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退費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退費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ivysky (曼)看板consumer標題Re: 美容機構退費-手續費-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 引述《biohazard (吉)》之銘言:
: 朋友去做臉.刷卡買課程,做了幾次不想再去
: 美容機構堅持退費要扣手續費10%~20%
: 說根據行政院消費者^&**+|# 美體什麼定型化契約範本...
: (再扣刷卡手續費3~3.5%
: 當初刷卡一次付清,現在退費 是退現金)
: 我們跟他們講~
: 那是民營機構 範本就只是範本,又不是真的法律規定!
: 但他們說...他們就是按照範本寫的扣手續費
: 請問這是法律規定嗎??有這種法律嗎??
: 如果他們堅持要扣手續費10%~20% (刷卡的3.5%就認了)
: 那我們是不是也能堅持 他們當初沒開發票逃漏稅??
: 我們只是想爭取我們權益 不是他們扣什麼都隨它們
: 謝謝大家
: PS.當初沒簽約.壓根沒看到有什麼定型化契約
: 明天要去退費...拜託大家提供任何意見 謝謝:)
美容機構指的範本應是: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範本
http://1950.cpc.gov.tw/knowledgebase_query/ShowFAQ.asp?ID=4163&Reload=&ECData=
(不確定此是否為最新版本,此取自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
第十二條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註:甲方為消費者)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後____日內(不得逾
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金額,
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
的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_____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剩餘金額之百分之十)。若
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
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整組或量
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者,以平
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以上請參考。
更新連結: 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s://back.cpc.gov.tw/KMOuterPath//5288/96.01.15瘦身美容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
得記載事項.doc 縮址為: http://0rz.tw/4a32Z
第十條 實施後,消費者任意終止契約之退費標準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後因甲方任意終止本契約者,乙方應於終止日後___日
內(不得逾三十日)將已收取之費用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並扣除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
品金額,及再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後退還於甲方。
前項之終止契約手續費,係指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及已提領並拆封
之附屬商品價額後之剩餘金額之百分之____(但其最高金額不得逾上述金額之百分之十)。
若未約定終止契約手續費之金額時,乙方不得扣除終止契約手續費。
第一項之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係指已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其以
整組或量販方式行銷而未拆封使用之最小消費包裝商品仍屬未拆封。
已接受服務及已提領並拆封附屬商品之價格,以契約所定單價為準,未約定單價
者,以平均價格或市價為準。
第十一條 消費者法定解除或終止契約事由
甲方於瘦身美容課程實施前或實施中,因死亡、疾病、副作用、遷移他處致未能
接受服務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不能或難以參加或繼續本契約之課程者,甲方或
其繼承人得解除或終止本契約,並請求乙方將已支付之價金總額扣除已接受服務之費用,
及已提領並拆封之附屬商品價額後退還,但不得扣除手續費。
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而解除、終止契約者,除得請求退還已繳交費用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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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消保會-全民消費保護網:http://1950.cpc.gov.tw/
消保會線上申訴:http://1950.cpc.gov.tw/Frame_FrontEndStep1.asp?EventType=2
刑事局的反詐騙人民e起來報案網頁:http://163.29.58.71/index165.jsp
http://admin.taiwan.net.tw/public/public.asp?selno=124&relno=124
合法旅館及民宿之查詢(交通部觀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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