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社團法人申請書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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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社團法人申請書產品中有2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0的網紅,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優先設置4處危老服務據點 推動鳳山合法房屋踏上老屋更新重建之途 自今年2月8日起,位於鳳山市中心區且未屬合法建築物總計有一萬餘棟,合計戶數為14,945戶,終於能夠經由市府的努力,解決近10餘年來的沉痾,已陸續收到市府工務局公文通知,取得合法房屋資格,將能辦理保存登記、接水接電、營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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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8-03 13: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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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優先設置4處危老服務據點 推動鳳山合法房屋踏上老屋更新重建之途

    自今年2月8日起,位於鳳山市中心區且未屬合法建築物總計有一萬餘棟,合計戶數為14,945戶,終於能夠經由市府的努力,解決近10餘年來的沉痾,已陸續收到市府工務局公文通知,取得合法房屋資格,將能辦理保存登記、接水接電、營業登記納管、補發使用執照,同時也能領取租金補貼,並享有危老重建經費補助等各項權益。這不僅讓房屋所有權人的權益受到完整保障,也為鳳山地區帶來發展新動能。今日我主持鳳山區4處危老重建服務據點的啟用儀式,宣告專業團隊正式進駐服務,將為鳳山地區居民帶來危老新建的顧問服務模式,也預告鳳山區將成為高雄推動都更危老的先行區!

    根據工務局統計,自今年2月8日迄今短短5個月時間,已受理鳳山區合法房屋申請達375案,案件量已是去年一整年案量的20倍;鳳山區經核准的危老重建計畫案件數,也占全市核准案件數的12.5%,由此可見,急遽發展的鳳山區將是市府推動都更危老重建的指標區,市府工務局著眼於鳳山區推動危老重建的潛力與發展性,挹注2,900萬元經費,並結合社團法人高雄市建築學會的能量,以公私協力的方式,讓專業建築師群為市民朋友提供優質的諮詢服務。
    #鳳山區4處危老重建站 20位建築師駐點服務#
    為讓「危老重建」深入鳳山的大小巷弄,能夠遍地開花,工務局主動出擊,除客觀分析鳳山區地理區位及交通系統的分佈情形,擇定4處設置危老重建服務據點,提高民眾洽詢的交通易達性;善用民間專業機構的優質人力投入,鳳山區的4處危老重建服務據點,每處均有5位年輕且有熱忱的在地建築師,為民眾提供合法房屋及危老重建申辦一條龍的專業服務,再由各服務據點工作小組主動探訪潛在申請戶,深入瞭解民眾需求,以提供量身打造的細膩服務。

    #危老重建申辦一條龍 合法房屋證明最短3天核發#
    民眾只要填妥合法房屋證明申請書,並備妥建築物現況彩色照片、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即可洽工務局申請,且隨到隨辦,僅需3工作天即可核發合法房屋證明。

    感謝許智傑立委、林智鴻議員、陳慧文議員、鄭安秝議員、張漢忠議員服務處代表、李雅靜議員服務處代表、黃捷議員服務處代表及等到場關心,相信這些努力必能免除市民朋友對於申辦過程繁複冗長的疑慮,願意透過都更危老重建的手段,為自己及家人創造出安心居住的優質空間,也讓城市發展腳步得以大步向前,讓居於原縣市交界的鳳山區,能夠一躍成為新興發展的城市精華地帶,真正為市府及市民帶來雙贏。

    #鳳山區合法房屋認定
    #鳳山市中心區開啟危老重建都更推動契機
    #危老重建都更專案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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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16 07:1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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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益勸募條例
    修正日期: 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社會救助及社工目
    第 1 條
    為有效管理勸募行為,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以促進社會公益,保障捐款人
    權益,特制定本條例。
    第 2 條
    本條例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公益:指不特定多數人的利益。
    二、非營利團體:指非以營利為目的,從事第八條公益事業,依法立案之
    民間團體。
    第 3 條
    除下列行為外,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或接受捐贈之勸募行為及其管理
    ,依本條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從事政治活動之團體或個人,基於募集政治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財
    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二、宗教團體、寺廟、教堂或個人,基於募集宗教活動經費之目的,募集
    財物或接受捐贈之行為。
    第 4 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
    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5 條
    本條例所稱勸募團體如下:
    一、公立學校。
    二、行政法人。
    三、公益性社團法人。
    四、財團法人。
    各級政府機關 (構) 得基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
    發起勸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第 6 條
    各級政府機關 (構) 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前條第二項之勸募:
    一、開立收據。
    二、定期辦理公開徵信。
    三、依指定之用途使用。
    前項政府機關 (構) 有上級機關者,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將辦理情
    形函報上級機關備查。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向會員或所屬人員募集財物、接受其主動捐贈或
    接受外界主動捐贈者,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公立學校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
    個月、其他勸募團體於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辦理情形及收支決算函報
    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備查。
    第 7 條
    勸募團體基於公益目的募集財物 (以下簡稱勸募活動) ,應備具申請書及
    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
    勸募活動跨越直轄市或縣 (市) 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前項申請許可及補辦申請許可之程序、期限、應檢附文件、許可事項及其
    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8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以下列用途為限:
    一、社會福利事業。
    二、教育文化事業。
    三、社會慈善事業。
    四、援外或國際人道救援。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事業。
    第 9 條
    勸募團體於最近三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予勸募許可:
    一、違反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

    二、有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其勸募許可。但其負責人
    或代表人經無罪判決確定者,不在此限。
    三、有第十條第二款、第三款或第十一條規定情形,經主管機關廢止或撤
    銷其勸募許可。
    第 10 條
    勸募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一、勸募團體之負責人或代表人因進行勸募涉犯罪嫌疑,經提起公訴。
    二、依第十六條規定開立之收據,記載不實。
    三、違反會務、業務及財務相關法令,情節重大。
    第 11 條
    勸募團體申請勸募活動許可之文件有不實之情形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勸
    募許可。
    第 12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期間,最長為一年。
    第 13 條
    勸募團體應於郵局或金融機構開立捐款專戶,並於勸募活動開始後七日內
    報主管機關備查。但公立學校開立捐款專戶,以代理公庫之金融機構為限

    第 14 條
    勸募行為不得以強制攤派或其他強迫方式為之。亦不得向因職務上或業務
    上關係有服從義務或受監督之人強行為之。
    第 15 條
    勸募團體所屬人員進行勸募活動時,應主動出示主管機關許可文件及該勸
    募團體製發之工作證。但以媒體方式宣傳者,得僅載明或敘明勸募許可文
    號。
    第 16 條
    勸募團體收受勸募所得財物,應開立收據,並載明勸募許可文號、捐贈人
    、捐贈金額或物品及捐贈日期。
    第 17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之必要支出,得於下列範圍內,由勸募活動所得支
    應:
    一、勸募活動所得在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者,為百分之十五。
    二、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未逾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一
    百五十萬元加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部分之百分之八。
    三、勸募活動所得超過新臺幣一億元者,為新臺幣八百七十萬元加超過新
    臺幣一億元部分之百分之一。
    前項勸募所得為金錢以外之物品者,應依捐贈時之時價折算之。
    第 18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期滿之翌日起三十日內,將捐贈人捐贈資料、勸募
    活動所得與收支報告公告及公開徵信,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項勸募活動所得金額,開支新臺幣一萬元以上者,應以支票或經由郵局
    、金融機構匯款為之,不得使用現金。
    第 19 條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財物,應依主管機關許可之勸募活動所得財物
    使用計畫使用,不得移作他用。
    如有賸餘,得於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個月內,依原勸募活動之同類目的擬具
    使用計畫書,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動支。
    前項之賸餘款項再執行期限,不得超過三年。
    第 20 條
    勸募團體應於勸募活動所得財物使用計畫執行完竣後三十日內,將其使用
    情形提經理事會或董事會通過後公告及公開徵信,連同成果報告、支出明
    細及相關證明文件,報主管機關備查。但有正當理由者,得申請延長,其
    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勸募團體應將前項備查資料在主管機關網站公告,主管機關並定期辦理年
    度查核。
    第 21 條
    主管機關得隨時檢查勸募活動辦理情形及相關帳冊,勸募團體及其所屬人
    員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第 22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將勸募所得財物返還捐贈人: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但於撤銷或廢止前,已依原
    許可目的使用之財物,經查證屬實者,不在此限。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而為勸募活動。
    五、違反第十四條規定。
    前項財物難以返還,經報請主管機關認定者,應繳交主管機關,依原勸募
    活動計畫或相關目的執行,並得委託相關團體執行之。
    勸募團體辦理勸募活動所得之賸餘財物,因勸募團體解散或未依第十九條
    規定辦理者,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第 23 條
    主管機關應將已核定之勸募活動、其所得及使用情形等資料予以上網公告

    第 24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
    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違規事實及其處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
    得按次連續處罰:
    一、非屬第五條規定之勸募主體發起勸募。
    二、勸募活動未經許可。
    三、勸募活動之許可經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仍為勸募活動。
    四、逾許可勸募活動期間,仍為勸募活動。
    前項罰鍰,於勸募團體或其他法人、團體,併罰其負責人或代表人,並公
    告其姓名。
    第 25 條
    違反第十四條規定,經制止仍不遵從者,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
    下罰鍰,經再制止仍不遵從者,得按次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
    其勸募許可。
    第 26 條
    違反第十三條、第十五條至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二條規定者,得予以警告並
    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
    次連續處罰。
    第 27 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
    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強制檢查;情節重大者,並得廢止其勸募許可

    第 28 條
    違反第六條規定者,由其上級機關、許可其設立、立案或監督之機關予以
    警告並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
    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第 29 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者,除依本條例處罰外,其有犯罪嫌疑時,應移送司法機
    關處理。
    第 30 條
    本條例所定之罰鍰,除第二十八條規定者外,由主管機關處罰之。
    第 31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 社團法人申請書 在 Ingay Tali 穎艾達利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01 17:56:24
    有 6 人按讚

    👩🏽‍💻2021友善資訊傳遞 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
     
    2021年,臺南市政府同樣委託專業的 #社團法人台南市聲暉協進會 辦理『聽語障者手語翻譯及同步聽打』服務喔!新的一年,台南市聲暉協進會依然要用❣️最有熱忱、最用心、最專業的態度協助我們達成更友善的資訊傳遞~
     
    ☑️服務對象
    1. 領有身心障礙證明,障礙類別屬聽障、語障或合併聽語障之多重障礙者,設籍外縣市者亦可申請於臺南市轄內使用服務喔!
    2. 需與聽語障者接洽之臺南市政府各機關、警政司法機關、各級學校、醫療院所等公共服務機關(構)或依法登記之非營利組織、事業單位。

    📍服務地點|臺南市內

    ☑️服務時間
    受理申請時間|週二至週六09:00-17:00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日08:00-17:30
     
    ☑️服務流程
    1. 填寫申請書(檢附身心障礙手冊/證明)。
    2. 傳真、E-mail或郵寄申請書至台南市聲暉協進會。
    3. 台南市聲暉協進會確定符合申請資格後回覆。
    4. 指派人員前往約定地點。
    5. 申請者填寫回饋表繳回(服務結束後三天內繳交)。
     
    💡小提醒
    1. 請在需要服務的5天前提出申請唷!
    2. 有改變或取消服務一定要提前通知喔!

    申請表下載及更多資訊🌐社團法人台南市聲暉協進會 網頁
    手語翻譯|https://reurl.cc/rlpKp1
    聽打服務|https://reurl.cc/mdakEV

    📞聯絡方式 台南市聲暉協進會
    電話|(06)200-2524
    傳真|(06)200-6445
    手機|0972-891553(LINE:voiced)
    地址|臺南市北區東豐路491號6樓之6
    E-mail|voiced@voiced.org.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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