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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權讓與 在 MyGoNews不動產網路新聞粉絲團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個人出租人將租金債權讓與第三人「這件事仍要注意」🏠🏠
#財政部 台北 #國稅局 表示,個人將 #租金債權 讓與第三人,並通知承租人將租金給付該第三人,承租人給付該第三人時,出租人仍為該項租賃所得之所得人,應依法申報綜合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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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權讓與 在 惇安法律事務所 Lexcel Partners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法律一分鐘】買賣不破租賃
作者:唐其堯律師
為保障承租人(即房客)的權利,依民法第425條之規定,如果出租人(即房東)在租賃期間,將出租之房(地)賣給其他人,或其他將房(地)所有權讓與第三人時,原本於該房(地)之租賃關係仍繼續有效,房客仍得對新所有權人(即買下房(地)的人或受贈人等受讓人)主張該租賃關係存在,也就是說,房客仍享有繼續使用該房(地)之權利。此為所謂「買賣不破租賃」。
惟應注意,如租賃期間為不定期或者是超過五年,則該租賃契約應先經公證,始有買賣不破租賃之適用。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