚至以切進他人車道阻止對方前行之方式以求領先,#因其危險駕駛行為隨時可能直接導致車輛失控,#釀成車禍事故,#危及其他駕駛人或施工單位人員之生命、#身體或財產安全,#而有具體之危險性,#即得認屬本條項所稱之「#他法」。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0-11-02 02:42:09
    有 9 人按讚

    Hi,今天星期一,是不是很想哭
    小編也是( ´༎ຶㅂ༎ຶ`)
    今天來跟大家講講很常忘記的冷門法規



    你們知道交通法規違規,不是繳完罰單就沒事了嗎?在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有規定,某些違規行為除了要被開罰單繳錢,還要被記(違規)點!

    ▼那記點要幹嘛呢?
    在一定時間內累積到一定的點數,可以兌換的不是贈品,而是 #吊扣駕照,嚴重的話還會被 #吊銷駕照 喔!
    像是紅燈右轉就會被扣三點,所以如果你半年內紅燈右轉被抓到2次,你就要被吊扣駕照一個月,如果你沒有在30天內去監理所繳交你的駕照+參加 #道路交通安全講習,那就會變成 #吊扣駕照2個月,如果還是沒去,就可能會被 #吊銷駕照喔~
    詳細的規定就請大家往下滑法條,或是滑一下圖片囉☺️

    ——————————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3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除依原條款處罰鍰外,並予記點:
     一、有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或第六十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一點。
     二、有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第二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三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二點。
     三、有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三條之一情形之一者,各記違規點數三點。
    依前項各條款,已受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處分者,不予記點。
    汽車駕駛人在六個月內,違規記點共達六點以上者,吊扣駕駛執照一個月;一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二次,再違反第一項各款所列條款之一者,吊銷其駕駛執照。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
    汽車所有人、駕駛人違反本條例,經主管機關裁決書送達後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未向管轄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撤銷訴訟,或其訴訟經法院裁判確定,而不繳納罰鍰或不繳送汽車牌照、駕駛執照者,依下列規定處理之:
     一、經處分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由公路主管機關逕行註銷。
     二、經處分吊扣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按其吊扣期間加倍處分;仍不依限期繳送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吊銷其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
     三、罰鍰不繳納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於九十五年六月三十日前,十年內,汽車所有人、駕駛人因違反前項三款款修正前罰鍰不繳納,經易處吊銷汽車牌照或駕駛執照者,得於五年內繳清罰款後,申請核發。

    ——————————
    #吳啟瑞律師 #劉雅雲律師 #翁毓琦律師 #hugowulaw #law #法律 #無聊的法律
    #記點 #罰單 #紅單 #駕照 #吊扣 #吊銷 #交通法規
    -
    𝗙𝗢𝗟𝗟𝗢𝗪 𝗨𝗦
    ・𝗙𝗕 ⇨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𝗜𝗚 ⇨ @hugowulaw
    ・𝗟𝗜𝗡𝗘 ⇨ https://lin.ee/EjL45sq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9-30 15:54:08
    有 21,571 人按讚

    #除了生氣之外還能做些什麼
    這兩天,歐陽娜娜登上中國央視國慶晚會節目,獻唱〈我的祖國〉,而退役上將、前陸軍總司令陳廷寵發言表示:「我們是中國人驕傲象徵、我們戰力是零擋不住中國解放軍」。歐陽娜娜和陳廷寵的言行,引起台灣人民議論紛紛,很多人很憤慨。

    在當下台灣的國家局勢險峻的狀況下,任何削弱抵抗、刻意呼應中共的行為,都一定會造成傷害。但究竟這些行為,是否濫用言論自由?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第三十三條之一而受到裁罰?我們除了生氣之外,還能做些什麼?

    #現況法條能約束嗎
    現況之下,我們憲法相關的解釋並不多。目前比較引用的,是過去針對設立人民團體時,因為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就不予許可的案例。我國《人民團體法》第二條(現在已經刪除)規定「人民團體之組織與活動,不得主張共產主義,或主張分裂國土」、第五十三條前段(現在已經刪除)規定「申請設立之人民團體有違反第二條之規定者,不予許可。」

    以上法條已受到大法官釋字六四四號宣告違憲。大法官解釋認為這兩條文不予許可的主張,是違反言論自由的。亦即人民團體之目的與活動,須要達到足認已對國家之存在,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明顯而立刻危險的明確事實,才能廢止許可,方能保障人民言論與結社的自由。

    #那特定職務身份的人怎麼辦?
    根據這號釋字,我們認為或許未來相關政府部門,可以有更細緻的討論。比方如果具有特定公職人員身分,配合了或協助了中共,導致干擾我國政府,或者影響我國自主權限,依然可以適用一般人民團體主張共產主義的標準嗎?在現在的局勢下,這類行為,是不是已對我們自由民主憲政秩序,造成某種程度的危險?

    兩岸條例第33條之一規定「「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非經各該主管機關許可,不得為下列行為:一、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 、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二、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根據陸委會103.7.25 陸法字1039907767號函釋提到,其中「合作行為」需要雙方主觀有彼此相互同意、合作,客觀面有分工合作行為,以達成共同目標之協同行為;且具體個案是否構成合作行為,應由各該主管機關審酌具體合作內容、立法意旨、有無官方參與等因素共同判斷之。

    #曾經裁罰過的紀錄
    細究違反《兩岸條例》33條之一裁罰過的狀況,只有地方政府未經許可下,與大陸地方機關的合作行為有裁罰記錄。也就是陸委會過去實際上認定違法的,是違反第一款的「非經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黨務、軍事、行政、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或涉及對台政治工作、影響國家安全或利益之機關(構)、團體為任何形式之合作行為」,而非第二款的「非經許可不得與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為涉及政治性內容之合作行為。」

    我們想問,陸委會要怎麼認定何謂「政治性合作」?這合作的範圍涵蓋到哪裡?行為有怎樣的準則判定?上央視國慶活動是否能適用?未來要如何強化相關的規範?

    #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來救援
    去年台灣基進和尤美女委員、王定宇委員等合作推出《境外勢力影響透明法》草案,而現在我也將準備提出這部法案的2.0版。我們已留意到,有些疑似濫用言論自由,很可能危害國家安全和自由民主的行為。其中,2.0版草案將針對具有特定公職人員身分的人,如果明示或接受暗示,與中共呼應,就需要受到一定程度的檢視;像陳廷寵這樣的身分,就特別需要注意其行為,不能倡和中共一國兩制發表共同聲明,應有相關約束規範。比如與中共共同發表危害我主權國家地位的相應聲明,或是配合或協助中共,導致干擾我國政府或公權力行使,或者影響我國政府的自主權限,我們將設定為違法事項,同樣配合罰則。也希望法案提出後,行政部門能有更積極的作為,和我們一起討論如何強化台灣的防衛性民主!

  • 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 在 田雅芳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8-07 20:39:52

    #現在突然下起大雨 #雅芳非常擔心會有土石流災情損及人民
    【檢察官請看】
    【市府未經申請 竟授權廠商破壞山坡地】
    新竹市明湖路309巷9弄後方山坡地,遭新竹市政府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未送審核,既授權廠商大肆濫挖山坡地,山坡原有竹、樹林已被怪手大肆破壞,導致山坡土石結構已遭破壞而鬆動,居民陳情,只要下雨,就擔心會有土石流的災情,更擔心現在的颱風季節,如遇大雨恐引起更大的土石流,讓山坡下居民人心惶惶擔心受怕。

    依法條規定,山坡地要做任何開發(動工),依水土保持法第12條規定「…應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如屬依法應進行環境影響評估者,並應檢附環境影響評估審查結果一併送核…」。「水土保持計畫未經主管機關核定前,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逕行核發開發或利用之可。」,如果沒有經過上述合法申請就開挖,將可依第32、33、34條處罰;但新竹市政府權責單位的水土保持技士為讓市府卸責,竟可說這樣不經申請大肆開挖山坡地,沒有可以不可以的問題,只是程序上的疏失,沒寫到水保計劃而已,雅芳立即質問一般民眾也可以沒有水保計劃濫挖山坡地嗎?水保技士馬上說「當然不可以」,又是一個市府兩套標準的案例,依市府這樣的邏輯,市民殺人是違法的,市府殺人就不違法,只要掛上新竹市政府這個招牌,做什麼都可以?!

    雅芳今天又再次去現場勘查要施作擋土牆的位置,並與科長聯繫溝通,第一這個山坡地是因為市府工程破壞的,就應該盡快確認擋土牆的施作,以保障人民的生命財產安全。第二要擬定後續水土保持復原計劃。

    #OS #因重感冒喉嚨發炎影片聲音沙亞請見諒
    昨天議會在審提案,雅芳函請竹市府會勘,卻因市府無事先跟雅芳確認時間,就自訂此次會勘時間,還訂在議會開議的時候,而讓雅芳遲進議會,錯過很多提案審議的機會,讓雅芳不得不說到底是怕我去會勘幫人民發聲,還是怕我進議會審提案,所以故意約同一個時段,令人匪夷所思。

    「我是田雅芳,我以公益青年從政,堅持為無助人民發聲」
    我需要預約服務 https://forms.gle/6pMfXRsYXmrwNnnB6

    水土保持法
    第 33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未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或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二、違反第十二條至第十四條規定之一,未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或未依核定計畫實施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者,或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未在規定期限內改正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
    前項各款情形之一,經繼續限期改正而不改正者或實施仍不合水土保持技術規範者,按次分別處罰,至改正為止,並令其停工,得沒入其設施及所使用之機具,強制拆除及清除其工作物,所需費用,由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負擔。
    第一項第二款情形,致生水土流失或毀損水土保持之處理與維護設施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六十萬元以下罰金。
    第 34 條
    因執行業務犯第三十二條或第三十三條第三項之罪者,除依各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僱用該行為人之法人或自然人亦科以各該條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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