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稅捐稽徵法第23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稅捐稽徵法第23條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稅捐稽徵法第23條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稅捐稽徵法第23條產品中有24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787的網紅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灣的國稅局 #濫用公權力,25年來把你 #千刀萬剮 再搶走你的土地,然後不斷再跟你說,你有 #訴願 的權力呦! 戕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引起許多專家、學者的大力聲援與撻伐,中區國稅局卻 #有恃無恐,仍不動如山。2009年9月,#監察院 曾針對國稅局的違法開單進行調查,認定國稅局於太極...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

  • 稅捐稽徵法第23條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8-11 12:4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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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灣的國稅局 #濫用公權力,25年來把你 #千刀萬剮 再搶走你的土地,然後不斷再跟你說,你有 #訴願 的權力呦!
     
    戕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財產權,引起許多專家、學者的大力聲援與撻伐,中區國稅局卻 #有恃無恐,仍不動如山。2009年9月,#監察院 曾針對國稅局的違法開單進行調查,認定國稅局於太極門稅案之稽徵,有 #未依職權 積極釐清案件所得性質等7項違法而予糾正,但國稅局卻 #置若罔聞。

    法院承審合議庭於2010年5月5日及7月23日曾兩度發函中區國稅局(並副知行政執行署新竹分署),引用上開107年度判字第422號判決強調「不受1992年度綜所稅之拘束」之見解,明白表示1992年度之相關課稅處分有前揭未及審認之新事實、新證據,要求中區國稅局依1991、1993〜1995年度綜所稅「更正為零」之同一標準處理,本於《#稅捐稽徵法》第40條 #撤回執行,顯見該院具有司法正義良知的法官亦認為繼續執行於法不合,具見1992年度綜所稅案確定判決已不足作為稅單有效執行名義的依據至明。

  • 稅捐稽徵法第23條 在 每天稅法5分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10 08:3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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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免徵貨物稅車輛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時,應於期限內申報繳納貨物稅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各種機動車輛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惟專供公共安全及公共衛生目的使用且附有固定特殊裝置及標幟之特種車輛,可以免徵貨物稅;但嗣後如變更用途或轉讓時,則應依規定補繳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因轉讓或移作他用而不符合免稅規定之車輛,應依貨物稅條例第2條第1項第5款及第23條第4項規定,由轉讓或移作他用之人,於轉讓或移作他用之次日起30日內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申報補繳貨物稅。
    該局呼籲,納稅義務人如有原免徵貨物稅之車輛經轉讓或移作他用而未補繳貨物稅之情形,在未經稽徵機關調查或經人檢舉前,應主動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行加計利息及補繳貨物稅,並向所在地國稅局所屬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補申報,可免予處罰。如仍有相關疑問,可撥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審查三科 湯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71

  • 稅捐稽徵法第23條 在 官逼民反_人民當家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5-12 17:27:43
    有 44 人按讚

    財政部想 #暗渡陳倉 將稅捐稽徵法第28條修成便宜自己行事的惡法,來看財政部及法務部代表怎麼硬拗,還被立委們打臉。財政部花大筆媒體預算說人民都愛逃漏稅,無論真假稅單追殺人民十年,十五年還有超過二十年的到底,人民去復查、訴願、行政訟訴,人民幾乎都輸到脫褲。稅捐稽徵法第28條,是財稅機關課稅錯誤,本來法令就有要求沒有期限應返還人民,財政部找理由想修成超過十年就可以不用還了。違法搶了人民的錢,還限制返還年限,這個就是我們國家的財政部及法務部派來的代表,真的有夠噁心!
    #稅捐稽徵法修正 #28條 #財政部 #修成惡法
    感謝為人民發聲的立委員
    唾棄想為財政部護航的立委,從影片中很明顯看到誰想護航。

  • 稅捐稽徵法第23條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19-10-15 12:00:00

    1. 2018年9月,台中托嬰中心發生嬰兒死亡悲劇。監視器死角未拍攝到該嬰兒,但拍攝到對其他嬰兒有不當對待行為。

    當初急診報告死因疑為呼吸阻塞,並有許多病理特徵相符;法醫鑑定報告卻認定是「嬰兒猝死症」。家屬向地檢署聲請交付自己孩子的「法醫解剖及鑑定報告書」,檢察長卻以「偵查不公開」拒絕;家屬聲請第三方鑑定,依然遭拒絕。

    為何家長不能獲取自己未成年子女的解剖報告?這與偵查不公開有何關連?

    學者早已呼籲:解剖驗屍對死者家屬應無偵查不公開的問題。對此,法務部長表示將進行檢討。

    2. 針對國安局與華航聯手走私牟利的醜聞,從7月開始,我一直追問:「華航員工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到底去哪裏?」,並公開呼籲檢方保全證據。

    ➡結果,北檢根本未認真追查。9月底,華航謝世謙董事長在國會謊稱「東西一直在倉庫」,我前往臺北關查證後,關務署才在民宅搜出大量走私品。

    ➡北檢發新聞稿說「僅漏報之消極行為未涉刑責」,試圖操弄風向。請問,華航員工徐世立開華航公務車,透過華航自主管理出口運出黃湘媚、董靜宜購買的私菸與免稅品,如此「積極」的逃稅行為,為何未涉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

    ⛔更離譜的是,根據刷卡紀錄,總統府侍衛室黃柏維購買43條私菸。然而,北檢起訴書卻認定只有27條私菸,並以《貪污治罪條例》、《稅捐稽徵法》等罪起訴。

    ➡然而,黃柏維另外購買16條在哪裡?直到我9月25日質詢提出,要求北檢說明。北檢沒有回應,卻看到的關務署匆忙開罰。

    ➡同一個人的同一行為,27條遭到刑事偵查起訴、16條卻只有行政罰。請問北檢,這到底是什麼標準?

    4. 黃柏維被檢察官依《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提起公訴,依照起訴書法律見解:「為圖自己及他人之不法利益,明知違背法令,仍利用隨總統出訪之機會訂購大量免稅菸品,再利用返國當日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將購買逾法定免稅數額之菸品混入機邊行李免驗出關而獲得利益。」

    ➡依照這個法律見解,總統府諮議林家如隨總統出訪,同樣是利用禮遇通關機邊行李免驗放行之職務上機會,帶出37條私菸而獲得利益,同樣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5款之對於非主管及監督事務圖利罪。此行為之成罪,與是否另外透過公務車運輸無關(涉及另一罪)。

    ➡但針對林家如利用職務上機會之圖利罪,北檢先前從未積極調查。但在此犯罪事實遭揭露後,卻急忙發新聞稿帶風向。

    ➡請問北檢:為何針對兩個公務員分別做出在法律上評價相同的違法行為,一個用行政罰處罰、另一個卻用貪污治罪條例起訴?法律的天秤一致嗎?

    ⛔ 附註:

    2019-10-2 財政委員會:改革不動產稅制 抑制炒作房地產
    https://reurl.cc/e5OdDj

    2019-9-25 從質詢到記者會,我已經把問題層次分得非常清楚了。
    https://reurl.cc/Napkjx

    2019-9-25 「消失的走私貨品、華航高層說謊包庇!」記者會
    https://reurl.cc/9z5V08

    2019-9-25 交通委員會:滿口謊言、包庇犯罪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6gEonM

    2019-9-25 滿口謊言、包庇走私的華航與華膳高層
    https://reurl.cc/0zxpdA

    2019-9-23 滿口謊言的華航董事長
    https://reurl.cc/K6AYd9

    2019-8-2 請問華航高層:現在要不要出來道歉?
    https://reurl.cc/gvWpaQ

    2019-7-26 真的是「了不起、負責」!
    https://reurl.cc/ZnGqya

    2019-7-26 謝世謙到今天,還在包庇掩飾犯罪!
    https://reurl.cc/lLR4Dq

    2019-7-25 「華航高層 了不起,負責!」記者會
    https://reurl.cc/e5E7DW

    2019-7-23 「自行上網訂9200條菸?華航高層還在說謊!」記者會
    https://reurl.cc/b6Xaky

    2019-7-22 華航到現在還在說謊
    https://reurl.cc/1QY72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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