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稅務申報英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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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務申報英文 在 台灣夯創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6-02 16: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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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度疫情紓困補貼方案出爐啦! 敬請各位服用! 內容很多,慢慢看~~
    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註:非營利團體及其附設組織非屬「營利事業」,故不符合本補貼申請資格。※參考Q24)
    2. 須為商業服務業※參考Q2;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參考Q23
    3. 營業額衰退達50%:※參考Q4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4.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參考Q3
    Q2. 哪些行業可以申請?如何認定行業別?
    Ans:
    1.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例如:批發(文具批發、玩具批發、服飾批發)、零售(超商、服飾店、文具店)、餐飲(餐廳、咖啡廳、飲料店)、倉儲、視聽歌唱(KTV)、洗衣(傳統洗衣店)、婚紗、攝影、美髮及美容業等行業,可參考須知附表一所列之適用行業。
    2. 行業別之認定方式:
    (1) 以事業申請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即可依統一編號查詢營業項目),或
    (2) 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以此方式認定者需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參考Q9)
    3. 本部就申請事業行業別之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
    4.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參考Q23
    5. 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參考Q22
    [例如] 遊覽車客運業(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3. 能以個別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單一門市)來申請嗎?營業額能否分開計算?
    Ans:※參考Q1、Q4、Q25、Q26、Q27
    1. 不能,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2.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 營業額之計算與認定
    Q4. 業營業額減少達50%如何比較?
    Ans:
    1. 營業額衰退符合下列之一者: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2.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3.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5. 補貼期間為何?
    Ans:
    1. 本補貼期間為110年5-6月。
    Q6. 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Ans:
    1. 本補貼為一次性核給之營運衝擊補貼,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下稱員工)乘以4萬元計算之。
    2.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參考Q7(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Q7. 全職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Ans:
    1. 企業為其投保勞保的員工,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負責人如有於企業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則亦可計入。
    3. 以上資料將由本部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之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故申請事業只需提供完整且正確的投保單位之保險證號(應於申請書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不需自行檢附清冊。
    Q8. 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為避免紙本送件之接觸及感染風險,本補貼一律採線上申請(並請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且以線上申請可以加速資格確認之速度,使事業得更快獲得補貼款。
    2. 本部已於本補貼申請網站提供完整懶人包、教學影片等,業者可參考相關資料操作。如仍有疑問,亦可撥打客服專線(02-77523522)詢問。
    Q9.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ns:只需準備申請書、營業額衰退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1. 申請書(附件一)。
    (1)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A. 以申請補貼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資料將自財政部勾稽,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B. 非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請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載明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於申請書(附件一)中填寫公司完整且正確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本部將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計算員工人數。※參考Q36 2.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1)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參考Q10
    A.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期數比較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B. 申請事業以單月比較者:
    I.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各期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II.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I.)衰退月份文件者,應檢附該單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2)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參考Q11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及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參考Q12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須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須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Q10. 我是開統一發票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
    Ans:
    401或403申報書:
    1. 以期數比較者,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401或403申報書。
    2. 欲以單月認定營業額衰退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除檢附上述期間各期之401或403申報書外,並應於各期401或403申報書中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衰退月份文件者:
    A. 檢附上述比較期間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並應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B. 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1或403申報書,並於申報書中註明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Q11.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開統一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最近一期」405繳款書+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 應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5繳款書,以及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
    Q12.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 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且其上應有「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無查定稅額」之相關註記)。
    Q13. 資格確認流程為何?
    Ans:
    分為「文件確認」及「資格確認」二階段進行:
    1. 文件確認:就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確認,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不予受理: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自結營收報表等應加蓋大小章之文件(※參考Q47),未用印並掃描或拍照上傳。
    2. 資格確認: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確認其申請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且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1) 資料需補正者,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申請事業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2) 營業額衰退之確認:※參考Q4、Q9
    A.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B.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C. 本部對申請事業之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零稅率清單或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行業別之確認:※參考Q2、Q22
    A.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即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B. 本部就申請事業之行業別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Q14. 於「文件確認」階段被通知不受理怎麼辦?
    Ans:
    事業因申請文件不齊備經本部通知不受理者,可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5. 於「資格確認」階段被通知應補正或提供佐證資料,應於多久前補正或提供?
    Ans:
    1. 事業於「資格確認」階段文件需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將駁回申請。
    2. 本部於「資格確認」階段對事業之行業別、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事業應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事業之申請經本部駁回後,仍得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6. 受補貼的業者,要特別遵守什麼規定嗎?
    Ans:
    1. 事業應遵循事項 (1) 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A.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參考Q45
    I.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II.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III.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IV.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B. 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C.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D.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E.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F. 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2)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2. 應配合本部查核作業:※參考Q17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7. 申請事業應配合哪些查核作業?
    Ans: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8. 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Ans: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未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所提交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未能證明營業額減少達50%。
    3.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參考Q17
    4. 110年5月至6月期間有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之情事。※參考Q16
    5.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Q19. 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Ans:
    1. 營業衝擊補貼一次撥付,完成申請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以匯款之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2.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20. 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Ans:
    給事業,本補貼目的為協助因疫情受營業衝擊之事業,但事業仍須保障員工之就業權利,因此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2)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3)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4)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2. 解散或歇業情事。
    3.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Q21. 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Ans: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22. 如何知道是不是屬特許行業?
    Ans:
    1. 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於登記前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特許行業。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2. 簡易判斷方式:依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之末碼為1者即為特許行業。 (例如: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即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23. 批發業者從事貿易服務業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請本補貼或經濟部貿易局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Ans:
    1.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 者,應向本部貿易局申請。
    2. 非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之批發業者(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未達150萬美元),仍可申請本補貼。
    Q24. 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營業且有稅籍之餐廳、販賣部等,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本補貼之申請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而組織如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係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設立,其設立之法源已明定其宗旨,並非屬於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因此即使該組織團體附設之餐廳、販賣部等機構有營業且有稅籍,仍非屬本補貼對象。
    Q25. 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還是須以事業總機構(如:本公司、總部)申請嗎?能否由各分支機構各別申請?
    Ans:
    1. 分支機構與事業總機構屬同一家事業,應由總機構合併申請,不得由分支機構自己申請。
    2. 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並非單看分支機構。
    3.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在臺分支機構申請本補貼,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6. 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
    Ans:
    不能。直營之分店為分支機構而非獨立的事業,因此直營連鎖體系須以本公司(總部)為申請單位,不能以單店自行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總部及所有分支機構(所有分店)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7. 連鎖體系之加盟店,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須透過總部遞件申請嗎?
    Ans:可以。各加盟店為獨立之事業,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Q28. 因108年後有新增展店,應如何比較營業額衰退?
    Ans:本補貼須依事業之整體(含所有分支機構)營業額認定,如有新展店之業者,建議可以110年5月至6月間營業額與110年3月到4月間之營業額比較。
    Q29. 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免稅並非無稅籍,只要有稅籍就可以申請本補貼。
    2. 營業額未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仍需辦理稅籍登記,只是提供勞務之服務業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買賣業未達8萬元者,得免稅。
    Q30. 我是合法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1. 事業在須知公告後才補申請稅籍,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不可以,需在110/4/30(含)前設立稅籍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Q32. 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可以,有稅籍就可以申請。
    Q33. 無稅籍但有加入職業工會之自營工作者或小規模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4. 小型業者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但雇主及員工均無勞保、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1. 可以,有以上登記且符合營業額衰退達50%即可申請。
    2. 未以事業名義為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者,補貼金額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營運衝擊補貼4萬元,且該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3. 該負責人如同時為多個事業之稅籍負責人,且於該等事業均因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而應以負責人1人計者,該稅籍負責人只能受領1間事業之補貼(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5. 同一負責人有4家店,都分別有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是否4家店都可以以申請補貼?
    Ans:
    1. 如有員工以事業名義為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依照4間企業實際投保情形計算補貼金額。
    2. 如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補貼4萬元,且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6. 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Ans: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中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有多個證號整應全部填列,本部以事業申請時所提供之勞保證號為準,未填列之保險證號本部無法勾稽,亦無法計算補貼,請確實填寫完整勞保證號。
    Q37. 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Ans:
    於核准公文核發前(以發文日期為準),事業發現提供之申請資料有誤,可主動洽專案辦公室(02-77523522)提供正確資料。
    Q38. 所稱之員工是否包含兼職人員?打工?時薪人員?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39. 如果員工為計時,但是符合每週40小時每天8小時,是否也算全時員工?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0. 建教生可以列入補貼的員工人數嗎?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1.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Ans:
    1. 以企業名義幫員工投保勞保者,以投保名冊員額計算,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惟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若沒有於企業投勞保(或投保於職業工會),可以就業保險、勞退之全職員工認定。亦即,員工雖於職業工會投勞保,但雇主如有為該員工投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亦可計入。
    3. 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
    Q42.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有投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員工之投保特殊身分別代碼非為P0(部分工時員工)、S0(外籍員工)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皆可列入計算。
    Q43. 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不可以,只有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4. 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補貼以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認定,留職停薪的員工於110/4/30在投保狀態即可計入補貼。
    Q45. 離職員工人數如何認定?
    Ans:
    以110/4/30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之本國全職員工為準,離職員工人數以勞保、就保或勞退之本國全職員工「退保人數」認定,包含資遣、解僱及自願離職者。
    Q46. 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可以依照公司自己內部格式提供嗎?
    Ans:
    可以,但須知附件二所規定之欄位內容都要具備,且須蓋大小章。 [例如] 自行產製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如欄位資訊完整包含開立日、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稅額、發票總計金額,亦可作為證明文件。
    Q47. 哪些文件要蓋大小章?
    Ans:
    1. 申請書。
    2. 拆分各單月之401或403申報書。
    3. 統一發票明細表。
    4. 自結營收報表。
    Q48. 獨資事業沒有大章怎麼辦?
    Ans:
    獨資事業可以「負責人印章」代替大章;非屬獨資事業者,仍應加蓋申請事業大章。
    Q49. 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如係積欠本部以外其他政府機關費用(如:健保費),仍得申請本補貼。
    2. 但申請事業如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之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50. 受補貼事業或其員工如果有申請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計畫、安心就業計畫,是否屬重複補貼?
    Ans:
    非屬重複補貼,因
    1. 充電再出發計畫:該計畫係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為長期性計畫而非僅針對疫情期間之紓困措施。
    2. 安心就業計畫之補貼對象為減班休息員工,本補貼對象為事業,無重複補貼問題。

  • 稅務申報英文 在 BusinessFocus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22 18:00:05
    有 62 人按讚

    【熱推英國新盤,立即登記: https://bit.ly/3ssbxKZ】

    踏入2021年,英國宣布BNO「5+1」移民方案,讓合資格申請英國國民(海外)護照(BNO)的人士及其家庭受養人提供「5+1」入籍路徑,連帶英國樓盤在香港市場需求大增。L2 International 最近推岀位於Greenwich區的Kidbrooke Village全新一期Waterlily Court項目,憑其環境優勢和完善配套,誓將成為移英港人心水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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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位於倫敦3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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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離倫敦橋僅17分鐘路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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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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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間: 上午11時至下午6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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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Kidbrooke #Village #英國新盤 #環境清幽 #交通方便 #配套齊備 #移英心水盤

  • 稅務申報英文 在 US Taiwan Watch: 美國台灣觀測站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0-01 21:45:30
    有 3,645 人按讚

    【辯論會後:統一回應讀者疑問】
     
    前一篇筆記和評論辯論會的文章,引來許多川普支持者的攻擊(文章連結:https://pse.is/vta82)。雖然很多事情先前都講過了,但還是要再重覆一次。以下將會談到我們的立場,對川普及拜登的看法,對民主黨的看法,對台美關係的看法,還有做倡議的方式,再來重新整理一次回應。誠摯邀請各位來一起討論。
    . 
    1、
    先來談華勒斯(Chris Wallace)
    他是著名的「中間派」主播
    他自陳投過民主黨人也投過共和黨人
    他的聲譽卓著、獲獎無數
    上次總統大選辯論會的主持人也有他, 會後也獲得兩黨一致好評
    也因此被邀請再次主持2020總統大選辯論
    事實上,他應該是Fox News最令人尊敬的主播了
    .
    美國的大選辯論
    是由「總統辯論委員會」這個獨立的機構來承辦
    該機構的共同主席包含兩黨前任主席
    想想看,每次他們從眾多媒體人當中挑三位到四位來主持
    這是要多麼不容易才會被挑中?
    .
    「Chris Wallace是民主黨耶?」
    .
    美國的政黨制度跟台灣的不一樣
    美國是柔性的政黨(不是柯文哲講的那種)
    選民可以在每次選舉的時候
    在投票處登記自己是哪一個黨的選民
    一個人可能這次登記民主黨,下次登記共和黨
    「黨員」的概念,在美國跟在台灣是不一樣的
    .
    Chris Wallace住在華盛頓特區DC
    一個民主黨支持度超過90%的地方
    所以他登記成民主黨選民
    目的是可以在民主黨初選當中投票
    如果你沒投初選,初選完後那就等同於不用投票了,
    因為民主黨初選出線的人通常就直接是大選勝利者
    .
    川普也曾經兩度(還是三度?)登記成民主黨人。
    .
    2、
    來談談辯論
    .
    許多讀者好像可以接受一個候選人
    在辯論當中不斷插話、打斷別人、無視於規則的存在?
    要知道在辯論會之前
    雙方陣營都是簽署聲明願意遵守辯論會規則
    這個辯論會才得以舉辦的
    .
    川普中斷對手發言的行為,明顯違反規則
    而且也是目前不分立場媒體討論的共識
    這樣的行為,至少我們多數小編是不能接受的
    就算是一些保守派媒體也在會後表達不能接受
    . 
    川普四年前跟希拉蕊辯論的時候
    雖然風格強烈、常常插話,大抵上還是在規則內來玩
    而也且也都針對辯論主題回應,甚至不時有跳脫框架思考的幽默
    當時有一場辯論會的主持人也是Wallace
    如果大家找影片出來看,就能看出和這次辯論會表現的差異
    當時川普大致上是照著規則走
    . 
    而且說真的,
    當時辯論最後的對川普來說的效果也非常好
    不只打亂了希拉蕊的節奏,也展現川普的個人風格和自信
    只是我們很不能理解,這次的辯論川普為什麼要走偏鋒到這種程度
    這次的混亂程度實在太高
    會後許多搖擺選民(尚未決定要投誰)focus group的評價
    已經不是失望或是覺得無聊,而是憤怒!
    . 
    因為目前美國根本還沒從疫情中回復,百廢待舉
    像是stimulus bill這類重要的民生議題,根本沒機會好好討論
    外人若是抱著看好戲的心態觀賞這場辯論
    或許會覺得戲劇張力十足
    但對於已經死了207,000人(相當於911事件發生70次)的美國人來說
    大家真的是覺得這是開哪門子的國際玩笑
    .
    講到國際
    因為辯論會透過全球轉播和網路傳到世界各地
    昨晚辯論會的混亂體驗不是美國人獨享而已
    有日本網友就在推特上說,他是透過NHK的即時口譯轉播收看的
    同一時間,拜登、川普、華勒斯,以及這三人的即時口譯人員加起來共六人在講話
    就算翻譯講的是日語,一堆人根本聽不懂在講什麼
    這場災難性的辯論,對美國的形象來說,傷害著實不小
    . 
    3、
    為什麼主持人一直問川普個人問題?
    首先,這辯論的設定就是 #由主持人問問題
    大家不要用台灣的候選人辯論來看美國
    台灣的主持人就單純是擺道具過場用的而已
    .
    再來,總統候選人個人稅務申報的議題是辯論會之前
    就已經公告說會問的六大議題之一
    這個事前就公告過了
    .
    身為媒體,質問執政者問題本來就是天職
    更何況,川普的所得稅,還有他的四億元債務是現在全美的大新聞
    若川普連任,其中三億多的負債將在他的第二任到期
    國家元首個人積欠如此龐大且即將到期的債務
    很值得在辯論會上向全國人民說清楚吧?
    如果今天蔡英文總統申報財產然後上面寫說負債120億台幣
    台灣新聞和輿論討論一定直接大爆炸
    這個問題在總統辯論會上絕對是躲不掉的
    . 
    至於拜登家族的新聞
    基本上就是共和黨國會議員們在參院出了一份調查報告
    (報告全文是由國會公開的)
    上面結論是拜登家族查無不法,至少在目前來看證據是不足的
    國會報告都這樣說了 
    Fox News也報導說共和黨人認為沒有什麼殺傷力
    .
    共和黨議員們認為殺傷力太小,以致於沒人想拿來用
    共和黨議員們認為殺傷力太小,以致於沒人想拿來用
    共和黨議員們認為殺傷力太小,以致於沒人想拿來用
    .
    如果還是有人要在那邊認為是媒體在黑、媒體都不報拜登
    甚至乾脆開大絕說民主黨掌握了美國媒體
    那我們真的也沒什麼辦法
    .
    我們並沒有說拜登家人有罪或無罪
    我們講的是:有一分證據就說一分話
    Fox News都說無殺傷力
    國會報告的結論都說查無不法
    我們不太理解一些讀者們斬釘截鐵說拜登家人有罪的證據是哪邊來的
    是有比國會報告還要具權威性的來源嗎?
    如果說這樣就叫做護航拜登
    那麼Fox News也是在護航嗎?這道理是不通的吧
    .
    4、
    整場辯論會上面,主持人也問了拜登很多問題
    拜登明顯地回答不好、答非所問的地方也有至少兩次
    (減稅計劃回答成刺激經濟計劃、綠能具體計劃回答成花了多少錢)
    但是在這些川普明明就可以好好殺球的地方
    他選擇亂插話、把話題帶走
    後續當然就不會繼續在這些點上面追問了
    這就是川普選擇的策略
    使得我們也無法在這方面做更多討論
    .
    5、
    大家要挺川普或挺拜登其實都很好
    但是去出征那些不挺自己支持對象的動作
    這樣並沒有辦法幫到自己支持的候選人的忙
    .  
    我們要再強調一次(先前講過很多遍了,聽到耳朵長繭的朋友,不好意思)
    美國政治不是用親中反中在區分的
    那是台灣的分法,或是用台灣視角看美國政治
    若真的要理解美國政治,去多認識一些兩黨的人物吧
    尤其,過去四十年來美國跟中國是準同盟的關係
    政壇跨黨派中,友中的政治人物非常多
    中美之間的部份脫勾,其實是很最近的事情
    Pompeo代表的強硬派,在政策圈當中其實是非常少數的
    改變需要時間
    川普成功地改變人們對中國的想法,但美中之間的經濟互賴太深了
    真的需要時間來實現各種改變的政策
    .
    6、
    我們美國台灣觀測站,或者任何一個團體都一樣
    觀點就是代表團體自己
    沒有想要、也不可能去代表全部的台灣人
    我們覺得不太能理解,為什麼有些人一直講說不可以自稱台灣人
    難道只有挺川的是台灣人,沒有表達挺川的就不能自稱台灣人?
    這樣的講法也是說不通的
    另外要講一下,我們是一個團隊,團隊內部採用共識決
    所以沒有任何一個個人可以代表整個團隊
    .
    7、
    現在是資訊爆炸的時代
    大家很容易可以自行選擇資訊
    覺得不開心的話不要看就行了
    沒人可以逼迫誰
    但如果連立場最中間的媒體人(例如Wallace,而且是Fox News)都可以嫌
    我們是不太了解大家的資訊來源是什麼
    .
    如果批評川普就等於左膠川黑
    那恐怕全世界沒幾個媒體可以看了
    在過去
    就算是Fox News也曾在川普做出不尊重新聞記者行為時
    跟自由派媒體一起發聲明譴責川普
    .
    8、
    本站小編們在每篇文章當中和podcast當中
    幾乎每件事情都會表達立場和意見
    從來都沒有打算要追求中立這件事
    寫評論就是這樣
    作者告訴大家自己立場並給出理由
    大家可以判斷這個立場和理由好不好
    我們很不能理解,許多人拚命罵我們「假中立」
    但其實我們從來不認為這世界上有中立的事情
    我們也從來沒有隱藏過說我們小編群比較偏向自由派
    .
    平權、綠能、社會福利、全民健保
    這些都是我們認可、且近年來台灣不斷追求
    並拿來向世界展現的價值
    不太確定川普本人對台灣瞭解多少
    但現在台灣的狀態,其實就是他一直以來在抨擊的「社會主義國家」
    (括號起來是因為他對社會主義國家的定義,和世界其他國家的主流不同 …)
    台灣能夠在這次疫情中表現亮眼,
    很大程度也來自於我們「社會主義國家」的許多特質
    (我們抗疫的Taiwan model其實是很難在美國複製的)
    .
    反綠能反風電、反性教育、反LGBTQ、反少數族群、反全民健保這些立場
    如果大家覺得OK,我們其實也都很尊重的
    只是,如果罵這些自由派立場是左膠
    豈不就是連蔡英文政府也罵進去了嗎?
    .
    不知道許多來大罵左膠的
    在台灣的話都是支持哪一個政黨呢?
    .
    9、
    先前我們講過滿多次了,目前表態支持拜登的人當中
    有近七成是因為討厭川普,只有三分之一是真的喜歡拜登
    事實上,身為一個自由派,要喜歡拜登還滿不容易的
    因為根據過去的國會投票紀錄(538分析)
    他是最中間派的中間派
    比四成多的同事保守,比四成多的同事自由
    簡單來說就是多數派
    哪邊多支持就投哪邊,沒有什麼特定的立場
    一點都不progressive
    .
    他在性別和種族議題上面的立場
    更是典型的白人菁英思維
    對RBG大法官來說
    奮鬥了一生
    最後迎來兩位如此雷同的候選人
    實在情何以堪
    .
    我們在之前一集的podcast(https://pse.is/qlhnt)中,
    就有分析過川普為什麼這麼受歡迎,以及為什麼美國人認同他,
    如果我們是川黑,那為什麼還要談川普為什麼受歡迎?
    來出征的各位是不是搞錯了什麼?
    該集podcast裡有提到一點:
    「自由派政治菁英,背棄了自己的選民而去,不再追求整個體系的平等價值」
    這也造就川普以及類似型態的政治人物崛起
    這是Michael Sandel這樣的政治哲學大師最近在講的論點
    (就是寫《正義:一場思辯之旅》那位哈佛教授)
    基本上我們都滿贊同的
    .
    10、
    對台灣來說,替台灣交到多一點朋友,是每個人都可以做的事情
    美國目前兩大黨對台灣議題是有高度共識
    法案都是無異議通過或接近無異議通過
    這是長期下來的累積成果
    而且不只是外交人員的努力,還有台美人社團的努力
    .
    朋友真的沒有在嫌多的(我們過去大概講這個論點講了幾十次了吧)
    在各級政府(例:州政府、州議會)上
    台灣人交朋友從來沒在分黨派的
    但現在好像有很多人在提倡完全不用跟某一黨的人交流
    這是很錯誤的觀點
    就以最簡單最簡單的思考方式來看好了
    美國是民主國家,難道都不會政黨輪替的嗎?
    .
    大家知不知道
    前一次發生我國政府在美國大選當中,完全單押一個黨,後來發生什麼事?
    1948年的杜威vs杜魯門,這段歷史大家可以去找來看看
    目前我們政府推動外交的方式
    從來就不是像國民黨常常在批評的什麼單押共和黨
    如果單靠一個政黨,國會裡面會像現在跨黨派的支持台灣議案嗎?
    .
    最後再真心的奉勸一下
    如果各位想要幫台灣多做點事
    尤其,如果想要幫台灣抵抗中共入侵
    了解台美關係和美國政治是非常必要的功課
    因為台美關係就是我們最重要的外交關係
    甚至,幫助美國人了解台灣和了解中國,也是很重要的事
    用親中反中二分法來看美國,是最反效果也最偷懶的一種方式
    .
    再舉個例子好了
    最近關於戰略模糊的討論正盛(參考這篇:https://pse.is/psdtm)
    但大家知道嗎?
    這些大力辯論要改變戰略模糊的人當中,有一大堆都是自由派智庫或學者
    那麼,我們該做的事情是直接去罵他們都是親中反川
    還是想辦法加入他們的討論,表達說戰略模糊真的該改了?
    . 
    本站成員最近除了寫了幾篇關於戰略模糊的專欄文章
    也和朋友組隊投書外交國關專業雜誌(https://pse.is/twp99)
    試圖說服美國政策界的人再多考慮一下,#把戰略模糊改成戰略清晰
    .
    國家利益是要爭取來的,不會從天上掉下來
    如果各位都不想要跟美國政界的人來往(只因為對方不喜歡川普)
    大家覺得戰略模糊自己就會改、台美關係自己就會好、台灣自然而然就會受歡迎?
    . 
    本站成立到現在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跟大家一起來學習美國政治
    小編群們之間也是這樣互相討論和學習的
    守備範圍也才會漸漸從國會擴展到行政部門擴展到台美關係
    我們誠摯邀請大家一同來討論與切磋
    讓自己更了解美中台關係
    也嘗試看看有什麼向美國做倡議的可能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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