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直接扣抵法公式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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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扣抵法公式 在 微晟 Instagram 的最佳解答

2020-04-28 20:46:28

0305 記帳士準備心得(文長) 前言: 本來有想報107年 但找不到畢業證書就懶 想說對會計系根本沒考到什麼照 好像有點空虛 就報名108年 甚至還參加輔導班 但每天早上8點就要坐在那 我真的活不下去 乾脆自己讀 可能自己虛榮心有點 整天就在那邊幻想好想考榜首 就有自己專屬的榜單 就想說來讀一下...

  • 直接扣抵法公式 在 連郁婷 新竹縣議員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5-11 1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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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便利貼

    【報稅、爆稅,傻傻分不清楚?】

    五月應該是所有上班族最討厭的季節,因為報稅季又到啦~~~為了避免繳了冤枉錢,還沒有報稅的朋友快看過來,看看有沒有什麼地方,可以幫助你節稅喔!

    一、 在了解如何節稅之前,我們需來看看究竟應繳稅額是怎麼計算的呢?

    所得淨額=所得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標準或列舉)– 特別扣除額 – 基本生活費差額

    應納稅額=所得淨額 × 適用稅率 – 累進差額

    應繳稅額=應納稅額 – 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

    *目前網路報稅的系統其實會自動帶入,所以上面的公式,不懂也沒關係XD

    二、 各類減項是什麼意思呢?
    從前面的計算公式就可以知道,如果我們要節稅,做的方式就是增加上列算是中的減項,減項的數額越多當然我們的應繳稅額就會降低!因此,我們就來了解一下,各類的減項分別是什麼。

    1. 免稅額:
    免稅額與「扶養」有關,人民「生存」上必要的開支是不必納稅的,包含自己與自己所扶養的親人。因此,需要注意的是,受扶養的親屬必須要以無謀生能力為前提!
    (1) 直系尊親屬、子女、兄弟姊妹及其他親屬,如無謀生能力,則106年度綜所稅的免稅額為每人88,000元。
    (2) 如果納稅人本人年滿70歲,或是配偶及納稅人需要扶養的直系尊親屬(爸媽、阿公阿婆、阿苔)有年滿70歲者,免稅額則是每人132,000元。

    2. 扣除額(標準或列舉):
    (1) 如果說免稅額是人民生存上必要的開支,那麼扣除額就是人民「生活」上的必要花費。一般來說,政府認定每人每年生活上的必要花費是9萬元(標準扣除額),當然如果你有保存相關單據,可以向政府說明其實你的花費更高,那就可以列舉出來(列舉扣除額),這是節稅上最大的途徑。
    (2) 這部分國稅局會直接採最有利納稅人的計算方式去計算扣除額,一般來說,通常會直接以標準扣除額去計算,也就是單身者為90,000元、夫妻則為180,000元。如果有符合特殊的身分,那麼要記得採列舉扣除額,將各種生活上的花費列舉出來,會比較有利,這部分在後面會再作說明。

    3. 特別扣除額:
    (1) 這個減項是「生存」及「生活必要」以外,一般人可能有的其他花費,政府所列舉出的各個項目,就是認為這些項目的費用是可以不必納入繳稅的基準,請大家也一定要務必去確認自己有沒有這些支出。
    (2) 納稅人所扶養配偶或申報受扶養親屬有「薪資所得」的,也可以納入特別扣除額,但僅限於薪資所得,而且每人上限128,000元。

    4. 可扣抵稅額:
    現行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稅額的項目有「投資抵減稅額」、「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大陸地區已繳納所得稅可扣抵稅額」3大項,詳細的內容可以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6/7848450042090975217?tagCode=)。

    *上班族的小確幸---扣繳稅額
    很多公司,在發薪水給員工的時候,因為在106年實領的所得中,可能已經事先扣住部分稅款,或是有政府提供的優惠抵扣稅額。所以當然要先把這些已繳過的稅款從應納稅額中扣除,可以用來確定還要繳多少稅或可以退回多少稅,避免重複課稅的情形!而這時候除了報稅的心痛外,如果因此有退稅的話,大家應該很開心吧XD

    三、 嘿嘿!那我應該怎麼做才不用繳那麼多錢給政府呢?
    要開始進入重點啦,究竟有什麼方式可以節稅呢?如前面的說明,所得淨額越高,則累計稅率越高,所以若能增加免稅額、扣除額便能達到節稅效果。所得稅申報中的扣除額包含「標準扣除額」與「列舉扣除額」,但是只能二擇一,而「列舉扣除額」基本上無上限,因此如果能善用列舉扣除額,就能夠妥當的節稅哦。

    1. 妥當分配受扶養親屬:
    每增加扶養一名親屬,則可增加免稅額8.5萬~12.75萬,不過增加扶養親屬有相當多的規定,務必要小心了解是否符合規定。例如我就曾聽聞前同事很開心的把爸媽阿公阿嬤都納入扶養,結果因為長輩利息收入太高,反而要多繳稅….

    2. 提高列舉扣除額:
    (1) 人身保險部分:每位被保險人能扣除2萬4千元,可列舉納稅人本人、配偶及受扶養直系親屬(注意!要保人與納稅義務人須為同一申報戶哦),也別漏掉全民健保費可全額扣除哦!

    (2) 醫療部分:醫藥生育費可核實認列,平時收集的收據,例如醫生診斷書、看病收據與保險費收據等,可以列舉扣除的項目可能包括醫藥生育費、保險費、房貸利息、災害損失與捐贈等,其中,醫藥費與災害損失可以核實扣除。但必須注意,只有針對身體病痛接受治療所支付的費用才能申報,而像是醫美整形、坐月子、照護費都不能列報。

    (3) 購屋部分:買房子辦貸款的朋友,房貸利息可以享有30萬元扣除額,所以採列舉扣除額就可省下很多錢哦。

    (4) 租屋部分:租屋族一年可以享12萬元的「房屋租金支出扣除額」,需要檢附的證明文件包括租賃契約、付款證明與設籍或切結書。不過,房租扣除與房貸扣除只能擇一申報,納稅義務人得自行衡量何者較節稅哦。另外,有很多房東可能也會為了不想被發現有租金收入,所以會要求房客不能報稅QAQ這部分也是可以和房東溝通協調一下!

    (5) 災害損失部分:去年曾遭受天災損失者,如果當初有向稅捐機關申報勘查,並取得證明,就可以申報天災損失,但要注意,如果其中已經領取保險理賠或災害救濟金,必須先將這部分扣除哦。

    (6) 各種捐贈(包括對「議員參選人的捐贈」):相信許多人在發揮自己愛心的時候,都會拿到一張捐款收據(沒有的話,可能就是被騙了…),而這張捐款收據呢,也可以放進列舉扣除額裡面的!!當然選舉期間,捐贈給你喜愛的候選人的金錢或實物,也是可以抵稅的!!

    賀,這麼多的列舉扣除額,到底何時應該使用標準的扣除額,何時應該用列舉扣除額呢?讓我來舉例一下:
    *假設單身的朋友,今年捐了10萬元給新竹縣竹北市縣議員擬參選人連郁婷律師,並且取得捐款收據,那麼明年在報所得稅的時候,當然要使用列舉扣除額,因為可以把這筆10萬元捐款列入扣除額,如此就已經高過單身者的標準扣除額90,000元,此外其他的保險費、醫療費也可以繼續列舉扣除,是不是可以省更多呢!!

    詳細的列舉扣除額項目,可以參考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web/ETW118W/CON/406/5140077482396615285)

    3. 增列扣繳稅額或可扣抵稅額:
    這部分如上面所提到的有三個部分,這裡就比較常用的「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來說明。
    買賣房子不論賺賠都可抵稅,而且不論賺賠都能享扣抵優惠。如果是賠錢,可以扣抵「財產交易損失」,將買賣契約書、各項稅費與規費收據、收付款記錄證明等文件附上。至於賺錢者,如果在賣出房子兩年內再買房子,就可享「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附上買賣契約及所有權狀,就可以申報扣抵之前已經繳過的財產交易所得。

    以上都是簡單的說明哦,如果還想了解詳細的節稅方式、申報時所需文件,不如就來黨部聊聊吧!

    **小小後記:如果有定期追蹤我的朋友不難發現,每個禮拜我們都會整理一個法律便利貼出來,但每週這樣的一篇文章和懶人包,花費我和幕僚們很多心血去整理,只是希望可以增加大家對法律的理解,也可以保護自己。

    如果有朋友發現我們哪裡有誤,或有什麼眉角是我們沒發現的,基於正確的資訊才是我們所堅持的精神,還請各位不吝指教!

    -------------------------------------------------------
    *願意當志工者:
    https://www.surveycake.com/s/ZVAM7
    *願意捐贈物資者:
    https://www.surveycake.com/s/g1qnL
    *願意捐獻政治獻金者:
    戶名:107年新竹縣議員擬參選人連郁婷政治獻金專戶
    帳號:164001011329(臺灣銀行/北大路分行)

  • 直接扣抵法公式 在 木容世家——李紹榕醫師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9-29 17:55: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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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敬一對稅改的15則自問自答。慶祝教師節,兩年來首次開地球上課,歡迎全文轉貼。但是沒有時間回應各種留言。涉人身攻擊者將刪貼文。

    Q1: 此次稅改有哪些重點?
    A1: 此次稅改重點有五。其一,將營所稅率由17%提高到20%。其二,將綜合所得稅率由45%最高邊際稅率降至40%。其三,將兩稅合一半數扣抵取消。其四,將股利所得自綜合所得中抽出,分離課稅,稅率定為26%。其五,保留盈餘加徵稅率,由10%降至5%。其他方面,例如外資股利所得分離稅率由20%升為21%、兩種可能申報方式的選擇、寛減額扣除額調整等,都是枝節,不需在此細論。

    Q2: 先問最簡單的問題。為什麼要調整保留盈餘課稅。
    A2: 保留盈餘就是公司利潤中沒有發放股利的部分。原先的稅法之所以要對保留盈餘課稅,就是不希望公司捨不得發股利,故以課稅設計試圖調整廠商行為。但是30年前的財務理論即顯示,不發股利而增加公司保留盈餘,仍然可以增加公司的股票價格,進而使股東獲利。故股東股利減少換成股價上漲,並沒有吃虧;若是政府對保留盈餘課稅,反而對公司行為有所扭曲。這是主張取消保留盈餘課稅的原因之一。另外一個更直接的說法是:公司保留盈餘不是為了躲避發股利,而是為了將來的投資累積柴火(例如台積電)。準此,對保留盈餘課稅,其實是扭曲了公司的長期研發與投資成長策略,故應減稅以減少扭曲。我是贊成這個修法方向的。

    Q3: 何謂兩稅合一半數扣抵?
    A3: 例如公司獲利100元,若營所稅率20%,要繳20元的營所稅。剩下的80元若發給股東,倘其適用之邊際稅率為40%,則應該繳32元的稅。所謂半數扣抵,表示原先所繳的20元營所稅的一半(10元)可以抵繳綜所稅。所以粗略來說,股東只要繳32-10=22元的稅。詳細的公式更複雜一些,在此不贅。

    Q4: 為什麼要把兩稅合一半數扣抵取消?
    A4: 20幾年前,一群人主張「股東其實被重複課稅了」。他們說:股利的稅率其實是先被課20%營所稅,再課個人綜所稅,有重複課稅之嫌。以A3的例子而言,如果不算半數扣抵,其總租稅負擔似乎為20+32=52,等於是52%的稅率。當年基於這樣的「重複課稅」認知,而主張「兩稅合一」。兩稅合一說穿了,實質上就是幫股利所得者減稅--減少了所謂「重複」的稅。但是最近10年,前述重複課稅的說法退潮了。

    Q5: 為什麼重複課稅的說法翻轉了?
    A5: 我不想引用文獻說法填鴨讀者,而想訴諸直觀。觀念上,營所稅是企業付給國家的服務費,服務企業的項目包括公路、電信、海關、企業契約法制環境等。個人綜所稅是個人付給國家的服務費,服務個人項目也許包括健康、食安、義務教育等。營所稅不能視為綜所稅的先繳,是因為營所稅與綜所稅是兩種不同的服務費,服務項目不同,當然無所謂重覆。例如企業重視智財保護、個人重視健康維護;企業關切智財法院、智財登記等,但是個人關心空氣品質、乾淨水質。正因為企業與個人服務項目不同,才能正確理解此中無所謂重複課稅,也才有國際上兩稅合一扣抵之取消。這個修法方向,我也同意。

    Q6: 營所稅提高,這個調整方向對不對?
    A6: 基本上這是對的。營所稅當初由25%降至17%,就是純然政治的考量。當年遊說降稅的人拿台灣的某個單一稅率跟某地(例如香港)的那個單一稅率比,然後就主張降稅,這個邏輯是錯誤的。如果要照這樣的邏輯,台灣恐怕要把所有的稅都降至開曼群島。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每個國家需要支撐的公共支出不同。當初主張大降營所稅的人說,降稅可以吸引投資。但是台灣的實證結果也顯示,降稅並没有吸引投資的效果。如果把營所稅視為「政府對企業服務」的服務費,則一般而言,法治服務越完整、製造業越普遍的國家,政府對企業的服務越廣泛,其服務費也會越高。台灣政府對企業的服務,相對於世界上其他國家,應該是17%的稅率所不足因應的,故有調高之議。

    Q7: 降低個人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調整方向對不對?
    A7: 台灣的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原本就是40%,也是在三年前頗為民粹的情況下調高到45%的。所有的稅率,共同形成一個「法網」,彼此銜接、影響。我們討論稅,不能一個稅一個稅談,一定要有法網的概念,要整體考量。台灣是一個非常需要吸引人才的地方。就人才環境而言,台灣相對於新加坡、香港、對岸,並不算有利。公司或資本只是一個登記形式,但是人才則是真正在乎環境的生產要素。所以調高營所稅以換取降綜所稅的最高邊際稅率,我也是贊成這個方向的。但是話又說回來,綜所稅率只是人才環境的一環,降綜所稅率究竟有多少吸引人才的效果,不能期望太高。

    Q8: 股利分離課稅是什麼意思?
    A8: 綜合所得是囊括一個人在社會中10種所得來源,如薪資、股利、執行業務所得(BPP)等。10種所得加總後,政府會以累進稅率的方式課稅,也就是把所有人的所得級距分成10種、每級課以不同的稅率,所得越多,不論是哪種所得,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是一種「平等」的概念:各種所得一視同仁。至於不在綜所稅定義的10種所得裡的所得,或由於難以掌握(例如外人所得)、或是屬於偶發性事件(例如中獎所得),會在綜所稅之外以別種稅率單獨課徵,謂之分離課稅。我們對外資難以掌握其綜合所得,但是內資股利所得既非難以掌握、亦非偶發,除非有類似「共同市場」的特殊環境(資金完全自由移動),否則沒有分離課稅的道理。硬要這樣做,就違反了所得來源的平等原則。

    Q9: 股利分離課稅,為什麼會產生不公平?
    A9: 幾乎所有的法律修訂,我們都希望它影響的是「不特定人」。但是所得稅法修法偏偏沒有這個特性;我們都是在「看到自己所得」之後,才討論稅法制定;這使得中性討論很困難。我對中性討論的建議很簡單:我們不要看每個人的所得,但是要看所得「分配」。看了分配,大家就知道什麼人才會主張股利分離課稅了。在附圖中,我們依台灣家戶所得高低組,列出各組薪資、股利、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四種所得的百分比。例如最高所得萬分之一家庭,他們的所得有91%是股利所得。最高所得百分之一的家庭,股利所得百分比降為48.1%。到了最高所得20%家庭,股利所得只佔18.7%。就全體社會而言,股利所得只有總綜合所得的16.2%(未顯示於圖中)。附圖的數據明顯呈現:越有錢的家庭,股利所得百分比越高。如果綜合所得中的其他所得邊際稅率是40%,但是股利所得改為分離課稅,且稅率只有26%,那當然是百分之百的圖利有錢人,因為他們適用的稅率從40%陡降至26%。這不是圖利富人,什麼才是圖利富人?

    Q10: 為什麼林全前院長說,股利的稅率最高還有40.8%,大於薪資所得的40%?
    A10: 林前院長在《今周刊》專訪所說是錯誤的,而且是自相矛盾的。他把20%的營所稅再加上稅後利潤(80%)的分離課稅率26%,得到20%+80%*26%=40.8%。但是這樣的相加,是前述A4「重複課稅」的錯誤邏輯。林全若有「把營所稅與綜所稅加起來視為股東總稅負」之推理,那麼他就認同這裡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他此次稅改就不該取消兩稅合一之半數扣抵,反而應該回復全部扣抵。但是他既然提出取消兩稅扣抵之修法方向,就表示他贊同「企業、個人服務不同」,也就不可以回頭來又說股利是重複課稅。因此,朋友歸朋友,他的說法既有錯誤也有矛盾。

    Q11: 什麼又是假外資?要怎麼辦呢?
    A11: 如果沒有股利分離課稅,且內資適用40%最高邊際稅率,而外資因為適用21%分離課稅單一稅率,則40-21=19%的稅差,有可能使得內資轉成假外資套利。基本上,你若要縮小內外資股利稅差,就得減低內資股利稅率。但是你若降低內資股利稅率,就會拉開股利所得與其他綜合所得適用稅率的差。因此,「內外資稅差」與「不同所得間稅差」,以目前有限的稅改工具,是不可能同時消除的;少數政策工具無法解決多數政策目標,這是經濟學上的定理。至於兩種稅差要優先解決哪一個,那需要智慧與判斷,也要想清楚:做各種建議的人,究竟是基於社會公益,還是基於個人利益?國家政策制定,當然不能盲目受個人利益所引導。

    Q12: 那麼前述兩種稅差,哪一種比較嚴重呢?
    A12: 我認為內外資稅差比較不嚴重。假外資移動未必有嚴重的、實質面的產業經濟後果,比較是金融面的一次移動現象,衝擊有限。我的學理判斷告訴我,這個問題並没有解決的迫切性。最近Berkeley教授G. Zucman用瑞士銀行資料、Snowden資料與多國財稅資料做(匿名)比對,發現與低稅區稅差最大的北歐國家,其避稅財產僅佔富豪總財產的零星數趴,但是稅率較北歐低的歐洲大陸國家,避稅財產卻達大富豪總財產的15%,而俄羅斯竟然達60%。可見真正影響假外資的因素,是公民教育、查緝勾稽努力、社會凝聚力、政治清明度,而不是內外資稅差。為了內外資稅差去扭曲綜合所得稅的平等原則、累進原則,是捨本逐末,卻大大圖利了股利所得佔比高的大富豪。

    Q13: 這樣的見解是你一人的,還是學界共通的?
    A13: 應該有相當的財政學界共識。美國王平院士與我沒有對此問題有任何討論,但是我們的見解幾乎完全一致。國內陳聽安教授也在文章中正確指出,內外資稅差不能拿台灣稅率與免稅天堂比;只要是正常課稅國家,這些外資回到其國內還要再受其國內稅法拘束,分析起來非常複雜,也未必真的有套利空間。總之,內外資稅差嚴重云云,應該是被利益集團誇大了、扭曲了的議題。這些觀點其實是ABC級的,根本稱不上左派,也與Thomas Piketty完全沒關係。別人若要把這些見解冠上流派,那是張冠李戴。我們唯一能保證的是:學界背後沒有任何人的利益。其他人背後代表什麼利益,社會也可以仔細地檢視。

    Q14: 常有人說,「公平、不公平」人言言殊。這樣不是各說各話嗎?
    A14: 若是40年前,這個批評也許是的,但是今天再這樣說,可能就是論者久疏文獻了。過去40年,不論是John Rawls, Ronald Dworkin, Robert Nozick, Amartya Sen等哲學家,都對「公平」提出了細膩而完整的理論,大大補足了經濟學家論述的不足。即使是經濟學、社會學文獻,也從Anthony Atkinson, John Fei, Frank Cowell等40年前原本只討論公平「指標」的淺研究,演進到Glenn Loury, Hal Varian, Joe Stiglitz, Robert Hauser, Emannuel Saez, Thomas Piketty等一大群討論影響公平動態演進的文獻。今天,「公平」已經是相當成熟的研究領域了,早已擺脫各說各話的「舊石器時代」。想了解文獻,我在《天下雜誌》寫的「公平五論」是個白話文切入點。

    Q15: 為什麼駐外大使對稅改這樣執著?
    A15: 為什麼不行呢?這是我關心的國家啊!公平的哲學理念,是我30年學術研究的道德支撐。我曾說:「微理念,吾其披髪左袵矣」。我現在之立場相似於美國柯林頓總統任內的前勞工部長Robert Reich;他曾說:柯林頓總統曾經提出有利華爾街之銀行法案,Reich不贊成,但是囿於其所掌勞工業務而沒有堅定表達意見。十餘年來,眼見前述法案對社會公平之傷害,Reich都一直在掙扎:當初是否做對了決定。我雖非財政首長,然而不願意往後有類似Reich之遺憾,遂對於稅改多所陳述。我的意見都有完整向府院長官陳報,平和理性。九月五日還與林全院長通電話,他也贊成我對稅改表達意見,「只要不到翻臉程度就好啦」。我只是在平和理性地表達意見。1

  • 直接扣抵法公式 在 林淑芬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7-09-28 16:2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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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當初調降營所稅的理由一大堆,
    10年後央行總裁彭淮南卻說,
    「將營所稅率由25%降至17%,但吸引企業投資之效果並不明顯,國內投資率仍下降;可見稅賦並非影響企業投資意願的主要因素」。
    現在又說稅改,稅改,稅改~

    朱敬一對稅改的15則自問自答。慶祝教師節,兩年來首次開地球上課,歡迎全文轉貼。但是沒有時間回應各種留言。涉人身攻擊者將刪貼文。

    Q1: 此次稅改有哪些重點?
    A1: 此次稅改重點有五。其一,將營所稅率由17%提高到20%。其二,將綜合所得稅率由45%最高邊際稅率降至40%。其三,將兩稅合一半數扣抵取消。其四,將股利所得自綜合所得中抽出,分離課稅,稅率定為26%。其五,保留盈餘加徵稅率,由10%降至5%。其他方面,例如外資股利所得分離稅率由20%升為21%、兩種可能申報方式的選擇、寛減額扣除額調整等,都是枝節,不需在此細論。

    Q2: 先問最簡單的問題。為什麼要調整保留盈餘課稅。
    A2: 保留盈餘就是公司利潤中沒有發放股利的部分。原先的稅法之所以要對保留盈餘課稅,就是不希望公司捨不得發股利,故以課稅設計試圖調整廠商行為。但是30年前的財務理論即顯示,不發股利而增加公司保留盈餘,仍然可以增加公司的股票價格,進而使股東獲利。故股東股利減少換成股價上漲,並沒有吃虧;若是政府對保留盈餘課稅,反而對公司行為有所扭曲。這是主張取消保留盈餘課稅的原因之一。另外一個更直接的說法是:公司保留盈餘不是為了躲避發股利,而是為了將來的投資累積柴火(例如台積電)。準此,對保留盈餘課稅,其實是扭曲了公司的長期研發與投資成長策略,故應減稅以減少扭曲。我是贊成這個修法方向的。

    Q3: 何謂兩稅合一半數扣抵?
    A3: 例如公司獲利100元,若營所稅率20%,要繳20元的營所稅。剩下的80元若發給股東,倘其適用之邊際稅率為40%,則應該繳32元的稅。所謂半數扣抵,表示原先所繳的20元營所稅的一半(10元)可以抵繳綜所稅。所以粗略來說,股東只要繳32-10=22元的稅。詳細的公式更複雜一些,在此不贅。

    Q4: 為什麼要把兩稅合一半數扣抵取消?
    A4: 20幾年前,一群人主張「股東其實被重複課稅了」。他們說:股利的稅率其實是先被課20%營所稅,再課個人綜所稅,有重複課稅之嫌。以A3的例子而言,如果不算半數扣抵,其總租稅負擔似乎為20+32=52,等於是52%的稅率。當年基於這樣的「重複課稅」認知,而主張「兩稅合一」。兩稅合一說穿了,實質上就是幫股利所得者減稅--減少了所謂「重複」的稅。但是最近10年,前述重複課稅的說法退潮了。

    Q5: 為什麼重複課稅的說法翻轉了?
    A5: 我不想引用文獻說法填鴨讀者,而想訴諸直觀。觀念上,營所稅是企業付給國家的服務費,服務企業的項目包括公路、電信、海關、企業契約法制環境等。個人綜所稅是個人付給國家的服務費,服務個人項目也許包括健康、食安、義務教育等。營所稅不能視為綜所稅的先繳,是因為營所稅與綜所稅是兩種不同的服務費,服務項目不同,當然無所謂重覆。例如企業重視智財保護、個人重視健康維護;企業關切智財法院、智財登記等,但是個人關心空氣品質、乾淨水質。正因為企業與個人服務項目不同,才能正確理解此中無所謂重複課稅,也才有國際上兩稅合一扣抵之取消。這個修法方向,我也同意。

    Q6: 營所稅提高,這個調整方向對不對?
    A6: 基本上這是對的。營所稅當初由25%降至17%,就是純然政治的考量。當年遊說降稅的人拿台灣的某個單一稅率跟某地(例如香港)的那個單一稅率比,然後就主張降稅,這個邏輯是錯誤的。如果要照這樣的邏輯,台灣恐怕要把所有的稅都降至開曼群島。這是不可能的,因為每個國家需要支撐的公共支出不同。當初主張大降營所稅的人說,降稅可以吸引投資。但是台灣的實證結果也顯示,降稅並没有吸引投資的效果。如果把營所稅視為「政府對企業服務」的服務費,則一般而言,法治服務越完整、製造業越普遍的國家,政府對企業的服務越廣泛,其服務費也會越高。台灣政府對企業的服務,相對於世界上其他國家,應該是17%的稅率所不足因應的,故有調高之議。

    Q7: 降低個人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調整方向對不對?
    A7: 台灣的綜所稅最高邊際稅率原本就是40%,也是在三年前頗為民粹的情況下調高到45%的。所有的稅率,共同形成一個「法網」,彼此銜接、影響。我們討論稅,不能一個稅一個稅談,一定要有法網的概念,要整體考量。台灣是一個非常需要吸引人才的地方。就人才環境而言,台灣相對於新加坡、香港、對岸,並不算有利。公司或資本只是一個登記形式,但是人才則是真正在乎環境的生產要素。所以調高營所稅以換取降綜所稅的最高邊際稅率,我也是贊成這個方向的。但是話又說回來,綜所稅率只是人才環境的一環,降綜所稅率究竟有多少吸引人才的效果,不能期望太高。

    Q8: 股利分離課稅是什麼意思?
    A8: 綜合所得是囊括一個人在社會中10種所得來源,如薪資、股利、執行業務所得(BPP)等。10種所得加總後,政府會以累進稅率的方式課稅,也就是把所有人的所得級距分成10種、每級課以不同的稅率,所得越多,不論是哪種所得,適用的稅率越高;這是一種「平等」的概念:各種所得一視同仁。至於不在綜所稅定義的10種所得裡的所得,或由於難以掌握(例如外人所得)、或是屬於偶發性事件(例如中獎所得),會在綜所稅之外以別種稅率單獨課徵,謂之分離課稅。我們對外資難以掌握其綜合所得,但是內資股利所得既非難以掌握、亦非偶發,除非有類似「共同市場」的特殊環境(資金完全自由移動),否則沒有分離課稅的道理。硬要這樣做,就違反了所得來源的平等原則。

    Q9: 股利分離課稅,為什麼會產生不公平?
    A9: 幾乎所有的法律修訂,我們都希望它影響的是「不特定人」。但是所得稅法修法偏偏沒有這個特性;我們都是在「看到自己所得」之後,才討論稅法制定;這使得中性討論很困難。我對中性討論的建議很簡單:我們不要看每個人的所得,但是要看所得「分配」。看了分配,大家就知道什麼人才會主張股利分離課稅了。在附圖中,我們依台灣家戶所得高低組,列出各組薪資、股利、執行業務所得、其他所得四種所得的百分比。例如最高所得萬分之一家庭,他們的所得有91%是股利所得。最高所得百分之一的家庭,股利所得百分比降為48.1%。到了最高所得20%家庭,股利所得只佔18.7%。就全體社會而言,股利所得只有總綜合所得的16.2%(未顯示於圖中)。附圖的數據明顯呈現:越有錢的家庭,股利所得百分比越高。如果綜合所得中的其他所得邊際稅率是40%,但是股利所得改為分離課稅,且稅率只有26%,那當然是百分之百的圖利有錢人,因為他們適用的稅率從40%陡降至26%。這不是圖利富人,什麼才是圖利富人?

    Q10: 為什麼林全前院長說,股利的稅率最高還有40.8%,大於薪資所得的40%?
    A10: 林前院長在《今周刊》專訪所說是錯誤的,而且是自相矛盾的。他把20%的營所稅再加上稅後利潤(80%)的分離課稅率26%,得到20%+80%*26%=40.8%。但是這樣的相加,是前述A4「重複課稅」的錯誤邏輯。林全若有「把營所稅與綜所稅加起來視為股東總稅負」之推理,那麼他就認同這裡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他此次稅改就不該取消兩稅合一之半數扣抵,反而應該回復全部扣抵。但是他既然提出取消兩稅扣抵之修法方向,就表示他贊同「企業、個人服務不同」,也就不可以回頭來又說股利是重複課稅。因此,朋友歸朋友,他的說法既有錯誤也有矛盾。

    Q11: 什麼又是假外資?要怎麼辦呢?
    A11: 如果沒有股利分離課稅,且內資適用40%最高邊際稅率,而外資因為適用21%分離課稅單一稅率,則40-21=19%的稅差,有可能使得內資轉成假外資套利。基本上,你若要縮小內外資股利稅差,就得減低內資股利稅率。但是你若降低內資股利稅率,就會拉開股利所得與其他綜合所得適用稅率的差。因此,「內外資稅差」與「不同所得間稅差」,以目前有限的稅改工具,是不可能同時消除的;少數政策工具無法解決多數政策目標,這是經濟學上的定理。至於兩種稅差要優先解決哪一個,那需要智慧與判斷,也要想清楚:做各種建議的人,究竟是基於社會公益,還是基於個人利益?國家政策制定,當然不能盲目受個人利益所引導。

    Q12: 那麼前述兩種稅差,哪一種比較嚴重呢?
    A12: 我認為內外資稅差比較不嚴重。假外資移動未必有嚴重的、實質面的產業經濟後果,比較是金融面的一次移動現象,衝擊有限。我的學理判斷告訴我,這個問題並没有解決的迫切性。最近Berkeley教授G. Zucman用瑞士銀行資料、Snowden資料與多國財稅資料做(匿名)比對,發現與低稅區稅差最大的北歐國家,其避稅財產僅佔富豪總財產的零星數趴,但是稅率較北歐低的歐洲大陸國家,避稅財產卻達大富豪總財產的15%,而俄羅斯竟然達60%。可見真正影響假外資的因素,是公民教育、查緝勾稽努力、社會凝聚力、政治清明度,而不是內外資稅差。為了內外資稅差去扭曲綜合所得稅的平等原則、累進原則,是捨本逐末,卻大大圖利了股利所得佔比高的大富豪。

    Q13: 這樣的見解是你一人的,還是學界共通的?
    A13: 應該有相當的財政學界共識。美國王平院士與我沒有對此問題有任何討論,但是我們的見解幾乎完全一致。國內陳聽安教授也在文章中正確指出,內外資稅差不能拿台灣稅率與免稅天堂比;只要是正常課稅國家,這些外資回到其國內還要再受其國內稅法拘束,分析起來非常複雜,也未必真的有套利空間。總之,內外資稅差嚴重云云,應該是被利益集團誇大了、扭曲了的議題。這些觀點其實是ABC級的,根本稱不上左派,也與Thomas Piketty完全沒關係。別人若要把這些見解冠上流派,那是張冠李戴。我們唯一能保證的是:學界背後沒有任何人的利益。其他人背後代表什麼利益,社會也可以仔細地檢視。

    Q14: 常有人說,「公平、不公平」人言言殊。這樣不是各說各話嗎?
    A14: 若是40年前,這個批評也許是的,但是今天再這樣說,可能就是論者久疏文獻了。過去40年,不論是John Rawls, Ronald Dworkin, Robert Nozick, Amartya Sen等哲學家,都對「公平」提出了細膩而完整的理論,大大補足了經濟學家論述的不足。即使是經濟學、社會學文獻,也從Anthony Atkinson, John Fei, Frank Cowell等40年前原本只討論公平「指標」的淺研究,演進到Glenn Loury, Hal Varian, Joe Stiglitz, Robert Hauser, Emannuel Saez, Thomas Piketty等一大群討論影響公平動態演進的文獻。今天,「公平」已經是相當成熟的研究領域了,早已擺脫各說各話的「舊石器時代」。想了解文獻,我在《天下雜誌》寫的「公平五論」是個白話文切入點。

    Q15: 為什麼駐外大使對稅改這樣執著?
    A15: 為什麼不行呢?這是我關心的國家啊!公平的哲學理念,是我30年學術研究的道德支撐。我曾說:「微理念,吾其披髪左袵矣」。我現在之立場相似於美國柯林頓總統任內的前勞工部長Robert Reich;他曾說:柯林頓總統曾經提出有利華爾街之銀行法案,Reich不贊成,但是囿於其所掌勞工業務而沒有堅定表達意見。十餘年來,眼見前述法案對社會公平之傷害,Reich都一直在掙扎:當初是否做對了決定。我雖非財政首長,然而不願意往後有類似Reich之遺憾,遂對於稅改多所陳述。我的意見都有完整向府院長官陳報,平和理性。九月五日還與林全院長通電話,他也贊成我對稅改表達意見,「只要不到翻臉程度就好啦」。我只是在平和理性地表達意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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