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私隱專員公署案例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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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私隱專員公署案例產品中有5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8萬的網紅PassionTimes 熱血時報,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私隱公署籲定期檢視社交媒體設定 分享資料前要三思】 5.33億Facebook用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電話和電郵等,日前被上載到一個黑客網站,有293萬個香港帳戶的資料受影響。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今天(4月5日)發出《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 使用社交媒體及即時通訊軟件的指引》,旨在向...

  • 私隱專員公署案例 在 PassionTimes 熱血時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4-05 15:5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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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隱公署籲定期檢視社交媒體設定 分享資料前要三思】

    5.33億Facebook用戶的個人資料,包括姓名、電話和電郵等,日前被上載到一個黑客網站,有293萬個香港帳戶的資料受影響。香港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鍾麗玲表示,今天(4月5日)發出《保障個人資料私隱 — 使用社交媒體及即時通訊軟件的指引》,旨在向公眾人士提供一些實用建議,從而減低使用社交媒體的風險。

    該指引指出使用社交媒體平台及即時通訊軟件服務,其實都並非「免費」。皆因用戶資料在用戶註冊帳戶時或在平台進行活動時一般都會被收集和分享,即被「貨幣化」。該指引更強調社交媒體用戶很容易不知不覺地披露了超出用戶預期的個人資料。而大部份在網上分享的資料,都會留下永久的數碼足跡。這些在網上分享的資料,可被第三者濫用,甚至引致身份被盜用、網絡欺凌或「起底」行為。

    該指引建議社交媒體用戶,應查閱私隱政策以了解相關社交媒體平台如何處理其個人資料。每當私隱政策或服務條款有變更時,用戶在接受相關更改前,應清楚了解有關的更改詳情;用戶應定期檢視他們的私隱設定,從而決定自己的哪些資料會被分享,以及如何廣泛地與他人分享;對社交媒體平台如何使用用戶的個人資料(如面容識別、定位功能等)作出限制;在社交媒體分享或發出任何資料前,用戶都應三思;應當尊重他人的私隱,以及在相片中「標注」別人時或分享別人的資料時應更小心謹慎;以及要加強提防網上騙案,例如一些要求用戶「登入」或提供個人資料的惡意超連結。

    全文︰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04-05-2021/71794

    #黑客 #Facebook #私隱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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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隱專員公署案例 在 陳美茵 Audrey Chan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09-11 11: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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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壇長毛 David Webb 就 #港鐵 8.31 的 #CCTV 涉及私隱問題指,港鐵車務營運總監 #黃琨暐 (Sammy Wong) 所指的「私隱」是對《私隱條例》有根本性 #誤解。他又指,港鐵與警方躲藏在「私隱」藉口背後,只為了不公開 CCTV 內容。

    David Webb 稱條例其實是 #常識:你可能看新聞照片見到自己朋友,但不代表報章有洩露個人資料。但如果你重新發布該照片,並標籤你的朋友與他的名字,那你就是在發布個人資料。

    他更列出 2000 年一單關於 #東週刊 有否洩露個人資料的案例。
    #上訴法庭 所作的裁決指出:
    - 個案中沒有收集個人資料
    - 收集個人資料行為之要素是資料使用者在編製一名已被確定身分的人士,或資料使 用者設法確定其身分的人士的資料

    【David Webb 原文】
    https://webb-site.com/articles/mtrvideo.asp

    【東週案例】
    David Webb: https://webb-site.com/dbpub/artlinks.asp?s=9819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 (p.11 - 13):
    https://www.pcpd.org.hk/…/PCPD_ShueYan_University_29Mar2016…

    想了解更詳盡的東週案件來龍去脈,可看這裡:
    http://photo.popart.hk/newweb/archives/3485

    #journesis #黨鐵 #HongKongPolice #香港警察 #獨立調查委員會 #MTR #DavidWebb
    ======
    IG: instagram.com/journesis

  • 私隱專員公署案例 在 Serrini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8-20 15:06: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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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ilia is my die蚊 💎

    速立新罪 遏止偷拍惡行

    法律改革委員會有關「雜項性罪行」的檢討諮詢,當中包括建議訂立新罪行,針對未經對方同意而進行窺伺甚至拍攝紀錄影像的行為,以新的「窺淫罪」(Voyeurism) 代替現有的不同罪行進行檢控;法改會認為,這類行為嚴重侵犯了被拍攝者的性自主權。正值諮詢在本月中結束時,則先後發生兩件事件,進一步突顯訂立新法的必要。

    首先,高院原訟庭在裁判法院上訴案「律政司司長 對 Cheng Ka Yee 及其他」的判決中,質疑當局持續以《刑事罪行條例》第 161 條「 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罪作為多種案件的「檢控萬能 Key」,包括偷拍裙底類別 (upskirtng) 案件,與法例原意不符。律政司已決定就 Cheng Ka Yee 案提請終審上訴,並向不同法院申請將多宗以「161」檢控偷拍的案件押後,以待澄清法律爭議。

    另一件事件所引申的影響則大得多。博客 Emilia Wong 日前發文揭發,有網民在社交媒體開設名為「IG 獵人」的新聞組,分享各式各樣偷拍得來的女性照片,而群組的會員戶口數目據指過萬。Emilia 更指,這些圖片中有大量女士裙底、內褲或者身體器官的特寫,拍攝地點包括鐵路車廂、商場以至街上,甚至有組員分享偷拍女伴、前女友或性工作者的照片,再分享到群組讓友好評頭品足。Emilia 並警告,此等流傳的群組可能不止一個。

    更猖狂無理的是,博客竟然因為揭露事件而遭受到懷疑是群體支持者的大量攻擊檢舉,博客本人的 Facebook 戶口,反成被禁言和刪除帖文的對象。

    無疑,在政府官方的立場而言,偷窺或偷拍裙底在香港肯定「有罪可治」︰除了「161」以外,《刑事罪行條例》下的「遊蕩」罪、普通法下的「破壞公眾體統」罪,以及《公安條例》下的「公眾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等控罪,皆曾被用來檢控偷拍者。但無可否認的是,無論是普通法抑或不同的成文法,統統是在智能電話尚未普及、甚至連電腦也未出現的時代訂立,法例出現時當然沒有想見過,要用以應對科技資訊發達年代的惡棍歹徒。這形成很多偷拍行徑的過程,乃至當「成品」為人所見後,似乎都難以完全代入法例禁制的框架之內。

    簡言之,以目前法律的局限,控方通常需要按照刑事檢控的標準,無合理疑點地掌握有關「時」、「地」、「人」的資料,方可成功檢控偷拍案件。要麼,就是偷拍者在鬼祟地操作電話時當場就擒,要麼就是相中人從不同渠道得知被拍後,出面指認事發地點時間,再由執法機關抽絲剝繭地蒐證,最終期望能拼圖般揪出狂徒。兩者的難度完全不難想像,亦因此使成功入罪的案例只是「冰山一角」。過往亦不時有女申訴人透露,當她們克服尷尬與恐懼,毅然將網上流傳自己被拍的圖或片拿到警署,警方卻最終只能告知由於證據太少,圖片來源亦難以追蹤,最終只能以不檢控作結。

    然而,即使這群「獵人」目前依仗刑事條例及檢控程序的漏洞,一時避得開官非,卻不代表民間社會、網絡大眾以至當局就只能聽之任之。正如上文所述,政府的最大問題是控告偷拍的罪名有疏漏有不足,但不完美的法律工具依然是工具,當局絕對有責任運用一切合法的調查工具,發掘出有較詳細資訊、具合理入罪機會的事例,打擊偷拍團伙。政府完全有理由亦有必要拿出整治陳浩天的力氣和資源,對付這種明顯對「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他人權利自由」造成嚴重威脅、損害超出民族黨以幾何級數計的組織團體。

    其次,如果「獵人」們的照片,從相中人的清晰度、衣著、周圍環境,以至隨附相片的文字描述等,足以直接或間接確定事主的個人身份,這些照片及資料,就會構成《個人資料私隱條例》所規管的「個人資料」,資料的收集、貯存、使用、流通、保安,全部都要依從法定的「保障資料原則」;一旦資料當事人發現有人不當地收集或使用自己的個人資料,可以向私隱專員公署 (www.pcpd.org.hk) 提出投訴,或者申請由私隱署協助對肇事者展開民事訴訟。

    再者,商場、連鎖服裝店或其他公用設施的管理者,有責任依照《性別歧視條例》的規定,在提供服務設施或管理處所的範疇中,消除對某一性別的歧視。正如不少婦團以至政黨指出,香港有很多大型商場的設計及管理,往往造成「走光」陷阱,除了使光顧者不安,更違背了合法使用商場人士對私隱的合理期望。關注偷拍問題的團體和市民,可以敦促各大商場、店鋪或設施的營運者正視內部設計及保安程序的漏洞,加強巡查或者動工改善,杜絕處所成為偷拍者樂園的機會。倘若商場或處所明知問題出現而故意漠視、不加修正,當事者可以考慮向平機會 (www.eoc.org.hk) 反映,要求調查有否違反歧視法例。

    當然,釜底抽薪之道,必然是從速修訂法例,訂立專門打擊偷拍裙底行為的罪行。儘管文首提及的法改會諮詢包括建議引入「窺淫罪」,但正如團體「風雨蘭」的回應研究指出,建議立法的規管範圍相當狹窄,甚至根本涵蓋不了偷拍裙底這一類行為。「風雨蘭」更解釋指,作為法改會建議主要參照對象的英國,已經在今年六月展開立法工作,將狹窄版的《2003 年性罪行法令》第 67 條修改,加入禁制 (a) 操作器材以觀察受害人的下體或內衣;(b) 拍攝受害人的下體或內衣的影像;或 (c) 為上述目的而裝設器材,違者經公訴最高可被判入獄 5 年及罰款。「風雨蘭」倡議,當局應該留意海外法例的新趨勢,按香港情況引入更直接打擊偷拍惡行的法例。

    我們的文明,絕對不能容忍濫用科技、器材,以貶損他人尊嚴和私隱為樂。「獵人」群組曝光無疑是警醒大眾,我們再不能放任無為,而必須加快法律改革步伐,並在體制內外一同努力,設法制止偷拍他人以自娛的狂妄行為。

    延伸閱讀:

    1.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 Association Concerning Sexual Violence Against Women(風雨蘭)向法改會提交的建議書:https://www.rainlily.org.hk/…/ACSVAW_MiscSexOff_Submission.…

    2. 法改會《雜項性罪行》諮詢:https://www.hkreform.gov.hk/tc/publications/miscsexoff.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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