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你點頭才能當行政院長,算什麼制?】
上週我們提到,賴士葆在內的 30 名立委,提案改回「閣揆同意權」,原因在於有人批評為總統「有權無責」。
然而許多人回應,這樣我國的憲政制度就會變成內閣制,但這樣的說法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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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回閣揆同意權,算什麼制?
答案是不確定。
憲政體制的分類,往往難以體現各...
【要你點頭才能當行政院長,算什麼制?】
上週我們提到,賴士葆在內的 30 名立委,提案改回「閣揆同意權」,原因在於有人批評為總統「有權無責」。
然而許多人回應,這樣我國的憲政制度就會變成內閣制,但這樣的說法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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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回閣揆同意權,算什麼制?
答案是不確定。
憲政體制的分類,往往難以體現各國的具體運作。
我國總統雖然由公民直選產生,與多數內閣制國家不同,但也有少數會以「民選」的方式,選出國家元首。
此外,也有少數內閣制國家的元首不是「虛位」,擁有一定的權力。
如果把閣揆同意權交回立法院手上,行政院院長在施政上,就會受到立法院更強的牽制。此時,整個行政團隊,自然也要對立法院負責多一點。
如果再加上「不信任案」及行政院院長的「國會解散權」,我國的憲政體制似乎真的會更傾向內閣制。
不過,也有另外一種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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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們,一直沒變?
雖然我國目前被定位為「雙首長制」,但雙首長制國家的運作卻大相徑庭。有學者依據「行政首長負責的對象」,將雙首長制分為兩種不同的次類型。
如果行政首長必須同時對「總統」和「國會」負責,便屬於「總統-議會制」。
例如在我國,行政院院長必須向立法院報告、接受質詢,就是對國會負責的表現。
但由於總統對行政院院長有單獨的任命權,院長實在很難不聽總統的話,即使立法院多數是另一個政黨,也是如此。
如果行政首長只須向「國會」負責,則屬於「總理-總統制」。
例如在法國,總統雖然具有總理的任命權,但如果總統所屬政黨沒有取得國會多數,受限於憲政慣例,總統通常會任命國會多數黨的人作總理。
因此,即使改回閣揆同意權,在其他制度不變的前提下,我國也可說是從「總統-議會制」走向「總理-總統制」,仍屬「雙首長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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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回閣揆同意權,到底好不好?
有研究認為,「總理-總統制」比起「總統-議會制」更容易發生政府衝突。
原因在於,當總統握有單獨任命權,便可能不選擇國會多數黨的人作總理,形成「少數政府」,容易造成政治僵局。
不過,如果改回閣揆同意權,我國人民是否又能接受自己選出來的總統,幾乎沒有行政實權?
憲政體制要如何改變,顯然不是簡單的選擇題,而是道複雜的申論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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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同意權對象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不能因為國民黨反對,就擱置了重要的紓困與香港議題
今日時代力量黨團偕同中華民國全國航空業總工會的理事長白詠維,一起召開「香港救援刻不容緩,紓困預算嚴格審查」記者會。
就在剛剛,民進黨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既然國民黨反對,那就不開臨時會。
這是不負責任的說法,跟監察院人事同意權時的藍綠聯手放水,如出一轍。
有那麼多的紓困孤兒,仍然需要紓困預算的救急。再者,如同王婉諭委員指出,各部會的振興方案各行其是,重複花費,亂象叢生,這些問題,都需要立法院的審議來解決。
更不要說,面對香港日益嚴峻的處境,立法院應該要盡速修正港澳條例,完善港人政治庇護的行政程序,給予港人更多的援助。
這些議題,不能因為國民黨反對,就乾脆推說不要做。我會要求九月開始的第二個會期,越早開議越好,嚴格審議紓困預算的執行與追加,盡速排審港澳條例修正案。
作為交通委員會的委員,我在記者會上很明確地指出,交通部並沒有切實地掌握航空業的產業衝擊。
民航局提供給我的資料中,華膳空廚、長榮空廚以及復興空廚「並沒有」實施減班休息。實際上是,華膳空廚從7月份與員工簽訂每月高達8日的減班休息同意書。
其次,自從通過特別預算條例以來,交通部始終沒有提供地勤服務業薪資補助,理由是「航空站地勤業受衝擊程度不如空廚嚴重」。然而,從5月開始,台勤公司的員工每個月減班休息的狀況高達9日,比空廚員工的狀況還嚴重!
空廚業與地勤服務業所受到的衝擊顯然是不相上下,交通部願意補助空廚員工薪資卻不願補助地勤員工薪資的理由,完全無法說服我。
此外,許多空廚公司兼營地面餐飲,例如麵包店、鮮食便當等等,航空餐飲業務的比重並不高,因此過往是領取經濟部的薪資補貼。但是,這次紓困3.0改成交通部補助,但交通部對於空廚公司經營地面餐飲佔整體營收的比例,卻「爰無相關資料」。
換言之,交通部不僅沒有切實掌握機場的產業衝擊,對擬定的補助對象更是不甚了解,該補貼的薪資補助沒有編列,該由經濟部負責的預算卻越俎代庖,實在令人搖頭。等到九月正式開議,我會要求交通部應將錢花在刀口上,補助真正需要協助的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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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行使第六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合憲、合法、沒作弊
今天看到一群不學無術的所謂學者在批評立法院第六屆監察院人事同意權,因為沒有進行審查會而違憲;黃白藍三黨還站在同一陣線痛批此案。
但事實就是,這整個過程完全是合憲、合法、沒作弊。
立法院行使人事同意權的流程,全部依「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按部就班,沒有缺漏。而所謂的審查會,其實也不過是法定程序,不是憲政程序。
立法院本來就依法排定審查會期程,所有被提名人也都盡力符合審查義務,準備接受立委們的詢問。但因為國民黨杯葛而被迫無法審查,這不是歸責於立法院或被提名人的責任。
立法院最後在不得已下,決定依期程行使同意權,符合議事慣例。況且,由國會議決的事項,只要不違反憲法,都屬於國會自律範疇,沒有違法的問題。因為立法院就是最高立法機關。
大法官釋字342號已經確立,只要立法院的決議不違憲,都屬於國會自律的範圍,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只有在國大自肥延任案,因為嚴重違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大法官才透過釋字第499號,宣告違憲。
釋字第632號也很明確表明,國會拒絕審查、行使監察院人事,因為已經違憲,所以沒有國會自律的問題。總統必須依憲法在監察院任滿前提名繼任人選,立法院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
至於16日的表決,完全沒有問題,不是作弊。
純卻是因為國民黨導致現場混亂後,議事人員無法依委員是否在座位上來分發表決卡,而去上節目陳瑩把包包放在座位上,讓議事人員以為陳瑩在場而誤發表決卡;後來因為賴士葆想偷民進黨立委的表決卡,何志偉趕緊抽出保管,在正式表決發還給委員時,張宏陸誤拿陳瑩表決卡。因此在場的張宏陸沒表決紀錄,不在場的陳瑩卻有;表決結果,完全沒因議事人員誤發、張宏陸誤拿而改變。
況且,這完全是國會自律範疇。完全沒有司法權介入的空間。再說,立法院議程已定,這個表決其實不是必要程序,就算完全抽離,也不影響同意權的行使。
所以請在野黨、學者、媒體們,多念點書吧!少在那邊丟人現眼了。
立法院同意權對象 在 兩個太陽的台灣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 合法也合憲
為了抹黑、杯葛陳菊,黃藍白又聯手,同聲說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是違憲、違法。
但歷來大法官解釋的精神,已確保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合法也合憲。
首先,「憲法」只規定,監察院人事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規定同意權行使的審查過程,立法院也在臨時會排定審查時程,被提名人也都在規定的時程進入立法院議場簽到、等候被審查;民進黨立委也完成簽到,確認這是有效的審查會。但因為國民黨聯手民眾黨暴力杯葛,讓審查無法正常進行。
立法院、被提名人,各盡應盡之義務,怎麼能說審查無效?立法院依既定的時程在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完全就是符於「國會自律」的範疇。
#大法官釋字342號指出,立法院審議法律案,須在不牴觸憲法之範圍內,依其自行訂定之議事規範為之。法律案經立法院移送總統公布者,曾否踐行其議事應遵循之程序,除明顯牴觸憲法者外,乃其內部事項,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應自行認定之範圍,並非釋憲機關審查之對象。
以此次同意權行使而言,立法院完全合憲;但國民黨杯葛致審查會無法召開,這是屬於議會依自律原則自行認定之範圍,不是大法官的審查對象。
#釋字第381號,針對「憲法增修條文」當時沒詳細規定的修憲讀會、各次讀會的出席及議決人數;大法官說,這部分是議會自律之事項,與憲法無違。
#釋字第499號,針對國大自肥延任案;大法官說,雖然有所謂的國會自律,但此案已經嚴重違背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以被宣告違憲。
#釋字第632號,雖然國民黨、親民黨挾持國會席次優勢,拒絕審查陳水扁提名的監察院人事。大法官認為,就算是國會自律,但也不能違反憲法上的職責。總統必須依憲法在監察院任滿前提名繼任人選,立法院也應適時行使同意權。
所以,黃藍白說17日行使監察院同意權是違憲、違法,這完全是在胡說八道。如果黃藍白認為這樣是違憲、違法,大可聲請釋憲,但我相信大法院一定會基於國會自律,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