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社區規約法律效力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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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社區規約法律效力產品中有2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3萬的網紅地球公民基金會,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氣候緊急挫勒等, 政院修法別再慢】🌏🌪《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自2015年施行至今,效力不彰且已無法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的緊急現狀,因此民間團體與立委提出《氣候變遷行動法》修法,至今各黨共提出7個修法版本,卻卡在缺乏行政院的版本無法啟動修法。 聯合國最新發布的氣候變遷報告,提醒各國面對氣候變遷應...

  • 社區規約法律效力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8-31 18:1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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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氣候緊急挫勒等, 政院修法別再慢】🌏🌪《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自2015年施行至今,效力不彰且已無法因應全球氣候變遷的緊急現狀,因此民間團體與立委提出《氣候變遷行動法》修法,至今各黨共提出7個修法版本,卻卡在缺乏行政院的版本無法啟動修法。

    聯合國最新發布的氣候變遷報告,提醒各國面對氣候變遷應立即提出策略,全球已有12國將「2050淨零排放」入法,歐盟也將徵收碳稅,台灣若不儘速啟動修法,恐在國際貿易市場失去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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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聞稿全文請上👉 https://bit.ly/3yvJT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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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辦團體:
    台灣青年氣候聯盟TWYCC(Taiwan Youth Climate Coalition)、台灣環境規劃協會、地球公民基金會、荒野保護協會、彰化縣環境保護聯盟、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臺灣學生聯合會、環境正義基金會 Environmental Justice Foundation, EJF、環境權保障基金會 Environmental rights foundation, ERF、綠色公民行動聯盟Green Citizens' Action Alliance、Greenpeace 綠色和平 (台灣網站)

    聲援團體:
    台灣再生能源推動聯盟 、 Wild at Heart Taiwan 台灣蠻野心足生態協會 、 環境法律人協會 Environmental Jurists Association, EJA 、 臺灣民主永續平台 Taiwan Platform for Democratic Sustainability 、 台灣樹人會 、 台灣教師聯盟 Union of Taiwan Teachers 、 看守台灣協會 Taiwan Watch Institute 、 島國前進 Taiwan March 、 主婦聯盟台中分會 、 社團法人台灣親子共學教育促進會 、藻礁公投推動聯盟(珍愛桃園藻礁)、 漁民權益暨環境永續中心 Taiwan Ocean and Environmental Sustainability Law Center 、 主婦聯盟環境保護基金會 、 台灣勞工陣線協會 、 綠主張綠電合作社 、 國際特赦組織 台灣分會 Amnesty International Taiwan 、 珍古德教育及保育協會 Jane Goodall Institute Taiwan 、 社團法人新北市愛鄉協會 林口社區大學 、 台灣非營利組織產業工會(ngo工會) 、 台灣少年權益與福利促進聯盟 、 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 TAEDP 、 野薑花公民協會 、 北市大學生會University Of Taipei Student Association 、 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 高師大學生會、 南華大學學生會 NHUSA 、 麥仔簝文化協會 Mailiao 、環保聯盟台東分會、台灣永續聯盟、彰化縣綠色資源人文保育協會、 人權公約施行監督聯盟Covenants Watch 、彰化縣公害防治協會、 台灣制憲基金會 TNC 、 台灣性別平等教育協會 Tgeea (Taiwan Gender Equity Education Association) 、台灣西海岸保育聯盟、彰化海岸保育行動聯盟、 苑裡掀海風 、 耘林藝術人文生態關懷協會 、 千里步道 、 爭好氣聯盟 、 永社 Taiwan Forever Association 、 台灣水資源保育聯盟 、 國立臺東大學學生會 、噪音管制關懷者聯盟、 台灣環境保護聯盟-Tepu 、 350 Taiwan 、 社團法人台灣公民自主發電行動聯盟、反雙溪水庫聯盟、消防員工作權益促進會、台灣健康空氣行動聯盟、惜根台灣協會、西藏台灣人權連線,彰化縣醫療界聯盟、台灣陪審團協會(陸續增加中....)

  • 社區規約法律效力 在 元照出版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7-14 08: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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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事實務選編】 #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
     
    本期曾品傑教授選錄10則民事法實務見解,其中值得留意之裁判有三。
    首先,拋棄私有土地所有權,經辦理塗銷登記,為國有登記,若第三人於該私有土地上有以該所有權為標的物之其他物權,或於該所有權有其他法律上之利益(如承租權或使用權等)者,非經該第三人同意,不得為之。如有違反,應解釋為相對無效,僅第三人得否認該拋棄所有權之效力,故第三人得向國有財產署主張對於系爭土地之使用利益,自非無權占有,亦無不當得利。
     
    其次,在第三人受土地使用之債權契約拘束、其行使所有權又不符民法第148條規定界限之場合,如該債權契約未約定使用對價且難謂有永久無償使用之合意,而無償使用之情事繼續存在,亦顯失公平者,第三人仍得請求返還不當得利。
     
    末者,最高法院透過108年度台上大字第2680號裁定統一法律見解,肯認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規定之懲罰性賠償金賠償範圍,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殊值留意。
      
    📌本期選錄裁判爭點
    ✏民法上之條件與期限應如何區辨?
     
    ✏未登記之水道地浮覆後,在地政機關辦理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前,第三人請求原土地所有人移轉土地所有權時是否存在法律上障礙?
     
    ✏若社區團體成員間訂定之債權契約未拘束土地所有權人,惟該土地所有權人之權利因構成權利濫用受有限制,其得否請求不當得利?
     
    ✏如何區辨勞動契約或承攬契約?
     
    ✏共有人間分管契約所約定占有共有物之特定部分是否須按應有部分換算?又分管契約得否與提供通行權之債權契約併存?
     
    ✏在民法第764條第2項規定增訂前,拋棄物權者是否須經對該物權有法律上利益之第三人同意?
     
    ✏不當得利要件之「無法律上原因」應由何人負舉證責任?
     
    ✏行政機關之私經濟行為是否有消費者保護法之適用?
     
    ✏消費者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1條請求懲罰性賠償金者,其損害額是否同時包含財產上損害及非財產上損害?
     
    ✏當事人對於曾經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得否請求資料之蒐集或處理者加以刪除?
      
      
    完整內容:#月旦法學教室 第225期(2021.7),民事法實務選編/曾品傑教授 
      
    📕本期目錄:http://www.angle.com.tw/magazine/m_single.asp?BKID=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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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社區規約法律效力 在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4-26 09: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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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譚慎格這篇提到的布瑞聲明,就可以知道美國的立場,中華民國政權(依據《一般命令第一號》中的安排)代表盟軍到台澎接受投降這個事實,就足以讓中華民國政權取得治理台澎的合法權限了。

    之前我們也有提醒大家 #國際法小知識

    戰爭停戰接受投降之後呢?接下來會有一件事情就是要進行「軍事佔領」。

    在國際法上一個戰爭要正式結束,交戰雙方他們會簽訂一個和平條約,這和平條約裡面會寫清楚這個戰爭到底最後要怎麼樣去處理,那在從投降到簽署條約這一段期間,你必須要維持相關地區的一個安定、穩定。

    如果說你今天戰勝方他沒有辦法去控制這個戰敗方的領土的話,那戰敗方在他的領土裡面,如果還是有人想要再出來繼續滋事,就是繼續要再開戰,那這戰爭是不會結束的。

    所以中華民國在1945年10月25日來到台澎接受日軍投降,進行軍事佔領治理,是在盟軍安排之下進行治理的,是盟軍《一般命令第一號》,指示到各地去接受日軍投降的這些單位是盟軍的代表,不是國家代表。

    中華民國政府依照《一般命令第一號》是以盟軍代表身分進行軍事佔領,所以不可能透過這個佔領來取得台澎領土主權;佔領者並不會因此取得領土主權,只是事實上的管理行為,領土主權的移轉必須要透過條約明確指出將領土主權轉移,才可以發揮法律效力。

    就像,物業管理公司(代管機構)沒有房屋的所有權(台澎領土主權)但有被授權管理社區,這個授權就是治理權(right)。

    從美國表達的意見來看,讓中華民國政權可以到台澎受降的《一般命令第一號》,就是中華民國政權進行後續佔領代管的根據哦~

    ❣️今天除非當年授權中華民國政權佔領代管的同盟國成員撤銷授權,否則這個授權就會一直有效。

    這邊再順便提醒一下~~

    《舊金山和約》第 6 條 【佔領結束】
    (a).自本條約生效之後,所有盟國佔領軍應儘速自日本撤出,此項撤軍不得晚於本條約生效後 90 日。若日本與盟國締結有關外國軍隊駐紮或保有於日本領土之雙邊或多邊協定者,不受本條規定所限。

    ➡️這條只有提到對日本(這指和約生效後的日本,範圍不包括日本依和約放棄的領土,例如台澎)的佔領在和約生效後 90 天內必須結束。

    所以,之前看到有人主張「美國是主要佔領國」就是根本不懂《舊金山和約》生效,對「日」佔領依第六條結束後,美國的主要佔領國身分就失去意義了喔!

    #題外話
    英國的立場

    👉🏻1955.02.11英國外交部提交內閣傳閱之密件
    外交部 Foreign Office 表示:

    將蔣介石放在那裏(台灣)的安排是讓他到那裏負責為同盟國全體進行軍事占領,等待與日本簽署的和約。或如果和約未對福爾摩沙的地位作出最終處置(實際上沒有),則等待對福爾摩沙的最終處置-這也尚未發生。這項安排並不會讓台澎成為中國的領土。
    “The arrangements made with Chiang Kai-shek put him there on a basis of military occupancy, responsible to the whole body of the Allies, pending a peace treaty with Japan or, if the status of Formosa was not finally settled by that treaty (which it
    was not), then pending an eventual settlement about Formosa—which has not yet taken place. The arrangements did not of themselves constitute the territory Chinese. ”

    CAB 129/73/38; Former Reference: C (55) 38

    涵義:蔣介石在台灣是負責為同盟國全體進行軍事占領,等待最終處置。這項安排並不會讓台澎成為中國的領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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