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ondine (LearnMus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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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問題] 指導研究生的碩士論文轉投期刊?
時間Sun Feb 7 04:12:35 2016
我看到有一些老師會把她們指導的研究生的碩士論文,直接加以濃縮後,
再轉投期刊,且第一作者會改成老師自己,學生變成第二作者。
請問這種作法,是否合乎學術上的相關法則或版權呢?
請有經驗的人分享一下看法,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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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 aa1010: 有給第二 要謝天跪地了 多的是連前三都掛不上 02/07 04:30
推 verylikeTN: 您覺得哪裡有問題?碩士就是把老師的方向實現不是嗎 02/07 07:11
推 hint: 感覺好像是記者在釣魚耶... 02/07 07:14
推 wildwolf: 學術上的法則就是要記得把碩班學生的名字放上去喔 02/07 07:41
推 setu: 不懂原po的意思 是假設指導教授從頭到尾都沒參與的碩論? 02/07 08:32
推 Choco1107: 每間實驗室規則不一樣,像我們就是寫paper的人掛第一 02/07 08:35
推 setu: 若是如此 那在未經學生同意下 無論是投期刊或是作者順序問題 02/07 08:39
→ setu: 都是很難符合學術道德 但我想這樣的例子不多 02/07 08:39
推 setu: 如果碩論題目老闆有幫忙 內容也有指導 沒多少學術上的問題 02/07 08:42
→ setu: 頂多就是看你得不得老闆的愛 跟老闆機不機車了 XD 02/07 08:42
推 DIDIMIN: 比較多的是不掛學生,為了拍馬屁改掛其他大老 02/07 09:17
推 hint: 要如何證明老闆沒指導? 除非你碩班沒選指導老師... 02/07 09:44
→ hint: 加上用老闆的計畫經費 儀器耗材場地 甚至文章都是老闆跟學長 02/07 09:45
→ hint: 改寫到被期刊接受 總之 我還是認為您在釣魚... 02/07 09:45
→ saltlake: 去察看登那篇文章的期刊關於列名作者的規定 有些期刊 02/07 10:13
→ saltlake: 會用電子郵件通知每個作者 所以才有之前新聞鬧很大的 02/07 10:13
→ saltlake: 陳氏兄弟號稱竄改列名作者電子郵件的事 另外較多期刊 02/07 10:14
→ saltlake: 會要求傳真列名的每個作者簽名表 但也有只要求通訊作者 02/07 10:14
→ saltlake: 簽名的 最後 自己去查我國著作權法關於作者列名相關規定 02/07 10:15
→ keepingtime: 老師掛第一作者不符學術倫理,心態也很可議 02/07 10:15
→ saltlake: 至於作者順序 通常有兩種 一種單純依照作者姓氏拼字順序 02/07 10:16
→ saltlake: 另一種依照學術貢獻順序 當然還有叢林說法是 拳頭大的人 02/07 10:17
→ saltlake: 說了算 02/07 10:17
推 binjon: 畢業就不錯了。。。先生您有事嗎? 02/07 12:07
推 yew: 小弟是認為合法 但是學術倫理的部分要看貢獻掛名 02/07 14:00
推 goodday06: 老師掛第一似乎是怕在升等審核的時候 人家會說話 02/07 14:03
→ goodday06: 說那是你學生拚的 不是你拚的 是這樣嗎? 02/07 14:03
→ goodday06: 為增加審核通過的機會 於是第一通訊都老師掛 02/07 14:06
→ GoldLight: 心理領域走的APA規範有說學位論文改投須以學生為一作 02/07 15:23
推 popstarkirby: 如果是美國,通常通訊作者是出錢跟指導教授,第一作 02/07 16:30
→ popstarkirby: 者是作實驗跟寫文章的人 02/07 16:30
推 uka123ily: 指導跟有貢獻是兩件事 02/07 20:02
推 mmonkeyboyy: 如果是大老 掛久了第一作者大家也都會知道那是怎一 02/07 22:04
→ mmonkeyboyy: 回事 02/07 22:05
→ faerie: 之前不是有人說出錢跟掛名是兩回事... 02/07 23:27
推 realskyer: 這問題太泛了,像是改投的期刊等級也沒設定 02/08 00:08
→ realskyer: 像是國立中後段的碩論,在某些領域如果還能上SSCI 02/08 00:10
→ realskyer: 老師可是要完全投入的(靈界學校更不用說了) 02/08 00:11
推 realskyer: 而若是以中文領域為例,碩論濃縮還能進好期刊,指導 02/08 00:18
→ realskyer: 大多扮演著關鍵角色 02/08 00:19
推 GregMaddux: 碩士論文自己寫的又怎樣 都沒用到老師的想法或經費嗎 02/08 00:39
推 tainanuser: 如果是老師寫,我認為合理。但學生寫,就會有點爭議.. 02/08 00:50
推 fieed: "加以濃縮"表示教授重新寫過,掛第一完全沒有問題。 02/08 06:25
→ saltlake: 重新寫過不必然表示"學術貢獻"足資第一 02/08 09:08
推 katherienven: 版大們單一學生的碩士論文真的可以投SCI?敝實驗室 02/08 09:41
→ katherienven: 都要整合幾屆碩士論文的結果的才能投稿SCI,這樣的 02/08 09:41
→ katherienven: 話老師擺第一作者可以嗎?雖然我都自己都是擺在最一 02/08 09:41
→ katherienven: 個。 02/08 09:41
→ goodday06: sci有不同等級 碩論也有不同等級 所以有可能 02/08 13:11
→ goodday06: 混到用了十幾個碩班一篇都沒投 也是有的 02/08 13:12
→ saltlake: 二樓上先想一下 所謂的學術貢獻是指啥? 至少自己的定義 02/08 13:46
→ saltlake: 畢竟將來有人質疑 是您自己要為自己辯護 之前一堆所謂 02/08 13:47
→ saltlake: 國內的學術大角頭就算有小弟出來護航 最後還不是免不了 02/08 13:48
→ saltlake: 自己出來講話 02/08 13:48
推 PRAM: 很多人都忘了一件事,碩士論文的作者是誰,著作權就在誰手上 02/08 14:28
→ PRAM: 教授要濃縮碩論改投期刊,自己掛第一,學生掛第二(甚或不掛) 02/08 14:29
→ PRAM: 只要學生出來告,教授就等著耗費時間生命上法庭,就算不是投 02/08 14:30
→ PRAM: 期刊,而只是當成xx研究報告繳出去也一樣。當然被告不一定會 02/08 14:30
→ PRAM: 被定罪,只是堂堂教授需要淪落到濃縮碩論來投稿,而無法自己 02/08 14:31
→ PRAM: 獨力寫一篇投期刊,我倒認為不如把位子讓出來,讓有能力自己 02/08 14:31
→ PRAM: 獨力寫稿的新人博士來坐坐這位子。 02/08 14:31
推 PRAM: 學生告教授,告到教授沒工作,案例也有不少,我想大家都知道 02/08 14:34
→ PRAM: 就不用多說了,種什麼因就得什麼果,耗費多年生命念博士 02/08 14:34
→ PRAM: 沒必要貪這便宜上法院。 02/08 14:34
推 setu: 不是完全同意樓上 我不確定每個人對濃縮的定義是否一樣 但若 02/08 15:38
→ setu: 是老闆有參與論文撰寫及修改 找我國標準 師生為共同作者 就 02/08 15:38
→ setu: 期刊發表來說 應該就事論事 指導學生的論文 若是有發表與學 02/08 15:38
→ setu: 術價值 應告知並與討論內容及姓名排名 這樣我不認為在道德與 02/08 15:38
→ setu: 學術上有什麼問題 02/08 15:38
推 setu: 怎麼會說這樣的教授沒能力? 有能力指導學生從頭到尾完成論 02/08 15:43
→ setu: 文 又能發表其學術價值 不然要怎樣才能稱得上有能力? 當然 02/08 15:43
→ setu: 那些放生學生的教授不再我討論的範圍 02/08 15:43
推 setu: 在 02/08 15:46
推 wildwolf: 反過來說,只有能力自己完成論文發表,沒有能力協助學 02/08 16:08
→ wildwolf: 生發表論文的教授,更應該把位置讓出來,自己換到研究 02/08 16:08
→ wildwolf: 單位去而非教育單位 02/08 16:08
→ saltlake: 二樓上 真相是照我國"學術習慣" 但是不必然合法 02/08 16:11
→ saltlake: 在商品責任中 法院不採認製造商所謂商品已符合業界標準 02/08 16:12
→ saltlake: 就表示該商品滿足法定標準的抗辯 02/08 16:13
→ saltlake: 不只是我國法院 美國法院也有 原因也很簡單 用邏輯想 02/08 16:13
→ saltlake: 就知道 我國更古時候"習慣"女兒不可以繼承娘家任何財產 02/08 16:14
→ saltlake: 但是法律規定是這樣的嗎? 回到學術的例子 指導教授就 02/08 16:15
→ saltlake: 必然可以對受指導的學生本身和產出這樣那樣 本版的都 02/08 16:15
→ saltlake: 大概知道"習慣上"確實是這樣 但是這種習慣真的無可議 02/08 16:16
→ saltlake: 這問題從本版創板以來吵到現在 至於法律效果? 法院談 02/08 16:16
→ saltlake: 教授治校權限很大 法院不歸教授管 02/08 16:17
推 FSGuitar: 我覺得 如果是在學生沒有同意的情況下 將自己設為第一 02/08 17:20
→ FSGuitar: 作者 無論如何都是違反學術倫理了 02/08 17:21
→ FSGuitar: 不過如果學生和老師有共識 當然是沒問題 02/08 17:21
推 Narcissuss: 老師打聽聽跟掛第一 對國科會來說都一樣 有必要嗎 02/08 19:05
→ Narcissuss: 星星 02/08 19:05
推 hint: 還真的有老師打星星又掛第一的 02/08 19:30
推 jabari: 大頭得挪抬到最末 可是又不負責通訊 只好這樣 02/08 19:46
→ saltlake: 反正民事的部分不告不理 02/08 20:22
→ setu: 但為政府公告 02/08 23:48
推 setu: 我可能我太天真吧 我總覺得在學術上 若是作者們都有貢獻(理 02/08 23:53
→ setu: 論 討論 實作 或撰寫等) 也都同意內容及列名順序 應該就沒 02/08 23:53
→ setu: 什麼問題好吵 頂多就是抱怨誰拳頭大 但這事到處都有 非學術 02/08 23:53
→ setu: 圈專有 02/08 23:53
推 setu: 如果法院不採信政府公告 那代表我國政府機關跟執法部門間的 02/08 23:59
→ setu: 解讀不同與矛盾 這就要打行政官司了 非一般民事或刑事 也代 02/08 23:59
→ setu: 表政府爛透了 02/08 23:59
→ setu: 至於為什麼要第一又要星星 我也不懂 只是就原po的問題回應 02/09 00:01
推 hint: 有點責任感的教授 至少都會參與論文架構 跟 修改論文 02/09 00:02
→ hint: 依照上面大大的連結 那是否就定義為共同著作人? 02/09 00:02
→ hint: 如果又依照教授指示 進行實驗得到結果 那教授參與更深了 02/09 00:04
推 setu: 別誤會 我不是專指碩論 我強調的是指投稿部分 若是老闆真有 02/09 00:12
→ setu: 指導 參與編修碩論 而後在有與學生討論及其同意下 將碩論撰 02/09 00:12
→ setu: 寫為學術論文投稿 有何不妥? 如果沒經同意老闆就自掛第一 02/09 00:12
→ setu: 到哪都不妥 02/09 00:12
→ saltlake: 嘆氣 樓樓上記得小時候讀的政府機關權力分立原則吧? 02/09 00:13
→ saltlake: 歷史告訴我們權力集中可以產生很可怕的事情 02/09 00:13
→ saltlake: 三權分立是指啥? 行政 立法 司法各有獨立權限 02/09 00:14
→ saltlake: 另外 有沒有聽過司法是人民權利救濟的最後一線? 02/09 00:14
→ saltlake: 各機關對於他機關的權限自須尊重 可不代表放棄自己權限 02/09 00:15
→ saltlake: 行政機關行政上會依權限解釋法條 但這是最終解釋? 02/09 00:16
→ saltlake: 大哥 我們研究者剛入行的時候好歹從各種管道知道一項 02/09 00:16
→ saltlake: 做研究的基本原則叫作先做文獻回顧 您所謂司法機關不 02/09 00:17
→ saltlake: "尊重"行政機關的公告就如何如何 這種想法您不是第一個 02/09 00:17
→ saltlake: 國外也多有非法界人士這麼想 許多政府公務員雖然考試 02/09 00:18
→ saltlake: 有考一些法律知識 也依然存在這種想法 但是.... 02/09 00:19
→ saltlake: 立法院受人民選票加持的立法委員制定法律讓全民遵守 02/09 00:20
→ saltlake: 有了法律解釋的衝突 行政機關直接解釋就有效了? 02/09 00:20
→ saltlake: 萬一行政機關為了自己便宜行事扭曲立法院的原意呢? 02/09 00:21
→ saltlake: 讓行政機關出來跟立法院幹架決定? 還是機關首長出來跟 02/09 00:22
→ saltlake: 立法院長單挑或辯論決定? 您偏好行政解釋 不好意思 02/09 00:22
→ saltlake: 之前在法律版有人偏好立法解釋 主張法律是立法院定的 02/09 00:22
→ saltlake: 有問題當然請教"原作者" 您不覺得這也很有道理? 02/09 00:23
→ saltlake: 老話 這些政治原則古人辯了很久了 先查文獻了解一下吧 02/09 00:24
推 setu: 我笑了(攤手)這樣就沒什麼好討論了 因為法院法官的解讀永遠 02/09 00:32
→ setu: 是變數啊 不然哪來那摩多對法院判決的爭議 又 如果政府機關 02/09 00:32
→ setu: 的規定都不能信 那無論怎麼查"文獻(是指法條?)都會有問題 因 02/09 00:32
→ setu: 為學法的都會有不同解讀的機會 對吧? 02/09 00:32
→ saltlake: 樓上笑得好 所以最簡單的做法是花錢問專業人士 02/09 07:34
→ saltlake: 樓上的反應跟很多驚覺法律真相的非法律人一樣 02/09 07:34
→ saltlake: 法律本來就是一門專業 更有許多分枝 因為法律規範社會 02/09 07:35
→ saltlake: 社會本身的複雜導致法律部會太簡單 02/09 07:36
→ saltlake: 微積分是處理自然界許多問題而發展出來的一類工具 02/09 07:36
→ saltlake: 為了處理複雜問題 今日的微積分遠比初生時複雜許多 02/09 07:37
→ saltlake: 它不會因為學生想要簡單就能考高分或者研究者想快速應用 02/09 07:37
→ saltlake: 它就變得簡單 02/09 07:37
→ saltlake: 法律的核心之一是邏輯而基本表現是文字沒錯 但不僅此 02/09 07:38
→ saltlake: 覺得自己能做非法律研究跟懂得本國文字就能熟悉法律應用 02/09 07:39
→ saltlake: 在各種實務複雜問題的變化 很像某些人以為把微積分表 02/09 07:39
→ saltlake: 背熟就能純熟應用它去解各種實務問題一樣 02/09 07:40
→ saltlake: 另外 法律條文跟政府公告的規定大家看得到 但是那些不是 02/09 07:45
→ saltlake: 法律跟法規的全部 就像微積分表不是微積分學的全部一樣 02/09 07:46
→ saltlake: 法學院四年不是單教學生背法條的各種技巧 法學教授沒那 02/09 07:46
→ saltlake: 麼好混飯吃 一堆學理不知道不熟悉 覺得法官判決很神奇 02/09 07:47
→ saltlake: 這種事情一點也不神奇 不懂化學原理的人看化學系學生 02/09 07:47
→ saltlake: 展現一堆五顏六色氣味各異還有音效的化學實驗結果也覺得 02/09 07:48
→ saltlake: 很神奇 02/09 07:48
推 crd: 只要文字圖表重寫重畫就沒著作權問題,法院只是更嚴謹檢視而已 02/09 16:11
→ crd: 是學術界盲目追求數量,才搞出一堆問題,爛制度下怎有一流大學? 02/09 16:16
→ crd: 重寫掛唯一作者符合著作權,但如何引述涉及學術倫理,法院不管 02/09 18:01
→ crd: 會被告著作權多半是原文照抄,其實是不顧一切衝量的後果 02/09 18:04
→ saltlake: 樓上抓到要點了 法院由公費資助 不會也不能管太多 02/09 18:07
→ saltlake: 不過呢 著作權法還管著未經原作者同意而改作 02/09 18:31
→ pc1234: 寫作(包括後續回覆審稿意見)原本就是研究的一環(類似電影 02/10 11:15
→ pc1234: 的後製),而且內行人都知道只有對研究的來龍去脈與全貌有 02/10 11:15
→ pc1234: 確切掌握的人才能寫出好的文章,因此是很費時費力(腦力) 02/10 11:15
→ pc1234: 的工作。因此很贊同有些以對寫作的貢獻度來排作者序的作法 02/10 11:15
→ pc1234: ,特別中後段的學校,如果研究成果要能上好的期刊,八九 02/10 11:15
→ pc1234: 不離十都一定是老師寫的 (而且研究方法也都是老師想的), 02/10 11:15
→ pc1234: 所以誰該掛第一作者真的很好決定,但有些老師顧及學生的 02/10 11:15
→ pc1234: 辛苦或者系上畢業算論文點數的規定還是都讓學生掛第一作 02/10 11:15
→ pc1234: 者罷了。 02/10 11:15
→ saltlake: 樓上確實指出很有趣的一點那就是論文寫作本就是研究工作 02/10 22:42
→ saltlake: 的一部分 不過由於資本日益發達和專業分工日細和人的 02/10 22:43
→ saltlake: 惰性 就是有些人想要且確實以權勢只出嘴而不動手或動眼 02/10 22:44
→ saltlake: 仔細審查"自己"列名的論文 只想要論文出版的好處而把 02/10 22:44
→ saltlake: 相應的義務都用金錢或詮釋轉嫁給別人 02/10 22:45
推 lexjiang: 重點是期刊不是畢業學生寫啊,是老師寫的 02/17 1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