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禁止挖角條款英文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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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禁止挖角條款英文 在 吳文遠 Avery Ng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5-10-06 20:50: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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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梁振英前身為DTZ董事,前當時在未獲得公司董事局批准就私下與UGL達成「枱底協議」並收取400萬鎊,而且協議涉及DTZ的賣盤及員工安排,可能出賣其他股東利益,梁已涉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代理人貪污交易」。梁振英在宣佈參選特首後仍與私人公司達成協議,更同意為其擔任推薦人及顧問,明顯與特首職位有機會存在利益衝突,梁振英一直沒申報或許已觸犯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

    蘋果日報 9-10-2014 報導:
    梁收秘密款項涉干犯五宗罪

    非法回佣:未有通知DTZ主席及管理人安永下,梁私自與UGL達成協議並收取巨款

    出賣股東:協議無向股東披露,梁收巨款離場,但小股東卻因股價跌至零而血本無歸

    未有申報:梁上任特首後才收取UGL巨款,但從未申報

    秘撈特首:梁須確保DTZ管理層由2011年12月起兩年內不會離任,作為收取UGL報酬條件,換言之梁上任後最少有一年半是同時履行對UGL的服務承諾

    利益衝突:UGL與港鐵有多個合作項目,也有競投港鐵批出的合約項目,政府作為港鐵大股東,但梁從未申報與UGL有私下協議

    澳洲媒體Fairfax Media 8-10-2014 報導:

    UGL行政總裁Richard Leupen與梁之間的合約,日期為2011年12月2日,即梁宣佈參選特首後五天。UGL當時正洽購梁仍任董事的戴德梁行DTZ,Leupen在附函中感謝梁協助UGL了解DTZ在中港兩地的機遇,信件之後解釋合約內容,並由梁振英簽名。
    合約列明,UGL將分兩年向梁振英支付400萬鎊(約5,000萬港元),換取梁振英在收購完成後兩年間的多項配合。最重要的條款是「禁止競爭條款(non-compete clause)」,規定梁在離任DTZ兩年內,不得在中國、香港、日本、台灣、新加坡等地設立與UGL及DTZ競爭的公司或參與有關業務;不得與DTZ及UGL的客戶有任何生意來往;亦不得向DTZ及UGL的高層挖角。
    協議列明款項平均分成兩筆、分別在UGL成功收購DTZ的一周年及兩周年、即2012年12月及2013年12月發放,兩次均在梁的特首任期內。為保留DTZ生意網絡,每筆200萬鎊的款項均有一半與DTZ高層的留任情況掛鈎,每有一名高層離任,梁的報酬就會被扣減5%;換言之,掛鈎的款項其實是對梁振英確保DTZ高層留任的報酬。
    合約顯示梁振英又同意為UGL及DTZ提供協助,為兩間公司擔任推薦人及顧問,但梁在此條款上以英文手寫加上「前提為該等協助不構成利益衝突」一句;梁又須支持UGL收購DTZ,不得批評有關交易或公司內員工。
    合約簽訂時,DTZ已因財困由安永會計師事務所接管,澳媒向安永及時任DTZ主席的Tim Melville Ross查詢,但雙方均指對上述協議毫不知情。DTZ小股東亦被蒙在鼓裏,DTZ在2011年年報列明若梁振英因公司易手而離任,不會獲額外報酬。但最終梁不但取得UGL發放的400萬鎊,該款項亦在DTZ收購價中扣除;加上原本DTZ承諾的150萬鎊(約1,872萬港元)獎金,梁共收取6,864萬港元離場,小股東卻因股票面值跌至零而血本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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