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租約轉讓同意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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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租約轉讓同意書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元照出版,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

  • 租約轉讓同意書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7-21 12: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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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法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月旦法學雜誌314期(2021.7)
     
    本期陳忠五教授精選4則民事大法庭裁定、20則最高法院裁判進行簡析,其中,大法庭裁定及4則最高法院裁判具有學理或實務上之重要性,茲摘錄主要爭點如下:
     
    🔸【大法庭裁定】
     
    📌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470號裁定
    依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出租人及承租人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於調解、調處不成移送法院審理時,免收裁判費用;問題在於,所謂「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其範圍應如何認定?攸關移送後審理法院是否應徵收裁判費用。
    本號裁定的主要議題即:當事人間之耕地租約,嗣後因承租人有同條例規定之「租約無效」情事或「租約終止」情事,出租人乃主張耕地租佃關係已不存在,請求承租人除去耕地上的地上物並騰空返還耕地,其因此所生的爭議,是否屬「因耕地租佃發生爭議」,而有免收裁判費用規定的適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對此問題統一該院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08年度台聲大字第1525號裁定
    關於第三審律師酬金性質,及撤回告訴、上訴或告時訴訟費用之負擔,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3第1項、第83條、第90條分別定有明文。
    若於上訴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撤回上訴前,被上訴人已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並代為提出答辯狀,爾後上訴人撤回第三審上訴,被上訴人雖未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於訴訟終結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請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惟其嗣後是否仍得聲請最高法院核定其於第三審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酬金?
    針對此項問題,大法庭做出本號裁定,惟同時亦有5位法官提出不同意見書,1位法官提出協同意見書,可見問題之爭議性,值得重視。
     
    📌109年度台上大字第495號裁定
    2019年5月22日修正公布前政府採購法第59條原規定:「機關以選擇性招標或限制性招標辦理採購者,採購契約之價款不得高於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第1項)廠商亦不得以支付他人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謝金或其他利益為條件,促成採購契約之簽訂。(第2項)違反前二項規定者,機關得終止或解除契約或將溢價及利益自契約價款中扣除。(第3項)……」
    若機關以廠商違反上開條文第2項規定為由,依同條第3項自契約價款中扣除廠商所支付之不當利益者,是否應以「採購契約之價款高於市價」(即廠商於同樣巿場條件之相同工程、財物或勞務之最低價格)為要件?
     
    📌109年度台抗大字第94號裁定
    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39條第1項規定,於分配期日1日前,具狀聲明異議,表明分配表上某債權不存在,應予剔除,惟於分配期日,無人到場,執行法院未更正分配表,亦未將執行債權人之聲明異議狀通知債務人及其他債權人,於此情形,聲明異議之執行債權人是否仍應依同法第4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自分配期日起10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已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證明,否則,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
     
    🔸【最高法院裁判】
     
    📌意思表示之「瑕疵」,無論其法律效果為「無效」或「得撤銷」,均以意思表示「成立」為前提。本期所選最高法院裁判中,有3則係對意思表示之成立及其效果的判斷闡釋法律見解,值得注意。
     
    1.簽訂房地買賣契約時,倘當事人之一方並無發生買賣契約法律效果之內部主觀意思,能否僅因其有「表示意思」及「表示行為」,即認其就系爭契約要素(標的物及價金)已為意思表示,兩造就「買賣系爭房地」之表示內容一致,系爭契約因而成立生效?「效果意思」是否為意思表示成立上不可欠缺的主觀要件?
     
    2. A廠商標得B機關招標的工程採購契約後,於簽署B機關製作的契約書時,擅自抽換契約書附件中的標單,B機關當時不察,仍於契約書上用印蓋章。事後發生履約糾紛,在B機關依法撤銷其錯誤之意思表示前,雙方是否受該契約標單內容之拘束?
     
    3.甲所創作的美術作品,遭A公司置放於該公司網站上銷售,甲乃以其不法侵害其著作財產權為由,起訴請求A公司及其負責人乙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惟A公司及乙抗辯:甲曾簽署著作財產權轉讓及授權代理銷售同意書與A公司,並未不法侵害甲的著作財產權;甲則稱,簽署系爭同意書當時,誤認所簽署者係A公司舉辦某藝術活動的電子書授權事宜,而非系爭著作財產權轉讓同意書,於此情形,簽訂同意書之兩造意思表示是否合致?同意書所示之內容是否成立?
     
    📌民法第191條關於工作物所有人責任之規定,其解釋適用,是否以工作物在其所有人「占有、管領或控制中」肇致他人損害為必要?工作物所有人如基於承攬關係,將工作物交付於承攬人直接占有、管領或控制期間,而因該承攬人的行為,與工作物共同肇致他人損害時,是否仍應負賠償責任?
      
     
    上開問題,理論與實務上均具有意義,本期所選裁判對此有詳盡闡述,值得參考。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雜誌 314期(2021.7),民事裁判精選/陳忠五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7

  • 租約轉讓同意書 在 林一鳴的投資世界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4-16 09:0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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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差餉物業估價署近日發布了《香港物業報告2020》的初步統計數字,對香港樓市有很多重要資訊,可以與大家分享一下。

    首先是去年私人住宅的落成量,只有13,640個單位,較2018年減少35%,算是近年的新低。在新建成的樓宇中,以港島的供應量最少,只佔全部的18%,其餘24%位於九龍,58%位於新界;估計未來港島新盤供應缺乏的情況,將會維持下去,繼續讓港島的樓較為保值。

    報告中有一個很重要的數據,就是「單位入住量」,即是年度內入住單位數目的淨增長額(年初空置量 + 落成量 - 拆卸量 - 年底空置量),2018年的數字為11,620個單位,2019年為19,280個,增長率高達66%,將去年底空置率推低至3.7%。由於在44,890個空置單位中,7,340個單位於佔用許可證發出後,尚未獲發滿意紙或轉讓同意書,若扣除這些仍未住得的樓宇,實際數字將會變成3.1%,是一個非常低的水平。

    不過低空置率並非平均分佈。在實用面積少於100平方米的中小型單位,空置率只有3.3%,但100平方米或以上的大型單位,空置率卻是8.1%,是中小單位的兩倍以上!所以大單位的租金回報率,長期一直跑輸中小型單位;參考報告中的租金指數,同樣以1999年為100的基準,目前中小單位的租金指數是195.3,大單位是152.6,跑輸幾十條街。

    理論上樓價與租金的走勢應該是同步的,但去年出現了一種奇特的情況,就是租金與樓價的方向相反!去年住宅樓價升幅為5.4%,但租金卻下跌1.9%;更有趣是寫字樓去年第四季價格下跌10.4%,租金升了1.1%,分層工廈價格跌6.8%,租金升1.6%,比較住宅樓是相反再相反。唯一保持相同方向的是零售業樓宇,價格與租金都出現跌幅,價格跌15.0%,租金跌3.7%。

    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主要是2019年上半年的升勢,與下半年跌勢的力度不同。去年初住宅樓市爆升,在首五個月內飆升10.4%,雖然下半年發生社會事件而出現跌勢,但跌唔晒年頭的升幅,結果全年重有得升;而住宅租賃市場在三月起才逐步復甦,幾個月就玩完,結果全年都要跌。至於寫字樓方面,由於受到中美貿易戰的影響,壓抑了上半年的市況,全年計埋都要跌;至於租金方面,通常租約期都在三年或以上,故此租金跌幅在下半年仍未反映,但2020年就肯定跌到趴低。

    去年私人寫字樓的落成量激增49%至26.7萬平方米,是2008年以來的歷史高位,但整體使用量卻縮減至14.7萬平方米,空置率上升至9.0%。當中「出事」的原因,是去年有大量甲級寫字樓落成,總面積為24.2萬平方米,當中54%位於觀塘,23%在沙田區,但真係咁多人願意付高昂的租金,租用這些區域的甲廈嗎?所以要投資的話,我非常不建議用萬多元一呎的價格,買入這些回報率偏低的所謂甲廈。

    https://eastweek.my-magazine.me/main/954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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