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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程序】2
當收養程序走到通過審查會後,一旦進入「媒親」,會突然覺得緩慢的程序突然變快了
前面常有一種不知何年何月才會收養到小孩的感覺
媒親後,大小孩需要「漸進」的過程
也就是讓小孩熟悉大人,大人也熟悉小孩,彼此認識的過程
不過因為我們家肉肉見面時是5個月又25天的寶貝,還不太認人
(但我沒完全同意這個說法,我們照顧她時,仍會感受到:她記得前五個月照顧她的保母阿姨,她記得保母阿姨帶她去過夾娃娃機店,我們也覺得她能平安地陪我們從北部坐高鐵回到左營,一路很配合,也是因為她之前就有在北部大眾運輸進出的經驗,所以沒在擁擠、站滿人的高鐵上哭鬧,讓我們兩個爸爸都非常感謝這位天使寶,這麼愛護我們相遇的第一天。也非常感謝前五個月保母阿姨把肉肉照顧得這麼好!)
因為小小孩不太認人,所以「漸進」的時間只有幾個小時
趁著肉肉想睡了,就推著推車回高雄了
我們從和機構第一次申請見面,到前面這段時間,大概近二年
接下來是六個月左右的「共同生活期」,又稱為「觀察評估期」或是「試養期」
我覺得共同生活是最中性的說法
觀察評估像是社會盯著我們,社工代表社會、代表法院來評估我們
試養則像收養人可以嘗試養孩子,但我最不喜歡這個用法,誰要讓人「試著養」?我們就是認真照顧自己的孩子,叫試養超怪的
接下來社工會繼續每個月到家訪視、確認一切照顧,及準備未來上法院的資料與計畫
當機構完全放心了
才會與出養人約最後一次簽約時間
這個簽約時間很重要,因為法院之後裁定後,日期是追溯到這一天的
也就是前面共同生活期時,主要的法律監護權仍在出養人身上,但理論上簽契約這天之後,法律責任就到我(們)身上了
接下來得等收出養社工,將所有匯整好的資料送件
對收養人來說最煎熬的是
很怕出養人突然躲債消失,或簽契約沒出現,或是簽完後就消失,或最後關鍵的出庭日沒出現
首先,要先等開庭
通常是家事簡易庭,會由司法事務官來收案、排開庭時間
速度得看那個法院當時的家事案件多不多
人力少,案件多就等久一點開庭
等到開庭後
就是出庭
我們當日遇到很同志友善的司事官
但就有聽到其他法院對同志非常不友善的司事官,就會盡其能為難收養家庭
我們只開了一次庭,就裁定了
但有的家庭開了好多次庭
像是堅持要收養人再上課、要確認沒有其他人要收養這個已照顧好幾個月的小孩、確認真的找不到生父、再由別的機構的社工評估一次孩子和家庭.......
不想列了,越列越討厭那些機車的司事官
正向看待是說他們很謹慎
但,通常這些程序社工都已走過一回了,為何要延宕親權而不信任社工們長時間以來曾做的努力?
等裁定也需要時間
收到裁定要等有無人抗告
再來要再等裁定確定
就是不斷煎熬地等
最後拿到裁確書,去戶政、健保局辦完所有程序,一切才會真的告一段落
知道開始照顧小孩後,和孩子會分開的意外不多
基本上當機構討論決定法院送件時
其實差不多就確定了
但終究,還是法律文書變更了,才是真的
心就是懸著
法院審理速度真的很看人品....
當年,748施行法沒能讓我們共同收養
現在我們又要來一次,而且是得打一場難以預期有機會勝利的法律戰
加油了,我們大家!
加油了,台灣!
另外,其實出養也是有複雜程序
社工們也會評估各種出養人的需要,而不是出養人想出養,就可以的,也需要先評估「出養必要性」的
--留言有報導與認真的記者簡述的流程--
圖片來自:台北市收出養資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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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變更戶政 在 陳建名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精選服務案件21 父母離異,小孩姓氏何去何從?》
▷事由:
沒有人結婚的目的是離婚,尤其是在有了孩子之後。父母離異,受傷最深的往往就是孩子。
前些日子,一位外婆打電話到辦公室詢問,孫子因為父母離異,母親判獲監護權,希望把孫子的姓氏改為母姓。
姑且不論父母相處狀況如何,個性如何、感情世界的對錯總總,我只看到阿嬤的擔心,煩惱到每呷每睏,就是希望了解相關法規,期盼能達成目的。
▷議員做了什麼?:
經詢問戶政機關,了解到了:
民法第1059條規定,未成年子女改姓有兩種方式:
1.父母必須以書面互相同意至戶政事務所為子女改姓(例如從父姓改為母姓)。
2.儘管離婚後擁有監護權,也是無法直接幫小孩改姓的,需要取得他方同意。但是可以向法院聲請判決,只要到法院櫃檯購買現成的聲請變更子女姓氏聲請狀,交由法院判決即可。
其實,改姓與否理應尊重小孩的意願,或許孩子還小,懵懂無知,不清楚改姓的意義,父母作這決定時,應充分地與孩子說明溝通才是。
#分享案例非鼓勵離婚欸各位
監護權變更戶政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見證協議離婚是我們事務所家常便飯的業務。
其實,協議離婚可以自行上網下載戶政事務所版本的離婚協議書,再找兩個證人,親人、朋友或甚至不認識的人都可以。但最重要的是,在簽署離婚的時候要雙方當事人及兩位證人同時坐下來簽署,以避免日後被主張證人未親自見聞離婚的意思而離婚無效。簽完之後,再由雙方當事人帶著身分證、印章及戶口名簿前往戶籍所在地的戶政事務所作離婚登記,離婚就生效了。
也就是不一定要來找律師啦!不過,有時候親朋好友不想淌這渾水,所以很多當事人還是會請求律師事務所協助。
我們見證過不少協議離婚的夫妻,立過的離婚協議書也是五花八門,通常,離婚協議書最重要的就是小孩的監護權及財產的歸屬。
小孩的監護權可以約定由一方單獨行使,也可以約定雙方共同行使,主要的差別會是在將來戶籍、護照、金融帳戶、就醫等事項的決定權。因此,也很常見,有些父母會約定,監護權由雙方共同行使,但主要的生活照顧義務還是在父母的其中一方(就是跟誰住)。畢竟,有的人雖然沒有跟小孩住在一起,但還是不希望因為在離婚協議書上放棄監護權讓小孩以為自己被父母的一方拋棄了。
值得提醒的是,在離婚協議書上監護權、探視權等有關小孩權利義務的約定是可以變動的,也就是說就算簽字離婚並登記了,有關小孩的權利義務行使,還是可以另行協議,甚至透過訴訟的方式變更,不是約定之後就不能更改。
因此,我們常常告訴離婚協議的雙方,不要在這些事項上為難他方,避免因為離婚後的一些情事變更,雙方無法協調造成不愉快,小孩夾在中間很為難也很辛苦。
除了小孩的監護權以外(實際的法律名詞應該是: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及負擔),另一項比較重要的約定就是財產的歸屬。
如果雙方沒有特別的約定,我們會建議寫下雙方名下財產各自所有,債務各自清償,然後再註明雙方拋棄因離婚所生之一切民事請求權(包含拋棄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多數的離婚夫妻,大致上簽署的離婚協議都很簡單,但有時候,我們也會遇到,甚麼細節都要寫上去,寫完是洋洋灑灑、密密麻麻的兩張A4的案例。
其實,如果雙方同意也無妨。
不管如何,分開如果能過得更幸福,未嘗不是一種選擇,但最重要的是,好好處理孩子的問題,不要因為離婚讓孩子有被遺棄或左右為難的尷尬,才是成熟負責的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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