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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業禁止條款補償 在 陳禾原律師.In Your Best Interest.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最近跟幾個創業家交流時,發現他們都有一個共同苦惱的問題,那就是公司的員工越來越資深,除了已經掌握公司的專業技術外,跟客戶的關係也非常良好,這讓老闆們開始擔心,若這些員工之後直接離職走人,順便把客戶帶走變成對手,該怎麼辦?
走法律途徑的話,當然就是在勞動契約將保密條款、競業禁止條款寫好寫滿,外加訂好違約金。不過老實說,以上條款一般來說也是君子條款,嚇阻意味高,若員工真的離職了,訴訟的律師費可能就至少十幾萬,勝負又不能保證(要看個案舉證狀況),更別說就算完全依照法律走,要禁止員工離職後競業也是要給補償的,這樣算起來對公司真的未必划算。
既然法律途徑未必是萬靈丹,又該何解?
這邊提供另外一種思維。其實,針對專業能力跟業務能力突出的優秀人才,既然遲早會走,那倒不如提拔為高階主管增加獎金抽成,甚至部分入股成為股東也是可考慮的選項;若優秀員工真的決定獨立門戶、展翅高飛,那他的起步也一定比你晚,跟他維持好的關係業務上應該也有很多合作的機會(技術支援、原物料供應等),仍有可能成為幫你賺錢的協力廠商。
至於能力不佳且在職期間將公司資源挪為己用而沒有培養性的員工,或許就可以依法處理,提早跟他說再見,或許才是對公司最好的處理方式。
競業禁止條款補償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沒給補貼的競業禁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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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IC設計大廠聯發科不滿離職工程師徐祥哲前往香港商鑫澤數碼公司任職,擔心營業秘密洩漏給競爭對手,以違反競業禁止條款為由,向法院聲請假處分的禁止令,要求徐祥哲離職後兩年內不得到鑫澤任職;高等法院審理認定,聯發科訂定競業禁止條款「空泛」限制離職員工的工作權,也未给予任何補償,勞資權利義務失衡,故此競業禁止條款無效,29日判聯發科應賠償徐男198萬5千元。還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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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企業最容易忽略的是《勞基法》第 9 條之 1 第 1 項第 4 款的「合理補償」,依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7 條之 3 規定,該合理補償金額至少為「勞工離職時一個月平均工資 50%」,白話來講, 如果企業沒有在競業禁止期間內,給予離職員工至少半薪以上的補償,該競業禁止條款就無效 。因此,企業與員工簽競業禁止條款前,必須先思考公司欲限制員工之期限,以及是否願意在這段期間內給付員工半薪,否則即使簽了競業禁止條款,可能也無法達到預期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