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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在 屏東新聞 PT News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院南部中心攜手金管會 屏東合辦安養信託講座
行政院南部聯合服務中心,在屏東市公所5樓大禮堂舉辦「因應高齡化社會之安養信託篇」講座,行政院南部中心黃義佑執行長說,今年5月底我國65歲以上老年人口占總人口達14%,臺灣已邁入「高齡社會」,8年後可能達20%,將邁入「超高齡社會」,因此銀髮理財需求更為迫切。為因應高齡化社會的來臨,金管會鼓勵金融機構積極開發並提供符合高齡者需求的金融商品以為因應,而「安養信託」商品是其中最有溫度的信託,民眾可將老本用在最需要的地方。
黃義佑表示,信託並非是高資產有錢人或公司大股東的專利,信託具有「財產保障、專款專用」二大特性,前項係以信託專戶來支付醫療機構或看護費用等,可保障高齡者或身障者的財產安全;後項是由受託銀行控管信託專戶資金流向,落實資金專款專用。他指出,先將退休金、財產信託,除了可及早為自己準備退休金,同時擁有財產的掌控權外,更不用擔心遭詐騙以及面臨子女揮霍、啃老等風險,能夠妥善規劃老年生活,活得有尊嚴。
黃義佑指出,依據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統計,截至去(106)年底累積受益人數已達1萬5,000人,累計信託財產本金為124億餘元,相較105年推動第一年時的受益人數增加近一倍,且信託財產本金增加71億餘元,信託業推動安養信託已見成效。
黃義佑表示,行政院南部中心繼去(106)年辦理2場逾800人參加之「因應高齡化社會之以房養老」講座後,今年6、7月在高雄舉辦2場「因應高齡化社會之安養信託篇」講座,逾700位民眾參加。為嘉惠屏東鄉親並擴大推廣效益,本次特別再邀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何雪芬專員說明本項商品內容、國內金融機構承作情形及未來努力方向,期盼大家能依自身財務狀況及早安排適宜的退休養老計畫。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何雪芬專員說,財產信託的時機建議在長輩(受託人)意識清楚、疑似有失智症狀、已診斷出輕、中、重度失智,或受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時辦理;若長輩疑似有失智症狀或意識時而清楚時而混亂情事,未宣告前若意識清楚仍可辦理信託,或者可依法辦理監護宣告或輔助宣告,倘為避免糾紛亦可辦理公證。
對於民眾最常詢問要多少財產才適合信託,以及銀行收費會不會很貴,何雪芬講師表示,業者為大力推展高齡者及身心障礙者信託,多數未設最低門檻金額,但信託財產過少恐難以發揮效益。另銀行簽約手續費每件多為2,000元至5000元,信託管理費多按每月底信託財產餘額年率0.3%左右,依各家收費標準按月扣收,至於變更信託契約費用則多為每次1,000元。
第一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在 台北市議員 張斯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黨產會「87決議」
黨產委員會今天召開委員會議,最後通過決議,正式認定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最快今天就做出行政處分書並送達救國團,救國團近60億的資產將全數遭到凍結,並且依規定向黨產會申報財產,所有會務運作及支出都要向黨產會申報後始能動用。
黨產會主委林峯正引用國民黨中常會聽取救國團報告,證明救國是國民黨附隨組織。黨產會的手段一向都是不探究歷史淵源,直接斷章取義做為判定附隨組織的依據!根據救國團提出的佐證資料,在人事,財務和業務經營方面,先後隸屬國防部及受行政院督導,並非黨產法第四條第二款定義下的國民黨附隨組織。
就在上禮拜,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政黨及其附隨組織不當取得財產處理條例」有違憲之虞,聲請釋憲並裁定停止訴訟欣裕台、中投公司處份案。
北高行認為不當黨產條例僅具「法律」位階,顯然違反憲法保留原則。黨產條例第四條第一款關於「政黨」的定義,是針對特定政黨、即國民黨的立法,未具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又追溯處理國民黨自七十多年以前財產,有違平等、禁止溯及既往原則。第四條第二款「附隨組織」的認定影響財產權重大,但定義抽象不具體,受規範者無法預先知悉意義以供遵守,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及違反憲法主權在民、平等權、基本人權等規定。
此外,不當黨產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八條第五項前段、第十四條以黨產會為主管機關,得主動進行政黨、附隨組織和受託管理人不當取得財產的調查、返還、追徵、權利回復,及依聽證程序作成處分認定附隨組織等規定,侵犯司法權,違反權力分立和正當法律程序。
法院已經明確的指出黨產條例有違憲的疑慮了,就差沒直白的說出「黨產會」是政治打手黑機關了,沒想到黨產會反而見笑轉生氣,急著在8月7號做出救國團是國民黨附隨組織的決議。已經有前例可循,進入司法程序後必然有會進入等待釋憲的輪迴,那黨產會真正的用意究竟為何?讓我們記住這一刻,看看黨產會的「87決議」會怎麼發展下去!
📅救國團大事紀
1952年成立時是隸屬於中華民國國防部總政治部。
1969年脫離國防部。
1989年改向內政部及臺北地方法院申請、登記為:「教育性、服務性與公益性之社團法人,服務對象主體是大專院校、高中職的學生。」的中華民國社團法人組織
【107年臺北市議員擬參選人張斯綱政治獻金專戶】
■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北天母分行(銀行代碼822)
■帳戶:2015-4008-8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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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常常有單親媽或單親爸問到,離婚後對方一去不回,對小孩不聞不問,自己隻身帶小孩,多少也存了些錢,萬一不幸身故,監護權(正確名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不就回到不負養育責任的對方身上,任由對方處置子女繼承到的財產,單親爸媽可不可以用遺囑來自行指定監護人?
這樣的問題,隨著離婚率的攀升,逐漸成為值得探討的議題,畢竟不負責任的父母越來越常見,單親爸媽的憂慮也是其來有自。
我們來看一下民法第1093條第一項雖然規定:「最後行使、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之父或母,得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但立法理由裡面則是提到:「生存之另一方有不能行使親權之情形(包括法律上之不能,例如受監護之宣告、受停止親權之宣告等;以及事實上之不能,例如失蹤等情形),亦有以遺囑指定監護人之實益。」
因此,如果生存的另一方沒有不能行使親權的情事,原則上,當單親爸或單親媽不幸先身故,監護權(正確名稱: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及負擔)會自動回歸尚生存的父或母,如果過去未成年子女是由單親爸媽的家人幫忙照顧,而對方不聞不問,單親爸媽想把子女交給自己的家人監護,還是得透過法院另行選定監護人,並非以遺囑指定監護人就可以保障自己的遺產不落入對方的掌控之下。
如果單親爸媽真有這方面的擔憂,建議可以從幾個方面下手:
一、遺贈:遺囑人以遺囑表示,將其財產無償給與受遺贈人之單獨行為。
民法第1205條規定:「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因此單親爸媽可以在不違反特留分的金額內,將遺產贈與給信任的親人,並賦予其以金錢照顧未成年子女的義務。
二、信託:
以遺囑設立信託,指定可以信任的人為受託人,將部份財產移轉給受託人,受益人則指定子女,約定受託人應以信託財產所得照顧子女生活,而於子女成年時,將財產移轉至子女名下。
可以找誰信託呢?
其實一般自然人都可以當信託契約裡的受託人(民事信託),而也有一些金融業者兼營信託業務(營業信託)。
前者的好處是,信託給認識的人或許在處理上會更有彈性,費用也比較可以討論(說不定是無償),缺點是有高度信賴度及自然人壽命長短的問題,萬一受託人比未成年子女還早身故就失去信託的意義。後者的好處是,有金管會在監督,風險低、會計透明及永續經營。
三、保險金信託
另外,或許單親爸媽名下的財產不多,但是和保險業者訂有壽險性質的高額保險金理賠契約,譬如:身故的話,未成年子女可以領取大筆的保險理賠金。這種狀況,也可以找其配合的銀行一併簽訂「保險金信託」,將身故保險金交付信託帳戶,以免遭親屬不當挪用。
在保險金信託契約中可以約定,專款專用在未成年子女的教育費用,並約定信任的親人當信託監察人。在保險金撥付時,會直接轉入受託銀行財產專戶,由受託銀行依信託契約內容代為管理運用。
以上的方式提供給單親爸媽參考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