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盜用證件刑法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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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盜用證件刑法產品中有2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28的網紅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早期詐騙集團,均是以購買人頭帳戶方式,作為詐騙轉帳帳戶,這些人頭帳戶,被列為詐欺案共犯,明知且獲取出售帳戶報酬,至少罪有應得。 但,目前詐騙集團,多利用應徵工作或家庭代工為名,無償騙取求職者之帳戶,作為詐騙帳戶,此際,人頭帳戶,單純求職,未獲得工作機會,不知情且未出售帳戶獲取...

  • 盜用證件刑法 在 台中立委候選人黃朝淵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1-03-15 17:3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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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何解除警示帳戶❓

    早期詐騙集團,均是以購買人頭帳戶方式,作為詐騙轉帳帳戶,這些人頭帳戶,被列為詐欺案共犯,明知且獲取出售帳戶報酬,至少罪有應得。
    但,目前詐騙集團,多利用應徵工作或家庭代工為名,無償騙取求職者之帳戶,作為詐騙帳戶,此際,人頭帳戶,單純求職,未獲得工作機會,不知情且未出售帳戶獲取報酬,卻反被列為詐欺案共犯,實務上多起訴、判刑,何其無辜?
    無端遭騙提供帳戶給詐騙集團,實務上除多遭起訴、判刑外,帳戶亦會遭設警示,成為警示帳戶,我接獲許多民眾陳情,帳戶遭設警示,特公開提供以下資訊,供有需要鄉親參考:

    🔸帳戶遭設警示後,辦理解除要件如下:
    經司法程序終結案件,申請人應檢附身分證件資料、刑事判決書(含地檢署處分書、少年法庭裁定書)、執行完畢證明或罰金繳納收據影本,送交或郵寄至各地警察分局偵查隊辦理,並須填寫「民眾解除警示帳戶申請書」一式二份,第一份由受理單位(分局偵查隊、警察局刑警大隊)作為解除警示之憑據;第二份由受通報之金融機構辦理解除警示作業註記。
    至於應檢附資料分別摘要如下:
    (一)不起訴處分:須檢附不起訴處分書。
    (二)無罪判決:須檢附無罪判決書。
    (三)罰金:
    1、單純裁判罰金處分。
    2、單純裁判罰金處分未能完納,遭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執行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強制執行或易服勞役(社會勞動)執行完畢證明。
    (四)判刑執行完畢:
    1、徒刑執行完畢須檢附判決書及出監證明書。
    2、科處罰金並繳納完畢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罰金繳款收據。
    3、受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易以訓誡者,須檢附判決書及易以訓誡執行完畢證明。
    4、經法務部准許假釋者,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五)緩起訴:須檢附緩起訴處分書及緩起訴附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
    (六)緩刑:
    1、單純宣告緩刑者,須檢附判決書。
    2、宣告緩刑並附帶緩刑負擔或指令者,須檢附判決書及緩刑負擔或指令執行完畢證明(判決書內載有刑法第74條第2項各款規定者)。
    (七)保護處分: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42條第1項有關保護處分之規定。(須檢附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之裁定書)
    1、訓誡,並得予以假日生活輔導。
    2、交付保護管束並得命為勞動服務。
    3、交付安置於適當之福利或教養機構輔導。
    4、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

    🔸若民眾係遭冒名申辦開戶之解除警示,申請人應攜帶證明身分證件資料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臺北市重慶南路1段2號10樓;電話:02-23813939)之信用報告書,親赴管轄警察機關(民眾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請求協助調查及解除相關事宜。
    *冒名申辦:係指開戶人以偽(變)造之身分證明文件申請開辦帳戶,或未經他人同意而持他人身分證件在申請開戶之文件表格內為不實之填載及偽簽姓名。

    🔸另民眾(含公司法人)因一般商業交易糾紛、存款帳戶遭盜用或遭誤設警示時之解除警示案件,申請人(代理人)應檢附有關證明文件親赴戶籍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公司所在地之警察分局偵查隊)主動接受調查,以釐清誤設原委。
    (一)金融機構未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倘案件尚未函轉管轄機關前(以管轄機關收文日為準),如經銀行通知或受理單位即時發現,應由受理單位立即通報銀行取消警示。
    (二)金融機構已將警示帳戶通報聯徵中心時,由管轄警察機關負責釐清案情,協助解除警示帳戶。
    (三)一般商業交易糾紛者須檢附:製作談話紀錄、和解書、款項或物品返還單據等有關證明文件。

    🔸警示帳戶開戶人已死亡者,家屬應檢具戶口名簿、戶籍謄本及死亡證明書向任一警察機關辦理解除警示帳戶。

    #親民黨台中市黃朝淵服務團隊
    #免費服務專線0928225530

  • 盜用證件刑法 在 趙國涵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19-10-23 08:00:30
    有 688 人按讚

    #號外號外下午四點半國涵在56台
    #新聞大白話談陳同佳案喔
    #歡迎收看完55台1530追擊社會線
    #轉到56台跟上國涵的腳步

    2018年2月發生在台灣的港女箱屍案,
    演變成2019年的香港陳同佳送台案,
    10月23號上午,也就是今天,
    嫌犯陳同佳在香港獲釋離監。

    🔜該不該回台受審呢?
    案件紛紛擾擾,
    主權跟法治的激辯,
    今天律師娘不談政治,只談法律。

    #陳同佳案牽涉哪些法律
    #除了政治口水如果你知道實質內容
    #再繼續看下去
    #法律層面你該知道的
    #如果覺得太複雜我說給你聽
    #上午09整點10整點下午1530TVBS55台
    #歡迎收看港女箱屍案過招特別報導

    ☑️刑法地的效力
    中華民國刑法效力所及範圍是 #屬地原則
    只要台灣主權所及領域,
    及其延伸範圍所發生的犯罪,
    不論行為人被害人國籍,
    不論犯罪種類,
    不論侵害法益,
    均應適用我國刑法。

    ☑️刑事案件誰來管
    領土管轄:犯罪行為地或結果發生地
    國籍管轄:犯罪人國籍、被害人國籍
    保護管轄:外國人在本國犯案
    普遍管轄:普遍性威脅犯罪(例如恐攻)
    所有國家都可以管

    結論:
    港女箱屍案,台灣具有 #領土管轄權,
    但嫌犯跟被害人是香港人,
    因此香港有 #國籍管轄權,
    這邊產生管轄權的競合,
    一般國際法案件,
    當嫌犯在犯罪地時,以領土管轄為優先,
    台灣雖享有優先管轄權,
    但現況是無法行使,得提出協助請求,
    但香港並非沒有管轄權,
    所以才會有人提出港人港審。

    ☑️怎麼叫做跨境執法?
    刑法第 3 條
    本法於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者,適用之。
    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
    中華民國船艦或航空器內犯罪者,
    以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論。

    什麼叫領域?
    所謂的領土,
    包括領陸、領海、領空、浮動領土以及延伸領土。
    浮動領土:國籍船艦或航空器,
    移動到哪都是我國領土。
    延伸領土:我國在外國設置的領事館或大使館。
    大使館的區域範圍之內,
    也是屬於我國刑法效力所及。

    結論:
    所謂的跨境執法,
    就是跑到別的國家/地區的領陸、領海、領空,
    浮動領土跟延伸領土,
    進行搜索、扣押、拘提跟逮捕。
    🔜換言之,
    只要非上述地方的模糊地帶,都不算是跨境執法。

    舉例:2016香港水泥封屍案,
    香港請求台灣幫忙抓嫌犯,
    但因為台港沒有司法互助,
    所以香港警方搭機來台,
    跟台灣警方在空橋交接嫌犯。

    不過水泥封屍案跟陳同佳案有背景上的不同:

    1.上次是香港人要求台灣把香港嫌犯還給他們,
    這次是台灣人要求香港把香港嫌犯交給我們,
    干涉程度不同,
    地方也好,國家也好,
    沒有一個主權實體,
    會把自己尚未定罪的公民,
    交給另外一個地方來關押。

    2.
    當時4名香港疑犯潛逃台灣後,
    港警3月31日就向刑事警察局要求協助,
    刑事局向移民署確認過後,
    發現4人在3月11日入境台灣,
    但由於台港之間司法互助不完善,
    移民署只能以證件到期,
    逾期滯台為由將他們遞解出境。
    但這一次陳同佳是香港公民,
    他沒有簽證的問題,
    沒辦法用同一招讓他被趕出香港,
    加上他是已經服完刑期的出監人士,
    法律上就是自由人,
    國家沒辦法任意剝奪跟限制他的自由。

    3.
    由於司法互助是國家對國家,
    過去台港的接觸聯繫,
    一直都是私底下,
    透過個案簽署備忘錄或者協議,
    所以這次台灣如果態度強硬,
    恐怕傷害台港警方長久以來建立的默契,
    移交一定得透過協商的方式,
    讓香港政府同意,
    用比較沒有爭議又尊重雙方主權的方法,
    巧妙的讓台灣警察帶回嫌犯。

    ☑️香港在做的是什麼
    #根據香港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條例
    (送中條例的修訂草案修的就是這個法)
    發生在香港以外的境外犯罪,
    依照此法,香港跟其他國家可以進行司法互助,
    目前香港政府在經過立法會的同意後,
    跟20個國家簽訂長期移交人犯的協議,
    問題出在第三條第一項的適用範圍,
    本條例不適用於 #香港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及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之間

    台灣到底算不算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它部份的政府呢?

    香港政府的官方立場認為,
    台灣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部分,
    不適用前述條例,無法將疑犯引渡到台灣,
    也才有了送中條例的修訂草案,
    這個草案把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任何其他部分的政府】廢除,
    未來香港政府的行政長官,
    就不用再經過立法會的同意,
    就可以依法把任何人移交去台灣,
    也可以移交去大陸。

    📍結論:陳同佳的案件,引發兩派意見。

    🔖不少法界人士認為,
    司法獨立,如果陳同佳自願來台受審,
    卻因為政治考慮拒於門外,等於是行政干預司法,
    將會造成台灣司法主權遭受侵害。

    🔖執政黨認為港府 #用投案來包裝移交嫌犯
    台灣如果收了人,
    等於變相支持港府送中條例修訂草案,
    今日香港,明日台灣,
    未來有一天香港政府或是大陸政府,
    可能會要求移交台灣人過去,此例不可開,
    執政黨要求循 #司法互助途徑,
    代表執政黨堅持台灣對香港是國家對國家,
    國際議題,要走司法互助途徑,
    而不是讓台灣香港變成境內犯罪。

    因此面對帶有政治目的的法律案件,
    執政黨這次態度強硬,
    不過這樣的堅持,似乎並沒有對社會大眾說明,
    恐怕也導致蔡政府觀感不佳,
    更可能影響選情。

    ☑️過去這類案件怎解

    #美國賓漢頓大學命案
    跟港女箱屍案幾乎同時,
    2018年3月,
    美國紐約賓漢頓大學一名22歲女學生Haley Anderson,
    被一個約會過的同校生Orlando Teircero殺害,
    兇嫌在美國殺人之後,
    在屍體尚未曝光之前逃回自己在尼加拉瓜的老家。

    由於美國與尼加拉瓜沒有簽訂引渡條款,
    而Tercero又同時擁有美國及尼加拉瓜雙重國籍,
    因此尼加拉瓜政府有權不引渡犯人到美國受審,
    而在尼加拉瓜所受的刑責也會比在美國輕。

    📍結果:
    美國用特殊個案形式,
    嘗試向尼加拉瓜申請犯人引渡,
    目前還沒有進展。

    #日本人形娃娃宅配箱屍案
    鄰近國家日本也有類似案件,
    2014年大阪發生一起駭人聽聞的宅配運屍案,
    一名日籍護士被日裔巴西籍的女同學殺害,
    遺體被裝進兩公尺長的紙箱,
    用宅配從大阪寄送到東京,
    兇嫌還盜用死者的護照,潛逃到上海。

    最後東窗事發,
    被日本警方通輯的兇嫌向上海警方自首,
    被依「非法入境」的罪名遭拘留,
    這起案件跟港女箱屍案情況類似,
    只有在日本才有足夠證據起訴兇手殺人,
    但大陸與日本並沒有引渡條款,
    加上兇嫌本人為巴西藉,
    原本外界以為嫌犯會被遣返回巴西,
    而巴西這個國家,
    從來不會引渡自己的公民到外地受審,
    所以只要能回到巴西家鄉,
    嫌犯就可以完全躲過法律制裁。

    📍結果:
    日本大阪政府通過外交途徑,
    成功的把嫌犯引渡回日本受審,
    從發現屍體到引渡回日本,
    一共花費了2年8個月。

    #英商林克穎潛逃案
    2010年3月,印度裔英國籍的商人林克穎,
    開車撞死黃姓送報生,
    在台灣被判刑4年定讞,
    卻在發監執行前變裝出境逃回英國。

    這起案件台灣向英國提出引渡請求,
    最後蘇格蘭高等法院以台灣監獄環境太差,
    不符合歐洲人權公約標準,
    改判不用引渡,全案確定,
    雖然台灣在爭取人犯的部分看似輸了,
    但至少爭取到英國針對個案跟台灣簽署引渡備忘錄,
    也寫下台英司法合作先例。

    結論:
    當刑事案件的管轄權升溫到國際之間,
    很多時候比的是國家大小跟外交手腕,
    當這兩個地區彼此對於主權歸屬有所質疑,
    恐怕很難在法律歸屬上取得共識。

    陳同佳案,倘若港府率先拋出【給人】,
    於法,台灣當然能收,問題在於【怎收】。
    最實質的做法是,
    採取能夠宣示我方主權的方式把嫌犯帶回來,
    後續持續提出我方訴求,
    與港簽署備忘錄或引渡協議,
    確立日後類似案件的遊戲規則。

    #法律問題找國涵
    #律師娘做你最強後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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