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監造日誌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雖然這篇監造日誌鄉民發文沒有被收入到精華區:在監造日誌這個話題中,我們另外找到其它相關的精選爆讚文章

在 監造日誌產品中有3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7萬的網紅高虹安,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 發生已一個多禮拜,身為副總召的虹安與民眾黨團總召 邱臣遠、幹事長 蔡壁如以及 賴香伶、 張其祿等委員在昨日召開記者會,呼籲行政院儘速成立 #台鐵推動改革小組,民眾黨團也會強力監督,希望重建國人對台鐵的信心。 首先,虹安表示黨團針對台鐵改革有 #三大方向,第一:在道路安全的基本...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 監造日誌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4-15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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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鐵太魯閣號事故 發生已一個多禮拜,身為副總召的虹安與民眾黨團總召 邱臣遠、幹事長 蔡壁如以及 賴香伶、 張其祿等委員在昨日召開記者會,呼籲行政院儘速成立 #台鐵推動改革小組,民眾黨團也會強力監督,希望重建國人對台鐵的信心。

    首先,虹安表示黨團針對台鐵改革有 #三大方向,第一:在道路安全的基本方面要完全做好、第二:台鐵改革如何再造整個台鐵的文化和組織相關、第三:如何去杜絕與預先防範不良廠商;追查至今,目前已非常明顯看到不良紀錄屢傳、如此劣跡斑斑的廠商,還持續在得標政府的公共工程,其中也牽涉到許多公共安全部分,虹安必須痛定思痛來說,未來該如何從 #包商制度、#台鐵公共安全稽查、#有機制篩選不良廠商 等規範來預先防止事件再度發生。🚫

    ▶️虹安表示以這次事故標案的結構來看,業主是台鐵,現場肇事的是李義祥的義祥工業社,但完整的架構卻是由「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公司」負責工程的設計和監造,專案管理則是另一家「中棪工程顧問」,李義祥在施工現場的告示牌上的角色其實是「#工地主任」,理論上是要由前兩家公司代表台鐵來確保施工安全和品質,「東新營造」則負責施工。但我們看到的是,李義祥在本來不應該進入工地施工的春假來到工地,並且讓 #非法移工操作怪手誤使工程車滑落到軌道上,才造成這場台鐵近年最大事故!由整個情況來看,就會發現本來的整個包商制度,應該要有中棪工程顧問公司負責管理工程進度,由聯合大地工程顧問公司負責監造;李義祥要違規進場施工或看視,得有人負責阻止他進入工地,在工地現場開動停放工程車,應該也要有人確認他遵守停放車輛的安全措施,現在看起來「東新營造」可能根本不是真正的施工廠商,他只是 #借牌 給李義祥去投標,得標之後整個工程給他做。

    李義祥不只有諸多施工不良紀錄,其名下所擁有的「義程營造公司」在2014年承攬花蓮縣政府建設處標案時,被查出製作不實的施工日誌,在2018年被地方法院判決有罪。虹安認為避免未來還有 #假分包真借牌 的方式,政府採購法裡應該將這種惡質的企業負責人也刊登公告,將他所擔任負責人的其他企業也列為拒絕往來對象。

    ▶️最後虹安表示,負責重大公共建設的工程會,也應該要擔起責任,主動建立檢索系統進行拒絕往來廠商的有效資訊揭露而非只會被動接受主辦機關提報!根據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執行注意事項裡面有明白提到「機關除自行發現廠商有採購法第 101 條第 1 項各款情形外,尚可留意媒體報導、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判決書。各機關可向相關之地方檢察署洽索緩起訴處分書。」虹安在此呼籲,不只台鐵有責任,交通部有責任,公共工程委員會更是制度改革裡的重中之重,#杜絕假分包真借牌。

    #政府需要積極面對
    #理性監督

    感謝媒體報導👉🏻👉🏻👉🏻
    ·自由時報-要求政院成立台鐵改革小組 民眾黨團擬修法揭露不適任廠商
    https://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3499215
    ·蘋果日報-【台鐵究責】民眾黨批罔顧人民安全如「另類李義祥」 籲改革小組納第一線員工
    https://tw.appledaily.com/politics/20210414/CRYWG7I3G5CMRJPI3XLWLUEHMQ/
    ·nownews 今日新聞-林佳龍請辭!民眾黨團:新交通部長應報告台鐵改革進度表
    https://www.nownews.com/news/column/5237919
    ·中時電子報-民眾黨批蔡政府台鐵改革頻跳票 籲政院盡速成立推動改革小組
    https://www.chinatimes.com/realtimenews/20210414002001-260407
    ·CTWANT-籲成立台鐵改革小組 民眾黨:政府也是李義祥
    https://www.ctwant.com/article/112161

  • 監造日誌 在 高虹安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1-04-03 18:00:12
    有 4,016 人按讚

    ▎交通沉痾代價痛,工安改革何時動?

    台鐵太魯閣號遭包商工程車滑落撞擊的意外,造成台鐵史上最嚴重、目前共51死178傷的火車事故慘劇。事發至今一天有餘,第一時間全國上下都以救災為先,共同為傷者與罹難者家屬祈禱,也為不幸身故的死者默哀。

    但國人也要忍不住質問,這樣的悲劇是如何發生的、誰該負責?如何減少未來再次發生意外的風險?

    一個包商工地主任的「無心疏失」,卻釀成如此大規模的傷亡事故,難道其中沒有任何管理問題與系統性風險該檢討?

    檢視整起案件背後的問題以及各方提供的資訊,虹安發現這起火車事故背後實在有太多被忽略的結構性沉痾與原本可避免的問題:

    1⃣️廠商紀錄不良、工安品質堪慮:
    台鐵發包廠商「義祥工業社」的負責人李義祥過去已有諸多不良紀錄,包括2007年涉嫌圍標自強外役監鋪設琉璃鋼瓦標案、2008年違反政府採購法被花蓮地院判刑6個月易科罰金、2014年偽造承包工程當中用以維護工安的圍堰照片及施工日誌,今年2月才三審定讞被判有期徒刑6個月,以及2014年其員工駕駛疑似故障的工程車而跌落山谷身亡。但這樣的公司負責人卻在5年來透過不同公司名稱(義程營造)拿了政府金額高達2億元的19個工程標案,義祥工業社5年來更有15筆違規開罰紀錄。
    #為何這樣的問題廠商還可繼續承包政府工程?
    #政府的稽核與評鑑機制是否已經失靈?

    2⃣️鐵路局監督與品管責任勿逃避:
    無論是以國家治理責任或企業管理QC品質控制的角度檢視,儘管今天出問題是承包商,包括監造都有責任,發包與管理稽核的鐵路局又怎可卸責?竟然還傳出台鐵內部有幕僚建議將責任推給承包商和監造商,以降低台鐵的責任與負評等訊息,人民絕對難以接受!

    台鐵應該嚴正面對自己的管理疏漏並大刀闊斧改革。舉例來說,有曾擔任工程品管人員的網友在PTT撰文指出,由於政府評鑑流於形式、中小型維修工程案利潤低,業界管理能力和安全紀錄好的營造廠不太會投標這類小工程案,因此大量工程流標後,時常又會回頭放寬審核標準,導致承作廠商品質參差不齊。而勞安及安全衛生管理費用編列佔比也過低,更遑論進階安管設備的編列。

    #台鐵是否有針對各個工程案件的工安品質做好把關?

    此外,造成此次事故工程車所屬的「#鐵路行車安全改善六年計畫」,該工程標牌顯示今年1月20日就該完工,卻產生延宕狀況施工至今,是否有廠商趕工鋌而走險造成風險管控失靈?台鐵指出是因水土保持問題申請展延,但就連展延申請程序都仍在進行中,為何仍可施工?難道台鐵都要推說這全是承包商的問題?

    3⃣️台鐵局長無人敢當,徒增管理風險?
    自從2018年普悠瑪號事故發生後,台鐵局長換人做,而前任局長張政源今年1月14日退休就由交通部次長祈文中代理至今,這一代就是三個月,至今懸缺。根據媒體報導指出,台鐵因為事故危機不斷,局長人選不但沒人敢推薦,更沒人敢當!然而無人敢領導、推託怕事的態度,就能讓意外不再發生?還是反而造成風險的增加?台鐵人事任命的延宕與推諉不前,這個政治責任請問是誰要來扛?還敢說有政府會做事?政府到底在哪裡?

    #沒政府敢扛責?

    相關問題可能還有很多,有待大家共同討論與挖掘。虹安在這裡想就目前看到的情況提出簡要的建議與解方:

    1⃣️ 落實廠商品管、工安品質重新檢視:
    當政府體系保護自己、保護廠啇,都不得罪人就都不會真正面對問題。嘗試把問責推給法律,但司法是「無罪推論」,除了蒐證不易,官員更不會積極尋找罪證,以免牽連自己的責任。最後當法院無法判罪,厰商就可以號稱「還我清白」,繼續投標、承包政府的工程標案,也持續放任工安風險蔓延。

    台鐵以及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應限期內提出過去十年內有有紀錄不良、工安問題或有訴訟爭議之政府工程得標廠商名單,甚至是換個名字就捲土重來投標、承作政府案件的不良廠商名單,都應該要逐一檢視並重新審核,並徹底稽查進行中工程之工安及工程品質,以維護國家公共工程品質及人民生命財產安全。

    2⃣️ 職安與工安風險態度的檢討與落實:
    我國已是發達經濟體,但多次的事故意外不斷發生,顯見台灣營造產業對於工安意識的輕率亟待改進,包括我國的《職業安全衛生法》當中稽核措施與罰責過輕、職安人員待遇不足且不受工地友善對待等問題都持續為人所詬病。

    台灣的營造設計法規與安全要求,到了工地現場變成一份份需要簽名與打勾的文書表格,但究竟有多少真正落實?此次意外,無論是學者專家或相關從業人員都指出 #肇禍工地旁未設置安全圍籬 是一重大疏漏。即便台鐵指出在圍籬安全和防護設計合約都有規定要做,但承包廠商就是沒做,竟還曾是有圍籬造假前科的廠商,一再知法犯法、相關條文形同虛設,為何台鐵與廠商對於安全設施的落實與稽核如此漫不經心?

    當年普悠瑪案提出的上百項改善計畫,今天又落實了多少?

    一時貪圖方便的心態「車子停這裡一下沒關係」,在缺乏有效規劃的安全管控措施下,就輕易引發死傷如此巨大的災難。我們從工安意識的提升到相關法規的檢討落實,還有非常多要努力。

    3⃣️ 安全措施的增加與落實:
    此次意外後,許多人舉歐美或日本的工地安全及現場管理為例,認為台灣應可效仿,包括制度面的日本 #職業安全衛生管理體系,有效降低了一半的事故死亡率、全員責任式管理機制與重度的事故罰則,到器物面嚴格規範的現場施工設計與工地周邊安全防護等。勞動部早在2018年就有相關研究報告指出仿效日本工程安全輔導做法,可有效改善我國營造業工程安全、降低職業災害。

    回到此次意外當中的情景:
    a. 台鐵對於鐵道周邊沿線的淨空以保障行車安全負有明確責任,那麼靠近鐵軌的工地及道路邊坡,是否有規範停放各類車輛、工程物資如何堆放及危險物品放置處的明確規範或禁令?

    b. 台鐵對於鐵路周邊工地現場的實時監控顯有不足,未來包括台鐵與行控中心的聯絡,是否能運用大數據資料與AI管理,交叉比對各項即時數據與影像,掌握列車行進時周遭工地的動態並回報給行控中心與列車駕駛,增加風險管控程度與駕駛反應時間?

    c. 對於學者建議台鐵應效仿日本鐵路及我國高鐵在特定路段設置異物入侵系統警示來車,政府是否願意採納並儘速編列預算?

    d. 此次意外傷亡巨大,有意見指出可能為緩解疏運需求而增加販售站票有關,太魯閣號每節車廂至多15名站票,意外發生時站票乘客遭拋離受傷風險更大,未來是否重新檢討站票販售機制?

    以上種種從注重工程安全意識的重新建立、工安稽核與廠商品管制度檢討到鐵路及工地安全措施的增強,其實有許多都是長年累積下來的積弊陳痾。一次次的慘痛傷亡不斷提醒國人,我們還有很多事沒做,或者沒有做好。

    虹安誠摯希望,我們不該一次又一次經歷這樣慘痛的教訓、付出如此多珍貴的國人同胞性命,卻一次又一次在輕忽風險、疏於做出改變當中等待下一次悲劇降臨。

    願罹難者安息,也持續為生者與家屬祈禱。但在祈禱以外,我們還可以做得更多、做得更好。

    當救災告一段落,檢討與改進的腳步刻不容緩!

    #文長因為語重心長

  • 監造日誌 在 劉茂群.在地守護用心服務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19-05-03 13:50:37
    有 53 人按讚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
    #0503人事處及政風處工作報告及說明

    一、盡快解決人員不足

    處長,公務機關增加6人,公務人員學校減少9人,警消增加1人,教育人員校長增加2人,106年及107年公教警消人員退休比較,106年機關69位、學校37位、警消34位、校長園長10位、教師355位,總計505位,107年機關76位、學校28位、警消35位、校長園長12位、教師267位,總計418位。

    茂群希望市政府相關局處室盡速依照編制,補足人員避免勞逸不均,影響工作服務品質,影響市政府的形象,請問處長目前還欠缺多人少員?(至上個月底尚缺117位)我們警察局編列目前還缺900多人(警察局有編制員額5000多,但中央無法分配給桃園市那麼多才會有缺額問題)那消防局缺額307人缺額率18.2%,所以在警消缺額茂群希望盡快補足人員,讓警消能力得以紓解。

    二、公務人員耍特權

    處長,我們局室機要人員專員以上或幕僚共有27人,茂群希望局長跟市長講,用人唯才適才適所,不要像工務局秘書在臉書大言不慚的講,她應該耍特權但沒有好好發揮,像這樣公務人員的蛀蟲,茂群希望一級主管應先經過訓練,不要變成酬庸似的,這樣桃園市民會很惶恐,市長得天下之後,用這種耍官威的沒有用專業人才,會導致外行領導內行,導致政策判斷或執行錯誤狀況,拖垮行政效率。

    茂群希望讓專業人才,而且適才適所,不希望發生機要人員認為自己是市長親信,而有持無恐專斷獨行,甚至影響市政府的形象。

    三、受處份記過者回任

    處長,你從107年度審介處份彙整及106記大過免職,從資料上看記大過免職是因為他不上班嘛(曠職四天),再來記一大過是因為法院貪污條例受賄罪,記大過的有5位,有喝酒的及汙辱長官的,資料還有工務局股長貪汙,處長請教您這十個資料寫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所以一年之後如果有單位還能聘請是嗎?(貪汙的不行)那剩下的都可以?(法規上是可以在回任)如果是洩漏秘密、賭博、洩漏國防這樣還能使用嗎?一樣沒有涉及到貪瀆或違反商業規定(各機關在用人的話,按照法規是可以用,但機關不太會用,我們每年度都會清查)茂群希望人事處一定要持續清查。

    四、政風專案稽查

    政風處長,請問從專案稽查各局室缺失連連,107年度工程變更設計專案有12樣缺失,在遊憩採購專案有15項缺失,這15項缺失都很重要是否有記過處分?規格引用不當或錯誤、漏未規範及辦理實際測驗、施工日誌及監造報表缺漏、檢測文件不完整、未規範廠商於保固期間進行設施檢查、沒有遵守採購法規及標準程序,這些都要記過處分,有沒有記過處分?

    處長表示去年遊憩設施標準因中央法規改變,許多遊憩設施都是舊的設施,政風因這因素去檢查,檢查出這些不合規定的要求改善,很多承辦人員連原本法規怎麼規定都不清楚。

    茂群希望現在請他們改善之後,如還有不符合規定的就要記過處分了,不然沒記過的一堆貪贓枉法,環保局在職務上收取不正當的賄賂,請問這些工程變更有12缺失,設計單位訪價不實或材料設計價格異常是否有處分?訪價不實市價與底價差距是很大的,這就是裡面有貪贓枉法不實的人員,茂群不希望只是寫稽查報告缺失及興建改革,不要只有檢討跟改進。

    #議會質詢
    #認真問政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及政風處

    #桃園市議會第2屆第1次定期會 🙆
    #0503人事處及政風處工作報告及說明

    一、盡快解決人員不足

    處長,公務機關增加6人,公務人員學校減少9人,警消增加1人,教育人員校長增加2人,106年及107年公教警消人員退休比較,106年機關69位、學校37位、警消34位、校長園長10位、教師355位,總計505位,107年機關76位、學校28位、警消35位、校長園長12位、教師267位,總計418位。

    茂群希望市政府相關局處室盡速依照編制,補足人員避免勞逸不均,影響工作服務品質,影響市政府的形象,請問處長目前還欠缺多人少員?(至上個月底尚缺117位)我們警察局編列目前還缺900多人(警察局有編制員額5000多,但中央無法分配給桃園市那麼多才會有缺額問題)那消防局缺額307人缺額率18.2%,所以在警消缺額茂群希望盡快補足人員,讓警消能力得以紓解。

    二、公務人員耍特權

    處長,我們局室機要人員專員以上或幕僚共有27人,茂群希望局長跟市長講,用人唯才適才適所,不要像工務局秘書在臉書大言不慚的講,她應該耍特權但沒有好好發揮,像這樣公務人員的蛀蟲,茂群希望一級主管應先經過訓練,不要變成酬庸似的,這樣桃園市民會很惶恐,市長得天下之後,用這種耍官威的沒有用專業人才,會導致外行領導內行,導致政策判斷或執行錯誤狀況,拖垮行政效率。

    茂群希望讓專業人才,而且適才適所,不希望發生機要人員認為自己是市長親信,而有持無恐專斷獨行,甚至影響市政府的形象。

    三、受處份記過者回任

    處長,你從107年度審介處份彙整及106記大過免職,從資料上看記大過免職是因為他不上班嘛(曠職四天),再來記一大過是因為法院貪污條例受賄罪,記大過的有5位,有喝酒的及汙辱長官的,資料還有工務局股長貪汙,處長請教您這十個資料寫撤職並停止任用一年,所以一年之後如果有單位還能聘請是嗎?(貪汙的不行)那剩下的都可以?(法規上是可以在回任)如果是洩漏秘密、賭博、洩漏國防這樣還能使用嗎?一樣沒有涉及到貪瀆或違反商業規定(各機關在用人的話,按照法規是可以用,但機關不太會用,我們每年度都會清查)茂群希望人事處一定要持續清查。

    四、政風專案稽查

    政風處長,請問從專案稽查各局室缺失連連,107年度工程變更設計專案有12樣缺失,在遊憩採購專案有15項缺失,這15項缺失都很重要是否有記過處分?規格引用不當或錯誤、漏未規範及辦理實際測驗、施工日誌及監造報表缺漏、檢測文件不完整、未規範廠商於保固期間進行設施檢查、沒有遵守採購法規及標準程序,這些都要記過處分,有沒有記過處分?

    處長表示去年遊憩設施標準因中央法規改變,許多遊憩設施都是舊的設施,政風因這因素去檢查,檢查出這些不合規定的要求改善,很多承辦人員連原本法規怎麼規定都不清楚。

    茂群希望現在請他們改善之後,如還有不符合規定的就要記過處分了,不然沒記過的一堆貪贓枉法,環保局在職務上收取不正當的賄賂,請問這些工程變更有12缺失,設計單位訪價不實或材料設計價格異常是否有處分?訪價不實市價與底價差距是很大的,這就是裡面有貪贓枉法不實的人員,茂群不希望只是寫稽查報告缺失及興建改革,不要只有檢討跟改進。

    #議會質詢
    #認真問政
    #桃園市政府人事處及政風處

  • 監造日誌 在 hulan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9-06-02 17:14:43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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