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科技部計畫成果報告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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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科技部計畫成果報告查詢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萬的網紅竹科大小事,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轉發】💖生醫團隊看過來 (一) 藥物前景全局情報 (二) 專利分析 (三) 最新生醫市場動態 (四) 資金挖礦 詳細申請方式、流程及規範,詳閱附件雲端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19JuHvGHLxeaa9deJaYXsRy3eOAviXXQ… 聯絡窗口:關小姐 ...

  • 科技部計畫成果報告查詢 在 竹科大小事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05-13 14:4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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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轉發】💖生醫團隊看過來
    (一) 藥物前景全局情報 (二) 專利分析
    (三) 最新生醫市場動態 (四) 資金挖礦
    詳細申請方式、流程及規範,詳閱附件雲端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19JuHvGHLxeaa9deJaYXsRy3eOAviXXQ…
    聯絡窗口:關小姐 best@stpi.narl.org.tw / 02-2737-7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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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ST計畫辦公室的『學研成果商化情蒐站服務』(提供學研單位使用資料庫的服務),開始開放申請囉。
    服務內容、申請文件連結及聯絡窗口資訊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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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研成果商化情蒐站:
    為強化生醫創業團隊對於市場資訊的掌握,促使生醫創業團隊的商業概念成形,BEST辦公室提供生醫團隊/新創公司在學研成果商業化前的客製化情報蒐集,歡迎各位夥伴們申請使用。
     適用申請對象:生醫創業團隊、生醫學研團隊、科技部補助之創業相關計畫其所屬之辦公室成員、生醫新創公司(公司成立未滿8年)…等。
     費用:Free
     服務內容:
    (一) 藥物前景全局情報:
    1. 藥物銷售預測、競爭對手情報資料、市場趨勢及機會的全面分析。
    2. 早期(臨床前)研發階段新藥和新創公司資訊。
    3. 交易情報,包含交易紀錄、合約原文查詢。
    (二) 專利分析:
    1. 提供可靠的全球專利資訊和科學文獻。
    2. 專利地圖:以地形圖方式顯示數據,分析海量專利數據、技術趨勢、公司研發重點和市場佈局等。
    (三) 最新生醫市場動態:
    1. 醫療產品從早期到晚期的發展。
    2. 戰略合作聯盟、整併及收購。
    3. 上市公司和私有公司的財務報告。
    4. 科學研究的里程碑事件。
    5. 全球政策法規的更新。
    (四) 資金挖礦:國際投資人情報及媒合建議-可依地理區域、募資類型、產品及技術分類等面向搜尋檢索。
     詳細申請方式、流程及規範,詳閱附件,謝謝。
    附件雲端連結: https://drive.google.com/…/19JuHvGHLxeaa9deJaYXsRy3eOAviXXQ…
     聯絡窗口:關小姐 best@stpi.narl.org.tw / 02-2737-7420

  • 科技部計畫成果報告查詢 在 讀享周易刑事法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03-31 15:13:12
    有 309 人按讚

    爭點:於傷害致死罪中,基本傷害行為之既未遂,是否影響加重結果犯之成立?

    一、實務見解

    最高法院其實並沒有對這個問題有深刻的討論。就目前的最高法院判決來看,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行為既遂為必要,若基本行為未遂,並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有處罰未遂的規定,因而產生加重結果者,仍有成立加重結果犯的可能性。

    ■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2964號判決

    加重結果犯之成立,不以基本犯罪既遂為必要,如基本犯罪未遂,並設有處罰未遂犯規定,因而發生加重結果者,即屬構成。倘基本犯罪未遂,亦未有處罰未遂犯之規定時,雖加重結果已發生,仍不能成立加重結果犯,此時應視刑法對於該加重結果是否設有處罰過失犯之規定,或有無合於其他犯罪構成要件,而分別論處。

    二、學說見解(註)

    許恒達老師認為,加重結果犯之所以提高刑罰,是因為行為人在基本犯罪實現的過程中,難以控制行為產生的風險實現程度,從而引發加重結果。因此,參考德國學者Jakobs的見解,指出加重結果犯成罪的關鍵:損害流程與風險具有「同一性」(Risikoidentität)。詳言之,加重結果於客觀上必須源於基本犯罪的同一風險;而主觀上,行為人必須誤判風險實現程度,才能適切說明加重結果犯提高刑罰的原因。

    而在傷害致死罪中,行為人要構成該罪,故意傷害行為(基本犯罪)與致死或致重傷之結果(加重結果)必須源自同一風險流程,故意傷害行為的風險必須在傷害結果中實現,接著再實現於致死或致重傷之加重結果,始足當之。倘若加重結果並非源於基本犯罪結果的同一流程,兩者須論以想像競合犯,而不能論以加重結果犯。

    註:整理自許恒達,論傷害致死罪的歸責基礎——評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104號判決,重新省思結果加重犯的歸責基礎(第2年),科技部補助專題研究計畫成果報告期末報告(計畫編號:NSC 102-2410-H-004-100-MY2),查詢網址:http://nccur.lib.nccu.edu.tw/bitstream/140.119/115012/1/102-2410-H-004-100-MY2.pdf(最後瀏覽日:2020.3.31),頁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