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監獄受刑人查詢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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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監獄受刑人查詢產品中有8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439的網紅黑白告狀俠律師,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罵人「你是什麼東西」,有罪咩?🙋 嗯…聊今天這個主題前,先分享一個有創意說法的笑話一則啦! 乙魯某日開車上路,趕著要和丙妹約會,但大塞車,乙魯不耐久候狂按喇叭,不料,前車駕駛座一個彪形大漢:甲壯,下車走來… 乙魯心想:「唑塞,要和丙妹改約醫院見了」 甲壯輕敲乙魯的車窗,乙魯手抖的降下車窗… 甲...

  • 監獄受刑人查詢 在 黑白告狀俠律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8-10-12 18: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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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罵人「你是什麼東西」,有罪咩?🙋

    嗯…聊今天這個主題前,先分享一個有創意說法的笑話一則啦!
    乙魯某日開車上路,趕著要和丙妹約會,但大塞車,乙魯不耐久候狂按喇叭,不料,前車駕駛座一個彪形大漢:甲壯,下車走來…
    乙魯心想:「唑塞,要和丙妹改約醫院見了」
    甲壯輕敲乙魯的車窗,乙魯手抖的降下車窗…
    甲壯沈默了三秒…說:「三個小飛俠咧,我…也很想往前開啊…不然,我們倆交換位置好了,你來幫我開車,我來幫你按喇叭。」

    刑法公然侮辱罪在認定時,具體而言是要有侮辱他人的行為,並且需公然為之。最常引起大家討論的,就是什麼樣的言論或行為才可以認定為「侮辱」。

    先來瞧瞧刑法「侮辱」的定義:
    是指對他人為未指明具體事實的抽象謾罵或輕蔑意思的行為,而令他人感到難堪,足以使得他人在社會上的人格及地位受到貶低之不利益評價。

    法院實務就行為人之言行是否屬於對他人侮辱的判斷標準:
    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尤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不宜僅著眼於特定之用語文字,即率爾論斷。(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易字第1201號判決意旨)

    「你是什麼東西」是侮辱性的言詞嗎?
    本案法院判決理由中載明,依教育部頒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網路版的查詢結果,「什麼東西」一詞,通常用以斥罵鄙視他人;再來,是否足以貶低他人人格?
    法院依照本案審理中調查之事實證據結果綜合判斷,應該是認定案發當時,被告出言「你是什麼東西」這項陳述之整件事件的緣由,是出於毫無根據之謾罵,客觀上傷害告訴人職業尊嚴,足以貶損告訴人人格評價,也認定被告具有公然侮辱之故意,故構成公然侮辱罪。
    🍌🍌🍌
    網路上所流傳之「香蕉」公然侮辱案件(一審:臺東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22號刑事判決),一審雖認定有罪,但是被告上訴至二審後(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105年度上易字第132號)為撤銷改判為無罪,其主要理由,是告訴人確實因為犯妨害性自主罪而入監服刑,告訴人自己就所犯妨害性自主罪也不怕別人知道,並有拿判決書給別人看;且告訴人於案發前,在監獄內除被告外,另有其他受刑人也會以「香蕉」稱呼之,而告訴人在被告及他人以「香蕉」稱呼時,也没表示反對之事實。所以被告用「香蕉」即監獄舍房內對妨害性自主罪受刑人之通稱來稱呼告訴人,「難以認為對於告訴人在社會上所保持之人格及地位,已達貶損其評價之程度」。

    由此可知,鄉民所流傳的「罵人價目表」,用來聊天消遣就好,法院在認定言行是否屬足以貶損他人評價之侮辱行為時,會依綜合考量行為人之動機、目的、智識程度、慣用之語言、當時所受之刺激、所為之用語、語氣、內容及連接之前後文句統觀之,不會以隻言片語、斷章取義的形式判斷標準來認定。

    生活中,令人不滿意的事件發生,常出於意料之外,大家在森七七、快要爆發的時候,數個三秒,像甲壯一樣想個有創意說法,再回應哦。
    http://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2018363

  • 監獄受刑人查詢 在 徐永明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5-22 09: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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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打破黑箱假釋 回歸司法審查」

    時代力量黨團於今(5/22)早召開「打破黑箱假釋 回歸司法審查」黨團會後記者會,推出「假釋三法」,透過《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與《刑法》三個修正草案進行假釋制度的改革,並提出《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與《勞動檢查法》第三條條文兩個勞動改革的修正草案。雖然本會期即將結束,希望這兩部分的改革可以獲得各黨團的支持。
    立委徐永明說,假釋過去一直是個黑箱,由獄政行政人員所把持,所以常常產生關說的問題。立法院副院長辦公室曾發生行文去關切,結果副院長還出面道歉,時代力量認為這是重大的問題。因此,針對《刑事訴訟法》、《監獄行刑法》與《刑法》提出改革方案,希望改採法官保留原則,未來更審慎處理。
    關於《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徐永明說,因為現在已經有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雇主的查詢系統,可是時代力量一直認為,除了違法的人是誰必須揭露之外,罰鍰金額也應該公布。過去最被詬病的是,有勞檢可是高高舉起輕輕放下,罰鍰金額非常不成比例,甚至從最低金額來處理。因此,希望透過《勞動基準法》第八十條之一的修正,公布處罰的日期、處分的字號、違法的法條、內容、裁罰次數與金額。可是很可惜的是,當我們委員在委員會質詢希望能公布裁罰金額時,勞動部回文用的卻是104年6月12號一場會議的紀錄,而當時的勞動部長是陳雄文。民進黨執政已經兩年,關於勞動的改革竟把陳雄文推出來,表示當時的會議紀錄說不適合公布裁罰金額,徐永明質疑,「什麼時候新政府跟著國民黨的路子在走?」過去將七天假、勞基法的修正,都是這個問題,其實勞動部的行政裁量權其實是可以公布罰鍰金額。已經把雇主名單公布了,為什麼裁量金額不能公布?有什麼見不得人的?

    關於《勞檢法》第三條條文修正草案。徐永明說,根據勞檢的規定,須由工會陪同,可是工會的定義為企業工會,組成相當不普遍,僅占受雇人數的6.4%,所以時代力量認為工會陪同應放寬納入產業、職業工會。

    關於假釋的改革,立委黃國昌說,現行的假釋制度是由監獄報請法務部核准,即可讓受刑人提早出獄。受刑人在監獄中到底要關多久,本質上是國家刑罰權的行使,針對這個國家刑罰權行使的範圍和程度,理論上本應回歸司法審查而非讓行政機關專擅。我們可以想像對於一個犯罪從警調的偵查到檢察官的偵查,起訴之後進入司法審判系統,從第一、第二、第三審,如果是重大的貪瀆犯罪、金融犯罪,還經常發回二審再上訴第三審,經過這麼漫長的程序後,好不容易定罪,結果現行假釋制度竟把一半的刑期到底是否執行交給法務部這樣一個行政機構專擅。這個制度是有問題的,理論上違反了國家刑罰權行使的範圍和程度本來就應司法機關加以審查的本質,而實務上出現的弊病,不管是從最近釀成軒然大波的貪腐法官胡景彬,莫名其妙先畫靶的提前假釋案,到之前非常多權貴,透過黑箱假釋審查機制,先到外役監再提前假釋,這樣的刑事司法政策在實務上已經產生過太多弊案,而面對這樣的弊端,法務部、矯正署不要說提出改革,連反省都做不到。之前牽涉到我國最大獄政弊案的貪瀆案件,也和王令麟的假釋緊密結合在一起,結果這些官員被彈劾後,沒有離職,還繼續在法務部矯正署裡擔任高官,甚至有人前陣子還高升副典獄長。

    黃國昌說,這樣子在陰暗角落行使不受控制的權力,必須要停止。正因如此,時代力量這次提出假釋制度的改革,包含刑法、刑事訴訟法與監獄行刑法,最核心的內容就是,未來有關於假釋的審查,不再由監獄報法務部核准,必須由代表國家追訴犯罪行使刑罰權的檢察官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加以裁定的方式予以進行。黃國昌表示,這是這個會期他在立院舉行假釋制度公聽會時,與會的學者專家共同提出的訴求,希望藉由在《刑法》改變假釋審查的實質要件,配合在《刑訴法》增列第八章之一,處理關於假釋審查法院的審查程序,能夠根本的對於我國目前弊案叢生的假釋制度進行改革。

  • 監獄受刑人查詢 在 阿扁們俱樂部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18-04-15 06: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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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治時報》
    貪法官胡景彬 他的好友們?
    馬英九? 蔡其昌? 邱太三?
    司法界赫赫有名的「敗類法官」胡景彬,貪贓枉法胡作非為,他的失德劣行不是一兩件,而是讓人嘆為觀止,但是,為何他能夠如此開心逍遙多年,一直沒有出事?就算出事,也是很快脫身,不是交保,就是進外役監、2018年初就快速假釋?

    到底他有什麼能耐,能夠在台灣司法官場如此這般橫行無阻?

    據說,他的能耐來自他很擅長和政壇人士互動,也就是說,只要有政治影響力的人士找上他,他不收錢都會辦事,而且,是盡心盡力的拚命辦好,因此,政客找他服務過的,都會忍不住喜歡他的服務,甚至,私下和他成為好友。

    因著這份能耐,胡景彬的「政治好友」人數不在少數,據傳,夠份量上檯面的好友,就有好幾個「傳言」。

    這些傳言是真是假,還真的不太容易完全辨識,但是,轉述人士的形容繪聲繪影,似真似假,不妨自己判斷:

    傳言一,連馬英九都有「關係」?

    有司法高官透露,多年前,在某個司法官員的「公祭」場合,曾看到「馬英九和胡景彬」都出席該公祭場合,當時,他們兩人很近距離的在進行愉快的交談。

    且從交談的表情看來,就像是多年的老朋友,完全不像馬英九平日喜歡使用的那種純情的「謝謝指教」之表情。

    司法官場有關馬英九的「傳言」最多,有的法官還半公開的「嗆聲」,他幫了馬英九的官司,馬英九還特地打電話向他致謝,並留下電話等等。

    這個傳言,是真實?還是吹牛自捧?

    但也實在很難查證,總不能真的去問馬英九,有沒有留電話給某某法官?就算問了,馬英九的答案一定是:不記得了!

    所以,有關馬英九和胡景彬的「交談甚歡」之傳言,在司法官場聽到了,也不用覺得有什麼特別奇怪之處。

    只是,這個傳言「意謂」著,胡景彬的「政黨」關係是很硬的,是打到很高層級的。

    傳言二,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為其圍勢?

    去年七月蘋果日報報導,台中高分院前法官胡景彬,因涉貪污及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判刑確定,日前發監執行。結果,咱們「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竟發文給矯正署,內容指「八德外役監獄受刑人胡景彬日前已提出「假釋申請」,懇請貴署協助關心」!

    蘋果日報的報導直接點名痛批,蔡其昌這種行為是「公然進行不當關說」。

    於是,蔡其昌辦公室主任陳大鈞就出面圓謊,說是「同仁」未經詳查即協助轉文矯正署,造成觀感不佳,向社會致歉。

    這個無知的「同仁」,其姓名為何?是不是也姓蔡?是不是和副院長同姓?又,這麼不小心的「同仁」,造成社會對立法院副院長的觀感不佳,蔡其昌辦公室有沒有加以「處罰」,或是「開除」?

    報導沒有看到下文,但是,政壇人士都知道,要讓立法院副院長出面發文,不是那麼簡單的事,這種公文怎麼可以搞錯?

    而且,媒體記者還會得知有此公文?

    這也是一樁怪事,其實,公文外界會得知,只有一個可能,就是有人看不下去蔡其昌所屬的新潮流派系,實在是太沒有「是非」,連這種人也在關說,才會故意讓媒體知道的。

    傳言三,法務部長邱太三替他跑腿?

    因為蔡其昌是新潮流派系,法務部長邱太三也是新潮流派系,所以,胡景彬的假釋手續,司法官場就傳言,其實整個「假釋」是邱太三一手在包辦、在跑腿的!

    也因為如此,才會有院方的法官實在看不下去,在網路爆料,為何胡景彬的案子,要上訴最高法院時,必須「耗時」半年才能到達,從去年六月宣判,一直「走卷」走了半年,走到去年「十一月」才進入最高法院的正式「分案」?

    法官一開始的質疑還舉出「證據」,用最高法院的電腦查詢畫面做為「證據」,顯示該案到今年「四月」還是不知「下落」?

    結果,最高法院遭到如此驚人爆料,趕快火速出面,強調最高法院的處置沒有錯誤,一切錯誤都是「電腦」造成的(反正電腦又不會抗議),又,經過最高法院「修理電腦」之後,最高法院發現,該案其實在去年「十一月」就已經正式分案了。

    所以,最高法院抗辯很成功,全國百姓都很相信,最高法院真的一定沒有吃案,也沒有配合特權拖延。

    對照胡景彬的「假釋案」是一提出聲請,就有立法院副院長蔡其昌出面關心,一提出聲請,就有公文「快跑」同意假釋;對比之後,國人當然要對司法改革感到灰心,只有蔡英文還自認為很成功。

    吸奶法官胡景彬,能夠幹這麼多的壞事,當然就是靠著他有許多政壇上的「好友」,至於,上述這些友人是不是真的好友,還是有待讀者自行判斷,畢竟,事未易知,理未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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