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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竹北痔瘡 在 活水來冊房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05-31 0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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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蔡培火日記裡談了這麼多事,有人問我,都是真的嗎?

    首先我就排除掉蔡培火的日記是為了日後公開的目的,如果是為了有一天公開讓人讀之而景仰,在日記裡就不該寫這麼多八卦、開這麼多砲、還把自己長痔瘡的事也寫了。(還好沒詳細紀錄其形狀)

    如果這日記是他真心的獨白,那裡面寫的事情也都是真的囉?那倒也不盡然。

    日記的作者只是個凡人,不是全知者,他不可能知道在他看不到的時候哪些人說什麼話做什麼事,日記雖是自我誠實的記錄,但也只是一個片面的觀點。

    因此,在蔡培火日記裡,被他罵最多次的蔣渭水(還有林呈祿、蔡惠如、葉榮鐘......老蔡啊你還真造口業),真有如此不堪嗎?如果考慮到蔣蔡二人一直不合,原因還不只是個性上的問題而已,其實還有南北派系用人的矛盾;蔡培火在日記裡「一時罵人一時爽,一直罵人一直爽」地口不擇言,罵得甚至有點過了頭,也是有可能的。

    先前我提過我在偶然機會與蔣渭水的後人見面,蔣先生向我說了蔡培火的一些軼事,但並未對於蔡培火的惡言多做評論,回想起來,老先生還是很溫和的。日前的文章裡我提到蔣先生對於蔡培火的講法「沒有否認」,但事實上我這裡用字可能讓人誤解了,蔣先生也絕對「沒有承認」蔡培火對其先祖的批評是真有其事;我想,更可能是老先生不願對先人那一代的恩怨,做出主觀的評述罷了。

    蔣渭水去世時的葬禮,來了五千個人送葬,人潮之多絕對空前,可見他當時的號召力;所以說他的生命雖然短暫,影響力卻相當深遠。林獻堂、蔣渭水、蔡培火等人,由於個性不同,剛好能各司其職,在不同方位上奮鬥,但也因此漸行漸遠。幸與不幸,本就是一線之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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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講題:凡走過必留下痕跡——日治時代外國人在台灣
    時間:6月15日(六)14:30-16:00
    地點:竹北 或者書店(新竹縣竹北市文興路一段123號)
    參加方式:免費參加。請先填寫本報名表,以便安排座位。
    報名連結:https://forms.gle/uc83eE6c2MioZjdB6
      
    主講人:黃震南
    與談人:羅烈師(國立交通大學客家文化學院副院長)
        
    注意事項:
    1. 報名後有事取消,請記得提前來電「或者書店」03-5505069告知。
    2. 本場地禁帶外食。

  • 竹北痔瘡 在 李雪雯的健康財富百寶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7-23 20: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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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院治療到底多久合理,並非全由主治醫師說了算。評議中心曾經處理過,有民眾因為痔瘡開刀,依照醫療常規,五、六天即可出院,但該被保險人卻住數十天。
    除非被保險人病情特殊、手術過程有併發症、或術後復元緩慢等,有非繼續住院不可的理由,否則恐難說服評議委員會為其有利之認定。」

    【認定住院理賠天數有眉角】🎯


    Quote:

    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的保險理賠爭議當中,必要性醫療是常見類型之一。其中民眾要留意,並不是被保險人在醫院住了幾天,就得要求保險公司全數理賠。

    住院治療到底多久合理,並非全由主治醫師說了算。評議中心曾經處理過,有民眾因為痔瘡開刀,依照醫療常規,五、六天即可出院,但該被保險人卻住數十天。

    另外,半日住院或日間留院是否是住院,也是常見爭議。評議中心曾處理過,有民眾幫小孩投保健康保險,附加住院醫療險附約,小孩有混合發展障礙症,為改善語言遲緩,平日需日間留院治療大約2.5小時。

    我國早期保單條款對於住院,多僅約定被保險人經診斷必須入住醫院、正式辦理住院手續、確實接受診療等要件,至於是否須住院24小時才算住院,並無明確規範。

    從文義不明所致風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及保險公司若不願繼續承擔,應儘早修改保單條款等角度,半日住院或日間留院,亦應屬住院。

    --
    #本舖觀點:

    1、『日間住院』指住滿未滿一日,與一般住院情形有別的情形。如果理賠日間住院有所爭議,法院判決上較常見引述《保險法》第54條第2項:「保險契約之解釋,應探求契約當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於所用之文字;如有疑義時,以作有利於被保險人之解釋為原則。」,即文中提到「文義不明所致風險應由保險公司承擔」部分。

    2. 日間住院的爭議還持續存在嗎?事實上金管會雖在2014年已有修正示範條款,但更早期的醫療險保單並未針對日間住院進行定義,而修改後的條款,針對日間住院定義則採用《精神衛生法》(第35條第1項)、《全民健康保險法》(第51條第8款)來定義日間住院。所以早期的保單爭議可能仍必須個案認定。

    3.至於第一段提到的「必要性醫療」也經常成為爭議的焦點,目前看不出法院有一致的標準,有學者認為原則上應尊重原主治醫生的判斷,若要提出反證,應該由保險公司 舉證說明為何被保險人住院不符合必要性醫療,較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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