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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瘖啞人減刑產品中有1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4萬的網紅台北市議員梁文傑,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前兩天我說法條要白話化,再舉例補充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瘖這個字,大部份人都要查字典才知道它就是聾的意思。那何謂瘖啞人?26年院字第1700號解釋 文:“刑法第二十條所謂瘖啞人,自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言,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不適用本條"。所以瘖啞人...
瘖啞人減刑 在 台北市議員梁文傑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前兩天我說法條要白話化,再舉例補充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第20條: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瘖這個字,大部份人都要查字典才知道它就是聾的意思。那何謂瘖啞人?26年院字第1700號解釋 文:“刑法第二十條所謂瘖啞人,自係指出生及自幼瘖啞者言,瘖而不啞,或啞而不瘖,均不適用本條"。所以瘖啞人就是又聾又啞的人。
一個名詞要解釋半天,那就不如像中共那樣寫成大白話。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9條: 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中共對盲人也有減刑,這點較特殊,但又聾又啞是兩邊一致的。既然"瘖啞"就是"又聾又啞",那就不用脫褲子放屁,直接寫"又聾又啞"即可。
我認為法律就是要讓有基本識字能力的人都看得懂,冷癖的字眼不要用,之乎者也也不要用。該改就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