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社工事務所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社工事務所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 前面的討論串 我個人也是同意 受僱社工 = 勞工 = 資本主義下的受剝削者 ...
社工事務所 在 陳惠敏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3 21:50:12
「社工有這麼累嗎?」是的,就有這麼累。 惠敏之前簽署高雄市社會工作人員職業工會所發起的「2020立委候選人對社工承諾書」,裡面九點其實都是長期以來與社工夥伴協力奮鬥的目標,也是較原則性的大方向。我在這次的七大項參選政見中的「#勞動生活 #尊嚴權益」,即已闡明了對於改善勞動環境一路以來的分開視之、四...
前面的討論串
我個人也是同意 受僱社工 = 勞工 = 資本主義下的受剝削者
在無法重構整個大結構的考量下 (基進派的可能就會提倡解構->重構)
我不得不贊成npo的托拉斯化 ( 體制不佳的npo 就讓他自然消失於市場的洪流吧 )
但我必須先說 這樣的想法純粹是出於提升社工的勞動條件
至於托拉斯化衍生的其它問題 暫不考慮 ( 尤其是個案權益損失的部分 )
------以上跟標題無關-------------------------------------------------
以下才是標題想聊的
因為既然 受僱社工=勞工 那就不要當受僱社工
當個自營社工吧 而在符合目前的法令之下 只能先考上社工師後 再成立事務所
然後以事務所去承包各種服務
包括:政府委外方案,企業員工協助方案,參與ICF評估(未來),參與法院家事調解,
各項機構委外服務,一般民眾服務.....等等
我想 年收百萬是有機會的 ^^ (稅金也不用繳那麼高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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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我真的很好奇
目前台灣各地成立的事務所 運作的如何呢? XD
※ 編輯: imimpotence 來自: 59.116.134.70 (05/22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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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melonlon (家有哈密瓜貓)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閒聊] 談社工師事務所之賺錢方法
時間: Sat May 22 16:56:25 2010
43
社工師法有些規定
如開業限制、收費規定這些都有
相對的 也很多東西沒講到 也未必對社工(師)有利
查的到的只有 親愛的收費標準
http://101.haleluya.cc/c/document_library/get_file?p_l_id=422459&folderId=2003038&name=DLFE-46211.pdf
服務項目及收費表
以能解決您的需求為目標,使用最合適的方式,提供個別化專業服務
融合心理治療、社會工作及特殊教育之助人專業服務
本表業經宜蘭縣政府 96.04.11 府社福字第 0960042205 號函核定通過
服務項目
單位
收費
社會福利諮詢
30 分鐘
500 元
兒童情緒行為評估與輔導
40 分鐘
1600 元
身心障礙兒童行為評估與療育
40 分鐘
1600 元
個人/家庭困擾諮商
50 分鐘
1600 元
親職教育
60 分鐘
1600 元
社會工作訓練/督導
60 分鐘
1600 元
特教研習/督導
60 分鐘
1600 元
協助辦理社會工作申請之行政管理費
每案件
2000 元
協助執行社會工作方案之行政管理費
每案件
方案總額之 20%
備註:1.經濟困難者,除得協助申請政府補助外,另得依實際負擔能力減免收費。
2.到宅服務另外酌收每次車馬費 500 元。
3.外縣市另加收住宿費每日 3000 元與實際支出交通費。
4.本收費標準經主管單位核備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社工師事務所之業務收入:
自從民國86年社工師法訂定通過以來,法中第四章第十九條(舊法二十一條)起,皆列有社會工作師事務所設立之相關規定。但是十幾年來,中央政府皆未有對社工師事務所之發展,作明確的未來規劃。過去僅有民國95~96年兩年,由兒童局補助三十七項目中,其中有二十項,將社工師事務所納入補助對象,依據當時承辦人員表示,期待社工師事務所是提供較具有專業性深度的服務,所以部分補助並未納入社工師事務所。即使如此,由於多項補助並非全額補助,往往事務所仍須有自籌款,自籌款依規定必須繳交單據方能核銷,卻又因為無法募款(依據公益勸募條例),所以自쐊w款即屬於事務所必須虧損之金額。但自96年年底,內政部要求兒童局將社工師事務所自補助對象全部刪除,理由是社工師事務所是私人營利單位,所以不得補助。故目前社工師事務所除得依照政府採購法公開招標取得政府方案委託之外,無法如同非營利組織申請政府補助案。
是故社工師事務所目前收入來源多為負責社工師講演、督導等收入,少部分諮商收入以及政府方案委託收入,已知事務所承接地方政府方案,聘有社工員的為親愛社工師事務所、侯元芳社工師事務所、映晟社工師事務所與禾善社工師事務所。親愛社工師事務所過去曾有開發和教養院、養護院合作的社工方案,由事務所派遣社工前去教養院與私人養護院服務並且收費,也有協助單位撰寫企畫書收費。
說真的 未必好賺 但可以用量來換取金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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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melonlon 來自: 58.86.145.16 (05/2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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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kmuy (nil) 看板: SW_Job
標題: Re: [閒聊] 談社工師事務所之賺錢方法
時間: Sat May 22 21:53:20 2010
※ 引述《imimpotence》之銘言:
: 前面的討論串
: 我個人也是同意 受僱社工 = 勞工 = 資本主義下的受剝削者
: 在無法重構整個大結構的考量下 (基進派的可能就會提倡解構->重構)
: → melonlon: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設立,應由社會工作師填具申請書,並 05/22 16:35 : → melonlon:檢具相關文件及資料,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 05/22 16:36 : → melonlon:機關申請核准登記,發給開業執照,始得為之。 05/22 16:36 : → melonlon:前項申請設立社會工作師事務所之社會工作師,須執行 05/22 16:36 : → melonlon:第十二條所訂之業務五年以上,並得有工作證明者始得為之 05/22 16:37 : → melonlon:所以要當五年社工後+執照方可開業嗎 05/22 16:38
社工師法是一個很「先進」或是很典型的為既得利益者所設,以為專業壟斷,
維護自身利益的--不怎麼良善的法律。
一般專業,如醫事人員,如醫師之自行開業資格,也不過只要有二年以上之教學醫院
被剝削的的資歷--即便尚有其他無形(或已訴諸法令)的規定,如專科醫師之取得,
但那是另一回事。
再者,社工師法之不得執業之限制也很奇特,可算是聖人條款。
即便以往醫事人員(醫師法)有定內亂外患之除外(業已刪除),
綜觀其他專業人員的法律,似乎未見有如社工師法這樣超出世俗(常態)的規定。
5年的門檻,個人以為,或有違憲之虞(主要是缺乏法定(明確)之訓練制度,
連基本的學生實習規定都2266,--目前似乎只在提高實習時數,
在時數上有所共識耳!基本的社工人員核心能力為何?
定五年的執業門檻,可以獲致怎樣的保證(對委託人)?)。
總之,社工師法和現實相去太大,
還搞個專科社工師(恕愚以為,根本是畫虎類犬之作),
醫事人員中唯有醫師才有那個條件完成(因為人數夠多,且社會現實符合...),
護理師想弄個N3之類的專科護理師,也沒有社工師法如此順利,
或許是社工師的人數尚不夠多,或有其他特別的政治角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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