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我們跟法律百科 @legispedia_tw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
#Workforce勞動力量特別企劃
嗨嗨大家,我們跟法律百科 @legispedia_tw 合作的貼文,很快的就來到第四篇了🙂在這篇文章中,想跟大家分享關於雇主「合法解僱」的問題,過去我們在部落格中曾經整理過「好聚好散這麼難?關於勞動契約終止的15種方式」的文章,目的就是希望讓勞資雙方遇到契約終止爭議時,可以更快地釐清究竟是屬於哪一種態樣,才能進一步檢視是否有符合法定的要件。
實務上,當老闆想要合法地請員工走人時,大致上還是以「資遣」與「開除」這兩種情況最為常見,因此以下我們就針對這兩類情形所要注意的事項,概略地跟大家說明囉~
🐟資遣(經濟性解僱)
當企業因為遇到經營上的困難,再繼續聘用員工顯然有所困難,或是所聘僱的員工確實無法勝任約定的工作內容時,便可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1條的規定預告員工終止勞動契約,這就是我們常聽到「資遣」員工的依據。
但事實上,要資遣員工並沒這麼簡單,很多企業在資遣員工時往往沒有妥善協商或是符合部分法令規範,很容易在事後與員工發生爭議而面對到主管機關的檢查或與員工對簿公堂時,就產生無法預期的法律風險了。以下我們簡單說明一下合法資遣員工的各個程序供讀者們參考:
❶確認是否符合法定事由
基本上雇主只能在有符合勞基法第11條各款的情況才能資遣員工,並且也應有充分的相關證明以佐證確實有法條列舉的狀況。相對地,如果並沒有符合法定事由便要遣散員工,事後員工便可主張雇主的行為屬於違法解僱而要求「恢復僱傭關係」(可提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甚至可因此要求至確定判決以前期間的薪資,對雇主來說可能這筆金額可能就會遠高過資遣費了(可參考我們部落格中「老闆開除員工後,還要繼續付薪資?」一文)
❷依照年資預告資遣
依照勞基法第16條規定,雇主資遣員工時應依照年資提前預告以讓員工有所準備找到下一份工作, 如果事先預告的話,與法定標準不足的部分則應計算預告工資。
❸辦理資遣通報
依照就業服務法第33條規定,事業單位資遣員工時應在員工離職10天前列冊通報主管機關(勞動局或勞工局)以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站或就服處),否則就會面臨相關的罰則。
❹依法計算資遣費
資遣費的計算最快的方式就是參考勞動部建置的「資遣費試算表」系統,只要輸入各項條件很快就能概算出資遣費的金額了。
❺折算未休畢之特別休假工資
其實無論員工是否是被資遣,只要勞動契約終止時,雇主就應依照其最近一個月的薪資換算成日薪後,再乘以員工未休畢的特休天數作為未休工資。
❻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及服務證明書
依法來說開立這兩種這證明主要是讓員工可申請失業給付以及找下一份工作時作為工作經歷證明之用,特別是服務證明書,如果拒絕開立的話也是會有罰則的喔!
🐟開除(懲戒性解僱)
依照勞動基準法第12條規定,若今天勞工在履行勞動契約的過程中有列舉的行為時,雇主便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而且在此情況下也不必另外給付資遣費或預告工資。由於依照此規定終止勞動契約是對員工最為嚴重的處分,並且也會剝奪了員工的工作權,因此當勞資雙方因為這類情形而有契約終止爭議而進入到訴訟程序時,法院可能也會以較為嚴格的角度來檢視雇主是否有充分的證據開除員工。
實務上常以此規定開除員工的情況,除了符合第六款「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這種最為明確的情形外,應該就以主張員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較為多見。
但要以上述條款開除員工,除了要有事前約定好的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且其中應有懲戒相關條款外,雇主還應舉證員工有哪些行為符合「情節重大」的情狀,而且還必須考量勞工違規行為態樣、初次或累次、故意或過失違規、對雇主及所營事業所生之危險或損失、商業競爭力、內部秩序紀律之維護,勞雇間關係之緊密情況、勞工到職時間之久暫等因素,再進一步衡量是否達到懲戒性解僱的程度(參照最高法院105年台上字第1894號⺠事判決)。
簡單來說,其實資方要開除員工並沒有想像中的那麼容易,如果沒有注意到上述的說明,勞方同樣可能在契約終止後再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訴,以主張雇主為違法解僱。
以上就是關於雇主如何合法解僱員工的一點小分享,如果有興趣瞭解更多內容的讀者,我們先前在部落格有寫過蠻多篇相關的文章,都可以再去看看。希望大家會喜歡我們今天的分享❤️如果對如何合法離職的議題有興趣的讀者,可以去法律百科 @legispedia_tw 那邊看看「員工如何合法離職」的貼文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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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 在 桃園市議員 簡智翔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你的紓困補助被雇主以薪資名義苛扣了怎麼辦? 時代力量幫你查!】
先前紓困4.0針對受疫情衝擊而停業的行業,提供了兩種紓困補助方式。
1.若業者 #有發給員工基本工資,雇主可以領取一次性給予業者的營運補助 4 萬元
2若業者 #沒有發給員工基本工資,則雇主可以領取一次性停業補貼 1 萬元,而員工則透過雇主轉發一次性薪資補貼 3 萬元以及生活補貼 1 萬元,總計 4 萬元。
但在上禮拜智翔有接獲民眾詢問,如果雇主想以紓困金當作薪資抵扣掉是否該接受?智翔立刻提醒民眾,雇主以薪資抵扣已經是違法的!
而類似此狀況在各地層出不窮,因此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 委員、 王婉諭 委員、時代力量中壢區主任 林佳瑋 也在昨天昨(30)日再度召開記者會,邀請受害勞工與國發會、教育部、文化部、經濟部、衛福部等部會官員列席,就勞工紓困補助遭雇主以薪資名義苛扣問題,要求各部會說明目前掌握到的業者違規狀況及相應的處理辦法。
在時代力量先前召開的記者會當中,即已指出雇主轉發補助的方式,使得許多勞工領不到紓困。由於部分雇主沒有將補助全額轉發給勞工,甚至發生用薪資名義抵扣的狀況,影響勞工疫情期間的生活甚鉅。此外,也有發生公司登記的營業項目跟勞工從事的工作內容不同,導致勞工被停業卻仍拿不到補助。
針對雇主轉發補助,時代力量提出三大疑慮:
1.目前主管機關是透過雇主簽切結書、查核勞保投保清冊來確認勞工有無領取到基本薪資。然而,雇主簽切結書沒有辦法保證雇主誠實,而勞保投保紀錄也難以確實查核。時代力量呼籲主管機關,應從銀行薪資轉帳證明來加以查核。
2.目前主管機關掌握到多少雇主苛扣勞工紓困的案例?今日記者會中,各部會列席代表都表示幾乎沒有收到檢舉案,然而受害案例卻真實存在。
事實上,只要雇主誆騙勞工,沒有申請紓困補助或是申請未果,勞工根本無從確認。
3.若雇主沒有轉發補助款會構成侵占罪,主管機關強調會移送檢調,並且追回補助款。然而,即便國家把雇主侵占的補助款追回,勞工仍無法領到補助。這樣的做法明顯與紓困的政策目的有所違背。
先前,時代力量黨團曾發函國發會,要求國發會就雇主將紓困補助扣除 員工薪資一事表態,而國發會事後也回函表示「事業應將該補貼轉發予員工,不得將該補貼扣除原應給付員工之薪資。」然而,政府其他各部會顯然沒有對此正面回應。
對此,時代力量重申本黨訴求,請政府儘速處理,以保障勞工權益。
1.要求各機關應開放勞工直接申請薪資與生活補貼。
2.要求國發會,針對薪資抵扣一事,發布統一函釋,明確表達「補助不得抵扣薪資」,以統一政府政策。
歡迎有相關問題疑慮的民眾填寫表單,我們會幫你詢問主管機關,到底公司有沒有申請到補助,有沒有欺騙你。
主管機關沒做的事、不願做的事,讓時代力量來做!
https://reurl.cc/W3jK7D
也可連絡本黨專線聯絡(02-2358-6581)或各地黨部陳情!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 在 時代力量 New Power Party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日前,時代力量接獲勞工朋友陳情,指出勞工紓困補助遭雇主以薪資名義苛扣的爭議。當時時代力量即召開記者會,呼籲行政機關明令禁止雇主抵扣,確保勞工紓困補助全額轉發,以保障疫情期間勞工依法應有的薪資收入。
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 邱顯智委員、王婉諭委員於昨(30)日再度召開記者會,邀請受害勞工與國發會、教育部、文化部、經濟部、衛福部等部會官員列席,就勞工紓困補助遭雇主以薪資名義苛扣問題,要求各部會說明目前掌握到的業者違規狀況及相應的處理辦法。
先前的紓困 4.0方案,針對受疫情衝擊影響而停業的行業,提供兩種紓困補助方式:
🔷若業者有發給員工基本工資,雇主可以領取一次性給予業者的營運補助 4 萬元
🔷若業者沒有發給員工基本工資,則雇主可以領取一次性停業補貼 1 萬元,而員工則透過雇主轉發一次性薪資補貼 3 萬元以及生活補貼 1 萬元,總計 4 萬元。
在時代力量先前召開的記者會當中,即已指出雇主轉發補助的方式,使得許多勞工領不到紓困。由於部分雇主沒有將補助全額轉發給勞工,甚至發生用薪資名義抵扣的狀況,影響勞工疫情期間的生活甚鉅。此外,也有發生公司登記的營業項目跟勞工從事的工作內容不同,導致勞工被停業卻仍拿不到補助。
針對雇主轉發補助,時代力量提出三大疑慮:
1.目前主管機關是透過雇主簽切結書、查核勞保投保清冊來確認勞工有無領取到基本薪資。然而,雇主簽切結書沒有辦法保證雇主誠實,而勞保投保紀錄也難以確實查核。時代力量呼籲主管機關,應從銀行薪資轉帳證明來加以查核。
2.目前主管機關掌握到多少雇主苛扣勞工紓困的案例?今日記者會中,各部會列席代表都表示幾乎沒有收到檢舉案,然而受害案例卻真實存在。
事實上,只要雇主誆騙勞工,沒有申請紓困補助或是申請未果,勞工根本無從確認。
3.若雇主沒有轉發補助款會構成侵占罪,主管機關強調會移送檢調,並且追回補助款。然而,即便國家把雇主侵占的補助款追回,勞工仍無法領到補助。這樣的做法明顯與紓困的政策目的有所違背。
先前,時代力量黨團曾發函國發會,要求國發會就雇主將紓困補助扣除 員工薪資一事表態,而國發會事後也回函表示「事業應將該補貼轉發予員工,不得將該補貼扣除原應給付員工之薪資。」然而,政府其他各部會顯然沒有對此正面回應。
對此,時代力量重申本黨訴求,請政府儘速處理,以保障勞工權益。
1.要求各機關應開放勞工直接申請薪資與生活補貼。
2.要求國發會,針對薪資抵扣一事,發布統一函釋,明確表達「補助不得抵扣薪資」,以統一政府政策。
時代力量歡迎對於3+1 萬元補貼有疑義的民眾,向本黨專線聯絡(02-2358-6581),或向時代力量各地黨部申訴,時代力量將會持續協助勞工函詢各主管機關補助的狀況。
各地方黨部資訊請見留言處👇️👇️👇️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確認表 在 地球公民基金會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史上最盧觀光投資殭屍案!地球公民籲環保署依法退回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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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何不要黃金海|衝擊過大應退回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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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置敏感、量體過大,黃金海用地面積約10公頃、房間450間,比惡名昭彰的美麗灣渡假村大上10倍,所在位置杉原灣屬於東海岸的自然資源及文化資源熱點,不僅是重要珊瑚礁海域及阿美族人傳統領域,亦有富山考古遺址存在,渡假村造成的遺址破壞、廢污水、遊客交通等諸多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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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發時空已改變|依立法精神應退回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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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金海目前進行的審查程序「環境現況差異分析」(簡稱環現差),用意在釐清通過環評後一段時間仍未動工的案件,周遭的自然與社會條件變化情形,#確認是否依然適合開發。黃金海通過環評的時空背景是20年前(2000年),當時產業政策、投資條件、保育及原住民權利之意識,皆與今大相逕庭,而《環評法》下的「環現差」制度正是為此情況而生,依環評法13-1條將本案退回觀光局檢討,才符合環評法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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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評成為殭屍CPR|依行政資源考量應退回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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杉原灣飽受數個大型開發案侵擾,這些20年開發案都未曾評估過觀光需求,規劃方式也不符現代思維,而近年陸客下滑與疫情爆發,投資條件十分震盪,許多東海岸大型開發早已撤案或轉賣(例如旭塔觀光飯店的9公頃用地於2020年開價3.9億販售),但卻有殭屍案件一再闖關(如滿地富遊樂區於2021年以4.7億法拍,法拍期間卻依然送內政部闖關),或假動工以維持證照有效(如寶盛水族遊樂區於2019動工至今仍只蓋了滯洪池),上述皆與黃金海一樣是20年陳年老案,各種手法疑似在維持開發許可,有效後哄抬價格轉手賣地,浪費國家行政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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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的比較專ㄖㄨㄥˇ業ㄔㄤˊ,小編幫你換口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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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件多次都未達標準|依專業判斷應退回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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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曾於2018年3月6日曾將本案退回負責觀光上位政策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觀光局,以釐清爭議。當時會議紀錄指出,本案在12年間召開9次會議,環評委員持續提出遺址、《原住民族基本法》、生態環境及污水等多種疑慮,但開發單位10 次補充資料始終無法解決問題,判定應依環評法13-1條退回觀光局,待黃金海公司完成以下四事項再送審,然而依據黃金海公司2020年送審資料及兩次審查情形,顯未能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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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充修正資料(生態、污水及廢棄物、用水需求、地質等)
🚫 依《文資法》辦理富山考古遺址相關工作
🙅♂️ 已補充之資料,但無法解除環評委員及民眾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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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第一次審查 https://e-info.org.tw/node/225010 第二次審查 https://e-info.org.tw/node/2298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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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利害相關民眾溝通說明
🙅♂️ 已拜訪居民,但用意為「告知」而非溝通,加路蘭部落族人持續抗議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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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確認是否符合「都蘭地區上位觀光政策」等計畫
🙅♂️ 黃金海公司數度表示符合計畫需求,但其資料有顯著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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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職責|上位觀光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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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局2015年「都蘭地區觀光永續發展評估案」,推估都蘭地區2023年尖峰日房間需求是851間,若附近大型開發全部興建,估計將超出一千多間;另於「重要觀光景點建設中程計畫(2020~2023年)」,亦明確評估東海岸住宿設施是「沒有開發需求」,與黃金海公司聲稱的「有住宿需求」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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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些上位政策問題,觀光局多次對實質問題避而不談,僅發言表示,都蘭地區觀光永續發展評估等計畫僅是評估報告,並沒有強制規定飯店數量;另外各開發案問題須洽相關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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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會嚴正聲明,觀光主管機關有最大責任審慎盤點觀光資源與環境條件,搭配基礎設施、潛力客群評估,制訂觀光開發案的選址和設置原則,引導地方政府與觀光業者到「適當的區位」去進行觀光開發,不應無視財團任意搶購海岸第一排;此外,甫公告的「2030觀光政策白皮書」中,亦已明確指出「宜脫離『蓋硬體拚觀光』的線性思維,並兼顧自然美景及維護環境景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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聲明原文由此去 📖 https://bit.ly/36vVZMo #有精美附圖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