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稅務局授權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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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務局授權書 在 燕秋老師教學頻道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9-10 09:2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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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 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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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稅務局授權書 在 無限期支持黃國昌老師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9-08 11:59:08
    有 136 人按讚


    老天爺啊,都什麼時代了還有這麼不便民的規定!

    提昇台灣競爭力,從掃除不合理的障礙開始

    如何提昇台灣競爭力,是一個涵蓋多元面向的大哉問
    有時也難以避免不同價值的衝突與選擇
    並非一個可以三言兩語回答的問題

    不過,有些事情,明顯有益於「一個公平而有效率的經貿環境」的建立。不僅不會涉及「何謂公平」、「如何才有效率」的論爭,同時政府也可以馬上就做

    其中一項,就是掃除不合理的法規與行政障礙開始
    為了具體,讓我以最近處理的一件小事為例說起

    甲外國公司在台灣投資,依法必須指定稅務代理人,辦理在我國的納稅事宜
    賺台灣錢、繳台灣稅,天經地義,理所當然。
    甲公司在A國設立登記,其代表董事乙在B國執行業務
    這在國際經貿也是常態,不足為奇。

    奇怪的是,當乙在B國簽署指定某台灣會計師為其稅務代理人的授權書
    也在B國法院完成公證、並在我駐B國使館完成文書認證後
    向國稅局提交指定稅務代理人的授權書時,竟然遭到退件
    要求乙必須前往A國,到我國駐A國使館辦理文書認證

    在許多國家投資的乙,滿臉問號,從未遇到過這種要求。
    他搞不懂台灣在幹嘛,為何逼他飛A國去搞這個簡單不過的授權書?
    老實說,我也不懂。法規依據是什麼?規範目的又是什麼?

    查了一下,結果發現:
    這個要求只是國稅局「制式申請表格」下的「注意事項」,沒什麼法規依據。
    而規範目的就連國稅局也講不清楚,只是想「既然是A國登記的公司,那就應該在A國辦理文書認證」。

    以規範目的與必要性而言,我國政府應該也可以正當要求提出證明的是:
    1. 乙是甲公司的代表董事 (所以有權代表甲簽署授權書)
    2. 授權書是由乙親簽(所以必須在簽署地辦理公證、認證)

    然而,即使不論這個要求根本欠缺法規依據,上述目的也無法延伸至「要求乙由其平常執行業務的B國,大費周章跑到A國去簽這份授權書」的要求。

    在行政作業上要求這種莫名其妙的陳腐格式,否則直接退件,不單單只是造成不必要勞力、時間、費用的支出,更會讓外國投資人誤解台灣政府運作模式是否還活在石器時代,根本無法面臨21世紀的挑戰。

    以上所提,看起來是一件十分瑣碎的小事。
    然而,當整個環境充斥著這類一個又一個的障礙
    導致的就是無意義的資源支出與生命浪費
    形成一個整體無效率的體系

    從這種小事作起,掃除這類障礙
    逐漸累積起來,一定有助於提昇台灣競爭力

    因此,我已籌組一個小組,逐步開始這項工作
    我們會尋求與行政部門合作,共同努力
    也歡迎大家隨時提供我們資訊與建議

  • 稅務局授權書 在 黃國昌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9-08 11:42:48
    有 1,358 人按讚

    提昇台灣競爭力,從掃除不合理的障礙開始

    如何提昇台灣競爭力,是一個涵蓋多元面向的大哉問
    有時也難以避免不同價值的衝突與選擇
    並非一個可以三言兩語回答的問題

    不過,有些事情,明顯有益於「一個公平而有效率的經貿環境」的建立。不僅不會涉及「何謂公平」、「如何才有效率」的論爭,同時政府也可以馬上就做

    其中一項,就是掃除不合理的法規與行政障礙開始
    為了具體,讓我以最近處理的一件小事為例說起

    甲外國公司在台灣投資,依法必須指定稅務代理人,辦理在我國的納稅事宜
    賺台灣錢、繳台灣稅,天經地義,理所當然。
    甲公司在A國設立登記,其代表董事乙在B國執行業務
    這在國際經貿也是常態,不足為奇。

    奇怪的是,當乙在B國簽署指定某台灣會計師為其稅務代理人的授權書
    也在B國法院完成公證、並在我駐B國使館完成文書認證後
    向國稅局提交指定稅務代理人的授權書時,竟然遭到退件
    要求乙必須前往A國,到我國駐A國使館辦理文書認證

    在許多國家投資的乙,滿臉問號,從未遇到過這種要求。
    他搞不懂台灣在幹嘛,為何逼他飛A國去搞這個簡單不過的授權書?
    老實說,我也不懂。法規依據是什麼?規範目的又是什麼?

    查了一下,結果發現:
    這個要求只是國稅局「制式申請表格」下的「注意事項」,沒什麼法規依據。
    而規範目的就連國稅局也講不清楚,只是想「既然是A國登記的公司,那就應該在A國辦理文書認證」。

    以規範目的與必要性而言,我國政府應該也可以正當要求提出證明的是:
    1. 乙是甲公司的代表董事 (所以有權代表甲簽署授權書)
    2. 授權書是由乙親簽(所以必須在簽署地辦理公證、認證)

    然而,即使不論這個要求根本欠缺法規依據,上述目的也無法延伸至「要求乙由其平常執行業務的B國,大費周章跑到A國去簽這份授權書」的要求。

    在行政作業上要求這種莫名其妙的陳腐格式,否則直接退件,不單單只是造成不必要勞力、時間、費用的支出,更會讓外國投資人誤解台灣政府運作模式是否還活在石器時代,根本無法面臨21世紀的挑戰。

    以上所提,看起來是一件十分瑣碎的小事。
    然而,當整個環境充斥著這類一個又一個的障礙
    導致的就是無意義的資源支出與生命浪費
    形成一個整體無效率的體系

    從這種小事作起,掃除這類障礙
    逐漸累積起來,一定有助於提昇台灣競爭力

    因此,我已籌組一個小組,逐步開始這項工作
    我們會尋求與行政部門合作,共同努力
    也歡迎大家隨時提供我們資訊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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