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磁碟空間不足還有空間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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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磁碟空間不足還有空間 在 我是賀禎禎 - 攝影教學 & 自助旅行 & 數位生活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9-24 09:5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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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攝影139] 細說分鏡 Vol.16
    🎥 影片時間連結:https://youtu.be/3XpWY8Xbe5U?t=221
    🖍正是因為如此,讓我們體驗到,攝影是一個剎那間的永恆
    🖍沒有任何人能複製的他人的感動,
    🖍每一個感動都是私密的,只有自己清楚
    🖍因此我們才如此的著迷

    照片帶來的意義,除了我們眼睛看得到的「 內容」,點線面組成的線條、曲線、圖案,色彩與亮暗表現之外,再加上作者的創作目的,這樣子就代表了這張照片的生命與價值嗎? 當然不只,想一想,是不是每次看自己的照片總是一看再看,縱使說不出千百字形容它對你的好,但若看著他人的作品,他人口沬橫飛地訴說照片的故事,我們也不容易觸動心弦,這代表我相信無論如何,照片與作者、觀者三人之間,總是有完全觸及不到與不同的心境。

    🟥永恆、照片、與我們
    太陽與月亮交際,照片地表上每一生態角落,這地球上沒有任何一樣東西可以長久永恆,萬般生物皆有生命周期,周而復始不斷循環,不過這樣想法也有些狹礙,「非生命」的物體也是有可能「永恆」的保存,就像是「數位照片」就可以透過電磁記錄方式一直保留下去,只要妥善的保存,比如定期的更新硬碟,小心使用,那麼一張數位照片哪怕過了十年、二十年、三十年,他都能一如按下快門那一刻的模樣,「永恆」地保存下去。

    🔹將照片透過拆解,透過電磁特性記錄,這個動作,只是記錄一張照片「01010001…」等二進制的數位資料,只是拼湊成圖案,我們稱為「照片」,若只把照片的「永恆保存」挶限在 0 與 1 的電磁特性記錄,若從這個角度來定義「數位照片的永恆」,就顯十分可惜,因為我們知道,電腦等物理電磁特性,只是保存了照片的「物理形式」,卻無法保存了「代表的意義」,那顯然不足以說服許多人,物理電磁性能如實永恆地記錄照片,一張照片除了這些 01 組成的資料以外,應該還有更多東西才對,沒錯,那就是「照片的故事」。🔹

    就像前數篇文章提到「照片的故事」,就無法透過電磁特性記錄下來,除非像我這樣子的透過電腦、作業系統、中文輸入,將每張照片背後故事保留記錄下像,或著像是這篇文章存在目的 - 將我把這隻影片,每一分鏡、畫面、旁白等,再多說一點「分鏡後面的故事」,再透過數位檔案記錄下來,若能為照片做到這種方式的記錄,我才覺得那達到「永恆」更進一步。

    🟥照片故事的生命
    由於工作的關係,為了寫文、備課,我會有特定目的,在電腦硬碟裡不斷尋找某些照片,這時間的幅度可能一跨就是五年、十年,看到多年前的照片,有時會有一種陌生的感覺 – 像是在看別人的作品一樣陌生,有一種「最熟悉的陌生人」的感觸,這些照片無疑是我親手拍的,卻又有點距離,有些還想得到為何這個角度拍、拍來做什麼,但隨著時間越久,對這張照片解讀的空間也越有限,對一張照片記憶不斷的流失,而且還是數萬張照片,想想是有些可惜、恐怖。

    🔹如果數位照片背後的 0 與 1 能保存所有的照片與故事,那就不會有上面的感觸,以及「照片意義在我們心中滋長」的可能。🔹

    回到「照片背後的故事」這點,今天看這張照片,拍攝當下有了感受,了解為何這麼做、為何這麼拍,按下快門回家欣賞後,同時再為這張照片寫下故事,這樣子就結束了嗎? 不,還差得遠,當你時過境遷,過上好段時間,無意間再翻看同一張照片,你又會對這一張照片的故事,心裡又會有更多不同的感想 – 多年前的照片不變,同時留在照片底下的故事說明也一字不動,它就是電磁特性永恆不變數位記錄特性,但變得是我們,一張照片所帶來意義又更加延伸,好像他會跟隨著我們,隨著我們的人生滋長下去。

    若真的有興趣,做一個實驗 (雖然我自己也沒這麼做過,相信挺好玩的),隨機挑一張最近拍的作品,寫下當下的感受,最好是字數多一點比較能記下更多的想法,過了半年好了,再把檔案打開來欣賞一下,再參考底下的照片故事,也許心裡不會有什麼變動,但如再過個半年、一年、二年再重看這份照片與資料,我相信心裡的感受絕對又更加不同。

    照片與當時寫下的故事都是不變的,變的是我們,一張照片故事,似乎可以又再更加的無止境的延伸下去,若是以這個觀念看待照片的「永恆」,那就沒完沒了,一張照片對自己的意義與價值不斷的增生下去,但我們人生肉體生命有限,直到那一刻,照片生命或許才算是真的結束,自那時才開始「永恆」保留下去。

    而正是如此過程,才會讓我重新體會「照片」「照片故事」與「我們」三者的關係是會不斷的變化,有些照片不但讓我重新回想起當下的感受,更因時間因素產生了模糊的距離,讓日後的我重複看這些照片,賦予了新的感受、價值,這樣子的心情每天都在我的大腦裡不斷的上演類似的劇碼,我才更去想著一些我們常說的「一張照片真的訴說千言萬語嗎?」「照片故事真的一成不變嗎?」「如何保留這樣感動持續下去」…等各個有趣的話題。

    🟥剎那間的永恆
    撰文的今天,我在擷取影片裡的畫面,想想當初製作這影片時,挑選適當的素材放進來,那時在挑選素材,也都是為了要傳達旁白所說的事情,比如說這句話「攝影是一剎那間的永恆」這句好了,為何挑選那張照片,我當然知道為什麼,因為這張照片一定要有一種「多踏一步、快慢一秒就失去眼前畫面的感動」的感受,所以我挑選了一段影片,我走在德國國王湖山林路徑時,不時抬頭欣賞這片湖邊森林的美,不時陽光自林間透射錯落進來的感受,那真的就是「多踏一步」就會錯過一些景像的場景,於是我選了這個片段影片、這張照片來說著「剎那間的永恆」。

    🔹前面說到「永恆」,在我看來你很難去為永恆做一個邊界,我自己的邊界,就是直到我離開人世為止,這張照片所代表真正的故事,到此為止,沒了,再多的他人解讀都是個人多元詮釋,不是我的故事,但如果加個「剎那」兩個字,就更加簡單一些「剎那間的永恆」,就是那一個身體感受環境後的瞬間感受,所按下的快門,產生的照片,將照片生命剪裁至「那一刻」就好,我想還算是可以辦得到「永恆的保存那一刻」。🔹

    意思是,若我們同意照片生命是會伴隨我們不斷的成長 (或是消失),我們只限定「某時、某刻」,也許就那 3-5 秒,那樣子來解讀一張照片「剎那的永恆」就稍微講得通了,至少按下快門當下前後一刻的心情,較不容易隨著我們時間生命的推移,而有太多不同的解讀。

    🟥照片是私密的感動
    到現在看到那張選進影片的照片,仍可回憶我胸前背後滾滾發燙的感覺,那天天氣正好,說不定超過 40 度絕對有的,但好在濃密林間給了旅人遮避的空間,流動的風讓我這一路稍感舒適些,不時仰望、回頭看看身處的環境多麼美好,還可聽到接駁船電動馬達,以及水面波動的聲音,這一路真是享受,若時間再給我多點,我更願意放慢腳步想想「我幹嘛來這裡」「走那麼快幹嘛」「幹嘛帶這多的相機與鏡頭在背後」等等雜念。

    上頭這段短短 188 個字,你能感受多少? 我相信多或少,能帶給你近似的經驗,但與我當下拍下照片的感動仍有不少的距離,一來單單 188 個字是無法說完當下我所有的心情寫照,再乘個 10 倍來到 1880 字放在這裡,只能更拉近你,與「我跟照片」之間的距離,再極端想像一下,你跟我同一時刻走在一起,肩並肩步伐步速一樣,同樣抬起頭來,採著相同的構圖,但這一路來我們對那一刻旅程的感受絕對不同,相同的畫面,採用的曝光決定也不同,「你拍你的,我拍我的」,我們擁有各自對自己照片的感動,當下馬上交換看彼此的作品,還是無法百分之百感受對方心裡的那份心境。

    🔹所以,每張照片帶來的感動,都是無法複製的,也是非常私密的故事,也只有自己最清楚,我們已經重複過類似的經驗無數次,相信你我都有類似的感受過,而這一層「私密的感動」如此的珍貴,而將照片「剎那間的永恆」解放開來,照片故事又隨著生命不斷的滋生出更多意義出來,唯有你與照片之間的「連結」,這種關係才得已存在,他人只能遠遠、盡可能感受,無論如何貼近你,始終只是隔在門外,透過細縫看著你與照片、作品間是如何的相知、相愛。🔹

    我了解這層關係,多麼想為每張照片寫下與照片的連結與故事,但可惜那是一輩子無法做完的功課,我只能盡可能保留其 0 與 1 的電磁特性記錄下來,讓未來不同的我再次看到,除了帶來回憶,也希望給未來的我更多剌激與想像空間..

    🔹「現在拍的照片,都是給未來自己的一份禮物」,當你這麼想,也許你會更珍惜每一張自己拍的照片,無論好壞,不用與他人比較,都是你自己的寶藏、禮物。🔹

    最後再回到一個場景,聽著他人分享作品,無論表達過程如何,我們始終感到「照片與說者」與「我們」之間,還是有很大的距離,怎樣都能抓到說者與照片之間的感動、連結,對我來說,始終還是覺得「故事表達得好如隔層紗,反之表達拙劣如同隔座山」,那樣的感受,而我也能同樣換位思考,當別人聽著我如何分享我的作品,也是有著相同的感覺,最直接的例子就是 – 寫到這裡近 3400 字,你能感受我多少心境上的想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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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磁碟空間不足還有空間 在 邱顯智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0-03 13:4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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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偵查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科技偵查法制公聽會
     
    法務部在上個月月初(8日)公告了「科技偵查法」草案,但因為公告期只有5天,又涉及秘密通訊自由、隱私權及科技資訊權等基本權利,並明文授權包括被稱為「國家木馬」、有著高度爭議的設備端通訊監察在內的偵查手段,而遭到各界抨擊。法務部檢察司林錦村司長也在公告結束後表示,考量各界意見多,將進行研議後,再送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
     
    為了讓官方跟民間在草案能有機會直接對話,我在9月25日星期五開了一場「科技偵查法制修法公聽會」,邀請司法院、法務部、國安局、調查局、廉政署、海巡署和刑事警察局等各執法機關,和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 林永頌律師、台灣人權促進會 Taiwan Association for Human Rights 周冠汝專員、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李宜光律師、台北律師公會 王怡婷律師、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 陳奕廷律師、劍青檢改 林達檢察官,一起交流寶貴的意見。
     
    因為與會來賓的發言都非常全面,為了方便閱讀及掌握爭點,我請助理把與會人員的發言,重新依據議題歸納整理。希望有助於聚焦討論。
    (如果有誤解或任何錯誤,歡迎隨時指正喲!)
     
     ──────────────
     
    【台權會:資訊接露和隱私保障】
     
    台灣人權促進會的周冠汝專員,率先分享國家監控的資訊透明狀況。台權會曾經在加拿大的學術報告中,發現台灣有間諜軟體伺服器,更曾經被偵測到在公共網路上有可以篩選封包、封鎖內容與進行監控的設備,但是從來不知道使用的單位和目的。
     
    除了網路監控之外,還有位置的監控。周專員表示,依據法務部調查局2017-2018年GPS的使用統計資料,監控時間大多沒有超過60天。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超過2個月才有法官保留,會讓大部分的監控都不用經過法官的審查。
     
    周專員強調,問題在於如何監督科技偵查手段的行使,也擔心會如同英國或德國般,促使監控產業的發展。專員表示,立法前應該盤點過去的使用狀況,了解足夠的資訊後,才能和社會溝通並決定調整的方向。
     
    【司改與律師團體:草案規範有所不足】
     
    民間司改會和律師團體,則從法學專業與經驗出發,指出草案有待改進的面向。
     
    1.隱私空間界定狹隘,不符社會通念和司法發展
     
    司改會董事長林永頌律師指出,草案規定非隱私空間就可以拍照、測量、錄音、錄影,但公開場合並不代表沒有個人隱私。此外,法律規定的要件只需要檢察官甚至警察認為「必要時」即可,非常地抽象而不明確,更不需要法官審查,林律師因而質疑是否符合比例原則。
     
    中華民國律師公會全聯會李宜光律師也表示,草案中隱私空間的範圍是被縮小的。一般的搜索,進入大門就要搜索票,但現在庭院也不算隱私空間,因為並非住宅或其他具有隱蔽設施之地上物的內部空間,使得人民的隱私範圍被限縮到限於住家裡面。
     
    台北律師公會王怡婷律師,引用司法院釋字第689號解釋理由,說明現行司法實務已不是用單純物理空間決定隱私保護範圍:「即他人之私密領域及個人資料自主,在公共場域亦有可能受到干擾,而超出可容忍之範圍,該干擾行為亦有加以限制之必要。蓋個人之私人生活及社會活動,隨時受他人持續注視、監看、監聽或公開揭露,其言行舉止及人際互動即難自由從事,致影響其人格之自由發展。」王律師質疑,公寓大廈有開放的大廳,是否也代表國家機關可以在大廳監看人員進出,不構成隱私侵害?這樣是否符合國家應該保障隱私權的作法?另外,公共場所如果能任意監看與聞,也可能涉及到人臉辨識等科技執法的問題。
     
    台灣刑事辯護律師協會陳奕廷律師表示,正如同美國Marshall大法官所言:「隱私不是全有或全無的概念,對個人來說,也不該只有『保有』或『失去』隱私兩種選項。」,草案採取二分法並作為強度設計的標準,會造成誤導。如同大法官解釋意旨所說的,公共領域也有隱私權,不應該再以物理範圍重新界定隱私空間。
     
    2.隱私空間的隱私和第三人的隱私
     
    李宜光律師認為,法案有株連過廣的問題。在對隱私空間的非侵入性偵查,例如對住家使用熱顯像儀的狀況,對先生蒐證時,配偶子女也會被偵測到。此外,蒐證還有馬賽克式的狀況,個人的行蹤和軌跡會被偵測到,並從破碎的拼圖變成一個完整的面,對隱私侵害很大,而且實施時間很長,可能無法通過比例原則的檢驗。
     
    陳奕廷律師指出,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13條已經明文禁止在私人住宅竊錄影音的「大監聽」。雖然科技偵查法的規定沒有涉及錄音,但一舉一動,無論洗澡、親密活動或其他人的資訊,都可以用如熱像儀等儀器一覽無遺。國家就像隱形人在旁邊看你活動,是對隱私更強大的侵害,也是大監聽的復活。陳律師認為,原則上要全面禁止,例外也要有更嚴格於通保法的規定。
     
    3.位置追蹤與隱私保障
     
    對於GPS等位置追蹤的偵查手段,草案規定的要件是「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且實施超過兩個月的話,要由檢察官聲請法院同意。對此,林永頌律師質疑無需法官保留的兩個月時間過長。陳奕廷律師也強調,這些監控不是驚鴻一瞥,是長期大量的監控,資訊量差異很大,因此要有令狀原則、通報紀錄和僅供本案使用等限制。王怡婷律師也指出了「必要時」沒有客觀標準的問題。
     
    4.層級化法官保留
     
    李宜光律師表示,針對科技偵查的必要性,規範方式有三種程度類型:「有必要」、「有相當理由」和「有事實足認」。如果「有必要」並且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就能認定,範圍真的太大,在比例原則和法官保留等要件上要重新思考。
     
    陳奕廷律師則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不亞於監聽錄音,包括照片、影片和檔案,都有機會透過草案第14條的規定授權獲取,遠比掛線監聽的範圍更大更多,並質疑草案規定比傳統監聽還要寬鬆。
     
    5.違法取證怎麼辦?
     
    王怡婷律師質疑,刑法第307條違法搜索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為什麼草案規定違法實施設備端通訊監察和洩密是告訴乃論之罪?甚至在某些狀況下,可以不用事後通知受監察人,又怎麼提出告訴?陳奕廷律師也認為,告訴乃論之罪的設計,律己從寬到極致,刑度上還可能比通保法的規定少,因為沒有「意圖營利」的加重規定,並質疑這樣的刑責程度能否有效嚇阻公務員濫權。

    在證據能力上,陳奕廷律師指出通保法第18-1條有「不得作為證據」(證據的絕對排除)的規定,但是草案第27條所規定科技偵查法實施前蒐證證據的證據能力,卻是採用權衡之相對排除的方式,是否能有效遏止國家機關違法蒐證,也有待釐清。此外,德國有外部中立單位的審查。草案條文規定監聽後要移除程式,有沒有任何監督機制存在?陳律師並主張應考量由中立客觀的單位,進行科技上的監督與管考。
     
    6.法律體系
     
    在法律體系上,林永頌律師、王怡婷律師和陳奕廷律師都指出,設備端通訊監察以及數位證據的蒐集和保全等規定,涉及到既有通保法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事項,也都涉及對秘密通訊自由的干預,草案更相當程度地準用了通保法的規定,並質疑是否修正整合修正通保法的規定,是更完整妥當的立法方式。
     
    林永頌律師進一步表示,強制處分是程序法重要的概念,以目前的規範來看,應該由司法院提出法案,而且司法院會相對重視相關的法律原則──法務部不是不重視,但同時也有犯罪防治的業務目的。
     
    【劍青檢改:犯罪訴追與合法性監督】
     
    除了律師團體與人權團體,改革派檢察官的代表──劍青檢改的林達檢察官,也以基層檢察官的角度表達意見。林達檢察官表示,從檢察官的角度來看,能立法是好事。因為立法是限制國家權力的作法,也就是保障人民基本權。如果沒有立法,執法人員可能有兩種不同的心態,一種是法律沒有規定所以都可以做,另一種是沒有規定都不能做,但實務上前者比較多。此外,沒有立法的狀況下,也無法統計、知悉使用狀況,立法才能納入管制。只是,談到立法就會走入細節,就會有相關爭議。
     
    對於科技偵查在實務上的需求,林達檢察官舉出了海上走私、盜採林木、製毒工廠和先前發生的略誘少女案件為例,因為環境與犯罪模式的特殊性,如果沒有相應的科技偵查手段,諸如GPS、M化車、空拍機和熱顯像儀等科技設備幫助,就會難以偵查犯罪。
     
    最後,林達檢察官認為,應該思考是否要全部法官保留。全面法官保留是很極端的作法,案件也會衝進法院。然而,國家法律必須考量到司法資源分配的問題,而需要層級化的法官保留。林達檢察官也表示,要和各界溝通對檢察官的信任程度。其實在檢察官的工作上,常常和司法警察發生爭執,因為檢察官對於蒐證程度和證據調查的聲請,有著很高強度的合法性控制。
     
    【執法機關:科技進步與偵查障礙】
     
    執法機關各自分享了第一線人員的經驗和困境。國安局人員表示,當遇到境外敵對勢力的威脅作為時,例如網路駭侵行為,傳統偵查有其不足,而有更新法律的必要。法務部廉政署肅貪組蔡旻峰副組長,指出了傳統通訊監察法制面對現代網路通訊應用的無力,除了無法及時掌握行賄的關鍵證據之外,還必須出動大量人力蒐證,而無法在更多貪瀆案件多所著墨。
     
    法務部調查局廉政處蘇子廉副處長表示,科技偵查作為往往涉及人民基本權的干預,所以執法機關需要法律授權才能確保符合憲法法治國原則。民眾期待司法警政機關抓壞人維護治安,但是偵查法令的設計似乎跟不上科技演進,例如通保法不及於加密的通訊軟體,就造成犯罪的死角,並強調犯罪者和偵查者必須武器平等。
     
    海巡署孫世亮副組長強調,傳統偵查手段有時效延宕績效不彰和精準度不及的窘境,而如果有完整的證據,就可以避免誤判,讓嫌疑人證據確鑿或避免冤情。海巡署犯罪偵查科陳佐霖科長則以盜運砂石為例,表示嫌疑船隻一出海,就會關閉自動識別系統(Automatic Identification System,AIS),造成追查困難。因為法院認為要有法律授權才能使用GPS,海巡人員也就不能使用GPS調查。另外,海巡執法面積有13個台灣大,沒有科技偵查,很難阻絕犯罪於境外。
     
    刑事警察局謝有筆科長表示,犯罪者為了躲避查緝,除了採用通訊軟體進行聯絡,工廠也在偏鄉或人煙稀少的地方。在沒有掌握的狀況下進行跟監,除了會被懷疑而撤掉工廠,也有警察人身安全的問題。因此,警方需要不受人力和時間限制的偵查手段,例如監視攝錄定位追蹤等方法,讓警方能掌握相關犯罪情資。
     
    法務部林錦村司長表示,科技偵查的立法,是因為基層執法人員遇到困境。犯罪組織用先進科技躲避查緝,也要思考給執法部門相對應的科技偵辦犯罪。林司長強調,在給予執法部門科技偵查手段的同時,難免對人權有所侵害,並認為要兼顧犯罪調查和人權保障的面向。
     
    林司長也對草案的立法體制進行了回應。法務部之所以不修正通保法和刑事訴訟法,是因為通保法規範的是通訊秘密,GPS等科技偵查方法並不是通訊秘密的範圍。此外,設備端通訊監察不是台灣獨創,德國、奧地利、瑞士等國家都有。司長也表示,科技辦案難免會侵害權益,是否能依照侵害程度層級化法官保留。司長還特別說明,科技偵查是以刑事犯罪為前提,如果沒有取得令狀,很多無關的資訊應該立即銷毀,偵查結束後,設備端軟體要移除,其他檔案如照片行事曆等也不得使用。而未來將會建立流程,也會有不辦案的中立獨立的專責機關,並會強化資安的保障。
     
    【司法院:保護人權與建立制度】
    司法院的楊明佳法官表示,刑事訴訟法、通保法和科技偵查法等各部法律,如果標準不能齊一,會有操作上的混亂與困難。而在層級化法律保留上,應該從侵害基本權的種類和程度思考。例如刑事訴訟法上的搜索扣押,可能侵害到財產權和居住安寧,通訊監察則涉及秘密通訊自由和隱私權。至於科技偵查就可能非常廣泛,目前有熱顯像、M化車等設備,不知道未來還會有什麼。從這個角度來看,應該將科技偵查規定在刑事訴訟法,或考慮用一部特別法將所有科技偵查進行統合性規範。
     
    顧正德法官則認為,無論規定在哪部法律,最重要是內容,法制要完善,監督機制也必須有事後檢驗。顧法官並認為,採用專法較能進行完整的體系規範。在立法上,顧法官認為科技偵查有科技和偵查的兩個面向,最後也要回歸法律面和偵查機關的需求,法務部或偵查機關會更清楚知道犯罪人的手法和犯罪困境,以及必須借用哪些科技手段。
     
    楊明佳法官另外指出,科技偵查要考慮隱私權侵害的程度。草案對於隱私空間的區分方式,可能會造成人民權利侵害的結果。此外,也要考量偵查方法究竟是秘密還是公開為之,更要考慮時間長短是否合理,或者有更細緻的規劃。楊法官並引述司法院釋字第631號解釋解釋文:「國家採取限制手段時,除應有法律依據外,限制之要件應具體、明確,不得逾越必要之範圍,所踐行之程序並應合理、正當,方符憲法保護人民秘密通訊自由之意旨。」,強調要件要儘可能合理明確。
     
    楊明佳法官認為,監督機制也很重要。在通保法上,通訊監察分成建置機關和執行機關。建置機關的資訊是客觀而無法人為調整的,同時搭配相關的監督考核機制,讓建置機關的運作可以公正客觀。但目前科技偵查法草案的規定,大部分是誰有設備就可以做。例如手上有高倍數相機,就能對人家家裡拍照,有M化車就能今天開甲地明天開乙地。楊法官並質疑,如何透過事後監察達到有效管控。此外,證據能力的部分,草案第27條和刑事訴訟法第158-4條都是權衡的方式,是否還要在草案規定、目的是什麼。
     
    顧正德法官也針對草案中的各種偵查手段提出其看法。首先,科技設備在特性上可以長時間進行紀錄,也可以進行分析,甚至可以侵入隱私空間偵查。而即使是非隱私空間,長時間的監看累積,也可以呈現圖像式的生活模式,就是憲法所要保障的隱私權範圍──時間短暫可能沒有侵害,累積到一定量時就會有侵害,所以沒有法官保留就會有違憲之虞。

    關於戶外的非隱私空間,顧法官表示還是有合理隱私期待的可能性。至於法官保留的時間長短可以再詳細討論,例如德國規定實施連續24小時或者間斷實施2日,就要法官保留。而科技偵查法草案規定,追蹤位置在2個月以內是檢察官保留,超過才是法官保留,時間會不會太長?時間又要如何計算和監督?顧法官並提出警告,如果沒有做好,會等於空白授權。

    此外,顧法官認為,依法院的見解,GPS和M化車會侵害人民隱私權和資訊自主權,裝設裝置也侵害財產權,可能一開始就有法官介入的必要。也要進一步思考,人臉辨識能否使用在追蹤位置?外國有在進行,但會傷及無辜,因此雖然要允許追蹤位置的科技偵查手段,但有些手段是否也應該禁止呢?

    至於對隱私空間的科技偵查,顧法官指出,問題首先在於是否允許國家透過科技手段偵查屋內隱私。如果真的有必要,除了法官保留,也要提高門檻和建立監督機制。草案雖然採取相對法官保留的立法模式,如果只需要「相當理由」,可能也無法發揮司法審查的功能。另外,如果未來技術允許,是否可以允許從戶外透過網路打開屋內的手機鏡頭或麥克風?如果不允許,或許要立法絕對禁止。

    最後,關於設備端通訊監察的部分,顧法官認為這也是一種通訊監察,並建議可以放入通保法,不要立在專法再準用。此外,顧法官也質疑技術上是否能做到只擷取通訊隱私,以及如何區別通訊隱私和其他隱私(包括照片或上網紀錄等個人隱私)。如果要用人工識別而可以事前接觸資料,就會有問題。
     
    除了前面的議題,還有兩個問題被熱烈討論了一番。
     
    【問題1:電磁紀錄搜索扣押,會不會及於雲端資料?】

    周冠汝專員對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提出質疑。首先是透明程度的問題。周專員問道:過去台權會在看統計資料時,搜索票部分的電磁紀錄統計,有多少只涉及裝置,又有多少是取得裝置後再進入其他設備或登入雲端硬碟?周專員表示,如果搜索票聲請書單純只寫電磁紀錄,法官可能很難衡量侵害程度。第二,是否能搜索遠端電腦或雲端資料,涉及存取權的問題。例如協作的文件,是不是屬於通訊的一部分?而且雲端資料也不是單一個人擁有存取權限。周專員也質疑,會不會建置資料庫,供本案或他案使用?王怡婷律師也詢問,電磁紀錄的搜索扣押,是否包括網路銀行的帳號密碼和連接後的交易資訊。

    黃致中檢察官說明表示,對於電磁紀錄的搜索統計資料要再確認,但應該沒有單獨統計雲端的部分。而草案關於電磁紀錄搜索扣押範圍的部分,只是澄清性的規定,立法理由也說明是現行刑事訴訟法的補充性規定,所以不會成為遠端搜索的授權依據。至於協作文件的取得,和通訊並沒有關係,因為不是監視製作文件的往來過程。最後,設備端通訊監察的相關規定,是從通保法移植而來,因此不會包括諸如輸入帳號密碼等通訊以外的事項。如果會造成這樣的誤解,會回去研究怎麼樣不造成誤解。

    林達檢察官也分享辦案的實務經驗。在偵查機關扣押手機後,會先用飛航模式斷開連線,避免檔案被從遠端消除。而遠端空間的規範,還涉及到軟體的具體功能,例如把擋案存在手機裡,或手機上只有檔名和路徑──如果涵攝到具體案例,就有很多特殊的功能。

    陳奕廷律師質疑,搜索票有空間上限制,那如果要搜索電磁紀錄,是要在搜索票上表明針對具體硬體,還是可以對遠端附帶設備進行附帶搜索?美國法上正反意見都有,是有爭議的事項,是否能立法直接包含呢?就像搜索到鑰匙,是不是可以拿鑰匙去把門打開?

    【問題2:對隱私空間進行科技偵查的重罪原則?】

    李宜光律師表示,對隱私空間應該要特別重視,但是草案第9條第1項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犯罪,就能採取對隱私空間的監控,連竊盜和傷害罪等輕罪都會包含在裡面,因而質疑是否有寫錯字,並主張應該改成「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務部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這條規定並沒有寫錯,如果認為範圍過大可以討論。而如果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和誘罪就完全不能用,所以在討論犯罪範圍時,應該要思考哪些犯罪會用到這樣的偵查手段。法務部李濠松副司長補充說明,通保法關於調取票的要件,就是規定最「重」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通訊監察書才是最「輕」本刑,這是因為隱私權干預程度不同,就設定不同的門檻。

    對此,陳奕廷律師認為,該規定是「大監聽」的復活,因此不是法官保留的問題,而是國家能不能做的問題,並對本條規定持保留態度。

    李宜光律師更表示訝異,最重本刑三年以上的話,傷害罪等輕罪就能適用。另外,該規定涉及隱私空間,要件也只是「相當理由」,對人權的侵害將難以想像,因為條件寬鬆、罪名很輕,侵害範圍又是隱私空間,手段也有錄影,時間更可以到30天,所以從憲法來看,很難通過比例原則的挑戰。此外,在一般人可以共見共聞的範圍內,雖然沒有隱私權的保障,但一般是指在民事法律的狀況。國家動用公權力監察人民隱私,應該受到更嚴格的限制。李律師並認為,只要是有隱私的合理期待,就像美國大法官說的,就應該要聲請令狀向法院聲請。如果有可能侵害隱私空間,應該檢具證據向法院聲請,而不要任意為之。

    林永頌律師則表示,在法律設計上,不是只有「最重本刑」或「最輕本刑」的規範方式,如果有犯罪具體情形上有其需要,那就明列出來。

    ──────────────

    快樂的時光過得特別快,在經過了三個多小時的假公聽會真研討會之後,又到了時間吃午餐。我相信,這樣一場面對面的公聽會,是促進官方和民間理性討論和完善制度最好的方式,更期待未來在規範的制定和政策的研擬上,能有更多對話而非衝突的空間。

  • 磁碟空間不足還有空間 在 李子森 Eason Lee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7-10-02 13:2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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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安安🙋🏻‍♂️
    想請教有用iPhone的大大們
    因為我手機空間不足
    所以買了iCloud雲端容量200ɢ

    然後...
    就一直停在這個畫面....
    「磁碟空間不足-正在上傳21118項目」
    好幾個小時了...

    請問這樣是正常的嗎?
    還是要唱歌給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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