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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移送要件產品中有21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立法委員葉毓蘭,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行政中立,專業執法,絕對不能只是口號 執法爭議最會傷害人民對警察的信任.。去(109)年10月14日,我就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要求內政部針對民眾因違反社維法「假訊息」規定移送、法院裁判的見解,應該要綜整研析,徐國勇部長也當場應允請警大來處理。今(110)年4月28日,我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15萬的網紅黃國昌,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縱放貪腐法官假釋 邱太三胡扯包庇 今年一月,法務部矯正署通過貪腐法官胡景彬假釋案,引起社會譁然。當初耗費龐大司法資源與基層司法人員努力下才讓這個貪腐法官判刑入監,但法務部矯正署卻輕易縱放。整個假釋案斧鑿斑斑,連法務部次長與矯正署長私下坦承會檢討,但今日法務部長邱太三為了包庇護短,竟不惜胡扯硬凹,令...
移送要件 在 歷史哥HistoryBro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10-17 07:26:34
(自由)武漢肺炎》男留言「政府刻意隱瞞許多實情」遭辦 法官不罰 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154792 摘要: 裁定指出,何男今年2月10日上東森新聞臉書防疫新聞留言區,指出「人民不是應該有知的權利嗎?政府刻意隱瞞許多實情...
移送要件 在 黃靖芸律師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00:44:05
【聚眾鬥毆-青少年法律知識】 #這是一個傷心的故事,你們有看到那個令人心碎的影片嗎💔💔💔?8月29日,在網路上流傳一名15歲少女,在某新北市小學遭到11人 #霸凌 的影片。 其中有兩名少女毆打該15歲少女,還有多名 #成年男性 及 #少年 助陣。 影片被附近民眾錄影PO網、報警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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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送要件 在 黃國昌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8-03-15 11:24:03縱放貪腐法官假釋 邱太三胡扯包庇
今年一月,法務部矯正署通過貪腐法官胡景彬假釋案,引起社會譁然。當初耗費龐大司法資源與基層司法人員努力下才讓這個貪腐法官判刑入監,但法務部矯正署卻輕易縱放。整個假釋案斧鑿斑斑,連法務部次長與矯正署長私下坦承會檢討,但今日法務部長邱太三為了包庇護短,竟不惜胡扯硬凹,令人遺憾。
第一、 矯正署先前表示對胡案他們採取「從寬審核」標準;我提出法務部明文標準,質疑憑什麼從寬審核?邱太三竟然改口沒有「從寬審核」,根本說謊。
第二、 依法胡景彬必須有「悛悔實據」才能假釋,迄今法務部仍然無法解釋到底有何悛悔實據。事實上,胡景彬不僅從未認錯,事後還不斷爭執不該免除他法官職務。
第三、 即使依照《行刑累進處遇條例施行細則》第57條最形式的標準:「為受刑人辦理假釋時,一般受刑人最近三個月內教化、作業、操行各項分數,均應在三分以上」。胡景彬在2017年10月才第一次達到三分,結果在12月初要件根本還沒有滿足的時候,就先獲預先通知將在1月讓他假釋,這如果不是「先射箭再畫靶」、什麼是「先射箭再畫靶」!事後在1月2日一天之內,同時完成「監務委員會覆核通過12月分數」、「報請假釋」以及「召開假釋審查委員會」三道程序,就是為了火速釋放胡景彬!
第四、 面對這種根本事先就喬好的假釋,邱太三強辯說「只是讓他預先準備,可以提出假釋申請,因為申請假釋是他的權利」。問題是:矯正署今年年初才說:「依法受刑人沒有申請假釋的權利,這是行政機關的職權,胡景彬也沒有提出申請」。法務部根本是自打臉!
此外,當初與胡景彬同在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的另兩位法官曾謀貴、朱樑,司法院在今年初將其移送監察院。然而,曾謀貴早在去年七月就已辦理退休,造成即使監察院彈劾,亦無從阻止其繼續領終身退休金。面對這個荒謬的結果,司法院必須說明去年為何讓曾謀貴這位問題嚴重的法官順利退休,也突顯現行《法官法》的立法缺漏,應該如同《公務員懲戒法》,增設「剝奪減少退休金」之懲戒處分。
移送要件 在 立法委員葉毓蘭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行政中立,專業執法,絕對不能只是口號
執法爭議最會傷害人民對警察的信任.。去(109)年10月14日,我就在立法院內政委員會質詢,要求內政部針對民眾因違反社維法「假訊息」規定移送、法院裁判的見解,應該要綜整研析,徐國勇部長也當場應允請警大來處理。今(110)年4月28日,我也在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提案,要求就屢屢發生中壢詹老師警察違法盤查等執法爭議,應落實警察法治教育,予以檢討精進,而這兩個訴求皆獲相關的答復了。
感謝警察大學編纂「社會秩序維護法散布謠言(假訊息)執法理論與實務案例之研究」。查處假訊息是政府的政策,但是事涉防疫、政治人物攻防時,問題就變得更加微妙,難免有執法同仁看到黑影就開槍,導致移送的案件竟只有3成獲法院裁罰。感謝徐部長重視承諾,也感謝陳檡文校長、張維容、劉嘉發、呂美嫺、蔡庭榕、曾淑英等諸位老師參與此研究。
研究中指出:「『出於惡意、製造假的、造成危害』是2018年底行政院為假消息定義出的問責範圍,然而『社會秩序維護法』中的『謠言』卻缺乏惡意與危害這兩項要件,而且法院對謠言的認定『不以發生實害為必要』…」、「許多被警方移送法院的言論,法院均認定為不罰,原因何在?也可能是法條訂得過於寬廣,給予第一線執法單位的裁量權過大…」,像是這樣不以政策、上意馬首是瞻,而是尊重法律、重視法院見解,才能讓警察執法時有堅實的依據以及後盾,做人民信任的警察。
警察絕對不能涉入政治偵防,執法是否正確,警察內部也要討論研議,從高層、政策面來做。行政中立,專業執法,絕對不能只是口號。這次警大的研究就是一個開端,表示內政部也開始重視假訊息查處,絕不能陷入護航政策、力保執政黨人士的政治風向,未來希望像高官公然造謠居然以不起訴處分,讓人民懷疑打假只是打擊異己的工具的事件,能夠銷聲匿跡!
#謝謝內政部徐國勇部長
#謝謝警察大學
移送要件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警察濫權違法盤查就像月經文,時不時要出來幫大家複習一下警察職權行使法。不然走過路過好大的官威,一不小心人民就會被上銬帶走。
前天下午又發生一件警察盤查人民的爭議案件,據網友網友描述( https://reurl.cc/kZzK1x ),故事是這樣的:
「今天下午4點45左右,在新北三重擔任家庭看護的一位移工,只是去樓下倒垃圾,然後站在路邊跟朋友講電話,就有個員警衝著她吼叫,要她拿出居留證(誰倒垃圾會帶身份證?!)。
這名移工急著用手機要找自己的居留證照片,警察卻不斷對她大吼大叫,電話另一邊的朋友用英文叫警察不要吼她,但警察反而奪走她的手機,甚至把她當成逃跑外勞,先是把她用手銬銬在路邊7-11的椅子上,然後塞進警車帶回警局(三重警察局中興橋派出所),到了警局甚至腳鐐伺候!
當警察發現這位姐妹是合法的家庭看護工,卻連一個道歉都沒有,就把她載離警局,而且也不載她回家,就把她丟包在路邊。這位看護只是出來倒垃圾,根本不認得被丟包的地方是哪裡,身上連叫計程車回家的錢都沒有!最後用google map才找到路,一個人哭著回家,而且還很擔心,她被警察帶走的時候,雇主家樓下的門來不及鎖,一直想著要是阿嬤怎麼了,無法跟雇主交代…」
三重分局於當晚連夜調查,確認該員警確有執法違失,並依刑法妨害自由等罪嫌,移請新北地檢署偵辦。
關於違法盤查,在幾個月前中壢女老師的案件中( https://reurl.cc/eEr54L ),我就質詢過關於 #盤查、以及 #身份查驗 的相關問題。
🔴什麼時候警察可以查驗身分?
請記住,#人民沒有接受違法盤查的義務。
司法院釋字第535號說:
「上開條例有關臨檢之規定, #並無授權警察人員得不顧時間、 #地點及對象任意臨檢、 #取締或隨機檢查、 #盤查之立法本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警察人員執行場所之臨檢勤務,應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易生危害之處所、交通工具或公共場所為之,其中處所為私人居住之空間者,並應受住宅相同之保障;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第1項,也把「什麼情況下才可以查證身分」的條件說得很清楚:犯罪嫌疑或知情、防止生命身體危害、預謀重大犯罪、無停居留許可、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管制站。
很顯然,下樓倒垃圾和朋友講電話,不符合以上任何要件。
🔴查驗身分有需要現場上銬、帶回警局上腳銬嗎?
就算警察有符合警職法第6條第1項的要件,也要遵守第7條的規定:
警察依前條規定,為查證人民身分,得採取下列之必要措施:
一、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二、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三、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四、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重點來了:「依前項第二款、第三款之方法 #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警察得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帶往時非遇抗拒不得使用強制力,且其時間自攔停起,不得逾三小時,並應即向該管警察勤務指揮中心報告及通知其指定之親友或律師。」
簡單來說,除非無法現場完成身分查驗,才能帶回警局。
另外,大家有沒有想過,為什麼警察要「將該人民帶往勤務處所查證」?其實這很簡單,在上古時代沒辦法在路邊即時查詢人民個人資料。
然而,現在警察早就配有警用行動電腦,並可查詢包括「查捕逃犯、失蹤人口、應受尿液採驗人、遺失身分證、逃逸外勞、中輟學生、治安顧慮人口、大陸人士行方不明、失竊汽機車、戶籍、車、駕籍、統號變更、典當紀錄、前科、國人相片、治安顧慮人口相片、大陸行方不明相片、逃逸外勞相片、脫離兒少、緊急求救、治安資訊頻道、刑案紀錄、失蹤人口影像」等等各種資料。
也就是說,早就有比動輒帶人回派出所三小時還侵害更小的方法。在現場事實上就能查證身分的狀況下,動輒限制人民的行動自由,很難說是符合比例原則中「必要性原則」的措施。
🔴最後還是談談移工
依據《入出國及移民法》第28條規定:
「十四歲以上之外國人,入國停留、居留或永久居留,應隨身攜帶護照、外僑居留證或外僑永久居留證。
入出國及移民署或其他依法令賦予權責之公務員,得於執行公務時,要求出示前項證件。其相關要件與程序,準用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二章之規定。」
咦?外國人要隨身攜帶證件。所以移工出門倒垃圾,一定要帶居留證嗎?沒帶就能帶走「查驗身分」嗎?
當然不是。舉個最直接的例子,大家隨時都把身分證帶在身上嗎?
就算戶籍法第56條規定:「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但這不代表沒帶身分證,就活該被違法盤查甚至限制人身自由。
一樣的道理。外籍移工也不能任意盤查,要符合我們前面提到的警察職權行使法要件,才可以進行身分查驗,
過往,也有不少警察看到外國面孔,就動輒進行盤查所引起的爭議。這就回到前面談的警執法第6條要件的問題。
不過,單純長得像外國人就可以身分查驗的規定,我是從來沒有看到啦。
🔴為什麼警察會被移送?
不是執法人員做什麼都可以。刑法第21條第1項規定得很清楚:「依法令之行為,不罰。」也就是要依法行事,才能阻卻違法。事實上,有不少執法人員違法限制人身自由,而涉嫌違反刑法302條之妨礙自由罪的案件(還會適用刑法134條加重)。
三重分局在案發後馬上調查移送,至於個案作為是否構成刑事責任,就有待檢察官深入調查。
然而,還有更深層的問題值得討論:是不是因為績效壓力,讓員警看到移工就想查?
類似的違法盤查案件一再發生,更讓人民質疑,是不是執法文化出了問題?
又或者說,這次的案件,是不是因為被踢爆才有被調查的機會?
又有多少違法盤查的案件,因為人民不想追究最後成為黑數?而移工在台灣受到的系統性歧視,是不是也讓這些弱勢中的弱勢,更容易成為不當執法的被害者?
問題的面向很多很廣,但從今天分局的處理方式到輿論的關注重點,可以看到台灣社會還是往一個更為強調法治的方向發展。
在接下來的會期,我也會努力透過相關提案,努力監督警察職權行使的合法和合理性。
移送要件 在 Z9 的看板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又裁定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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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男到案辯稱只有「蔡政府賣台」是他張貼,其餘文章都是轉貼分享,其中有關「蔡政府賣台」的言論,是因為他看到媒體報載香港人士陳同佳在台灣殺人後,蔡政府對陳同佳沒有回到台灣接受司法審判,是賣掉台灣主權及司法管轄權,因此做出評論。
法官認為,鄭男的言論,是他對國家司法權未能申張所發表的單純評論,應屬《憲法》保障言論自由的範疇。警方所移送的文件,除了網頁擷圖外,沒有因言論造成聽聞者產生畏懼或恐慌等負面心理的相關報導或調查,也看不出影響公共安寧的程度,因此不符合裁罰要件,裁定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