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直轄市市長停止職務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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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直轄市市長停止職務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67的網紅政經八百,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政經八百特別企劃 〔#罷不罷韓?#罷免制度面面觀〕  高雄市長韓國瑜在年初大選失利後,又面臨民間團體提出的罷免挑戰。  雖然韓陣營以開始聯署時間不合規定為由聲請停止執行,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後聲請駁回。  中選會也於 4 月 15 日審查通過罷免案,宣布有效連署人數達 37 萬 7...

直轄市市長停止職務 在 政經八百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1-04-04 17:46:09

#政經八百特別企劃 〔#罷不罷韓?#罷免制度面面觀〕  高雄市長韓國瑜在年初大選失利後,又面臨民間團體提出的罷免挑戰。  雖然韓陣營以開始聯署時間不合規定為由聲請停止執行,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後聲請駁回。  中選會也於 4 月 15 日審查通過罷免案,宣布有效連署人數達 37 萬 7...

  • 直轄市市長停止職務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4-21 23: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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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經八百特別企劃
    〔#罷不罷韓?#罷免制度面面觀〕
    
    高雄市長韓國瑜在年初大選失利後,又面臨民間團體提出的罷免挑戰。
    
    雖然韓陣營以開始聯署時間不合規定為由聲請停止執行,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後聲請駁回。
    
    中選會也於 4 月 15 日審查通過罷免案,宣布有效連署人數達 37 萬 7662 人,已超過法定門檻,罷免案正式成案,將於 6 月 6 日進行投票,成為我國史上第一件成案的直轄市長罷免案。
    
    
    ▌罷免是什麼?
    
    罷免指的是人民因為各種原因,在民選的民代或官員法定任期未滿之前,就使用投票方式使其去職,屬於參政權的一種體現。
    
    我國對於人民提出罷免的保障規定在憲法第 17 條中,條文提到「人民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更詳盡的規定則載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以及《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中。
    
    
    ▌罷免如何進行? ── 正副總統
    
    目前我國的罷免分為兩種,一種是針對正副總統,《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必須由四分之一的立委提案、再經過三分之二的立委同意後,罷免案才宣告成立。
    
    接下來60 天內得舉行投票,必須有過半的選舉人出來投票,且有效同意票過半才算通過。
    
    目前僅有陳水扁前總統於 2006 年的罷免案有進入院會表決,但最終未達法定三分之二立委同意門檻而並未成案。 
    
    
    ▌罷免如何進行? ── 民選公職
    
    至於其他民選公職的罷免案則按照《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分為三階段,必須由原選舉區的選民向選舉委員會提出,並分為兩階段徵求選民的連署。
    
    先需由至少 1% 的選民提議,再於 60 天內經 10% 以上的選民連署通過之後才能進行罷免投票。
    
    最終有效同意票數必須多於不同意票數,且同意票數達選區選舉人總數四分之一以上,罷免案方能通過。
    
    以韓國瑜這次的罷免,依照 2018 年市長選舉選區人數 2281338 人換算來說,同意票要大於 570334 張,而且要比「不同意罷免」的票數還多,才能罷免成功。
    
    不過選罷法也規定就職未滿一年者,不得罷免,而這也是這次韓國瑜市長罷免案的爭議之一。 
    
    
    ▌罷免通過了會怎麼樣?
    
    當罷免案經由投票通過之後,被罷免人必須即刻解除職務,4年內也不得競選同一職位。
    
    總統遭罷免的話由副總統接任,副總統被罷免則由總統提名人選、立法院進行補選。至於其他公職人員則必須在 3 個月內完成補選程序。
    
    反之若罷免案並未通過,則在其任期之內,不可再對被罷免人提出罷免案提議。 
    
    
    ▌罷免制度的演進
    
    現今的罷免制度其實歷經演變,民主化後長期實施的規定於 1994 年修訂,要求須有 2% 選民提案、再經 13% 以上的選民 30 天內完成連署才能進行投票。
    
    投票門檻也較現行制度高,同意票大於不同意票之外,還需要過半的選舉人投票才能通過,俗稱「雙二一」門檻,此外也規定不得宣傳罷免選舉,飽經詬病後才於 2016 年修正為現今的規定。 
    
    
    ▌罷免有成功過嗎?
    
    我國選舉史上,罷免成功的案例並不多見,大多集中於民主化之前,且層級也較低。
    
    最早可追溯至 1953 年,一年內便有嘉義大林、苗栗的苗栗和苑裡以及台中龍井四地的基層民代被成功罷免。
    
    甚至 1954 年副總統李宗仁被國民大會罷免成功,成為我國史上層級最高的被罷免者。
    
    但到了民主化之後,僅有屏東南州鄉的村長被罷免成功,包括 2015 年的蔡正元立委罷免案和 2017 年的黃國昌立委罷免案都因為選舉人數過低並未成功。
    
    有趣的是此次面臨罷免的韓國瑜,1994 年擔任立委時就曾因為擁核立場被公民團體提案罷免,但最終因為投票人數不足並未成功。 
    
    
    ▌罷免的意義
    
    經歷了多次修正,當今的罷免規定確實提高了罷免成功的可能性,不過罷免所代表的意義也經常引起討論。
    
    贊成者會認為罷免制度能夠落實直接民主,讓民選公職得到更多來自選民的監督制衡,但這樣過多的制衡,也會被質疑是否會使民粹抬頭。
    
    尤其對於立法委員這樣的民意代表而言,代表選區利益的同時,也象徵著全民的意志對於中央政府進行監督制衡。
    
    罷免越容易成案,就讓其承受來自選區越大的壓力,也就更會受到選區利益的箝制,對於代議政治而言未必是好事。
    
    (👉複習 #立委究竟該代表誰?)
    
    罷免的意義,值得我們更多面向的進行討論。
    
    
    ▌六月六日請回家投票 
    
    但無論如何,韓國瑜市長的罷免案已確定將在 6 月 6 日星期六登場。
    
    中選會也說明投票當天將會做好防疫措施,包括投開票所消毒、社交距離的排隊投票、戴口罩、量體溫等,發燒的選民會引導至防疫專用的投票屏,投完之後再登記姓名,看開票也將採用實名制。
    
    因此不管你是挺韓還是支持罷韓,只要你是符合投票資格的高雄市民,都希望你能踴躍參與選舉,回家投票,實踐你的公民權!
    
    🥰我們也有IG喔!👉 https://instagram.com/p.e.800?igshid=1tx04h127ngyf
    
    #罷免 #高雄 #市長 #總統 #政經八百 #六月六日 #罷韓 #韓國瑜 #區域立委 #政黨 #台灣 #臺灣 #政治 #社會 #選舉 #投票 #懶人包 #民主 #時事

  • 直轄市市長停止職務 在 李建輝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9-10-18 17:4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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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常常用看衰的角度報導,但很多事情就如同柯市長講的:對的事情做,不對的事情不要做,做了雖然不一定會成功,但不做一定不會成功。

    台灣的選舉有夠多,我建議地方村里長、鄉鎮市民代表選舉制度應修法調整甚至廢除!

    直轄市的各區,應恢復地方自治,讓地方人參與及管理地方事,開放地方政黨,鄉鎮市政府的首長制改回議會民主制,不是恢復民選就是依政黨比例產生的方式,因為村里範圍小,非自治體可併入鄉鎮市區議會,村里長選舉應停止,重點放在這些直轄市的區長或鄉鎮市長上,透過民主制度,經民意產生,他們才會真正的關心基層,傾聽基層民眾的聲音,因為官派,只要奉承上面就能保住官位,這樣何必勤走基層,導致行政效率差很多,就連我到今天還不知道,我住這一區的區長是誰?

    台灣選舉問題也多,不管地方選舉是否有當選市長或議員,隔一年多還可以繼續選總統或立委,有的黨內初選失敗,跳槽繼續選下去,不過目前台灣的現況就是如此,藍綠一定要選邊站才有資源,區域上不藍不綠或第三勢力的小黨還真的選不太上,也建議修法未來參與選舉不得帶職參選,既然選上了就一定要做好做滿,若要落跑堅持要參選,就請辭去原本的職務,才不辜負原本選民的期待。

  • 直轄市市長停止職務 在 黃珊珊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1-25 20:5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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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選舉罷免法規定的重新計票、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

    一、 重新計票是選罷法第69條規定的有效票數差距在千分之三以內,次高票可以聲請法院重新計票。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所以會重新審定票數、重新公告。
    二、 選罷法第118條規定「選舉無效之訴」,是由敗選人以各地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法院請求判決選舉違法無效。法院依調查的結果如認定選委會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的結果,就可以判決選舉無效,選委會就要重新辦理選舉。(就是全部的人再投票一次)
    三、 選罷法第120條規定「當選無效之訴」,是由敗選人以當選人為被告,向法院請求判決當選人個人的當選無效而非選舉無效。其中最主要的理由就是「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當選無效判決確定不必重新選舉,而是撤銷當選人的當選資格。
    四、 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訴訟一審及二審都必須在六個月內終結,且不得再審,所以一年內一定會有判決結果。
    五、 2004年連宋提出的選舉無效與當選無效訴訟都是因為所提理由與證據無法證明「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而告敗訴確定。

    選罷法第69條
    區域立法委員、直轄市長、縣(市)長選舉結果,得票數最高與次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結果得票數第三高與第四高之候選人得票數差距,在有效票數千分之三以內時,次高票或得票數第四高之
    候選人得於投票日後七日內,向第一百二十六條規定之管轄法院聲請查封全部或一部分投票所之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就查封之投票所於二十日內完成重新計票,並將重新計票結果通知各主管選舉委員會。各主管選舉委
    員會應於七日內依管轄法院重新計票結果,重行審定選舉結果。審定結果,有不應當選而已公告當選之情形,應予撤銷;有應當選而未予公告之情形,應重行公告。
    前項重新計票之申請,於得票數最高或原住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數第三高之候選人有二人以上票數相同時,得由經抽籤而未抽中之候選人為之。
    第一項聲請,應以書面載明重新計票之投票所,並繳納一定金額之保證金;其數額以投票所之投票數每票新臺幣三元計。
    重新計票由管轄法院於直轄市、縣(市)分別選定地點,就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逐張認定。
    管轄法院辦理重新計票,應通知各候選人或其指定人員到場,並得指揮直轄市、縣(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及投票所工作人員協助。
    重新計票結果未改變當選或落選時,第三項保證金不予發還;重新計票結果改變當選或落選時,保證金應予發還。
    任何人提起選舉訴訟時,依第一項規定查封之投票所選舉人名冊及選舉票,不得聲請重新計票。
    第一項辦理重新計票所需費用,由第十三條規定編列預算之機關負擔。

    選罷法第118條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罷免違法,足以影響選舉或罷免結果,檢察官、候選人、被罷免人或罷免案提議人,得自當選人名單或罷免投票結果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委員會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或罷免無
    效之訴。
    選舉委員會辦理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選舉無效之訴。

    選罷法第120條
    當選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選舉委員會、檢察官或同一選舉區之候選人得以當選人為被告,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該管轄法院提起
    當選無效之訴:
    一、當選票數不實,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
    二、對於候選人、有投票權人或選務人員,以強暴、脅迫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他人競選、自由行使投票權或執行職務。
    三、有第九十七條、第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二項之行為。
    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之當選人,因政黨得票數不實,而足認有影響選舉結果之虞,或有前項第二款、第三款所列情事之一者,其他申請登記之政黨得依前項規定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前二項當選無效之訴經判決確定者,不因同一事由經刑事判決無罪而受影響。

    選罷法第127條
    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各審受理之法院應於六個月內審結。
    法院審理選舉、罷免訴訟時,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證。

    最高法院新聞稿 94.9.16

    審理說明:
    一、按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下稱總統選罷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候選人得自當選人名單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內,以各該選舉機關為被告,向管轄法院提起選舉無效之訴」。為確保總統、副總統選舉之公平、公正,實現選民之自由意志,選舉機關辦理選舉,固應遵循總統選罷法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之規章、命令,不得違反。惟選舉為民主政治之基石,選舉法規之制定及其執行,其目的係在落實憲法關於人民選舉權之保障。而選舉事務繁瑣,選舉法規規範事項又極龐雜,如謂選舉機關任何違反選舉法令之行為,均得宣告選舉無效,勢將侵害多數選舉人基於自由意志所為之選舉結果,反失法律對於人民選舉權保障之本旨。是以法律乃明定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須足以影響選舉結果,始得宣告選舉無效。而選舉結果,係有選舉權之人,基於自由意志投票,形成各候選人之得票數,而生當選、落選之結果;則所謂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自以選舉機關辦理選舉,違反選舉法令,且其違反足以影響各候選人之得票數,並致選舉之結果發生異動,即使當選變落選,落選變當選者,始足當之。
    二、總統大選與防禦性公民投票(下稱公投)於同日舉行:因選舉係「對人」之取捨,公投係「對事」之是否認同,其取決因素不一,二者無必然關係,尚難認二者同日舉行將影響選舉結果。既不影響選舉結果,則不論其是否違反公民投票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均不得據以宣告選舉無效。
    三、總統大選與公投之票匭雖均設於同一投票所,然其流程係分二階段,前階段設總統大選之領票、圈票、投票處,後階段設公投之領票、圈票、投票處,即「單U型動線」,各圈票處均設有遮屏,以防他人窺知,選民無論係擇一行使總統大選之選舉權或公投之投票權,或係依序領取兩種選票,其圈選秘密之自由,均獲十足保護。而選民如僅行使總統大選之選舉權而未行使公投投票權,亦無從據以推知其總統大選之投票意向,亦難認妨害其秘密投票之自由。
    四、總統選舉之停止及改定投票日期,總統選罷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十二條已定有明文。發生三一九槍擊事件,並非上開規定所稱停止選舉及改定投票日期之事由,基於依法行政原則,中選會未停止本次選舉或改定投票日期,自難指其違法。
    五、選舉法令之制定、解釋及執行,重在確保人民選舉權之行使,及保障其基於自由意志選擇之結果,俾以形成真正之民意,尚不得單以選舉機關程序之疏失,即剝奪合法選民之投票權及否定其投票之效力。
    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選舉人領取選票時按指印者,應有管監人員會章,乃為證明係由選舉人領取選票;而依現行投票程序,選舉人須由管理員查驗身分無誤後始准領票,兼以各組候選人或其所屬政黨均推薦監察員在場監督(見總統選罷法第五十五條第二項),倘因選務繁忙,管理員及監察員疏未會章,或未依「投票所及開票所工作人員手冊」規定補蓋章,即認選舉人之投票無效,自屬侵害人民之選舉權。是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應非屬效力規定,上訴人主張凡以指印領票未經管監會章部分,因違反上開總統選罷法規定,均應以無效票列計云云,自非可採。
    臨時身分證乃申請補發身分證者於換發新證前臨時替代性之身分證明,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既規定:「選舉人投票時,除另有規定外,應憑本人國民身分證領取選舉票」,則選民於申請補領國民身分證期間,自得以臨時身分證替代;況戶政機關核發之臨時身分證貼有照片,亦足以辨認是否為名冊上之選舉人,故真正選舉人持臨時身分證或已逾換證期限之臨時身分證領取選票,並未違背總統選罷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
    六、對於上訴人所稱之「幽靈票」、「遺失票」、「贓物票」,原審係以上訴人主張之票數為基礎,扣除被上訴人抗辯可採部分後,認列其可能之票數。此係以有利上訴人之方式為計算,且已將上訴人所稱個位數以下之異常票包括在內,是原審就該部分未予查證,自無不利上訴人可言。原審認定被上訴人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候選人得票數之情形計三千七百十九票,縱加上原審所稱可能之「幽靈票」、「遺失票」、「贓物票」,亦僅八千六百八十七票,顯未逾本次選舉當選人與落選人間得票之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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