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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宣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這陣子看到一部前兩年評價很好,改編自莉莎·潔諾娃2007年所寫的同名暢銷小說電影:《我想念我自己》(Still Alice)在有線電視頻道上重播。這是由我很喜歡的一名女演員茱莉安·摩爾擔綱女主角,飾演劇中罹患早發性阿茲海默症的哥倫比亞大學語言學教授愛麗絲與病魔纏鬥的痛苦掙扎過程,茱莉安·摩爾因為她入木三分詮釋阿茲海默症患者的精湛演技,獲得金球獎最佳戲劇類電影女主角、英國電影學院最佳女主角獎以及奧斯卡最佳女主角獎….等20項大獎。
阿茲海默症在老人失智症的成因之中,佔有很大的比例,屬於一種發病進程緩慢、隨著時間還會不斷惡化的持續性神經功能障礙,最常見的早期症狀,是對短期記憶的喪失,所以生活中有在照顧老人家的人會發現,身旁的長輩,常會忘了最近發生的事,譬如忘了關瓦斯、忘了帶鑰匙、忘了身旁的親人叫什麼名字,甚至嚴重一點還會忘了吃過飯、洗過澡了沒,最後甚至失去對日常生活事物處理的能力,簡單的來說,就像是一種智力的退化,回到小孩的狀態,但晚輩或許已經習慣了長輩的指點與照顧,而沒有察覺到他的異樣,而以為只是老人家記性不好。
當你發現老人家對平日喜歡的活動失去興趣、經常有焦慮的情緒、時不時會出現無法控制的衝動、容易暴怒,可能就要有所警覺,雖然一開始看起來只是情緒不穩定,但接著可能會喪失短期、長期記憶,最後難以自理自己的生活並且行為異常,這些症狀會讓老人家陷入自己傷害或被人藉機詐騙的風險中。
我自己目前正要進入不惑之年的大關,看著自己的年長親友有不少也一一出現老人失智的症狀,正值壯年的我,也會帶著不願接受年華飛逝的下意識存在,忍不住想會否認這樣的事實正在發生,那對曾經看護你、照顧你的肩膀,曾幾何時,已不再能為你擋風遮雨,甚至需要你回頭去保護他。我們為了生計,沒辦法二十四小時陪伴在他們身邊,但有些保障他們的措施卻不得不做。
很多人知道,老年失智的人,我們可以幫他們聲請監護宣告,以免他們在精神耗弱的狀況下,名下的財產被居心不良的人覬覦,連養老的費用都被神鬼搬運,不過並不是聲請監護宣告就沒有任何問題了,法院裡相關的爭議依然很多。
最近看到法院的一個案例,可以拿來跟大家分享。
阿國(化名)因為年近八旬的母親出現一些異於往常的行為,而帶母親前往醫院檢查,經醫師診斷,母親是罹患腦梗塞併左側肢體無力、陳舊性腦梗塞併右側肢體無力與失語症。經過一段時間診治,母親的病況沒有進展,而且開始無法辨識旁人的意思,也無法表達自己的日常需求,於是阿國聽了律師的建議為母親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
法院於是指定了一家醫療院所為阿國的母親鑑定精神狀態,經醫生鑑定表示阿國的母親是因為腦中風導致重度失智,所以不認得家人,講話無邏輯、不清楚,大小便失禁,無法走路,需坐輪椅,已經無法與外界溝通,日常生活也無法自理,需24小時專人照護,目前的神智狀態無法瞭解外在訊息,也無法表達自身的意思表示,經治療回復的可能性極低,所以建議法院為監護宣告。
法院考量阿國平日就與母親同住,也時常陪同母親就醫,是母親的主要照顧者,應該能善盡照顧養護的義務,也會為母親的利益來處理財產事宜,經詢問其他家人意見後,裁定由阿國擔任母親的監護人,也就是法定代理人,並由阿國的妹妹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符合對阿國母親的最佳利益。
沒想到,阿國的姊姊卻對法院的裁定提起抗告,認為自己才是母親的生活照料之人,哥哥平時縱情玩樂、不務正業,也不願分擔照護母親的責任,甚至私藏藏他人返還母親的借款,最近還百般阻擾自己探視母親,主張哥哥阿國是為了母親的財產才幫母親聲請監護宣告,並自請為母親的監護人。此外,擔任會同開財產清冊的妹妹,也有過侵佔母親財產的紀錄,當時法院所詢問的家人因家族間的相處嫌隙,所以較偏愛阿國及妹妹,因而同意法院選定的人選,當時第一審法院做成裁定的期間,剛好阿國的姊姊出國,所以沒有出面表示意見。
由於在二審抗告中,阿國的姊姊與阿國均有意願爭取當母親的監護人,而母親的名下尚餘相當之財產,確實需要有人管理,法院於是幫阿國的母親選定一位律師來擔任程序監護人,以較客觀的專業立場,與阿國母親及其主治醫師還有其他關係人進行會談,確實瞭解阿國母親的生理、心理狀態、先前及目前受照顧情形,以及與各關係人間之互動狀況,再就阿國母親應由何人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人為適宜,提出書面報告。
這期間三兄妹當然難免各說各話,互曝其短,也看出了每個人在管理母親財產上,各有其考量,不過律師還是綜合所有關係人的說法及其所提出的證據,向法院提出報告。
最後依這位程序監理人律師的建議,維持原裁定阿國擔任母親監護人的部分,但改由市政府社會局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求公正。
這樣的案件也給大家一個參考,並不是所有的監護宣告都可以簡單順利落幕,對於法院的裁定結果,關係人還可以提出抗告、再抗告,所以建議大家對自己的老年生活除了儲備養老基金之外,也可以留下相當的書面證據對自己的老後照護方式提出規劃,以後法院裁定時也得以作為參考,以避免子女間徒生爭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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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被送進急診室時,意識還是清醒的。
她聽的到女兒一直在她耳畔說話,女兒脣齒間吐出的每個字都清楚的打在她腦中的螢幕上,但她就是無法解讀,也不知道該怎麼回應,只能看著急診室純白色的天花板,回想一切是怎麼開始漸進式的浮現,暗示著這一刻的來臨。
第一個線索是,那幾次沒來由突如其來的暈眩——她否認:或許是最近睡眠不足吧!
再來是,偶發的短暫視力模糊——她自言自語:不能再當低頭族了。
後來是,右半邊身體的麻木感,來得突然,去得也快—-她相信:最近真的太累了,該找時間休息一下,或許,女兒催了好幾年的健康檢查,是時候了。
然而,就在幾個小時前,這陣子以來的這些徵兆一起來報到了,她還來不及找個路邊的座椅坐下來,就碰一聲倒臥路邊,接下來她記得的是紛亂的路人議論聲,以及她還認得出的救護車警報聲。
她承認,當下她是80分的茫然,20分的恐懼,那個她一直逃避的答案正在逐漸成形,而隨著醫護人員在她身旁穿梭、討論,原本20分的恐懼正一分分在吞噬著80分的茫然。
「從腦部斷層掃描的報告看來妳母親之前應該有一些小中風的現象,她有跟你們提過,她最近身體有什麼異狀嗎?」
她的女兒第一時間沒作聲,過了半響才遲疑的說出:「她本來平常就很愛抱怨這裡痠痛、那裡不舒服的,假使有提過,可能也被我們當作老人病吧!」
站在病床另一側的兒子也陷入了沈默,臉上表情寫的則是:意見同上。
總之,該做的醫院都會做,隔天大家都還要上班,不管是女兒、女婿、兒子或媳婦,還是得回到自己的生活的正軌,雖然她這班開了六十幾年的火車脫軌了,其他列車還是要繼續按表抄課,當務之急,就是找個合適的看護先陪著她。
她在病床上昏昏沈沈的睡了幾天,晚上兒子女兒會來看她,但孫子們還要上課,一家大小跑來也確實辛苦,而且孫子們在病房內也待不住,一直吵著要回家,漸漸的孩子們也不再天天來了,改成打電話給看護轉達「請假」之意。
她的恐懼從成真,演變到成定局,半邊身子即使經過復健,依舊得靠另一側幫忙拖行。她一生固執,總覺得不服輸是百病的萬靈丹,但出院半年了,還得靠人照顧生活起居,這些花費,像自來水般,嘩啦啦的流失她大半輩子的積蓄,孩子們呢?
「要不要幫媽媽請個外籍看護?」
「不用吧!我看我們同社區的,都是送安養中心,這樣費用差很多?」
「媽媽應該不想去安養中心吧!」
「這沒辦法,我看媽媽這樣子是不會有起色的,不省著點錢花,到時候媽媽的積蓄花完,還不是要換我們負擔,妳有能力嗎?」
「話不能這麼說......」
「這話我說了算,妳已經嫁出去了。」
這是她開始發現自己有輕微的失智現象後,聽到最驚悚的對話。
於是,她來到了律師面前。
「妳擔心自己被送進安養中心?」
「我算一算,處理掉我現在住的房子以外所有的財產,應該維持自己的生活到終老有機會,但我怕孩子覺得我沒意識了,就要送我進安養中心,但或許我只是不會表達,或許....我還知道自己身在何處,我想要留在自己生活了一輩子的家裡面。我該怎麼辦?」
「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111條之一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等狀況。
「民法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
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律師,也就是說,我可以選擇一個我相信的親人來管理我的財產、決定我的醫療養護方式對嗎?」輪椅上弱不禁風的她,說是風中殘燭還算是客氣了。
「沒錯,只要向法院聲請選定一個你信任的監護人就可以了,法院會尊重你的意思的。」
她在律師面前哭出了聲,像個無助又擔心被拋棄的孩子,然而就像老化一樣,沒有人可以阻止結果的發生。
律師站起來輕輕拍拍她,也像是拍拍一個正在啼哭的孩子。
「當下才是最珍貴的,擔心未來,是最奢侈的浪費。」
{本文刊載於皇冠雜誌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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