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 #補選?遞補? #議員遺缺該怎麼辦? 〕
六月六日,前任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罷免投票以超過93萬張的驚人票數通過,使他成為台灣有紀錄以來第一位被成功罷免的直轄市長。
不過當晚更令人震撼的消息是高雄市議長許崑源意外身故,高雄市議會所空出的缺額將如何處理也引起了大眾的...
#政經八百政治標記
〔 #補選?遞補? #議員遺缺該怎麼辦? 〕
六月六日,前任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罷免投票以超過93萬張的驚人票數通過,使他成為台灣有紀錄以來第一位被成功罷免的直轄市長。
不過當晚更令人震撼的消息是高雄市議長許崑源意外身故,高雄市議會所空出的缺額將如何處理也引起了大眾的討論。
▌議員遺缺怎麼處理
現今針對議員職務出現遺缺的時候,制度上分為三種處理方式:
1、最高票的落選人,俗稱落選頭來遞補。
2、進行補選。
3、不遞補也不補選,任其空缺。
▌遞補
使用遞補來補遺缺的處理方式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
條文提到「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
也就是說當議員被宣判當選無效或是被褫奪公權時,由最高票的落選者遞補其議員職位。
最常見的情況是議員涉嫌賄選而被宣判當選無效定讞,便適用此規定。
▌補選
單一選區的選舉,例如區域立委或是縣市首長,如果遇到遺缺時,會採用補選的方式。(例如高雄市長的罷免案通過後將在8月15日舉行補選。)
不過在應選名額不只一個的議員選舉中,其實很少使用補選的制度。
《地方制度法》規定當議員辭職、去職或身故時,只有在缺額超過議會總名額3/10或是同一選區1/2以上的情況,才會辦理補選。
較有名的例子例如2004年高雄市因為議長賄選案,導致四十四名議員中有十七名被解職或辭職,總缺額超過三成而辦理議員補選。
▌任其空缺
由於補選門檻非常高,補選議員的情況並不多見,因此當議員並不符合遞補要件、遺缺名額又沒有達到足以補選的門檻時,便會採用任其空缺的方式,不補選也不遞補。
每次立委選舉過後便容易產生這樣的空缺。
例如今年立委選舉過後,諸如台北市議員高嘉瑜、桃園市議員萬美玲和魯明哲以及彰化縣議員陳秀寶都在成功轉戰立委後自動解職,但因為缺額皆未達標準,所以都沒有進行補選。
▌這次會如何處理?
由於許崑源議員是任內身故,而非違反《選罷法》相關規定,因此他的遺缺不會由落選頭的周玲妏遞補。
但其所屬的高雄市第八選區原有六席,少了一席後仍有五席議員,未達缺額一半的門檻;而高雄市議會總共六十六席議員,缺額也未達總數的三成,因此未達到補選門檻。
所以這次許崑源議員所留下的議員名額將會遇缺不補,任其空缺。
▌任其空缺合理嗎?
遇到上述這樣遇缺不補的狀況,其實值得思考規定是否合理?
贊成者會認為制度存在可以避免為了讓落選者遞補上而自行辭職的情況發生,多席次的議員選舉若要為了單一名額而舉辦補選也不太合適。(多席次的議員選舉不適合單一名額的補選)
不過那些議員名額不多的選區,有可能一位議員要服務多個行政區,各行政區的需求和狀況也都不盡相同。
遇到遇缺不補又沒辦法補選的情況時,可能會導致部分行政區缺乏發聲的管道,選民的權益不免會受到影響。
看完本週的政經八百政字標記後,你對於「任其空缺」的制度有什麼想法嗎?歡迎在下方留言、轉發這篇文章,與更多朋友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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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無效遞補補選 在 政經八百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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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選?遞補? #議員遺缺該怎麼辦? 〕
六月六日,前任高雄市長韓國瑜的罷免投票以超過93萬張的驚人票數通過,使他成為台灣有紀錄以來第一位被成功罷免的直轄市長。
不過當晚更令人震撼的消息是高雄市議長許崑源意外身故,高雄市議會所空出的缺額將如何處理也引起了大眾的討論。
▌議員遺缺怎麼處理
現今針對議員職務出現遺缺的時候,制度上分為三種處理方式:
1、最高票的落選人,俗稱落選頭來遞補。
2、進行補選。
3、不遞補也不補選,任其空缺。
▌遞補
使用遞補來補遺缺的處理方式規定在《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中。
條文提到「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者或當選人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之情形時,其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
也就是說當議員被宣判當選無效或是被褫奪公權時,由最高票的落選者遞補其議員職位。
最常見的情況是議員涉嫌賄選而被宣判當選無效定讞,便適用此規定。
▌補選
單一選區的選舉,例如區域立委或是縣市首長,如果遇到遺缺時,會採用補選的方式。(例如高雄市長的罷免案通過後將在8月15日舉行補選。)
不過在應選名額不只一個的議員選舉中,其實很少使用補選的制度。
《地方制度法》規定當議員辭職、去職或身故時,只有在缺額超過議會總名額3/10或是同一選區1/2以上的情況,才會辦理補選。
較有名的例子例如2004年高雄市因為議長賄選案,導致四十四名議員中有十七名被解職或辭職,總缺額超過三成而辦理議員補選。
▌任其空缺
由於補選門檻非常高,補選議員的情況並不多見,因此當議員並不符合遞補要件、遺缺名額又沒有達到足以補選的門檻時,便會採用任其空缺的方式,不補選也不遞補。
每次立委選舉過後便容易產生這樣的空缺。
例如今年立委選舉過後,諸如台北市議員高嘉瑜、桃園市議員萬美玲和魯明哲以及彰化縣議員陳秀寶都在成功轉戰立委後自動解職,但因為缺額皆未達標準,所以都沒有進行補選。
▌這次會如何處理?
由於許崑源議員是任內身故,而非違反《選罷法》相關規定,因此他的遺缺不會由落選頭的周玲妏遞補。
但其所屬的高雄市第八選區原有六席,少了一席後仍有五席議員,未達缺額一半的門檻;而高雄市議會總共六十六席議員,缺額也未達總數的三成,因此未達到補選門檻。
所以這次許崑源議員所留下的議員名額將會遇缺不補,任其空缺。
▌任其空缺合理嗎?
遇到上述這樣遇缺不補的狀況,其實值得思考規定是否合理?
贊成者會認為制度存在可以避免為了讓落選者遞補上而自行辭職的情況發生,多席次的議員選舉若要為了單一名額而舉辦補選也不太合適。(多席次的議員選舉不適合單一名額的補選)
不過那些議員名額不多的選區,有可能一位議員要服務多個行政區,各行政區的需求和狀況也都不盡相同。
遇到遇缺不補又沒辦法補選的情況時,可能會導致部分行政區缺乏發聲的管道,選民的權益不免會受到影響。
看完本週的政經八百政字標記後,你對於「任其空缺」的制度有什麼想法嗎?歡迎在下方留言、轉發這篇文章,與更多朋友一起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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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選無效遞補補選 在 楊智達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議員身故不遞補,市民權益誰來顧?
近期高雄市議長許崑源身故引起高度關注,後續議長接班可以由副議長代理也可以協商產生新的人選,但議員身故其實並不會遞補,因此「前金、新興、苓雅區」的市民朋友到 2022 年地方選舉前,議員都會少一位 ...
然而議員若是遭判決當選無效或褫奪公權,是有遞補機制的,也就造成議員因為不同因素結束公職身分,要補還是不補,並不統一。
無論是當選無效、褫奪公權,或者死亡、辭職,同樣是原議員無法繼續執行議員職務,卻有遇缺不補跟依序遞補兩樣情。選民的權益不應該被白白犧牲,上述事例無論在國、民兩黨都曾出現,相關單位及立法者應正視問題,避免這樣的遺憾再次發生。
#第一次跟法律白話文合作寫文歡迎指教
【法律白話文運動 Plain Law Movement】
當選無效遞補補選 在 3Q 陳柏惟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暫別政壇? 未必】
今天有個熱門話題,就是區域立委因故要去「深造」,到底會不會留職照發薪?
根據目前內政部的說明,因故「暫別政壇」但沒有被褫奪公權的狀況下,如果堅決不辭職,那就是帶職入監薪水照領,沒有補選問題。
所以助理是可以去監獄辦申請,給委員簽名,提出書面質詢和提案的,只要堅決不辭職,也是可以在獄中參與國會的。
這是否合理,屬於法制規定層面,我們先不評論。
但一般來說,如果立委因故缺少一席,應該怎麼辦?
根據法規,不管是就職前、後,不論原因是因病亡故、轉任其它公職、經判決當選無效確定、因案解職、自動辭職、被外星人抓走等等造成出缺,只要離任期到期一年以上,中選會就要在事實發生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我們用組大學校隊來理解,可能比較簡單,大一到大三期間,不管因為什麼原因,如果少了一個隊員,為了讓球隊可以繼續運作好好比賽,要盡快要重新海選,補足隊員,才能繼續比賽拿金牌;但如果到了大四,因為下一屆都快進來了,重新選人還要訓練磨合,成本太高,就會請其他隊員先頂住。
但如果是不分區立委出缺,規定就不大一樣了。不分區立委因為代表政黨,所以如果因為原本的立委被開除黨籍、或者有特殊狀況而出缺,就會由該政黨依照本來的參選名單遞補,但因為有婦女保障名額的規定,所以遞補時也須要確認符合婦女席次二分之一的比例。
更特殊的狀況是原住民立委席次,除了出缺任期滿一年以上,另外選區出缺席次也要達到應選席次二分之一以上,才會啟動補選程序。
說到這裡,大家可能會發現,立委的補選規定,和地方民意代表其實不大一樣。
地方民意代表,如果被法院判決當選無效,或是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他的缺額就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不用重新補選。但遞補人員之得票數也不能太低,至少要高於該選舉區原本最後一位當選人得票數二分之一。
那如果議員任期內跑去選立委或選市長,選上了呢?
地方制度法的規定*很長,簡單白話翻譯,就是要議會很缺人,然後任期還剩比較久,才要快點補人,進行補選。避免過勞的概念,其實政府單位和民間企業的思考方式也差不多。
最後,問題來了。
2018年,某候選人參選直轄市議員,以該選區第一高票落選,依照上述規則,他在什麼狀況下可能會被通知可以遞補?
*註
地方制度法第81條規定,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辭職、去職或死亡,其缺額達總名額十分之三以上或同一選舉區缺額達二分之一以上時,均應補選。但其所遺任期不足二年,且缺額未達總名額二分之一時,不再補選。前項補選之直轄市議員、縣(市)議員、鄉(鎮、市)民代表,以補足所遺任期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