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禁止義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禁止義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債權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apoc28 (0rz)看板PttLifeLaw標題[其他] 看不懂的執行命令時間Sat Dec...
事實經過:
家人因為債務問題(無法確定,或是罰單?)收到一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執
行命令,但是內容是通篇法律術語,完全沒辦法理解這封執行命令到底需要
我們做什麼,或是通知我們幹什麼,希望能有高人替我翻譯成白話..大意即
可,大學法學概論學的東西完全在這封信上派不上用場..非常感謝!
家人欠銀行一筆貸款,但是工作上正軌後已經開始定期償還,所以收到這封
信很緊張不知道到底是為了什麼,煩請各位解惑...
問題:
主旨:禁止義務人ooo對第三人債權(包括地區分支機構),在新台幣1868元
(含執行費用)範圍內(如有手續費請加計上開金額)為收取或為其他處
分,第三人亦不得對義務人清償,並應於10日內陳報扣押情形,另候
本處處理。
說明:一、本處99年度道罰執字第xxxxxx號義務人ooo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行政執行事件,移送機關請求就義務人對第三人之存款(包括劃撥帳
戶、活期、定期、儲蓄、支票、外幣存款等),在如主旨所示之金額
,予以強制執行。
二、茲依行政執行法第26條準用強制執行法第115條第1項規定,禁止義務
人項第三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得向義務人清償。第三人
如不承認義務人債權之存在或於數額有爭議時,應於本命令送達翌日
起10日內,向本處具理由書狀聲明異議。
三、本命令之效力已送達時已存在之存款及其將來所生之利息為限,不及
於將來之存款。
四、按刑法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
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百元以下罰金。又刑法第30條規定:幫助他人者為從犯。從犯之處
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五、如不足扣押,請 貴單位檢附義務人最近1個月存款往來明細表及其
聯絡地址及電話參辦,義務人存款扣除手續費不足新台幣200元,或
其存款係來自政府之救濟金者,免予執行,但仍應函覆本處。
先感謝各位幫小弟解惑或提出建議,如內容尚有不足,盼請提出需補充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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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曰成人,孟云取液,
惟其液盡,所以人至。
讀甚鹹書,所學何事?
而今而後,豎雞無愧。
─文天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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