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確定提撥制定義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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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確定提撥制定義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6萬的網紅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重磅專訪 Part 1&2》不只廢核廢煤 德國實現「2050碳中和」還有秘密武器.....(11/25/2020 風傳媒) Part 1 - 德國大力發展氫能,在重工業、航空、航海與陸路重型貨物運輸等行業大量使用氫能,目標是成為全球生產綠色氫能的領先者,在2050年實現碳中和。 (謝錦芳 報導)...

  • 確定提撥制定義 在 媽媽監督核電廠聯盟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0-11-25 11: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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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磅專訪 Part 1&2》不只廢核廢煤 德國實現「2050碳中和」還有秘密武器.....(11/25/2020 風傳媒)

    Part 1 - 德國大力發展氫能,在重工業、航空、航海與陸路重型貨物運輸等行業大量使用氫能,目標是成為全球生產綠色氫能的領先者,在2050年實現碳中和。

    (謝錦芳 報導)德國預定2022年底前廢棄核能,2038年底前廢煤,廢核又廢煤,德國能夠完成這個艱鉅的任務嗎?德國經濟能源部能源政策司長赫登(Thorsten Herdan)接受《風傳媒》專訪時指出,德國有信心在2022年底前關閉剩下的3座核電廠,完全廢核,並逐步廢棄煤,全力發展氫能,將在重工業、航空、航海與陸路重型貨物運輸等行業大量使用氫能,成為全球生產綠色氫能的領先者,在2050年實現碳中和。

    歐盟、德國均承諾,要在2050年達成碳中和(碳中和係指在能源、交通、農業和工業過程中,平衡二氧化碳排放與清除,或完全消除二氧化碳排放,實現二氧化碳淨零排放、碳足跡為零)。為了達成這項目標,德國在廢核、廢煤之外,必須有更積極的作為,發展氫能成為德國的秘密武器。德國聯邦政府6月通過「國家氫能戰略」,將投入70億歐元推動氫能科技,另提撥20億歐元促進氫能跨國合作,合計90億歐元,全力發展氫能,以取代化石燃料。

    砸70億歐元推氫能科技 尋求與台合作

    為發展氫經濟,擴大市場規模,德國積極尋求與台灣合作的機會。赫登自2014年6月起擔任德國聯邦政府經濟能源部能源政策司長,負責能源轉型大工程。他表示,近年德國在經濟成長與電力需求方面已明顯脫鉤;發展氫能是一項結合工業、能源轉型與氣候保護的重要政策。以下為赫登接受專訪摘要。

    問:德國聯邦政府批准「國家氫能戰略」的主要推動力是什麼?

    答:德國和歐盟設定了氣候保護目標,亦即2050年要實現氣候中和。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必須對不能或只能困難地電氣化的產業進行脫碳。 我們堅信,必須在重工業、航空、航海和陸路重型貨物運輸等行業中大量地使用氫能,才能夠實現氣候中和的目標。

    氫氣是一種未來技術,我們希望建立一個全球氫能市場,擴大其使用範圍和產能,從而降低成本。

    我們將「國家氫能戰略」(NWS)視為一項工業政策的策略,德國企業在整個價值鏈中是生產綠氫技術的全球領先者,擴大氫能的使用範圍可為這些公司提供巨大的商機。

    快速拓展加氫站網絡 發展氫能車

    問:德國聯邦政府如何推動氫能車?

    答:依「國家氫能戰略」方案,交通運輸領域是策略的重點之一。 在這一領域裡我們規劃9項具體措施,以擴大氫能市場和燃料電池技術的市場。 氫能可為減少交通運輸領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做出重大貢獻。

    最重要的是擴展氫能基礎設施,這樣才能使氫能驅動的車輛在德國立足穩固。 目前,德國僅次於日本,是全球加氫站數量最多的國家,截至2020年11月共有86個加氫站。我們的目標是進一步快速擴展加氫站網絡。

    除此之外,我們支持產業界在交通運輸領域使用氫技術,並資助用於運輸的氫能技術和燃料電池技術的開發、構想、市場準備和採購。

    擴大市場規模 預估氫能成本將下滑

    問:現階段氫能成本極高,如何鼓勵企業使用氫能?

    答:的確,目前氫能價格昂貴,不過,我們早期開始發展再生能源時的成本是現在的10倍,我們預期氫能的發展也有相同趨勢,氫能的成本未來有大幅下降的潛力。再生能源價格下滑很快,以海上風電為例,德國最近一輪競標價格是以市價交易,政府不必提供政策補貼,因此,我預估氫能價格會進一步下滑。

    此外,德國政府初期會提供綠色氫能政策補貼,會使氫能的成本下降,目前較大的問題是如何把氫能輸送到最終使用者。

    確保能源供需平衡 德國做了這些事

    問:再生能源受制於天氣因素和儲存問題,有其局限性。德國聯邦政府使用氫能來協助能源供需平衡並支持再生能源的計畫是什麼?

    答:德國的再生能源占總發電量比率大幅上升,供電品質保持在最高水準。2020年上半年,德國再生能源供應大約一半的電力需求;在2019年時,這一比率已超過40%。與上一個年度相比,2019年每個消費者的斷電時間減少了1.71分鐘,降至了12.20分鐘。這是自2006年首次發布斷電數據以來的最低停電時間。

    為了確保供電安全,電力系統必須具備靈活彈性。發電廠商和消費者需要一些激勵措施,靈活地生產和消耗能源。我們的電力市場製定了這些激勵措施,以便在沒風、沒太陽而電力的需求卻特別高時,發電廠商可以在市場上獲得更高的價格。

    在靈活的電力系統裡,把電力儲存或氫動力發電廠以及其他靈活的電力生產廠商都考慮進去了。如果將來對用電靈活性的需求增加,靈活的電力生產廠商在市場上可以鞏固自己靈活又經濟實惠的供電者的地位。這一切將由市場決定。

    ★★★ 【小檔案】德國國家氫能戰略:

    為實現《巴黎氣候協定》的目標,德國、歐盟承諾在2050年達成碳中和。德國聯邦政府於6月10日通過「國家氫能戰略」方案,將投入90億歐元發展氫能,計畫在2040年之前完成10GW的電解綠色氫能,建立氫經濟產業鏈,包括科技、發電、儲存、基礎設施和使用。

    德國預計2038年前完全廢煤,為了成功完成能源轉型,在兼顧能源供給安全性、能源可負擔性與環境相容性等目標,必須採用創新的氣候行動,把目前使用中的化石燃料加以淘汰,氫能成為重要的替代能源,並且以使用再生能源生產的綠色氫能為主。德國聯邦政府預估,未來10年全球與歐盟的氫能市場將大幅成長,零碳的氫能可以進行貿易。為擴大氫能市場規模,必須積極進行跨國合作。

    依德國「國家氫能戰略」,氫能是能源轉型成功的關鍵。氫能可做為能源來源,用於氫燃料電池,驅動氫能運輸。氫能可做為儲能煤介,用於儲存再生能源,有助於平衡再生能源的供需。

    Part 2 - 德國是能源轉型的先驅者,有成功的經驗,也有失敗的經驗,德國經濟能源部能源政策司長赫登指出,「我們發展再生能源電廠時,太慢建設電網等基礎設施,把再生電力輸送到南部地區家戶。」,「我們推動再生能源過程中,太遲做全方位規劃;能源轉型必須全方位思考,將再生能源的供需、能源效率提升和產業結合等做全盤規劃。希望台灣避免犯同樣的錯。」

    「能源轉型的艱鉅任務還沒有結束。這是一項我們堅決奉行且必須代代相傳的任務。」

    (謝錦芳 報導)

    「能源轉型須全面性思考,德國太遲才開始全方位規劃」

    赫登指出,能源轉型問題必須全面性思考,必須將再生能源的發電、能源效率和產業結合做全盤規劃。這意味著規劃基礎設施,例如規劃供電網和供熱網,以及制定法律框架條件時,必須全方位考量,適時布建電網,將再生能源電力輸送到最終使用者。德國太遲才開始做全方位規劃。

    赫登表示,「很長一段時間,我們對市場的信任度不夠。透過資助額度的確定,以及透過強制綠電生產者在市場上出售電力,我們能夠顯著降低再生電力的成本。就海上風電場而言,我們甚至可以完全不必補貼風電生產者。」

    他強調,「國家必須制定長期擴展目標並建立可靠、透明的法律框架條件,以確保規劃安全。最重要的是,為離岸風力發電廠的開發建立透明的框架條件。對於進行這種資本密集型的投資,這是必要的先決條件,以便投資者可以及早為項目募資,以及使得項目得以如期開展。項目開發人員應該及早得知技術規範和標準,以利主管機關和民營廠商進行建設性的合作。」

    核廢料處置經費逾8千億 核電廠運營商負擔

    德國的最後3座核反應爐將於2022年底關閉,德國如何確保電力供應無虞?赫登表示,「有信心可以如期在2022年底前關閉最後的3座反應爐。近年來,德國出口了大量電力,逐步淘汰核電和煤電將使得電力的出口下降。此外,德國有相當高的以天然氣為基礎的產能,迄今為止只有相當有限的程度被使用。我們還在持續擴展各種再生能源。總體而言,即使在完全淘汰核電之後,德國的電力供應還是有保障的。」

    對於核廢料的處置計畫,赫登表示,核電廠運營商有義務自己承擔核電廠的退役和拆除費用,處置和最終儲存由其產生的放射性核廢料的費用也是由核電廠運營商承擔。這筆費用預計將高達240億歐元(相當新台幣8112億元)。核電運營商已將這筆款項提交給聯邦政府,並於2017年將其轉移到一個公法基金,然後再從這個公法基金為臨時和最終儲存核廢料提撥所需資金。 因此,臨時儲存和最終儲存核廢料的實施和融資都與聯邦政府的權限和責任捆綁在一起。

    赫登指出,「在德國,所有類型的放射性廢棄物都將在深層地質結構中進行最終存放。 德國用於永久存放低放射性和中等放射性廢棄物的處置庫已經投入使用了,有些還正在建造中。我們目前正在尋找適合建造高放射性核廢料永久儲存庫的地點。對於此,我們計劃納入廣泛的公眾意見參與。」

    完整內容請見:
    https://www.storm.mg/article/3224969

    https://www.storm.mg/article/3225075

  • 確定提撥制定義 在 立法委員林為洲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7-06-29 14:3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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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瞻不隨便,臨時會不審前瞻】

    今日與許毓仁委員及「經濟民主連合」代表討論由民間團體、學者專家共同提出「國家特別基礎建設條例草案」。本於特別預算應予特別監督,對此份匯集民間擔憂的前瞻條例草案,我們會竭盡最大努力廣召連署,希望立法院不分黨派都能一同為臺灣未來把關。

    我們十分認同該條例草案可概括為三點:(一)根據預算法83-4條,特別預算不該常態化、(二)強化國會監督,建立國會管考重大計畫慣例、(三)建立特別預算制度,未來才能依循此制把關,不能任憑執政黨隨意妄為。

    地方尤其是非六都城市,因財政窘迫更需建設!,而前瞻特別預算本應「為所當為」,做一定要做卻無法用公務預算做的建設,才能發揮特別預算之功能。

    林為洲服務團隊敬啟

    以下為條例內容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行政計畫之擬訂、確定、修訂、廢棄,及其預算之籌劃、編造、審議、執行,特制定本條例。
    前項國家特別基礎建設,係指行政院經檢討國家發展長期展望、中程國家發展計畫、中程資源分配方針及各主管機關中程施政計畫後,認為有預算法第八十三條第四款不定期或數年一次之重大政事,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者。
    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行政程序法、預算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中央執行機關為編列預算之各部會,地方執行機關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第三條 中央執行機關負責各項具體執行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之研擬、預算編列及推動;地方執行機關負責就其執行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依預算程序配合編列相關預算,經各該直轄市、縣(市)議會通過後動支。

    第四條 行政院提出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其計畫項目應有助以下之目標之重大增進:
    一、增進基礎設施或服務之社會包容性。
    二、平衡區域發展。
    三、提高氣候變遷調適能力。
    四、增進能源及資源使用效率。
    五、減少溫室氣體及污染物質排放量。
    六、增進技術創新及產業轉型。
    七、實現分配正義之人才培育與就業促進。
    前項各款目標之重大增進標準,參考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第五條 行政院擬定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總計畫草案,內容應包括:施政目標、績效指標、現行相關政策及計畫檢討、執行策略、個案計畫概要、經費需求、計畫實施期程、無法以年度預算編列之理由、財源籌措及償債計畫、政策環境影響評估與各類影響評估。
    前項政策環境影響評估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第二十六條。前項各類影響評估應包括社會經濟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性別影響評估、政府財政影響評估,其程序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行政院擬定第一項總計畫草案前,應公開徵求民間提案、廣泛舉辦公聽會。

    第六條 總計畫草案應公開展覽六十日,公開展覽期滿後三十日內民眾得就總計畫草案之內容提出異議。
    行政院應就前項之異議辦理聽證,並依聽證結果以書面作成裁決。
    行政院應參酌聽證結果,調整核定總計畫後公布,並向立法院報告。

    第七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第五條之總計畫提出個案計畫,報請行政院核定,其程序如下:
    一、先期規劃與可行性研究。
    二、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
    三、環境影響評估。
    四、各類影響評估。
    前項第一款應包括技術可行性、市場可行性、法律可行性、土地可行性、經濟可行性、財務可行性、環境可行性、管理可行性及初步財務規劃。
    第一項第二款應包括計畫目標、執行策略、資源需求、營運管理、預期效益、風險管理、選擇方案及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評估,與財源籌措及資金運用之財務計畫。
    第一項第三款之環境影響評估適用環境影響評估法之規定。
    第一項第四款之各類影響評估應包括社會經濟影響評估、人權影響評估、性別影響評估、政府財政影響評估,其程序另經立法程序制定公布之。
    中央執行機關辦理第一項各款事宜,事前應分別舉辦公聽會。
    中央執行機關應彙整第一項各款之報告並公開展覽六十日,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民眾可就各報告之內容提出異議。
    行政院應就前項異議辦理聽證,並依聽證結果以書面作成裁決。
    中央執行機關應參酌裁決內容,調整個案計畫後報行政院核定。

    第八條 行政院原非依本條例程序核定之各項計畫,其一部或全部經納入第六條總計畫者,應重新辦理第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各類影響評估,執行中之個案計畫應檢附績效報告。
    前項各類影響評估及績效報告應併同先前核定之可行性評估、綜合規劃及選擇與替代方案之成本效益分析等報告公開展覽六十日,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民眾可就各報告之內容提出異議。
    中央主管機關應就前述異議事項辦理聽證,並以書面作成裁決。中央執行機關應參酌裁決內容,調整個案計畫後報行政院核定。

    第九條 中央執行機關應依國家特別基礎建設總計畫及行政院核定之個案計畫辦理具體規劃,並依相關規定按計畫期程編列計畫概算及預算。
    個案計畫應依法完成環境影響評估及土地使用變更程序而未完成者,不得編列工程經費預算。
    依本條例提出之計畫概算及預算,編列程序本條例未規範者,準用預算法關於總預算之規定。

    第十條 行政機關依本條例支應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所需經費,以特別預算方式編列,應逐年辦理預算籌編及審議。審議程序準用預算法第四十八、第四十九、第五十一、第五十二、第五十三條之規定。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舉借債務方式辦理,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應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
    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本條例之經費來源為資本收入、公債與賒借收入及以前年度歲計賸餘者,其充作經常支出之比例,不得超過前述經費來源總額之百分之三十。

    第十一條 個案計畫應遵循各級國土計畫之指導,於先期規劃階段,徵詢同級主管機關之意見。
    個案計畫與各級國土計畫所定部門空間發展策略或計畫產生競合時,應報由內政部協調;協調不成時,得報請行政院決定之。

    第十二條 個案計畫執行如涉及土地徵收,土地徵收主管機關於作成徵收處分及補償處分前,應依利害關係人之請求舉辦聽證,確認其合法適當。
    徵收處分及補償處分之相對人不服其處分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在判決確定前,原處分停止執行。
    依本條例執行之國家特別基礎建設計畫,不得實施區段徵收。

    第十三條 個案計畫其總經費需求超過10億元以上者,於先期規劃與可行性評估或綜合規劃階段,至少應提撥規劃經費之百分之五,委託公民團體辦理民眾參與會議。

    第十四條 為監督總計畫及個案計畫之執行,立法院應視計畫性質分組邀集民間團體、學者專家組成計畫施行監督小組,逐年管考計畫執行情形。
    前項計畫施行監督小組,應包括曾針對總計畫或個案計畫提出異議之民間團體、個人代表。

    第十五條 個案計畫經計畫施行監督小組認定執行進度落後、不符公共利益或違背環境影響評估與各類影響評估結論者,得請求中央執行機關或地方執行機關檢討改善。
    前項情形其情節嚴重者,計畫施行監督小組報請立法院決議要求各機關修訂或廢棄其計畫。
    第一、二項情形,計畫施行監督小組得建議將相關人員移送懲戒。

    第十六條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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