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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在 Charles Mok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5-23 21:49:49
香港人可以點?😡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關於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的決定(草案)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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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在 乾坤門五術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20-05-24 22:04:36香港國安法在5/21公告後,即為實施!在5/24,香港政治人物,號召起了二百萬人護港反惡法大遊行,是否能改變些什麼?在疫情與中美齬齷的大環境下,為何要在此時出台此政策?台灣(北京)05/24晚上九點,直播大哉問,大家一起來討論!
下方有「香港國安法」全文,以茲閱覽!
〔香港國安法全文〕
「為了維護國家主權、安全、發展利益,堅持和完善『一國兩制』制度體系,維護香港長期繁榮穩定,保障香港居民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一條和第六十二條第二項、第十四項、第十六項的規定,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有關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作出如下決定:
一、 國家堅定不移並全面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方針,堅持依法治港,維護憲法和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確定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憲制秩序,採取必要措施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二、國家堅決反對任何外國和境外勢力以任何方式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採取必要措施予以反制,依法防範、制止和懲治外國和境外勢力利用香港進行的分裂、顛覆、滲透、破壞活動。
三、 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憲制責任。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機關、立法機關、司法機關應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
四、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建立健全維護國家安全的機構和執行機制,強化執法力量,加強維護國家安全執法工作。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根據需要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機構,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相關職責。
五、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應當就香港特別行政區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開展國家安全推廣教育、依法禁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等情況,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提交報告。
六、授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就建立健全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制定相關法律,切實防範、制止和懲治任何分裂國家、顛覆國家政權、組織實施恐怖活動等嚴重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以及外國和境外勢力干預香港特別行政區事務的活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決定將上述相關法律列入《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附件三,由香港特別行政區在當地公布實施。
七,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在 司法劉聲機x法律老司機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嗨,《#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第5款有規定,
在有可能墜落的作業場所,雇主應該要配套相應符合規定的安全衛生措施,
在這種懸掛招牌的高處作業,我想安全帶、安全帽等應該是必要配備喔!
也呼籲勞工朋友們不要拿自己的生命身體開玩笑,
如果有這種惡劣雇主請拒絕這份工作,你值得更好的好嗎🥺
高雄慣老闆之多,靠大家一起努力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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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安全衛生法》第6條第1項
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
一、防止機械、設備或器具等引起之危害。
二、防止爆炸性或發火性等物質引起之危害。
三、防止電、熱或其他之能引起之危害。
四、防止採石、採掘、裝卸、搬運、堆積或採伐等作業中引起之危害。
五、防止有墜落、物體飛落或崩塌等之虞之作業場所引起之危害。
六、防止高壓氣體引起之危害。
七、防止原料、材料、氣體、蒸氣、粉塵、溶劑、化學品、含毒性物質或缺氧空氣等引起之危害。
八、防止輻射、高溫、低溫、超音波、噪音、振動或異常氣壓等引起之危害。
九、防止監視儀表或精密作業等引起之危害。
十、防止廢氣、廢液或殘渣等廢棄物引起之危害。
十一、防止水患、風災或火災等引起之危害。
十二、防止動物、植物或微生物等引起之危害。
十三、防止通道、地板或階梯等引起之危害。
十四、防止未採取充足通風、採光、照明、保溫或防濕等引起之危害。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二、違反第六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四條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違反第六條第二項致發生職業病。
三、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規定,並得按次處罰。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法規定之檢查、調查、抽驗、市場查驗或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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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徵才機關: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12/16~109/12/23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
(一)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證書(如尚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者,應於進用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前取得。)
(二) 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大學以上學歷。
(四)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情事者,應撤銷或廢止錄取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五)查驗參加甄選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六)有服務熱忱。
(七)孰悉電腦文書處理。
(八)溝通表達能力佳。
(九)具有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十)曾任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學務工作一年以上經驗:需檢附服務單位之服務證明(註明:工作職稱、工作項目、工作期間,並蓋單位戳章及負責人章)。
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工作內容:
1、協助學校辦理學生事務工作:含校園安全及危機管理事宜、協助學生生活輔導及支援學務處各項活動。
2、校安中心輪值,須依學校現行值勤相關規定,其任務以校園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視狀況)及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相關業務。
3.支援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執行校外聯巡、藥物濫用(查察)等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主管機關及縣校外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4.每日填寫工作日誌。
5.遵守本校及主管機關安排之值勤任務。
6.其它交辦事項。
7.個人承接之業務項目依學校需求、聘任人數、業務輕重…綜合考量後由學校分派。
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38號(國立恆春工商)。 待遇:薪資待遇以月薪32,470元計支給工作報酬。錄取人員如係退休公、教身分領取月退休金人員,敘薪依各該人員所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辦理(勞健保自付部份由個人薪資扣繳)。
電子地圖
聯絡E-Mail:hcvs280@hcvs.ptc.edu.tw
聯絡方式:
寄送資料及聯絡方式:意者請將甄選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
http://www.hcvs.ptc.edu.tw/,最新消息處下載)及相關證件資料影本(以上證件請以A4紙張影印裝訂)。
報名方式:
(一)請檢附下列文件:
1、報名表(需黏貼相片)、教育部學務創新(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身分證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無者免繳)、志工證明(無者免繳)、學生輔導相關工作經歷(無者免繳)等影本。
2、值班同意書、切結書。
3、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4、與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二)符合甄選報名資格者,請於109年12月23日(星期三)前,將報名表及證件(請至本校網站最新消息處下載)親送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本校人事室(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38號),逾期視同無效,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學務創新人力」;聯絡電話(08)8892010*280或281。
(三)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
(四) 報名資料審查後,擇優於12月25日下午17時前,在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公告參加面試者。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職缺類別:
不須具公務人員任用資格職缺
* 請注意:本職缺啟用應徵人員調閱履歷功能,應徵者需同意開放履歷給徵才機關調閱 公務人員應徵作業說明
第三十一條第六項 在 李世淦-屏東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徵才機關:國立恆春高級工商職業學校
人員區分:其他人員
官職等:無
職系:無
名額:1
性別:不拘
工作地點:90-屏東縣
有效期間:109/11/05~109/11/16
資格條件:
一、資格條件:
(一)具備教育部學務(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證書(如尚未取得培訓合格證書者,應於進用之日起至次年12月31日前取得。)
(二) 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三)大學以上學歷。
(四)具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六項規定情事者,不得參加甄選;錄取後發現或進用後有上開情事者,應撤銷或廢止錄取資格,並解除或終止勞動契約。
(五)查驗參加甄選人員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六)有服務熱忱。
(七)孰悉電腦文書處理。
(八)溝通表達能力佳。
(九)具有高度敬業負責與利他助人之特質、品行端正,且無不良紀錄及嗜好者。
(十)曾任學生輔導經驗者尤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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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項目:
工作內容:
1、協助學校辦理學生事務工作:含校園安全及危機管理事宜、學生生活輔導、協助支援學務處所轄業務及各項活動例如下方所列:
(1)交通車申請及結報事宜。
(2)生活榮譽競賽之策畫與執行。
(3)學生獎懲相關業務。
(4)學生學產基金急難救助申請。
(5)協辦新生始業輔導。
(6)交通安全相關業務 (含學生機車證申請)。
(7)校安會報規劃與執行。
(8)臨時交辦事項。
2、校安中心輪值,須依學校現行值勤相關規定,其任務以校園內外(含教職員生)緊急事件處理、通報、急救(視狀況)及校園內人員安全防護相關業務。
3.支援學生校外生活輔導會(以下簡稱校外會)執行校外聯巡、藥物濫用(查察)等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工作。遇有特殊或重大校安事件,應依主管機關及縣校外會之指揮(導),至指定地點協助處理。
4.每日填寫工作日誌。
5.遵守本校及主管機關安排之值勤任務。
6.其它交辦事項。
7.個人承接之業務項目依學校需求、聘任人數、業務輕重…綜合考量後由學校分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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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地址:
工作地點: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38號(國立恆春工商)。 待遇:薪資待遇以月薪32,470元計支給工作報酬(屬臨時人員不另支領地域加給)。錄取人員如係退休公、教身分領取月退休金人員,敘薪依各該人員所適用之退休法令規定辦理(勞健保自付部份由個人薪資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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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絡方式:
寄送資料及聯絡方式:意者請將甄選報名表(請至本校網站
http://www.hcvs.ptc.edu.tw/,最新消息處下載)及相關證件資料影本(以上證件請以A4紙張影印裝訂)。
報名方式:
(一)請檢附下列文件:
1、報名表(需黏貼相片)、教育部學務創新(含校安)儲備人員培訓合格證書、身分證影本、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教育部輔導知能相關研習證明或獎狀(無者免繳)、志工證明(無者免繳)、學生輔導相關工作經歷(無者免繳)等影本。
2、值班同意書、切結書。
3、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書。
4、與具有學務相關工作經驗證明文件。
(二)符合甄選報名資格者,請於109年11月17日(星期二)前,將報名表及證件(請至本校網站最新消息處下載)親送或掛號郵寄(郵戳為憑)至本校人事室(屏東縣恆春鎮恆南路38號),逾期視同無效,並請於信封上註明「應徵學務創新人力」;聯絡電話(08)8892010*280或281。
(三)證件書表檢附不齊備者,不予受理報名。
(四) 報名資料審查後,擇優於11月18日下午17時前,在本校網站最新消息公告參加面試者。報名資料恕不退件。
(五)甄試方式與程序:
1.甄試方式:面試。
2.報到時間、地點:109年11月20日(星期五)上午9時45分前、本校人事室。
3.面試時間:109年11月20日(星期五)上午10時於本校行政會議室舉行,超過報到時間未報到者,不予參加面試,亦不予錄取。
4.錄取公告:109年11月24日(星期二)下午17時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