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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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免費企業財會諮詢,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營所稅查核準則 四大重點修正 http://udn.com/news/story/6/2210337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所稅查核準則及合適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其中包括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增加險種,與滯納利息可列報利息費用,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

 同時也有2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

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9-07 18:03:45

0901 我發現好多朋友 要考11月記帳士 這些是我最常見到的考題 和新修法的內容 啊沒考不要怪我 記帳士稅法預測及基本題型 稅捐稽徵法 §10 疫情延後繳納期間 §11-1擔保品修法的第四款土地部分 §26 因疫情延期或分期繳納時限 §27 因26條延分期仍未如期申報者應一次還清時限 稅務...

  • 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 在 免費企業財會諮詢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01-05 09: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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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營所稅查核準則 四大重點修正
    http://udn.com/news/story/6/2210337

    財政部修正發布營所稅查核準則及合適營利事業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相關課稅規定,其中包括增訂重大檢查費應列為資本支出、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增加險種,與滯納利息可列報利息費用,以及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於須申請核准等四大重點。

    另外,下面為本次修法的重點詳細說明,大家有時間也可以參考一下唷
    http://www.rootlaw.com.tw/LawContent.aspx…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茲配合我國自105年度起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相關法令更迭,為使稽徵實務切合實際並簡化作業,爰修正本準則部分條文,修正十九條、刪除一條,共修正二十條,修正重點如下:
    1️⃣一、因應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相關規定:
    (一)增列營利事業編製財務報表之依據包含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條文第2條)
    (二)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有關工程損益之計算方法,增訂成本回收法,並定明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以前已進行尚未完工之工程,計算工程損益應依原方法處理。(修正條文第24條)
    (三)配合企業會計準則公報修正營利事業融資租賃之認定及會計處理,並修正資產售後租回之會計處理規定。(修正條文第36條之二)
    (四)定明營利事業之資產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而轉列不同類別資產者,應按原資產種類計提折舊或攤折。(修正條文第104條)
    (五)營利事業因首次採用企業會計準則公報,及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國際財務報導準則版本之變動而調整之前期損益項目,應依本準則第二條第二項規定,於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時自行調整者,尚不適用本條調整規定,爰增列但書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111條)
    2️⃣二、配合相關法規之制定、修正及財政部發布之解釋令,修正相關規定:
    (一)刪除營利事業以包工包料方式建屋預售得以完工比例法計算損益之認定條件。(修正條文第24條之一)
    (二)配合104年6月24日增訂所得稅法第4條之四及第4條之五有關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規定,修正出售土地利益免納所得稅之範圍,另定明稽徵機關依查得時價計算房屋銷售價格之依據,及土地與房屋時價之參考資料。(修正條文第32條)
    (三)增訂營利事業依勞動基準法規定預估並足額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認列費用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1條)
    (四)增列災害防救法有關捐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79條)
    (五)修正水、電費之原始憑證內容。(修正條文第82條)
    (六)修正伙食費免視為員工薪資所得之上限金額。(修正條文第88條)
    (七)定明出售適用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新制之土地,其依土地稅法規定繳納之土地增值稅,不得列為成本費用或損失。(修正條文第90條)
    (八)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落日,刪除國外投資損失準備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99條)
    3️⃣三、為減少爭議及簡化便民,修正相關規定:
    (一)定明員工出差膳宿雜費超過標準部分屬薪資所得,應列單申報;另修正國外出差遺失登機證之替代證明文件。(修正條文第74條)
    (二)修正營利事業未申請適用投資抵減之研究發展支出認定範圍,並配合其他法律增列適用加速折舊之設備範圍。(修正條文第86條)
    (三)增列營利事業為員工投保團體年金保險定額免計入薪資所得。(修正條文第83條)
    (四)增列固定資產耐用年數之變更無須申請稽徵機關核准規定,並定明超提折舊之計算公式,另定明固定資產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報廢損失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95條)
    (五)增列依所得稅法第68條規定補繳暫繳稅款所加計之利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一規定自動補報並補繳漏稅款所加計之利息及依各種稅法規定加計之滯納利息,得列報利息費用規定。(修正條文第97條)
    (六)定明商品報廢損失以會計師簽證報告或年度所得稅查核簽證報告作為證明者,應檢附相關資料佐證。(修正條文第101條之一)
    4️⃣四、為利徵納雙方遵循,本準則第74條第三款第二目有關國外出差登機證替代證明文件之修正條文、第86條有關研究發展費之修正條文、第95條第二款有關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變更之修正條文、第97條有關依規定加計利息得列報費用之修正條文,於本準則修正施行時,尚未核課確定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均可適用。(修正條文第116條)

  • 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 在 呂翊榮的財經讀書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6-12-15 23:25:56
    有 13 人按讚


    只要國稅局認定誰是真正的實質利益享有者,就必須
    課稅。 這是很不合裡的但也因為這樣的法條通過讓國稅局在查
    稅工作上等於球員兼裁判,簡單的說就是只要國稅局認定誰該
    繳稅之事實誰就必須繳稅。
    =========================================
    您知道100年三讀通過的【實質課稅原則】是什麼意思嗎?

    立法院院會三讀修正通過稅捐稽徵法,實質課稅原則明確入法,
    並由稅捐機關負課稅舉證責任,針對實質得利者課稅。

    根據100年1月26日修訂的:

    稅捐稽徵法 第十二條之一

    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
    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
    則為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
    實質經濟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 前項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之認定,稅捐稽徵機關就其事實
    有舉證之責任。 納稅義務人依本法及稅法規定所負之協力義務
    ,不因前項規定而免除。

    也就是說今天就算以人頭設立公司或診所,細節也請會計師做
    的滴水不漏但是跟法條中:

    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之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
    經濟事實關係及 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

    而稅捐稽徵法 第四十七條
    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
    於下列之人 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
    前項規定之人與實際負責業務之人不同時,
    以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為準。

    這等於是只要國稅局認定誰是真正的實質利益享有者,就必須
    課稅。 這是很不合裡的但也因為這樣的法條通過讓國稅局在查
    稅工作上等於球員兼裁判,簡單的說就是只要國稅局認定誰該
    繳稅之事實誰就必須繳稅。

    而一旦被認定需要補稅
    根據:稅捐稽徵法 第二十一條
    稅捐之核課期間,依左列規定:
    一、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申報繳納之稅捐,已在規定期間內申報
    ,且無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其核
    課期間為五年。
    二、依法應由納稅義務人實貼之印花稅,及應由稅捐稽徵機關依
    稅籍底冊或查得資料核定課徵之稅捐,其核課期間為五年。
    三、未於規定期間內申報,或故意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
    漏稅捐者;其核課期間為七年。在前項核課期間內,經另發
    現應徵之稅捐者,仍應依法補徵或並予處罰,在核課期間內
    未經發現者,以後不得再補稅處罰。

  • 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10-15 12:00:00

    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三方鑑定,依然遭拒絕。

    為何家長不能獲取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解剖報告?這與偵查不公開有何關連?

    學者早已呼籲:解剖驗屍對死者家屬應無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對此,法務部長表示將進行檢討。

    2. 針對國安局與華航聯手走私牟利的醜聞,從7月開始,我一直追問:「華航員工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到底去哪裏?」,並公開呼籲檢方保全證據。

    ➡結果,北檢根本未認真追查。9月底,華航謝世謙董事長在國會謊稱「東西一直在倉庫」,我前往臺北關查證後,關務署才在民宅搜出大量走私品。

    ➡北檢發新聞稿說「僅漏報之消極行為未涉刑責」,試圖操弄風向。請問,華航員工徐世立開華航公務車,透過華航自主管理出口運出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如此「積極」的逃稅行為,為何未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更離譜的是,根據刷卡紀錄,總統府侍衛室黃柏維購買43條私菸。然而,北檢起訴書卻認定只有27條私菸,並以《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然而,黃柏維另外購買16條在哪裡?直到我9月25日質詢提出,要求北檢說明。北檢沒有回應,卻看到的關務署匆忙開罰。

    ➡同一個人的同一行為,27條遭到刑事偵查起訴、16條卻只有行政罰。請問北檢,這到底是什麼標準?

    4. 黃柏維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提起公訴,依照起訴書法律見解:「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隨總統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菸品,再利用返國當日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將購買逾法定免稅數額之菸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而獲得利益。」

    ➡依照這個法律見解,總統府諮議林家如隨總統出訪,同樣是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帶出37條私菸而獲得利益,同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此行為之成罪,與是否另外透過公務車運輸無關(涉及另一罪)。

    ➡但針對林家如利用職務上機會之圖利罪,北檢先前從未積極調查。但在此犯罪事實遭揭露後,卻急忙發新聞稿帶風向。

    ➡請問北檢:為何針對兩個公務員分別做出在法律上評價相同的違法行為,一個用行政罰處罰、另一個卻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法律的天秤一致嗎?

    ⛔ 附註:

    2019-10-2 財政委員會:改革不動產稅制 抑制炒作房地產
    https://reurl.cc/e5OdDj

    2019-9-25 從質詢到記者會,我已經把問題層次分得非常清楚了。
    https://reurl.cc/Napkjx

    2019-9-25 「消失的走私貨品、華航高層說謊包庇!」記者會
    https://reurl.cc/9z5V08

    2019-9-25 交通委員會:滿口謊言、包庇犯罪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6gEonM

    2019-9-25 滿口謊言、包庇走私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0zxpdA

    2019-9-23 滿口謊言的華航董事長
    https://reurl.cc/K6AYd9

    2019-8-2 請問華航高層:現在要不要出來道歉?
    https://reurl.cc/gvWpaQ

    2019-7-26 真的是「了不起、負責」!
    https://reurl.cc/ZnGqya

    2019-7-26 謝世謙到今天,還在包庇掩飾犯罪!
    https://reurl.cc/lLR4Dq

    2019-7-25 「華航高層 了不起,負責!」記者會
    https://reurl.cc/e5E7DW

    2019-7-23 「自行上網訂9200條菸?華航高層還在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b6Xaky

    2019-7-22 華航到現在還在說謊
    https://reurl.cc/1QY72X

  • 稅捐稽徵法第26條之1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4-11 17:29:06

    1. 壢新醫院張煥禎院長,從2007-2015年做假帳逃稅5億元,遭到桃園地檢起訴。財政部打算如何處理這種「高所得、關係好的惡意逃稅大戶」?

    現行法規存在嚴重法律漏洞,長期為檢察官、學者詬病。依《所得稅法》規定,除了補稅,還依情節面臨2倍或3倍以下罰鍰。然而,若被告依《稅捐稽徵法》規定判刑確定,依據《行政罰法》第26條規定,則無法再處以行政罰鍰。

    法院依《稅捐稽徵法》第41條判刑確定,實際上之刑度多為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且得易科罰金。若以張煥禎逃稅案為例,假設張煥禎判刑確定,處6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依照現行法規定,張煥禎只要繳18萬罰金,還可免罰數億罰鍰,根本是在縱放惡意逃稅大戶。對此,我要求財政部蘇建榮部長表態是否支持修法。

    2. 2018年民間消費、民間投資,皆不如主計總處原先預測,淪為配合政策宣傳、報喜不報憂。

    物價連年飛漲、薪資成長卻原地踏步,根據主計總處統計,物價上漲對中低所得家庭所造成衝擊最大。而所謂的薪資成長,卻大多出現在高所得族群。這個明顯對比,清楚反映年輕人的困境。

    此外,台灣家庭債務不斷攀升,目前家庭48%的可支配所得,都用來償還債務。家庭債務佔比中,高達63.56%為繳納房貸。這也清楚反映台灣面臨「高房價、低所得」問題日趨嚴重。

    3. 針對2020年的政府預算編列,請問核心指導理念為何?

    去年,紐西蘭Jacinda Ardern總理在World Economic Forum 報告「幸福預算」概念,並落實在其2019年的施政。政府將不再只以GDP成長作為目標,而是以照顧人民實際生活需要、重視可支配所得與社會福祉作為指導理念,足供我國政府借鏡。

    我認為,任何有志參選總統的人,也應該說明其未來如何透過預算編列實現其政策與理念。不應再發生像去年縣市長選舉時亂開支票騙票,現在馬上跳票的離譜現象。

    附註:
    2019-4-7 懂法之人,如何幫權貴玩法?
    https://reurl.cc/rYx0O

    2019-4-1 財政委員會:奇葩的牌照稅線上繳納流程、權貴假帳逃稅的責任追究
    https://reurl.cc/EQ7WR

    2019-3-7 財政委員會:面對中國債務危機 台灣應該如何應對
    https://reurl.cc/A3q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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