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空白授權票據效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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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白授權票據效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8-10-04 12: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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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書上架📚
    ▍商事法
    【作 者】王文宇.林國全.曾宛如.王志誠.蔡英欣.汪信君等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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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書力邀國內各大學主授商事法課程之著名教授,秉持深入淺出之撰寫原則,配合實例問題之精闢解析,以嚴謹之分析方法,簡要介紹公司法、證券交易法、票據法、海商法及保險法之重要內容,一改傳統商事法教科書刻板印象,以提高學習商事法之興致及效率,值得細細品讀。

    ✔收錄最新修正之公司法、證券交易法、海商法等最新內容。
     
    【章節簡介】
    第一編:公司法/王文宇、林國全

    第一章 序 論 
     第一節 公司組織之意義及由來 
     第二節 公司組織之核心法則──資產分割 
     第三節 有關公司之經濟分析理論 
     第四節 公司法下之利益衝突 
     第五節 公司治理之發展 

    第二章 總評:我國公司法特色與二○一八年修法 
     第一節 我國公司法之特色 
     第二節 二○一八年修正內容 
     第三節 修正評析 

    第三章 總 則 
     第一節 公司之概念 
     第二節 公司之設立 
     第三節 公司之章程 
     第四節 公司之能力 
     第五節 公司之負責人 
     第六節 公司之監督 
     第七節 資訊平臺與資料申報 
     第八節 公司之併購 
     第九節 公司之解散及清算

    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設 立 
     第二節 股 份 
     第三節 股東會 
     第四節 董事及董事會 
     第五節 監察人 
     第六節 會 計 
     第七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資金籌措 
     第八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重整 
     第九節 股份有限公司之其他規定

    第五章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節 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之沿革 
     第二節 閉鎖性公司與非公開發行公司之重要規定

    第六章 有限公司、無限公司、兩合公司 
     第一節 有限公司 
     第二節 無限公司 
     第三節 兩合公司

    第七章 關係企業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關係企業之定義 
     第三節 關係企業之分類 
     第四節 關係企業之規範內容

    第八章 外國公司、公司之登記及認許、附則 
     第一節 外國公司 
     第二節 公司之登記 
     第三節 附 則
     
    第二編:證券交易法/曾宛如

    第一章 總 論

    第二章 名詞定義 
     第一節 有價證券 
     第二節 發行與招募 
     第三節 公司與發行人

    第三章 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私募 
     第一節 初次公開發行與再次公開發行 
     第二節 有價證券之募集 
     第三節 有價證券之私募

    第四章 有價證券之買賣 
     第一節 集中市場 
     第二節 店頭市場(櫃買中心) 
     第三節 公開收購

    第五章 證交法上之公司治理 
     第一節 獨立董事 
     第二節 審計委員會 
     第三節 薪酬委員會 
     第四節 董事、監察人間親屬關係之限制 
     第五節 其他規定

    第六章 民事責任 
     第一節 公開說明書 
     第二節 一般反詐欺之民事責任 
     第三節 不實財報之特別民事責任 
     第四節 歸入權之行使

    第七章 操縱市場與內線交易 
     第一節 操縱市場 
     第二節 內線交易

    第八章 證券市場之參與者 
     第一節 證券商 
     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 
     第三節 證券集中保管事業
     
    第三編:票據法/王志誠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節 票據之意義及種類 
     第二節 票據之功能 
     第三節 票據之法律關係 
     第四節 票據行為 
     第五節 票據權利 
     第六節 空白授權票據 
     第七節 票據之瑕疵 
     第八節 票據之喪失 
     第九節 票據之抗辯 
     第十節 票據時效 
     第十一節 票據之利益償還請求權 
     第十二節 票據之黏單

    第二章 匯 票 
     第一節 匯票之意義 
     第二節 匯票之種類 
     第三節 匯票之款式及效力 
     第四節 背 書 
     第五節 承 兌 
     第六節 參加承兌 
     第七節 保 證 
     第八節 到期日 
     第九節 付 款 
     第十節 參加付款 
     第十一節 追索權 
     第十二節 拒絕證書 
     第十三節 複本及謄本

    第三章 本 票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本票之見票 
     第三節 本票之強制執行 
     第四節 甲存本票

    第四章 支 票 
     第一節 總 說 
     第二節 支票之發票、付款與追索 
     第三節 支票之保證 
     第四節 支票之特殊規定
     
    第四編:海商法/蔡英欣

     第一節 導 論 
     第二節 海上企業組織 
      一、船 舶 
      二、海上企業主體 
      三、船舶金融

     第三節 海上貨物運送 
      一、海上貨物運送契約之類型 
      二、海商法有關傭船契約之規定 
      三、件貨運送契約 
      四、載貨證券

     第四節 海上損害 
      一、共同海損 
      二、船舶碰撞 
      三、海難救助

     第五節 海上保險 
      一、保險人之法定免責範圍 
      二、海商法有關要保人等義務之特別規範 
      三、委付制度 
      四、保險金之給付時限
     
    第五編:保險法/汪信君

    第一章 導 論

    第二章 保險法之基本概念 
     第一節 保險制度與保險法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分類 
     第三節 保險契約法之性質 
     第四節 保險契約法之原則與解釋

    第三章 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契約之當事人、關係人與輔助人 
     第二節 保險契約之成立 
     第三節 保險契約之效力 
     第四節 保險契約終止、解除與無效

    第四章 損害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保險利益 
     第二節 複保險 
     第三節 請求權代位 
     第四節 超額保險 
     第五節 損害防阻義務

    第五章 定額保險契約法總論 
     第一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當事人與關係人 
     第二節 人壽保險契約之法定免責事由與當事人或關係人之故意行為

    第六章 傷害保險、意外保險之特殊問題與道德危險 
     第一節 保險給付之內容 
     第二節 定額給付保險重複投保與契約危險事實 
     第三節 傷害保險與保險代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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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動中的公司法制:17堂案例學會《公司法》| 方嘉麟.黃銘傑.朱德芳.張心悌.洪令家.陳彥良.曾宛如.林國彬.洪秀芬.周振鋒.馬秀如.蘇怡慈.方元沂.杜怡靜
     http://qr.angle.tw/gbk
    🔸公司法論| 王文宇
     http://qr.angle.tw/9t5
    🔸新證券交易法實例研習| 劉連煜
     http://qr.angle.tw/rue

  • 空白授權票據效力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10-09 18: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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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一分鐘】空白授權票據

    作者:羅祖芳律師/戴士捷律師

    所謂空白授權票據,係指發票人預先簽名於票據,而將票據上其他應記載事項之全部或一部,授權他人補充完成之票據。

    我國票據法第11條規定:「欠缺本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我國實務見解是否承認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目前仍未有統一之見解。有實務見解認為,票據法第11條為強行規定,應記載事項若有欠缺,該票據即屬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 項並未承認空白授權票據,同法條第2 項雖就善意執票人得為權利行使及債務人抗辯權限制為規定,亦難據之而謂我國票據法承認空白票據之發行(參見最高法院80年台上字第355號民事判決(未填寫金額)、司法院(82)廳民四字第07448號法律座談會(僅填寫本票發票日之空白本票)、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北簡字第36723號民事判決(未填寫金額及到期日)、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雄簡字第349號民事簡易判決(未填寫發票日))。

    反之,亦有實務見解間接寬認空白授權票據之效力,如最高法院82年3月30日第一次民事庭會議即指出:「票據行為乃財產上法律行為,自得授權他人代理為之;代理人經本人之授權,於代理權限內,自己決定效果意思,以本人之名義,完成票據行為,而行為效果直接歸屬於本人,即票據行為之代理。至於票據債務人自行決定效果意思後,再囑託他人依此效果意思完成票據行為者,不過票據債務人假手他人為表示機關,該他人係居於使者之地位,將票據債務人原先決定之效果意思對外表示而已,本質上與票據行為人自行完成票據行為無異。」惟此等實務見解並未直接肯定空白授權票據之存在,而是藉由機關使者之理論,將被授權人視為發票人手足之延伸來處理空白授權票據之問題。至於有無授權之事實應如何認定,實務見解認為,因發票行為應以文字為之,故若有對發票行為授予處理權或代理權者,依民法第531條規定,授權內容亦應以文字為之,否則授權行為即屬無效(參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上字第32號民事判決)。

    在採取肯定說的實務見解下,認為票據發票日、到期日、金額如已經發票人本人決定,均可授權他人填寫(參見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字第1058號民事判決),此時被授權人則被視為發票人之手足機關。例如發票人與被授權人間有按期清償債務之約定,發票人簽發未記載發票日之支票予被授權人按月填寫,則此時被授權人亦不過依發票人原先決定之意思,輾轉作為發票人填寫發票日之機關,故無不可(參見最高法院67年台上字第3896號民事判例、最高法院70年第18次民事庭決議)。惟授權書如約定:「被授權人得視實際狀況自行填載發票日及本票金額,並視實際需要,隨時填載到期日,並行使票據上之權利,立授權書人等絕無異議」等語,仍有實務見解(參台北地方法院97年度北簡字第36723號民事判決)認為此種約定方式因未就授權方式為任何限制,得由被告任意填寫票面金額之重要事項,故已背離前揭判例、決議肯認「使用使者完成票據行為」、「票據行為代理」方式,而為無效票據。

    又依票據法第22條第1項規定:「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一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因此,為規避本條三年時效規定,實務上經常以三年換票ㄧ次之方式,以避免追索權之時效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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