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私人事務 英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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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24 08: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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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8-18 20: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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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人事務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18 10: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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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下班通勤途中食用早餐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50號判決認為,上下班途中食用早餐鹹粥係臺南地區部分人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故期間仍屬於通勤過程中,理由引發網路及媒體關注。徐婉寧教授以本件判決為例,討論通勤災害認定之爭議,分析法條中的「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等要件歷來實務見解,並援引日本法例比較,指出現行職災保險制度認定欠缺標準,值得參考。
     
    ✏關鍵詞:通勤災害、應經途中、適當時間、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
     
    ✏摘要:
    原告X為職業災害保險之被保險人,其於2014年1月23日早上7時許夜班結束下班途中,於中山東路吃鹹粥當早餐後,返家途中發生車禍,致受有「頭部外傷左側併蜘蛛網膜下腔出血及硬腦膜下出血、左側顱骨骨折」等傷害,故於民國(下同)103年11月19日檢據申請職業傷害傷病給付及職業傷害醫療給付。嗣經被告Y(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審查,認為X下班後前往中山東路吃早餐之行為,已脫離自就業場所返回日常居住處所之應經途徑,非屬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所定得視為職業傷害之情形,核定職業災害保險不予給付。X不服,申請爭議審議,訴願皆被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
      
    ✏試讀
     
    勞工上下班途中於適當時間在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遭遇通勤災害,依勞保條例授權訂定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下稱「傷病審查準則」)之規定,視為職業傷害。惟同準則第18條規定,若係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或有違反交通規則等同條各款時,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然而,何謂「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以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有所疑義。事實上,如果勞工有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時,根本無需審酌勞工所遭遇者,是否為上、下班,於適當時間往返於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所發生之事故。
     
    而關於「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中央行政主管機關認為「順道接送小孩上下幼稚園」、「順道接送配偶上下班」皆屬之。而實務見解則認為勞工搭載其妻及岳母返家、「陪同其公公赴醫就診,為處理私人事務,而與執行職務無關」,而與同公司之員工7至8人一同至餐廳用餐飲酒,或勞工因下班途中飲酒之私人行為11,為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法院皆認為依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第18條第1款規定,不得視為職業傷害。此外,關於勞工於事故發生前之返途中,曾先後至圖書館如廁、查閱上課資料及於迴龍寺禮拜等事實,法院則認為,勞工「如廁行為係基於生理所需,自屬日常生活所必須之私人行為,並不中斷其執行職務後之返途」,然勞工續滯於圖書館查閱上課資料,乃其為求職務之遂行,於非執行職務期間所為之個人行為,已逾越「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之範疇,其執行職務之返途歷程自此中斷,其後所生事故即非得視為職業災害。
     
    然而,雖然如前所述,勞工若從事非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私人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而無須審酌事故發生之時間、地點,是否為適當時間、應經途中,但事實上,許多法院見解仍於勞工從事私人行為時,未論述該私人行為是否為「日常生活所必需」,而逕自判斷是否為「適當時間」於「應經途中」發生事故。
     
    例如勞工於中午時完成洽公任務後,騎乘機車沿途欣賞風景及不定時休息時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認為「發生事故距完成洽公已相隔5小時之久……而發生事故地點(臺東縣知本)亦非原告當日在臺東市洽公完畢後返回公司所經之必要路線內,可見原告於『完成工作後至發生車禍』之前揭5小時內,並未執行職務,而係因私人行為延遲返回,並脫離其當日執行職務及返回公司應行經路線之範圍,原告當時係從事與執行職務無關之私人行為甚明,其於此時發生車禍,與審查準則第3條規定不符,難認係因執行職務所致」。
     
    而於勞工返家途中至他處用餐後發生事故的事件中,法院亦認為,「本件原告發生事故之時間縱如其所稱為89年4月13日凌晨零時40分左右,然距其所稱下班時間亦達1小時30分,扣除行車時間約10分鐘至20分鐘後,實難認係符合首揭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規定之『適當時間』,且其下班後並未直接返家之原因,據其陳稱係因於返家途中前往他處用餐,以致延誤返家時間,而核其前往他處用餐喝酒之行為係屬因處理私事而脫離應經途徑之私人行為」。
     
    此外,法院認為「縱原告曾載原告之女上學,並未脫離上班應經途徑,自不影響其係在日常居、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之事實,被告徒以原告送女兒上學及發生事故地點已脫離上班應經途徑,顯係因私人行為云云,應不可採」。而在另一件也是載小孩上學後去上班途中發生車禍的事件中,法院則認為,「所謂『應經途中』,即指從日常居、住所往返就業場所客觀上應經之途徑而言,若已脫離該應經途徑而非屬上、下班所需,自當不符合此一規定。依本件而言,從原告之住處前往工作地點即祥○公司之方向,應往西行駛,而依原告自陳原告係先載送小孩往反方向至月○國小,嗣於折返途中在臺中市外埔區六分路五崁板46電桿前發生車禍,該相反方向部分之路線客觀上已非行駛從原告住家至祥○公司之應經途徑,原告於此路線發生車禍事故而受傷,應非屬職業傷害」。
     
     
    🗒全文請見:臺南長者通勤途中吃鹹粥當早餐是日常生活所必需?,徐婉寧(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裁判時報第110期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3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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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人事務 在 我要做股神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9-17 16: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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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私人事務 在 李姓中壢選民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9-01 10:0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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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6月,時任總統的 #陳水扁 因兒子 #陳致中 與 #黃睿靚 文定,他便帶著全家搭乘行政專機前往女方家下聘。事後總統府表示陳水扁家族會支付所有費用,但 #專機 是否適合做此用途,仍引發爭議。如今蔡英文則連要支付費用都不提,大剌剌地 #公器私用,惡劣程度較之阿扁,更是等而下之。>

    總統蔡英文搭乘行政專機南下高雄,去探望綠營重要派系「湧#言會」精神領袖、#三立電視台 董事長 #林崑海,#高雄市長 #陳其邁、湧言會旗下立委 #趙天麟 等人作陪。

    總統府和高雄市政府都強調,這是蔡英文的私人行程,不便透露會面細節。既然是私人行程,那蔡英文有什麼理由可以堂而皇之搭乘公務專機?

    一般公務人員若使用公務交通工具處理私人事務,肯定會遭到懲處,過去就有多起這樣的例子。如去年10月,刑事局電信偵查大隊第一隊副隊長陳鶴園,因涉嫌使用公務車載家人參加私人活動,經檢舉後他坦承犯案,台北地檢署認定他涉犯「#詐欺得利罪」,須支付公庫10萬元罰款。

    又如,前移民署署長楊家駿被媒體踢爆,以公務車搭載妻子假公務考察之名,實則是進行旅遊云云。媒體報導曝光後,他當天即遭內政部長徐國勇拔官。

    按照法務部廉政署的規定,包括公務交通工具在內的公家財物,應用於公務,公務員若擅為 #私用,輕則違反行政規定,重則有觸犯《刑法》#公務侵占罪 之虞。然而,有了蔡英文的例子,以後這類事件,政府還罰得下去嗎?涉案當事人只要說,總統可以搭行政專機進行私人行程,其他公務員為什麼不能比照辦理?蔡英文是最高層級的公務員,竟 #帶頭違法,做了最壞的示範。

    專機看海董 小英違法
    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10901000491-260109

  • 私人事務 在 Nell Tseng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1-01-21 22:00:01

    『立馬提升生活品質的十個小改變|無痛改變卻能帶來更快樂的生活方式』

    年輕的時候,想要自我提升就以為修行就是用盤腿盤得很好的靜坐或是去廟裡唸經,以為提升生心靈就要學一些神秘魔法之類的,上了這麼多身心靈的課、去了這麼多廟、求了那麼多法師,我才發現真正的修行就在每一天的生活當中。

    一直以為正能量是要大師加持,其實答案在自己。

    一般來說,我們都希望快樂、希望生活品質提升,但是好像做不到...
    因為生活實在太忙了,畢竟培養一個新習慣實在很難維持幾天~

    那麼,有沒有一種可能是無痛的改變,不用花太多時間,立馬提升生活品質呢?

    我發現真的有誒!

    前幾天聽到一個國外的Youtuber,Matt Davalla,分享他的十個小改變讓他受益良多,我也照著試試看,結果收穫良多。

    立馬提升生活品質的十個小改變...
    1. 一個小改變,改掉早起賴床習慣 (時間管理、工作效率)
    2. 如果你是大忙人,一定要把私人事務到「今天」例行公事 (關係改善)
    3. 收集讚美 (正能量、心靈雞湯、找回自己力量)
    4.隨時隨地攜帶水壺 (健康、愛地球、瘦身)
    5.不要帶問題入睡(關係處理)
    6.吃健康的食物 (健康、瘦身)
    7.不要帶垃圾食物進入家裡 (健康、瘦身)
    8.手機在這個時候開靜音模式、翻過來放在桌上...(提升關係品質)
    9.睡覺前寫"工作清單“+鬧鐘(保持動能、尤其自由工作者)
    10. 靜止10分鐘 (身心靈)

    10個日常小改變,不用太大力就能馬上擁有幸福感和快樂!

    其他能夠找到奈兒的地方
    IG: @nell.tseng
    FB: https://bit.ly/32NSwpQ

    #心靈雞湯#自我提升#正能量#心理学 #励志 #勵志 自我激勵 原子習慣 自我成長

  • 私人事務 在 林穎孟 迎夢台北大安文山 Youtube 的最佳貼文

    2020-05-19 12:16:34

    先前議會做出決議,要求台北市政府支援各局處的機要人員必須於第三會期前歸建,但今年三、四月時秘書處說因應武漢肺炎,所以又再新調度三名機要人員支援秘書處媒體事務組,顯然違反議會決議。

    我實際調查機要人員支援情況時,發現其中一位由原民會借調至秘書處的林姓機要人員利用上班時間經營個人臉書粉絲專頁及美食兩個粉專,我嚴重質疑這些上班發的粉專文章,根本並非所屬工作內容,市府人員如此行為不恰當,我因此要求柯市長必須處理,並重申要儘速將機要人員歸建。

    對此,台北市長柯文哲回應如果是上班時間做這種事就不行,但林姓機要人員是屬於彈性上班時間。同時也否認秘書處稱四位新機要的調任是因應武漢肺炎。

    因此我在民政委員會上質疑柯市長與秘書處之間溝通上是否出了問題。

    另外以人力來看,秘書處媒體事務組的工作量,每個人員分配下來業務量只有個位數,另外經過今天秘書處確認,下午2點11分不可能為彈性下班時間,既然機要人員還有這個時間可以在上班時經營個人粉專,發表無關公務之內容,顯示媒體事務組不需要那麼多借調機要人員支援,應將人力歸建回原單位。

    而昨天專案報告後,該名林姓機要人員立即於個人臉書針對我監督市府人員上班經營個人粉專一事,質疑我要「質詢認真點」。然而,依據市議會附帶決議落實結果進行質詢,這是議員的職責,並非針對個人,不應轉移成私人恩怨。且經由工作數據及事證已經很清楚顯示,秘書處機要人員人力充足,就應該立即進行歸建程序。同時,上班時間不做私人事務應是公務員最基本的要求,我因此要求秘書處應做好公務人員訓練。

  • 私人事務 在 memehongkong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4-07-30 23:58:24

    Oscar處理"私人事務" / 周融深情獻菊花〈天外有天〉2014-07-30 a
    即時聊天室:http://goo.gl/ToDqo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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