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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3日召開兆豐案督導小組會議,對財政部和金管會督管責任提出查核總結報告。會中決定近日完成查核報告後,將2010年至今歷任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曾銘宗、王儷玲、丁克華,以及2012年至今的財政部長張盛和、許虞哲移送監察院究責。
行政院3日召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第七次會議,由小組召集人林錫耀副院長主持,除小組委員外,亦邀請金管會、法務部、財政部等相關部會列席。
在檢討部會督管責任部分,督導小組部分委員表示因職務關係予以迴避,由陳傳岳、吳繁治、高涌誠三位委員進行討論,三位委員認為本案相關部會首長督管責任,應從部會職掌、業管法規,以及任期之長短來加以論究,且應從DFS檢查發現紐約分行有嚴重疏失之2012年,特別2013年3月巴拿馬分行遭裁罰後,主管機關是否有應作為未作為或應導正未導正之情予以檢視。
會中獲致初步結論認為,金管會及財政部首長在兆豐案中應負督管不周之責,並應參照歷任首長之任期決定其應負責任之輕重,其餘如有相關人員另有行政疏失部分,由部會檢討論處。
有關金管會首長責任部分,職掌金融監理,明知兆豐海外分行已有類似缺失遭國外金融機關裁罰之前例在先,未能督導所屬採取積極有效督管作為,落實缺失追蹤,督促該行徹底改善,致令缺失擴大蔓延。 其次,事件發生後(104年3月DFS金檢完),所定銀行業應遵循之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一再失靈,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亦均失守,未能掌握督導良機,致所監理之對象再遭鉅額重罰。
同時,相關監理法規存有缺漏,例如未明定海外分行設專責法遵主管、會計師簽證監辦範圍及深度不足、通報機制可能遭隱匿或未能發揮即時預警功能、內部控制三道防線仍未完善建立等,致未能發揮金融監理防微杜漸之功能。
至於財政部首長責任部分,職掌公股股權管理,具公股行庫之負責人、總經理、董事、監察人等之核派權,所核派之公股代表對海外法遵制度督導未確實、對影響機構重大事件之處置失當、未督導內部稽核即時向董事會報告,亦未善盡公股代表聯絡人應向該部報告之責,以上均未能有效掌握,致造成公股股權鉅額損失。
其次,派任負責人經理人董監事管理法規存有缺漏,例如對其核派人員之適任性未具即時監督考核機制,對重大偶發事件通報機制未健全,對海外分行須向董事會陳報事項規範未周延,致董事會功能不彰。
會中決議,請3位委員就2010年至今歷任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曾銘宗、王儷玲、丁克華,以及2012年至今的財政部長張盛和、許虞哲等6人督管不周之查核情形,近日內完成完整查核報告後,移送監察院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