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立法委員民意代表差別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立法委員民意代表差別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立法委員民意代表差別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立法委員民意代表差別產品中有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丹眼看電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影評/《#逃出立法院》Get the Hell Out:玩性大開卻缺乏靈魂的B級大雜燴 拍電影有分兩種不同取向,一種是拍給觀眾看的,一種是拍給導演自己開心的。私以為《逃出立法院》屬於後者,整部片散發著一股濃烈的、熱血的異男圓夢計畫感,彷彿導演將自己喜歡的電玩、漫畫、血漿、格鬥、當兵梗等雜沓元素全部...

  • 立法委員民意代表差別 在 丹眼看電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8-19 17:27:19
    有 179 人按讚

    影評/《#逃出立法院》Get the Hell Out:玩性大開卻缺乏靈魂的B級大雜燴

    拍電影有分兩種不同取向,一種是拍給觀眾看的,一種是拍給導演自己開心的。私以為《逃出立法院》屬於後者,整部片散發著一股濃烈的、熱血的異男圓夢計畫感,彷彿導演將自己喜歡的電玩、漫畫、血漿、格鬥、當兵梗等雜沓元素全部一拖拉庫塞進來,成就一部非常私人的作品。完全無懼於他人的異樣眼光,只為了完成自己覺得很棒、很搞笑的計畫。就這部分而言,似乎跟九把刀的電影沒什麼太大的差別。

    但我認為電影的拍攝取向本身無分高低優劣,端看導演的期待為何,以及觀眾跟創作的頻率合不合拍。合的話就是超爽靠片(邪典電影),不合的話也沒關係,畢竟可能這部片本來就不是為了服膺於你的胃口。但我覺得這部片最可惜的是他清楚把B級片作為一個自我定位的標的、本來可以因此拋去包袱去玩出更多可能性,卻在某些部份又介於要B不B的尷尬邊緣,最終成就一部介於熱血和尷尬之間的成品,實屬可惜。

    比方說,《台北物語》就是一部在劇情和台詞都放棄治療的究極優秀B級電影(儘管當初導演可能並無此創作初衷),而若要玩爆漿噴血的話也可以參考一下《弒婚遊戲》(Ready or Not)和《浴血狂花》(Revenge)的那種灑脫,而提到鏘度爆表、充滿各種超展開的B級驚悚片,也可參考大林宣彥的《鬼怪屋》(HOUSE),這些都是B級片的優良範本。然而《逃出立法院》空有潛力卻放不開,前半段節奏拖沓、後半段又太過自我認真,最後勉勉強強把主題兜回到一個「家」的概念,卻沒有鋪陳到位。

    而以「政治諷刺」或「政治黑色喜劇」標榜,卻沒有搔到政治批判的癢處。整部片的故事是否在立法院上演,其實一點都不影響劇情的走向。反而卻因為一開始用空拍鏡頭和實地拍攝畫面,將場景鎖在中華民國立法院,所以很多不符合立法院真實現狀的布景或設定,就很容易讓人出戲(比如說總統不會進立法院、立法院的擺設和空間規劃、以及立委會舉什麼樣的標語牌子等等)。這些不禁讓人懷疑,創作者平常是不是沒有在看立法院轉播或關心相關議事規則,只是單純從電視新聞上片面接收到「立法委員又在打架了,好像跟殭屍一樣無腦」的單薄印象,然後就此發想成這一部長片。以立法委員作為主角,又有立委變成殭屍這麼好的喻依,卻完全沒有戳到任何政治中的理想/現實的妥協、個人利益/群體發展的拉扯,以及各種代議制度下常常為人詬病,完全可以拿來發揮的切入點(可參見近期優秀的紀錄片《Boys State》作為對照組)。片名中的立法院好像被架空一般,對於立法職權和民意代表的想像單調,就這點而言確實蠻令人失望的。

    驚喜當然還是有,比如說美秀集團的插曲和片尾曲,意外符合本片的本土荒誕調性。以及讓人耳目一新的賴雅妍、高慧君、林鶴軒。他們的演出說不上精彩,因為劇本中的角色發展有限,但確實突破以往的銀幕形象。然而,其他不管是音效、混音(整部片感覺聲音矇矇的、有回音、對白不時也跟角色嘴部畫面對不上...但這也可能是影廳的硬體問題)、美術、攝影,甚至是動作設計和場面調度等,都差強人意。特別是群眾演員所飾演的殭屍大軍,大概是近期除了賈木許的《喪屍未逝》(The Dead Don't Die)之外殭屍片中最弱的一群殭屍,強度設定不明,時而也演得意興闌珊的樣子。

    整體而言,曾以《洞兩洞六》入圍金馬獎最佳劇情短片的王逸帆,本次所交出的首支長片作品雖然保有了台灣年輕創作世代的生猛活力和獨特性格,但就本次的呈現結果和票房表現而言,可能沒有那麼容易入口。而論國片中的殭屍類型、類型的突破玩轉,以及喜劇的節奏鋪哏,私以為去年的《江湖無難事》都更勝一籌。一部分也可能是近年來觀眾對於殭屍類型真的膩了,從《陰屍路》、《屍速列車》,到《一屍到底》、《校外打怪教學》,優秀的殭屍電影一再地示範了重點向來都不是在殭屍本屍身上,而是探討倖存者的人性與人情,以及類型的巧思翻轉。期許台灣新一輩創作者,能夠在勇闖自己的一片天的同時,也能夠拍出越來越精緻成熟的作品。

    -

    《逃出立法院》8/14 上映,現正熱映中

  • 立法委員民意代表差別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07 11:19:20
    有 190 人按讚


    難怪最近很多新北議員被抓 還活在助理費是議員額外薪水的年代吧
    --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關於助理費案

    那個時候(2009年修法之前),議員將助理費佔為己有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想幫助理加薪卻可能觸法。

    --

    今天高閔琳議員受訪時表示,吳益政擔任議員期間因涉詐領助理費遭到違反《偽造公文書》罪嫌,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涉詐領助理費的都是同一個人吳益政,請問吳益政這是什麼結構,又要怎麼切割。」

    我先在此跟高議員「解構」她進入議會前的助理費制度。若非2009年修法,您很可能也會遇上一樣的處境。

    這樁「高雄市議會冒領助理費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書查得,吳益政被法院以違反《偽造公文書》為由,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還原事件始末,我們先了解當時的高雄市議員的助理費如何發放。

    #問題:助理薪水每人上限4萬

    判決書中寫到,高雄市議員助理費法源是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2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4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按照上述邏輯,每一位市議員助理最高月薪均不得超過4萬。但這個法源並沒有考量到議員助理也有職等和能力之分,也就是說議員辦公室主任、行政人員、法案研究、地方服務等人員,所有助理不分年資、經歷和工作能力,月薪最高一律不得超過4萬!

    當時,我不認為這樣合理,我自己辦公室主任的月薪應高於4萬,但在這個法律規定之下,一共24萬元的助理費,無法讓我依照不同人員的狀況做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因此,在我助理人數未達6人上限的情況下,我們採行的方式是找主任的妻子做為「人頭」,由她領取超過4萬的主任薪資。

    #問題:我是否利用人頭助理侵吞助理費?

    有人可能會懷疑,議員或許會利用這些「人頭助理」私吞助理費啊!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有無透過人頭助理去調整薪資,差別只在所得稅申報而已。(如果發給助理由助理納稅,轉交市議員則由市議員納稅)。這導致,當時有位議員被查到,把未發出的助理費併入自己的所得稅申報,沒向議會提報人頭助理核銷,最後反而是遭到不起訴處分。

    而我們在其中的確也有疏忽之處,所謂「人頭助理」費用確實都發給了助理,我絲毫未取,但沒有提醒人頭助理核銷,導致議員漏繳所得稅,也因此被判偽造文書。至於判決書中指,吳益政一共冒領助理費三十餘萬的部分,就是在當時畸形制度下,產生的誤會。

    「我沒拿取不該屬於我的財務」,這一點再清楚不過,我在此用這篇長文鄭重解釋給大家聽,希望再有人指控或質疑此事時,朋友們也能幫我說清楚。

    #惡法非法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若當時助理費的相關法規就已完善,就不會有這樁吳益政冒領助理費案。

    今天早上媒體聯訪時,問及我對於陳其邁先生上館長直播被質問父親貪污,以及近期立法委員貪污弊案等事的看法。我認為,民進黨的貪污是結構性問題,而陳其邁與其父親,分別是獨立的個體,兩個人不該被算在一起。

    #一起投入公共事務,快樂的你最富有!

    參與公共事務,與一群朋友一起發想與推動創新又務實政策的過程中,我真心感到踏實且快樂。

    我不會藉公職身份的權力與關係,累積個人生命財富,如此一來,也才能真正從事公共事務。若有一天,我覺得家庭有負擔、要為自己下半輩子賺錢養老時,或許就是離開政治工作的時候。

    至於錢財,從政至今20年,議員的薪水足以讓我養家、身為一家之主能讓老小安居,這對我來說,就足夠了!

  • 立法委員民意代表差別 在 吳益政-理想城市高雄市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06 22:27:30
    有 1,377 人按讚

    ▍關於助理費案

    那個時候(2009年修法之前),議員將助理費佔為己有在法律上被視為合法,想幫助理加薪卻可能觸法。

    --

    今天高閔琳議員受訪時表示,吳益政擔任議員期間因涉詐領助理費遭到違反《偽造公文書》罪嫌,判刑4個月有期徒刑確定,「涉詐領助理費的都是同一個人吳益政,請問吳益政這是什麼結構,又要怎麼切割。」

    我先在此跟高議員「解構」她進入議會前的助理費制度。若非2009年修法,您很可能也會遇上一樣的處境。

    這樁「高雄市議會冒領助理費案」的判決結果可以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1167 號刑事判決書查得,吳益政被法院以違反《偽造公文書》為由,判處4個月有期徒刑,並得易科罰金。

    還原事件始末,我們先了解當時的高雄市議員的助理費如何發放。

    #問題:助理薪水每人上限4萬

    判決書中寫到,高雄市議員助理費法源是民國89年1月26日公布施行的《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六條,該條文規定:直轄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6人」,縣(市)議會議員每人最多得遴用助理2人。前項助理費用,「每人每月支給不得超過新臺幣4 萬元,並得比照軍公教人員年終工作獎金酌支春節慰勞金」。

    按照上述邏輯,每一位市議員助理最高月薪均不得超過4萬。但這個法源並沒有考量到議員助理也有職等和能力之分,也就是說議員辦公室主任、行政人員、法案研究、地方服務等人員,所有助理不分年資、經歷和工作能力,月薪最高一律不得超過4萬!

    當時,我不認為這樣合理,我自己辦公室主任的月薪應高於4萬,但在這個法律規定之下,一共24萬元的助理費,無法讓我依照不同人員的狀況做出更大幅度的調整。因此,在我助理人數未達6人上限的情況下,我們採行的方式是找主任的妻子做為「人頭」,由她領取超過4萬的主任薪資。

    #問題:我是否利用人頭助理侵吞助理費?

    有人可能會懷疑,議員或許會利用這些「人頭助理」私吞助理費啊!

    根據當年助理費法規,助理費會統一先匯給「議員」,再由議員發給助理,並且要求於「年底」提出助理名冊,做報稅核銷之用。議員若沒有報上6位助理,沒錯,多餘的助理費就會,直接發給議員。

    有無透過人頭助理去調整薪資,差別只在所得稅申報而已。(如果發給助理由助理納稅,轉交市議員則由市議員納稅)。這導致,當時有位議員被查到,把未發出的助理費併入自己的所得稅申報,沒向議會提報人頭助理核銷,最後反而是遭到不起訴處分。

    而我們在其中的確也有疏忽之處,所謂「人頭助理」費用確實都發給了助理,我絲毫未取,但沒有提醒人頭助理核銷,導致議員漏繳所得稅,也因此被判偽造文書。至於判決書中指,吳益政一共冒領助理費三十餘萬的部分,就是在當時畸形制度下,產生的誤會。

    「我沒拿取不該屬於我的財務」,這一點再清楚不過,我在此用這篇長文鄭重解釋給大家聽,希望再有人指控或質疑此事時,朋友們也能幫我說清楚。

    #惡法非法

    這些不合時宜的助理費條例,已陸續修法。2009年,立法院完成了地方制度法修法。將先前的規定改為:
    1、助理人數六至八人,最少六人
    2、助理個人薪水上限八萬,下限為勞基法基本薪資,共二十四萬
    3、助理費由「議會」直接匯入「助理本人」的帳戶,並且補助助理加保勞健保提撥退休金。

    若當時助理費的相關法規就已完善,就不會有這樁吳益政冒領助理費案。

    今天早上媒體聯訪時,問及我對於陳其邁先生上館長直播被質問父親貪污,以及近期立法委員貪污弊案等事的看法。我認為,民進黨的貪污是結構性問題,而陳其邁與其父親,分別是獨立的個體,兩個人不該被算在一起。

    #一起投入公共事務,快樂的你最富有!

    參與公共事務,與一群朋友一起發想與推動創新又務實政策的過程中,我真心感到踏實且快樂。

    我不會藉公職身份的權力與關係,累積個人生命財富,如此一來,也才能真正從事公共事務。若有一天,我覺得家庭有負擔、要為自己下半輩子賺錢養老時,或許就是離開政治工作的時候。

    至於錢財,從政至今20年,議員的薪水足以讓我養家、身為一家之主能讓老小安居,這對我來說,就足夠了!

你可能也想看看

搜尋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