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直言進諫意思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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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直言進諫意思 在 The News Lens 關鍵評論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12-26 12: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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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狂吃敗仗卻步步高升,諸葛瑾超會看老闆臉色】

    說起三國有名的「常敗大將軍」,曹魏有夏侯惇,東吳則有諸葛瑾。不過,諸葛瑾雖吃了幾次敗仗,官卻越升越高。奇怪了,為何孫權如此愛他?

    關鍵在於,他很擅長看老闆臉色。要知道,三國時代沒有《勞基法》,老闆可以隨便把你開除、甚至任意殺頭。不過,他是如何「揣摩上意」的?

    #三國 #諸葛瑾 #夏侯惇 #孫權 大豫言家-說書人柳豫

  • 直言進諫意思 在 知史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8-06 14: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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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漢文帝雖未開疆拓土,卻是行仁政,養民生的好皇帝|知史百家

    歷史春秋網

    漢文帝劉恆,西漢第三代皇帝,是漢高祖劉邦的第四子;母親薄姬,雖然在宮中地位不高,但處事淡泊,為人謹慎;劉恆七歲被封為代王,就國於偏遠的代地(今山西境),薄氏也隨子就國,從此遠離宮幃是非之地。劉邦去世,呂后專權,劉邦諸子多為呂后所害。至呂后去世,劉邦諸子只剩下了淮南王劉長和代王劉恆。這也算是劉恆的避禍得福吧!

    呂后八年(公元前180年)七月,呂后駕崩。九月,諸呂被太尉周勃、丞相陳平等諸臣誅除。因惠帝劉盈無子,而呂后所立少帝非惠帝之子,故被廢黜,經諸臣權衡,遂擁立代王劉恆繼承皇帝位,是為漢文帝。

    漢文帝在位二十三年,其基本國策就是:休養生息。他在位其間,勵精圖治,從諫如流,把國家帶入了「文景之治」的繁榮時期。司馬遷在《史記.孝文本紀》中,是這樣評論漢文帝的:「漢興,至孝文四十有餘載,德至盛也。」就是說,漢朝立國至文帝己有四十餘年了,文帝治國,德行最好。一個有作為的皇帝,除了有符合實際的治國方略和用人之道外,必定還會有精闢的言論流傳於世。現從《史記.孝文本紀》中,選出部分可以古為今用劉恆語錄來,以資借鑑。

    劉恆說法制:漢文帝前元元年(前179年)十二月,文帝在與大臣們討論司法問題時說:「法者,治之正也,所以禁暴而率善人也。今犯法已論,而使毋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為收帑,朕甚不取。其議之。」用今天的話說就是:「法令是治理國家的準繩,是用來制止暴行,引導人們向善的工具。如今犯罪的人已經被治罪,卻還要讓他們無罪的父母、妻兒和兄弟連坐並罰款,我認為這種做法很不可取。請討論。」他還說:「朕聞法正則民愨,罪當則民從。且夫牧民而導之善者,吏也。其既不能導,又以不正之法罪之,是反害於民為暴者也。何以禁之?」翻譯過來就是:「我聽說法令公正,百姓就忠;判罪得當,百姓就服。而管理百姓,並引導百姓向善的是官吏。如果官吏既不能引導百姓向善,又不能以法令為準繩公正地判罪,那就是在殆害百姓,並使之犯罪呀。還怎麼能談得上禁止犯罪?」

    在討論時,對劉恆的這兩段語錄,司法大臣們也提出了不同看法,經過一番激烈的爭論,最終廢除了民怨極大的連坐罪以及向罪人收繳罰款的條文。遺憾的是,這只限於劉恆時代,以後仍連坐如初。到了明、清,連坐罪更是令人髮指了,朱棣在處死方孝孺時,還創造出一個株連十族的罪名。由此可知,在專制時代,百姓的命運完全繫於皇帝個人德行的好壞。

    劉恆說自己:漢文帝前元二年十二月,在兩個月內連續出現兩次日食後,文帝即詔告各地官員:「…。令至,其悉思朕之過失,及知見思之所不及,匄以告朕。及舉賢良方正能直言極諫者,以匡朕之不逮。因各飭其任職,務省繇費以便民。」直譯就是:「…。接到詔令後,你們都要認真想想我的過失,包括你們知道的、見到的、想到的,所有我做得不夠的地方,懇請你們告訴我。還要推舉賢良公正,能直言敢諫的人,來補正我的疏漏。因此,官員要履行各自的職責,減輕百姓的繇役,節省官府的費用,做利於民眾的事。」

    古人認為:兩個月內連續出現兩次日食的異常天象,是上天在向天子示警,警告天子必需糾正過失。此時的漢文帝並沒有把責任推諉到別人身上,而是自責自糾並下詔讓官員幫助自己糾錯。這與後世那種文過飾非,把人禍歸罪於天災的作法相比較,簡直判若雲泥。

    劉恆說批評:漢文帝前元三年三月,文帝曰:「古之治天下,朝有進善之旌,誹謗之木,所以通治道而來諫者。今法有誹謗妖言之罪,是使眾臣不敢盡情,而上無由聞過失也,將何以來遠方之賢良?其除之。……自今以來,有犯此者勿聽治。」用今天的話說是:「古代君王治理天下,在宮庭外設有進善言的旗幟和批評朝政的木牌,用來打通建言治國方略的途徑和招徠進諫的人。可是,現在的法令中,有誹謗領袖罪、妖言惑眾罪和顛覆政權罪,這就使得大臣們不敢完全說真話了,而做皇上的也就無法知道自己的過失了。這樣下去,又怎能招攬到天下賢良之士呢?政府應廢除這些阻礙言論自由的法律條文。……從今以後,都不能以任何言論來治罪。」

    終文帝一朝,不以言論獲罪,始終堅持了下來。一個皇帝能倡導言論自由,並懂得言論自由對天子,對政府的好處,懂得「防民之口,甚於防川;堵,則氾濫,疏,則通暢。」的道理。這在封建王朝殊為可貴。可惜的是,這種言論自由在專制時代的存在都是短暫的。好的政策會因一人的存在而興盛,也會因一人的故去而廢止,即「人亡政息」。所以,言論自由在專制時代,從來都是曇花一現的(後重現於唐太宗朝)。沒有民主的社會制度作保證,哪裡會有言論的自由。

    劉恆說農業:在漢文帝前元三年元月和前元十三年五月,文帝分別說過:「農,天下之本,其開籍田,朕親率耕,以給宗廟粢米。」「農,天下之本,務莫大焉。今勤身而有租稅之賦,是為本末者毋以異,其於勸農之道未備。其除田之租稅。」前一段語錄的意思是:「農業是天下的根本,我要開闢籍田(皇家的耕田),親自帶頭耕種,生產供應宗廟祭祀用的穀物。」後一段語錄的意思是:「農業是天下的根本,沒有什麼比這更重要的了。現在農民辛勤地從事農業生產卻還要交納租稅,這就使務農和從商沒有區別了,這樣是不利於發展農業生產的。我們應當免除農田稅賦。」

    在農耕文明時代,一個皇帝如果不重視農業,無異於動搖國家的根本。漢文帝能親自耕種籍田,瞭解農民之需求,提出減免農田之稅賦,作為一個高高在上的皇帝,實屬不易。難怪文帝一朝能夠五穀豐登,六畜興旺。

    劉恆說生死:漢文帝後元七年(公元前157年)六月,文帝崩於未央宮,終年四十六歲。其遺詔曰:「朕聞蓋天下萬物之萌生,靡不有死。死者天地之理,物之自然者,奚可甚哀。當今之時,世咸嘉生而惡死,厚葬以破業,重服以傷生,吾甚不取。」「其令天下吏民,令到出臨三日,皆釋服。毋禁取婦嫁女祠祀飲酒食肉者。」「毋發民男女哭臨宮殿。」「歸夫人以下至少使。」將以上遺詔合併解釋為:「我知道天下萬物的萌芽生長,最終沒有不死的。死是天地間的常理,是萬物間的自然規律,沒有必要過分悲哀。當今之時,社會上都是喜生而怕死,為了厚葬死者而不惜損家破業,為了服重孝而不惜傷及身體,這是我最不讚成的。我死之後,詔令天下官吏和百姓,從令到之日算起,服喪三日就可以除去喪服。三日後,恢復人們的正常生活,婚慶娛樂,飲酒吃肉,概不禁止。我的喪禮從簡,不要組織男女群眾到宮殿前來哭靈哀悼,以免影響他們的生活。下葬以後,後宮夫人以下的嬪妃一律遣散回各自的娘家。」多好的臨終囑咐啊!漢文帝至死都在提倡節儉,施行仁政。可惜他的兒子,也就是漢景帝劉啟,沒有聽得進去。劉恆死後,劉啟徵調了京城附近各縣的士卒一萬六千人,內史所統轄的京城士卒一萬五千人,去做安葬棺槨的挖土,填土等活計,辜負了他老子節儉辦喪事的一片苦心。

    漢文帝劉恆在位二十三年,雖未開疆拓土,卻能倡節儉,薄徭賦,行仁政,養民生。漢初的社會經濟之所以能夠得以迅速恢復,百姓能夠安居樂業,漢文帝功莫大焉。劉恆確實是個好皇帝,尤其是兩千多年前那些充滿了仁愛和智慧的語錄,就是放在時下,也是值得執政者們認真研究研究的。

    (本文由「歷史春秋網」授權「知史」轉載繁體字版,特此鳴謝。)

    網站簡介:
    歷史春秋網(www.lishichunqiu.com)成立於2010年6月,是一個以歷史為核心的文化資訊門戶網站,提供中國古代歷史、政治軍事、經濟文化、中醫養生、書畫藝術、古董收藏、宗教哲學等內容。致力於傳承國學經典,弘揚中華優秀傳統文化。

  • 直言進諫意思 在 我是公關仔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08-27 09:1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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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長文但非常值得讀一讀。
    #學常識是常識吧

    以下是我(張達明)剛在梁振英面書的留言:

    梁先生,首先多謝你繼續容許我在你的面書上留言。近日留意到你因為鍾劍華博士所寫的評論文章(https://bit.ly/2MWz1Gk),已連續向他發出兩封律師信,更於日前正式入稟控告他及立場新聞誹謗,你的舉動令我深感不安。

    早前我接受「天下為公 Wolf-Hunting」(https://bit.ly/2NgSWfH ) 的訪問,就你收取UGL合共400萬英磅報酬一事提出質疑及作出評論,就此事你亦曾經於三個月前(即2018年5月18日及21日)向我發出了兩封律師信。我一直沒有回應你的律師信或公開這件事,在這期間我亦沒有合適的機會再就UGL事件作出任何公開評論,雖然我並沒有按照你的要求而撤回有關評論,但你亦沒有再進一步控告我誹謗。

    我深感不安是因為我擔心會不會是因為我的沉默而令你認為發法律信這招數奏效,可以令學者噤聲? 當鍾劍華博士無畏無懼地公開反駁你的律師信時,會否因此而令你向他窮追猛打,不惜透過民事訴訟控告他誹謗? 我絕對不希望因為我的沉默而連累鍾劍華博士及立場新聞。

    我現在選擇公開事件,向你直言進諫,因為我知道作為法律學者,面對香港的言論自由受到衝擊時,我是責無旁貸。

    我仍然未有機會看到相關的訴訟文件,但我看過你的律師在律師行網頁上所公開於2018年8月14日向鍾劍華博士及立場新聞發出的律師信 (https://bit.ly/2wd7AhT; https://bit.ly/2w9AVd4),我不知道你所獲得的法律意見是什麼,但似乎你並不清楚香港誹謗法律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的規定。容許我在此向你清楚解釋,希望你明白之後,可以停止不必要的無理訴訟及節省出律師信的金錢。

    以下是終審法院就 鄭經翰及林旭華 對 謝偉俊一案在2000年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所頒下的權威案例(https://bit.ly/2NjwGCe)的重要內容:

    1. 終審法院清楚強調:

    「言論自由(或發表自由)是一項對香港這個文明社會極其重要的自由,並獲《基本法》(第27條)給予憲法保證。作出公允評論的權利則是言論自由的一項最重要元素。

    在一個極度重視言論自由並藉憲法保證保障言論自由的社會中,法庭在考慮和推進普通法原則的發展時不應按照狹義處理“公允評論”抗辯:見案例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td v. Mo Man Ching (1999) 2 HKCFAR 264第278頁。法庭應採取寬鬆的方法,以協助全面體現對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作出公允評論的權利。」

    2. 終審法院解釋「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背後的理念在於「保護及促進任何人在任何時間均有自由對關乎公眾利益的事宜作出評論,不管他們的動機為何。」 因為「不受約束地談論公共事務及參與公共事務的人士,是針對不負責任的政治權力的基本保障。」

    3. 終審法院清楚指出,就「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信念是否誠實,乃是關鍵所在。受到怨恨、敵意、損害他人的意圖、製造爭端的意圖或其他動機(不管是何動機,亦即使它是主要或唯一動機)驅使,本身不會使此項抗辯無效。」

    4. 終審法院舉例說,「一名政客或記者真正相信一名部長不值得信任及不適宜擔任部長一職,且亦有事實足以令一名誠實的人持有該看法。該名政客或記者基於私人恩怨(源自過往一次真實或想像中的侮辱)而說出其看法,意圖損害該名部長。」即使在這種情況下,法院亦「絕不認同有關法律應容許該名部長獲得補償。」

    5. 終審法院亦指出,「公允評論」容許「批評者在譴責其所反對的事情時,無須拐彎抹角,他有權以辛辣的筆觸作出合法的批評。」

    6. 故此,即使有關評論是帶有誹謗性,只要是「建基於事實的、是在其讀者可自行判斷其內容是否正確的情況下作出的」,以及「是可由一名誠實的人持有的,不管該人可能如何偏頗及其看法如何誇張或固執」,除非原告人能夠證明被告人並非真正相信其所表達的意見,否則便不會構成誹謗。

    7. 雖然普通法的案例傳統上選用了「公允評論」(fair comment)這名稱,但更為準確的法律表述,應該是「真誠評論」 (honest comment),因為關鍵並不在於該誹謗性評論是否合理或公允,而是在於評論者是否真正相信他所表達的評論。

    8. 在終審法院所引述的另一英國上議院權威案例Horrocks v. Lowe [1975] AC 135,Diplock 勳爵就評論者是否真正相信他所表達的評論有以下的論述:

    “In ordinary life it is rare indeed for people to form their beliefs by a process of logical deduction from facts ascertained by a rigorous search for all available evidence and a judicious assessment of its probative value. In greater or in less degree according to their temperaments, their training, their intelligence, they are swayed by prejudice, rely on intuition instead of reasoning, leap to conclusions on inadequate evidence and fail to recognise the cogency of material which might cast doubt on the validity of the conclusions they reach. But despite the imperfection of the mental process by which the belief is arrived at it may still be ‘honest’, that is, a positive belief that the conclusions they have reached are true. The law demands no more.”

    此外,終審法院在Eastern Express Publisher Ltd v. Mo Man Ching一案的裁決(https://bit.ly/2Pa2JVN ),亦清楚體現「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的具體應用。該案涉及毛孟靜於香港電台節目「傳媒春秋」說出以下這句話: 「咁但係吓吓人地即嘅係咁倚提到吓你,你都話好唔滿意,話要告你,咁即係好似想嚇人叫人收聲咁喎。」原審法官基於上文下理裁定這句話是針對原告人東方報業集團,並且帶有誹謗性,大致上的意思是,每當有人負面地提及原告人,原告人不單會動輒恐嚇採取法律行動,而且原告人希望藉此令人害怕,以致噤聲 ("was not only that the Plaintiff was prone to threaten legal proceedings whenever it was mentioned, even incidentally, but also that the Plaintiff wanted to frighten people into keeping their mouths shut")。但原審法官仍然基於「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而裁定原訴人敗訴,需要支付被告人的訴訟費,而最後終審法院亦確立原審法官的裁決。

    你的律師於2018年8月14日向鍾博士發出的律師信指控他誹謗的一個主要基礎,是你及相關人士當時已經即時公開駁斥其他人就「小桃園飯局」事件對你提出的類似指控,故此你認為鍾博士仍然故意重複這些指控是錯誤及惡意地誹謗你。(“Despite the fact that Mr Leung, other related parties and the Government, had immediately and publicly refuted similar allegations made by others at the time, you deliberately repeatedly those wrongful allegations in your Article.”)

    梁先生,恕我直言,似乎你並不明白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的法律與內地有別,香港的法律並不是政府或領導人「說了算」,若市民不接受政府或領導人的解釋而繼續提出反對或質疑,便會被抓、被告。香港法律是保障言論及思想自由,市民絕對有權不接受政府或領導人的片面之詞,繼續提出有事實根據的評論及質疑,並不會因此便構成誹謗。

    事實上,你發給我的兩封律師信似乎也是同出一轍。你似乎認為只要你不斷重複你過往公開的聲明,片面及選擇性地披露一些資料或引用一些媒體報道,便足以證明我沒有任何理由就你收取UGL合共400萬英磅報酬一事繼續提出質疑及作出評論,否則便是惡意誹謗你,令你受到傷害 (註:你的律師聲稱我的言論令你受到傷害 “Your above assertions have injured Mr Leung”)。事實上,你從未具體回應我於去年五月向你提出的質疑(見 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你亦一直拒絕披露相關的文件,亦不願意到立法會作出公開解釋。

    我不想在此多費篇幅具體回應你給我的兩封律師信,但我鼓勵市民親自觀看你指控我誹謗你的香港01的公開報導(https://bit.ly/2MEWTOu)及約7分鐘的公開短片(https://bit.ly/2NgSWfH),我相信市民絕對有能力判斷究竟我的言論是否構成誹謗及是否符合「公允評論」這抗辯理由。根據香港的制度,被告人有權在民事誹謗的訴訟中選擇交由陪審團審理案件,充分展現「公道自在人心」。市民亦可以看看我及其他媒體過往提出而現時仍是公開讓人參閱的相關質疑及報道(例如: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 https://bit.ly/2N1OH7N; https://ti.me/1ngCgGw; https://bit.ly/2MHWt9Q ; https://bit.ly/2nNU5QW ; https://bit.ly/2L7GEo0)

    若你認為我或其他人對你的評論並不公允或不正確,歡迎你公開作出具體回應及提供相關資料。在UGL事件,我亦建議你具體回應我於去年及今年5月向你提出的質疑(見 https://bit.ly/2BLoklx ; https://bit.ly/2NmtPbp ; https://bit.ly/2NgSWfH),最好是到立法會成立的專責委員會公開交代相關資料及文件,並接受質詢,以釋除公眾的疑慮。

    最後,你應該明白,你已經不再是香港的特首,而是貴為國家領導人的全國政協副主席。希望你以後不要再在香港高度自治範圍內的事務上指點江山,以避免特區政府為難及削弱特區政府的管治;不要再為香港的言論自由設下紅線。我懇請你願意身體力行,落實國家憲法第41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於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規定,協助國家全面落實總書記習近平在2013年1月中共第十八屆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第二次全體會議上所提出「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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