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8號解釋是一個關於稅法的解釋。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 第1項第9款規定:「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
依照財政部的函釋,「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
798號解釋是一個關於稅法的解釋。
使用牌照稅法第7條 第1項第9款規定:「下列交通工具,免徵使用牌照稅:專供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並經各地社政機關證明者,每一團體和機構以三輛為限。」
依照財政部的函釋,「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應以同一法人於同一行政區域(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
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好幾個社會福利機構,包括彰化縣私立聖家啟智中心、彰化縣私立聖智啟智中心、臺灣省私立慈愛教養院,這三家社會福利機構都是已經辦理稅籍登記的非營利機構,分別自有車輛2、 2、3輛,分別請求車輛免徵使用照稅。
彰化縣地方稅務局發現,聖家啟智中心、聖智啟智中心及同樣屬於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附設在彰化縣的聖母聖心啟智中心,之前經彰化縣地方稅務局核准其他3輛車輛免稅。
但「每一團體和機構以3輛為限」,應以同一法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於同一行政區域(彰化縣)內之總分支機構合計3輛為限,所以「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在彰化縣其他的社會福利機構的7輛車輛,不能免稅。
這三家社會福利機構訴願、提起行政訴訟敗訴確定後,向大法官聲請憲法解釋。
798號解釋認為財政部函釋違反憲法第19條的租稅法定主義,而宣告違憲,理由如下:
1️⃣租稅法律主義
租稅法律主義規定在憲法第19條:「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
當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租稅客體對租稅主體之歸屬、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明文規定。
2️⃣免稅的立法理由
是因為社會福利團體跟機構維持不易,所以讓他們免徵牌照稅,以降低經營負擔。
3️⃣免稅的主體跟客體
條文規定的免稅主體是「已立案之社會福利團體或機構」、免稅客體是「經社政主管機關證明專供該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使用之交通工具」。每一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最多可以享有3輛的免稅優惠。
大法官指出:至於各該團體和機構是否附屬於同一法人,以及是否設於同一行政區域,和免稅交通工具數量限額的計算無關。
4️⃣免稅主體是「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而非法人
大法官認為所謂「社會福利團體和機構」,包括依照各類福利法規及社會救助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
每一個團體和機構都有獨立的財務跟會計,並且辦理稅籍登記,雖然不是法人,也可以作為納稅主體,既然可以作為稅捐的納稅主體,也就可以作為依法享有稅捐優惠減免的免稅主體。
5️⃣財政部函釋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
限定同一行政區域內之法人及其附設之機構,應合併計算其免徵使用牌照稅之交通工具數量限額,形同以「法人」(財團法人天主教會台中教區),而不是「每一團體和機構」作為免稅主體,限縮免稅客體的範圍,和法律規定的免稅要件不符合,違反立法意旨,增加法律所沒有的限制,違反憲法第19條的租稅法律主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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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一分鐘】量能課稅原則
作者:徐錫言律師
量能課稅原則,簡而言之,即為依照納稅者之經濟能力為基礎,加以課稅,如無負擔能力者,則不應予課稅。釋字第597號解釋提到,所謂依法律納稅,係指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等租稅構成要件,均應依法律明定之,且各該法律之內容且應符合量能課稅及公平原則,正式將量能課稅原則納為稅法之基本原則,納為憲法規定之平等權內涵。
量能課稅原則之實踐,應自收入減除相關費用及損失之餘額,作為其客觀淨額所得,再扣除個人及家庭基本生活費、親屬扶養費等後,以其主觀淨額作為課稅所得。具體實踐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保障人性尊嚴、生存權及平等原則,並依納稅者之實際能力負擔稅捐,如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且依照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在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時,該解釋方法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本文之內容不代表本所之立場或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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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能課稅原則之實踐,應自收入減除相關費用及損失之餘額,作為其客觀淨額所得,再扣除個人及家庭基本生活費、親屬扶養費等後,以其主觀淨額作為課稅所得。具體實踐於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4條及第5條之規定,保障人性尊嚴、生存權及平等原則,並依納稅者之實際能力負擔稅捐,如無合理之政策目的不得為差別待遇。且依照同法第七條之規定,在解釋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時,該解釋方法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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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MTROC吸血蛭婦聯會還錢來》
「婦聯會因蔣宋美齡的私令,自1955年起的34年間,要求商家進出口每結匯1美元,就強制徵收台幣5毛做為「勞軍捐」,向台灣人民違憲徵收共969億元勞軍捐,但這些欠缺法律依據的稅捐,金流迄今不明」
#ROC代管政府僅是台澎治理當局
#台澎不等於不屬於中華民國
勞軍捐違憲 婦聯會969億元應還財於民
婦聯會因蔣宋美齡的私令,自1955年起的34年間,要求商家進出口每結匯1美元,就強制徵收台幣5毛做為「勞軍捐」,向台灣人民違憲徵收共969億元勞軍捐,但這些欠缺法律依據的稅捐,金流迄今不明,縱算婦聯會切割國民黨,自稱不是國民黨附隨組織,但婦聯會並非政府機關,更沒有法律受權婦聯會徵稅,因此婦聯會徵收勞軍捐,牴觸憲法第19條稅捐法律主義(租稅法律主義),國家應基於「轉型正義」,追討婦聯會這969億元勞軍捐,並確實「還財於民」。
依據大法官釋字第706號解釋理由書揭示,「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務,係指國家課人民以繳納稅捐之義務或給予人民減免稅捐之優惠時,應就租稅主體、租稅客體、稅基、稅率、納稅方法及納稅期間等租稅構成要件,以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增加法律所無之租稅義務,則非憲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租稅法律主義所許」。
簡單的說,憲法規定政府要向人民收稅捐,必需要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定之,否則違憲,但婦聯會向人民收勞軍捐,完全沒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命令,「勞軍捐」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稅捐法律主義,當然違憲。
國家應落實「轉型正義」,至少為人民向婦聯會討回969億元的違憲勞軍捐。
黃帝穎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