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皇冠老人養護中心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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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皇冠老人養護中心 在 律師娘講悄悄話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16-11-09 20: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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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她被送進急診室時,意識還是清醒的。

    她聽的到女兒一直在她耳畔說話,女兒脣齒間吐出的每個字都清楚的打在她腦中的螢幕上,但她就是無法解讀,也不知道該怎麼回應,只能看著急診室純白色的天花板,回想一切是怎麼開始漸進式的浮現,暗示著這一刻的來臨。

    第一個線索是,那幾次沒來由突如其來的暈眩——她否認:或許是最近睡眠不足吧!

    再來是,偶發的短暫視力模糊——她自言自語:不能再當低頭族了。

    後來是,右半邊身體的麻木感,來得突然,去得也快—-她相信:最近真的太累了,該找時間休息一下,或許,女兒催了好幾年的健康檢查,是時候了。

    然而,就在幾個小時前,這陣子以來的這些徵兆一起來報到了,她還來不及找個路邊的座椅坐下來,就碰一聲倒臥路邊,接下來她記得的是紛亂的路人議論聲,以及她還認得出的救護車警報聲。

    她承認,當下她是80分的茫然,20分的恐懼,那個她一直逃避的答案正在逐漸成形,而隨著醫護人員在她身旁穿梭、討論,原本20分的恐懼正一分分在吞噬著80分的茫然。

    「從腦部斷層掃描的報告看來妳母親之前應該有一些小中風的現象,她有跟你們提過,她最近身體有什麼異狀嗎?」

    她的女兒第一時間沒作聲,過了半響才遲疑的說出:「她本來平常就很愛抱怨這裡痠痛、那裡不舒服的,假使有提過,可能也被我們當作老人病吧!」

    站在病床另一側的兒子也陷入了沈默,臉上表情寫的則是:意見同上。

    總之,該做的醫院都會做,隔天大家都還要上班,不管是女兒、女婿、兒子或媳婦,還是得回到自己的生活的正軌,雖然她這班開了六十幾年的火車脫軌了,其他列車還是要繼續按表抄課,當務之急,就是找個合適的看護先陪著她。

    她在病床上昏昏沈沈的睡了幾天,晚上兒子女兒會來看她,但孫子們還要上課,一家大小跑來也確實辛苦,而且孫子們在病房內也待不住,一直吵著要回家,漸漸的孩子們也不再天天來了,改成打電話給看護轉達「請假」之意。

    她的恐懼從成真,演變到成定局,半邊身子即使經過復健,依舊得靠另一側幫忙拖行。她一生固執,總覺得不服輸是百病的萬靈丹,但出院半年了,還得靠人照顧生活起居,這些花費,像自來水般,嘩啦啦的流失她大半輩子的積蓄,孩子們呢?

    「要不要幫媽媽請個外籍看護?」
    「不用吧!我看我們同社區的,都是送安養中心,這樣費用差很多?」
    「媽媽應該不想去安養中心吧!」
    「這沒辦法,我看媽媽這樣子是不會有起色的,不省著點錢花,到時候媽媽的積蓄花完,還不是要換我們負擔,妳有能力嗎?」
    「話不能這麼說......」
    「這話我說了算,妳已經嫁出去了。」

    這是她開始發現自己有輕微的失智現象後,聽到最驚悚的對話。
    於是,她來到了律師面前。

    「妳擔心自己被送進安養中心?」
    「我算一算,處理掉我現在住的房子以外所有的財產,應該維持自己的生活到終老有機會,但我怕孩子覺得我沒意識了,就要送我進安養中心,但或許我只是不會表達,或許....我還知道自己身在何處,我想要留在自己生活了一輩子的家裡面。我該怎麼辦?」

    「民法第14條規定,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

    「民法第1111條規定,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民法第1111條之一規定,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等狀況。

    「民法第1112條規定,監護人於執行有關受監護人之生活、護養療治及財產管理之職務時,應『尊
    重受監護人之意思』,並考量其身心狀態與生活狀況。」

    「律師,也就是說,我可以選擇一個我相信的親人來管理我的財產、決定我的醫療養護方式對嗎?」輪椅上弱不禁風的她,說是風中殘燭還算是客氣了。

    「沒錯,只要向法院聲請選定一個你信任的監護人就可以了,法院會尊重你的意思的。」

    她在律師面前哭出了聲,像個無助又擔心被拋棄的孩子,然而就像老化一樣,沒有人可以阻止結果的發生。

    律師站起來輕輕拍拍她,也像是拍拍一個正在啼哭的孩子。

    「當下才是最珍貴的,擔心未來,是最奢侈的浪費。」

    {本文刊載於皇冠雜誌10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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