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留抵稅額是什麼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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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06-02 16:5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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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0年度疫情紓困補貼方案出爐啦! 敬請各位服用! 內容很多,慢慢看~~
    Q1. 申請資格為何?
    Ans:
    1. 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註:非營利團體及其附設組織非屬「營利事業」,故不符合本補貼申請資格。※參考Q24)
    2. 須為商業服務業※參考Q2;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參考Q23
    3. 營業額衰退達50%:※參考Q4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4. 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參考Q3
    Q2. 哪些行業可以申請?如何認定行業別?
    Ans:
    1. 本補貼所稱之商業服務業,例如:批發(文具批發、玩具批發、服飾批發)、零售(超商、服飾店、文具店)、餐飲(餐廳、咖啡廳、飲料店)、倉儲、視聽歌唱(KTV)、洗衣(傳統洗衣店)、婚紗、攝影、美髮及美容業等行業,可參考須知附表一所列之適用行業。
    2. 行業別之認定方式:
    (1) 以事業申請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事業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公示資料查詢/稅籍登記資料公示查詢,即可依統一編號查詢營業項目),或
    (2) 以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上所載之「行業標準代號」為準。(以此方式認定者需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參考Q9)
    3. 本部就申請事業行業別之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申請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
    4.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者),應向本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參考Q23
    5. 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其申請: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參考Q22
    [例如] 遊覽車客運業(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3. 能以個別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單一門市)來申請嗎?營業額能否分開計算?
    Ans:※參考Q1、Q4、Q25、Q26、Q27
    1. 不能,申請事業應以「事業總機構」名義提出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2.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申請本補貼,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 營業額之計算與認定
    Q4. 業營業額減少達50%如何比較?
    Ans:
    1. 營業額衰退符合下列之一者:
    (1)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合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或較108年同期(108年5月至6月)之合計營業額減少達50%。
    (2) 於110年5月至6月期間之任1個月營業額,較前一期(110年3月至4月)月平均營業額,或較108年同月之營業額減少達50%
    2.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3.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之總公司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5. 補貼期間為何?
    Ans:
    1. 本補貼期間為110年5-6月。
    Q6. 補貼內容為何?金額如何計算?
    Ans:
    1. 本補貼為一次性核給之營運衝擊補貼,以本國全職員工人數(下稱員工)乘以4萬元計算之。
    2. 員工人數之認定:以110年4月30日之投保全職員工人數認定。※參考Q7(員工須在申請事業110年4月30日之員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或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內,且不含部分工時者;無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且不得重複申請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Q7. 全職員工如何認定?負責人(雇主)是否亦可計入?
    Ans:
    1. 企業為其投保勞保的員工,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保險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負責人如有於企業投保勞保、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則亦可計入。
    3. 以上資料將由本部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之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故申請事業只需提供完整且正確的投保單位之保險證號(應於申請書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不需自行檢附清冊。
    Q8. 本補貼如何申請?
    Ans:
    1. 為避免紙本送件之接觸及感染風險,本補貼一律採線上申請(並請於公告截止受理日下午6時前完成),且以線上申請可以加速資格確認之速度,使事業得更快獲得補貼款。
    2. 本部已於本補貼申請網站提供完整懶人包、教學影片等,業者可參考相關資料操作。如仍有疑問,亦可撥打客服專線(02-77523522)詢問。
    Q9. 申請補貼需要準備哪些文件?
    Ans:只需準備申請書、營業額衰退證明文件、存摺影本。
    1. 申請書(附件一)。
    (1) 符合商業服務業之證明文件:
    A. 以申請補貼時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資料將自財政部勾稽,無須檢附證明文件。
    B. 非以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第1項或第2項營業項目認定者,請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108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
    (2) 載明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於申請書(附件一)中填寫公司完整且正確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本部將自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取得110年4月30日勞保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就業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及勞工退休金計算名冊進行勾稽,計算員工人數。※參考Q36 2. 符合艱困要件之下列證明文件:
    (1)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參考Q10
    A. 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期數比較者,應檢附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
    B. 申請事業以單月比較者:
    I.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應於各期申報書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II.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I.)衰退月份文件者,應檢附該單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2) 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參考Q11 無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且無須開立統一發票者,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稅核定稅額繳款書(405)及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
    (3) 小規模營業人每月銷售額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無法提供401、403或405書表,檢附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之自結營收報表(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參考Q12 3. 申請事業存摺影本(須含事業名稱、銀行分行、帳號);如為獨資商號,則檢附負責人存摺影本(須含戶名、銀行分行、帳號)。
    Q10. 我是開統一發票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
    Ans:
    401或403申報書:
    1. 以期數比較者,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401或403申報書。
    2. 欲以單月認定營業額衰退者:
    (1) 申請時已完成營業稅申報者:除檢附上述期間各期之401或403申報書外,並應於各期401或403申報書中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2) 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致無法提出上述衰退月份文件者:
    A. 檢附上述比較期間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附件二),並應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
    B. 待完成營業稅申報後,應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1或403申報書,並於申報書中註明拆分「各單月」之營業額,未提交者本部得追回已撥付之補貼款。
    Q11.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開統一發票(查定課稅)的業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最近一期」405繳款書+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 應檢附最近一期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405繳款書,以及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
    Q12. 我是有稅籍登記但免稅(未達營業稅起徵點)者,如何檢附營業額證明文件?
    Ans:
    各期自結營收報表(應蓋大小章)+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 應檢附艱困期間與比較期間之「自結營收報表」(須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附件三),及「免徵營業稅相關證明」(如:營業稅查定課徵銷售額證明,且其上應有「每月銷售額未達起徵點或免稅營業人,無查定稅額」之相關註記)。
    Q13. 資格確認流程為何?
    Ans:
    分為「文件確認」及「資格確認」二階段進行:
    1. 文件確認:就所提供之申請文件是否齊備進行確認,有下列情事者,視為文件不齊備不予受理:
    (1) 未依本須知之格式上傳應備文件或文件缺漏。
    (2) 申請書、拆分各單月營業額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或自結營收報表等應加蓋大小章之文件(※參考Q47),未用印並掃描或拍照上傳。
    2. 資格確認:就申請事業提供之申請文件確認其申請資格、條件及補貼金額等,且確認過程如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
    (1) 資料需補正者,以電子郵件或簡訊通知補正,申請事業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2) 營業額衰退之確認:※參考Q4、Q9
    A. 申請事業之艱困要件以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提出認定者,其營業額為扣除退回及折讓後之銷售額總計,且不含股利、出售固定資產或土地等業外收入。
    B. 營業額衰退以申請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其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C. 本部對申請事業之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通知申請事業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例如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有關之銷貨退回及折讓明細表、免稅銷售額明細表、出售固定資產明細表、零稅率清單或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行業別之確認:※參考Q2、Q22
    A. 倘申請事業行業別係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應取得本部以外其他機關之許可者(即屬特許行業者),其行業別以許可項目認定之,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B. 本部就申請事業之行業別認定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其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資料(如:稅籍登記行業代號各項目之營收比例),本部得以占比較高者認定其行業別,行業別與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資料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Q14. 於「文件確認」階段被通知不受理怎麼辦?
    Ans:
    事業因申請文件不齊備經本部通知不受理者,可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5. 於「資格確認」階段被通知應補正或提供佐證資料,應於多久前補正或提供?
    Ans:
    1. 事業於「資格確認」階段文件需補正者,應於補正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補正,無法補正或逾期未補正者,本部將駁回申請。
    2. 本部於「資格確認」階段對事業之行業別、營業額有疑義時,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得要求事業提供相關佐證資料,事業應於相關通知送達次日起「7日曆天」內提供相關佐證文件,申請資格不符或逾期未提供者,本部得駁回申請。
    3. 事業之申請經本部駁回後,仍得於本補貼受理期間內,將文件備齊後重新送件申請(另成立一件新申請案)。
    Q16. 受補貼的業者,要特別遵守什麼規定嗎?
    Ans:
    1. 事業應遵循事項 (1) 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補貼期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A.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參考Q45
    I.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II.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III.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IV.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B. 有解散或歇業情事。
    C. 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紓困補貼。
    D.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E. 屬依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之1規定公告之工業區閒置土地清冊之土地所有權人,但不含屬閒置土地繼受人經認定於法定期間有積極建廠事實者。
    F. 屬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28條之1第1項規定之新增未登記工廠。
    (2) 不可有其他本部公告禁止之事項。
    2. 應配合本部查核作業:※參考Q17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7. 申請事業應配合哪些查核作業?
    Ans:
    1. 為驗證申請及申報資料之真實性,申請事業應配合主辦單位或其執行單位進行查核。
    2. 申請事業應同意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洽請相關主管機關提供申請事業及代表人之相關財稅資料,或向勞動主管機關查調相關資料,進行勾稽比對。
    Q18. 哪些情況補貼款被追回?
    Ans: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本部得撤銷或廢止補貼,並追回已撥付之款項:
    1. 申請文件之內容不實。
    2. 申請事業申請時尚未完成營業稅申報,未於110年7月22日前提交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註明各單月營業額並加蓋申請事業大小章);或所提交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403)未能證明營業額減少達50%。
    3. 未配合主辦單位或執行單位之查核。※參考Q17
    4. 110年5月至6月期間有違反本須知「伍、事業應遵行事項」之情事。※參考Q16
    5. 違反其他相關法令規定且情節重大。 6. 其他有不符合本須知規定之情事。
    Q19. 補貼款會如何撥付?
    Ans:
    1. 營業衝擊補貼一次撥付,完成申請經資格確認無誤,並與勞保資料勾稽後,以匯款之方式撥付至申請事業指定之帳戶(匯款手續費由補貼款項中扣除)。
    2. 申請事業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20. 本補貼款是給事業還是給員工?
    Ans:
    給事業,本補貼目的為協助因疫情受營業衝擊之事業,但事業仍須保障員工之就業權利,因此受補貼事業於110年5月至6月間不得有以下情形:
    1. 離職員工達以下各款人數:
    (1) 員工人數未滿3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5人。
    (2) 員工人數30人以上未滿200人者,離職人數逾員工人數1/6。
    (3) 員工人數200人以上未滿500人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8。
    (4) 員工人數500人以上者,離職員工人數逾員工人數1/10。
    2. 解散或歇業情事。
    3. 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即受勞動主管機關裁處,且裁罰金額累計逾50萬元之情事。
    Q21. 本補貼為應稅或免稅?
    Ans:
    補貼款為免稅,依據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9條之1規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依本條例、傳染病防治法第53條或其他法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貼、補助、津貼、獎勵及補償,免納所得稅。
    Q22. 如何知道是不是屬特許行業?
    Ans:
    1. 依公司法第17條、有限合夥法第11條或商業登記法第6條,按其他法令規定於登記前應取得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為特許行業。特許行業相關資訊可參考「公司與商業登記前應許可業務暨項目查詢服務平台」。
    2. 簡易判斷方式:依本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之末碼為1者即為特許行業。 (例如:遊覽車客運業(營業項目代碼:G101051)即為特許行業,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管為交通部。)
    Q23. 批發業者從事貿易服務業並符合一定條件者,應申請本補貼或經濟部貿易局之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
    Ans:
    1. 屬專業國際貿易服務業,若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109年9月1日前向財政部稅籍登記之營業項目為批發業,且「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向本部國際貿易局辦妥出進口廠商登記,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達150萬(含)美元以上) 者,應向本部貿易局申請。
    2. 非符合貿易服務業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資格之批發業者(108年全年出進口實績未達150萬美元),仍可申請本補貼。
    Q24. 請問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組織團體,所附設營業且有稅籍之餐廳、販賣部等,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本補貼之申請事業須為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之營利事業,或無上述登記而有稅籍登記之「營利事業」;
    2. 而組織如農會、漁會、合作社、公協會、財團法人等,係依農會法、漁會法、合作社法、人民團體法、財團法人法等設立,其設立之法源已明定其宗旨,並非屬於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因此即使該組織團體附設之餐廳、販賣部等機構有營業且有稅籍,仍非屬本補貼對象。
    Q25. 各分支機構(如:分公司、分店、門市)有自己的稅籍登記號,還是須以事業總機構(如:本公司、總部)申請嗎?能否由各分支機構各別申請?
    Ans:
    1. 分支機構與事業總機構屬同一家事業,應由總機構合併申請,不得由分支機構自己申請。
    2. 且其營業額衰退以事業總機構及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並非單看分支機構。
    3. 如為外商於國內設置之在臺分支機構,得以其在臺分支機構申請本補貼,營業額衰退以在臺所有分支機構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6. 連鎖體系直營店(或分公司)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
    Ans:
    不能。直營之分店為分支機構而非獨立的事業,因此直營連鎖體系須以本公司(總部)為申請單位,不能以單店自行申請,且其營業額衰退以總部及所有分支機構(所有分店)之營業額合併計算。
    Q27. 連鎖體系之加盟店,能獨立申請本補貼嗎?須透過總部遞件申請嗎?
    Ans:可以。各加盟店為獨立之事業,有獨立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者,符合申請資格即可單獨申請。
    Q28. 因108年後有新增展店,應如何比較營業額衰退?
    Ans:本補貼須依事業之整體(含所有分支機構)營業額認定,如有新展店之業者,建議可以110年5月至6月間營業額與110年3月到4月間之營業額比較。
    Q29. 免稅(營業額未達起徵點)的小規模營業人,可以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免稅並非無稅籍,只要有稅籍就可以申請本補貼。
    2. 營業額未達起徵點之小規模營業人仍需辦理稅籍登記,只是提供勞務之服務業月營業額未達4萬元、買賣業未達8萬元者,得免稅。
    Q30. 我是合法免辦理稅籍登記的業者,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1. 事業在須知公告後才補申請稅籍,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不可以,需在110/4/30(含)前設立稅籍者才符合申請資格。
    Q32. 有稅籍但沒有開立發票(查定課稅)的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可以,有稅籍就可以申請。
    Q33. 無稅籍但有加入職業工會之自營工作者或小規模商家,可以申請嗎?
    Ans:
    不可以,申請事業須有稅籍登記。
    Q34. 小型業者有依法辦理公司登記、商業登記、有限合夥登記或稅籍登記,但雇主及員工均無勞保、就業保險或勞工退休金提繳,還可以申請補貼嗎?
    Ans:
    1. 可以,有以上登記且符合營業額衰退達50%即可申請。
    2. 未以事業名義為投保單位為員工投保者,補貼金額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營運衝擊補貼4萬元,且該負責人不可重複受領本部或其他政府機關之個人紓困補貼。
    3. 該負責人如同時為多個事業之稅籍負責人,且於該等事業均因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而應以負責人1人計者,該稅籍負責人只能受領1間事業之補貼(同一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5. 同一負責人有4家店,都分別有營業登記及稅籍登記,是否4家店都可以以申請補貼?
    Ans:
    1. 如有員工以事業名義為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依照4間企業實際投保情形計算補貼金額。
    2. 如無勞保證號或無員工投保於申請事業者,以負責人1人計,核給補貼4萬元,且負責人限補貼1次。
    Q36. 如事業有多個保險證號要怎麼提供?
    Ans:
    應於申請書(附件一)中臚列事業之所有(含分支機構)投保單位保險證號,有多個證號整應全部填列,本部以事業申請時所提供之勞保證號為準,未填列之保險證號本部無法勾稽,亦無法計算補貼,請確實填寫完整勞保證號。
    Q37. 填錯或少填勞保證號,可以補正嗎?
    Ans:
    於核准公文核發前(以發文日期為準),事業發現提供之申請資料有誤,可主動洽專案辦公室(02-77523522)提供正確資料。
    Q38. 所稱之員工是否包含兼職人員?打工?時薪人員?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39. 如果員工為計時,但是符合每週40小時每天8小時,是否也算全時員工?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0. 建教生可以列入補貼的員工人數嗎?
    Ans:
    以勞動部之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為準,若該員工特殊身分別註記為P0者就屬部分工時人員,須被扣除。
    Q41. 有一些員工是在職業工會投勞保,有一些是雇主投保,都可以列入計算嗎?一定要有勞保才能申請嗎?
    Ans:
    1. 以企業名義幫員工投保勞保者,以投保名冊員額計算,並扣除「部分工時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P0者),及「外籍員工」(名冊上「特殊身分別」註記代碼為S0,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惟註記為S0之外籍員工如已取得中華民國身分,仍得計入,但企業須自行提出佐證及說明)。
    2. 若沒有於企業投勞保(或投保於職業工會),可以就業保險、勞退之全職員工認定。亦即,員工雖於職業工會投勞保,但雇主如有為該員工投就業保險或勞退提繳亦可計入。
    3. 企業沒有幫員工投勞保、就保或勞退,而是各自於職業工會投保者,無法列入員額計算。
    Q42. 超過投保的年資上限的勞工,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有投保就業保險或勞退,且員工之投保特殊身分別代碼非為P0(部分工時員工)、S0(外籍員工)或身分證字號(統一證號)開頭前兩碼為英文字母者,皆可列入計算。
    Q43. 若現在幫員工納保,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不可以,只有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可以列入。
    Q44. 員工留職停薪,可以列入計算嗎?
    Ans:
    補貼以110/4/30在投保名單內的本國全職員工認定,留職停薪的員工於110/4/30在投保狀態即可計入補貼。
    Q45. 離職員工人數如何認定?
    Ans:
    以110/4/30勞保、就保、勞退提繳名冊之本國全職員工為準,離職員工人數以勞保、就保或勞退之本國全職員工「退保人數」認定,包含資遣、解僱及自願離職者。
    Q46. 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等可以依照公司自己內部格式提供嗎?
    Ans:
    可以,但須知附件二所規定之欄位內容都要具備,且須蓋大小章。 [例如] 自行產製之單月統一發票明細表,如欄位資訊完整包含開立日、發票號碼、銷售金額、稅額、發票總計金額,亦可作為證明文件。
    Q47. 哪些文件要蓋大小章?
    Ans:
    1. 申請書。
    2. 拆分各單月之401或403申報書。
    3. 統一發票明細表。
    4. 自結營收報表。
    Q48. 獨資事業沒有大章怎麼辦?
    Ans:
    獨資事業可以「負責人印章」代替大章;非屬獨資事業者,仍應加蓋申請事業大章。
    Q49. 事業有積欠政府費用,這樣還能申請本補貼嗎?
    Ans:
    1. 可以,如係積欠本部以外其他政府機關費用(如:健保費),仍得申請本補貼。
    2. 但申請事業如曾獲本部薪資及營運資金補貼,而有應追回款項經通知限期繳回而未繳回者,本部得暫不撥付本補貼,並得自依本補貼核准之金額內扣抵應追回款項後,再撥付餘款。
    Q50. 受補貼事業或其員工如果有申請勞動部充電再出發計畫、安心就業計畫,是否屬重複補貼?
    Ans:
    非屬重複補貼,因
    1. 充電再出發計畫:該計畫係為協助在職勞工因應重大災害、景氣情勢,或傳染病防治法所定之傳染病對就業穩定性之影響,鼓勵利用暫時減少正常工時時段,參加訓練課程,持續發展個人所需技能,維持生計,並穩定就業,為長期性計畫而非僅針對疫情期間之紓困措施。
    2. 安心就業計畫之補貼對象為減班休息員工,本補貼對象為事業,無重複補貼問題。

  • 留抵稅額是什麼 在 Stay Fit with Mi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2021-01-16 11:0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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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台灣的防疫分享被大量轉貼引來記者報導後,我知道一定會有超多酸民來罵😌 有人直接跑來留言說懶得嘴我這隻蝙蝠(黑人問號)我才知道被ptt特地轉出來酸了😆雖然說我情緒並沒有被影響,有些甚至讓我看了笑出來😂,但是看了一整串後有認真思考很多人對海外台灣人是不是有什麼誤會?所以我覺得可以用我自身情況為在美台灣人說幾句話,也希望可以讓很多人理解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經歷、背景與選擇。

    第一是關於一般人最在意的健保跟稅的部分,我們全家在台灣繳的稅也不比一般家庭少,等於美國台灣兩邊都納稅,都是依照美國與台灣的相關法律與規定處理的。健保的部分,之前在美國唸書時沒有辦法頻繁回台灣就停了健保,如果回台灣短短一兩週有生病的話,都是自費處理,就算停留比較長時間被強制復保也都依照法規繳費,據我所知非常多台美人都是這樣,因為這些年我都在那些在美台灣人社團裡面了解資訊,並且大家都會討論怎麼做對台灣最好、最不浪費醫療資源,還有很多人也支持台灣健保改一改法規,讓我們不用被強制復保,復保使用健保會被人罵濫用台灣資源,不復保又會被健保局罰... 這一點我覺得真的很容易讓在海外的台灣人有點冤枉。(當然不包含像黃安那種真的是有意專程會回台灣用健保的那種心態...但我真的沒有遇過跟看過身邊有人是這樣的心態)

    後來我個人近幾年因為在台灣有工作事務、計畫要處理,開始一年回台兩三次以上,就一直繳著健保費,而且在美國都習慣了除非大病才去看醫生的我們,回台灣幾乎都不會隨便去看醫生,就我知道很多台美人也都是這樣!因為待過國外才會格外珍惜台灣的醫療制度。

    第二就是「想到教育、工作、生活」就去美國,「想到醫療、吃便當、繳稅治安」才回台灣,我覺得如果每個人都有選擇權的話,是不是會努力選擇讓自己能在適合自己的環境生活?像你可能覺得台北很貴負擔不起,就決定搬到新北市住之類的,你覺得學區不好,就想幫小孩換一個學校等等。而我回想當初立志要去美國發展的原因就是很簡單,在台灣念研究所的時候被教授阻擋出國唸書的機會、在台灣有一些情傷還有個人經歷的一些陰影與不好的回憶,而在台灣工作的姊姊在職場環境被打壓壓力大到掉頭髮... 所以我們拼了命的讀書、申請國外研究所,想要在全新的環境發展自己全新的人生;在異鄉畢業後工作很難找,求職路上也很艱辛,生活也過的很緊,辛苦了幾年才趨於穩定。不管在哪裡生活都會有它的難處,遇到挫折時也曾經想回台灣發展算了,但回想初衷就會覺得還能再多努力一點,非常多台美人也都是這樣!大家都是為了找到適合自己的生活方式而努力做選擇,我真的不明白為什麼這也能被酸呢?事情真的不是看表面就能這樣二分法、把人貼標籤的。

    至於「想到醫療、便當、繳稅治安」才回到台灣這一點,就我認識的台美人,沒有看過有人為了醫療跟逃避美國的高稅額回台灣的,我知道的大家都是因為思念家人、想念家鄉回台的,便當就不好說了,畢竟台灣食物真的世界級美味啊,那你出國會不會想把那個國家好吃的美食都吃盡了才離開?

    再來是關於「不想佔用醫療資源為何要回台灣生產?」我想說,我這次要回來生產才發現在台灣生產其實不比美國便宜呢,在美國我們有醫療保險,所以從產檢到生產完都不太花錢,這次要回台生產我們還特別準備了幾十萬才敢回來生。決定回來的主要原因是,因為疫情下兩個小孩不能上學,而我跟老公兩個人必須照顧新生兒、兩個幼兒、坐月子、工作,家人也都不能來美國幫忙我們,我知道這樣的情況下我有很高的機率會產後憂鬱(前兩胎就因為真的蠟燭多頭燒得了產後憂鬱一段時間),也擔心萬一我跟老公之中有任何人不小心確診了,那我們能有什麼備案嗎?想了很久真的沒有,為了不讓家人擔心、也能照顧到我們,才做出回台生產這個艱難的決定。

    另外私心是真的很想要住看看台灣的月子中心,因為懷到第三胎了都沒有住過覺得飲恨,但月子中心完全自費,也沒有浪費到醫療資源啊🤷🏻‍♀️

    第三,被酸「原地不動才是最安全的,為何又要回來?」因為疫情的關係,我們本來去年有很多要回台灣處理的工作事務與計畫全部都取消,因為堅信原地不動才是最安全的,本來想事隔一年應該疫情會好很多,今年八九月的時候有疫苗要出來的消息,當時也發現懷孕了,所以才會訂了隔年初的機票回台灣(只是沒想到回台前幾週疫情又變嚴重了)。在這樣的狀況要回台灣真的是很兩難,怕把病毒帶回來、怕家人承受風險、怕自己的安全等等,所以我們權衡之後能做的,就是盡可能的做好萬全防護準備才敢回來,而我知道有非常非常多台美人也是這樣!就我加入台灣人海外自救會社團裡看到的,都是大家盡全力的在保護台灣,大家回台灣都有自己不得已的理由,就我看到的是,沒人想把台灣這塊世界淨土因為自己而被污染。

    第四這位酸民說我們自己嚇自己,包裹消毒、在外面不能吃東西...那我想他一定沒有見識過小孩有多喜歡用嘴巴探索世界吧?我女兒過敏體質,一有灰塵或是天氣變化就會讓她鼻涕眼淚直流,就算沒有病毒,光包裹被丟進家裡帶來的灰塵就可以讓她眼睛腫起來了,現在又病毒肆虐疫情嚴重,聽到有人真的因為收包裹而被確診真的會很擔心啊!小心一點也能酸嗎😂😂😂

    再來是關於穿防護衣的部分,這趟回台我們不穿防護衣就是因為不想要穿脫把病毒沾到身上反而風險大,這是海外自救會社團裡討論的結果,後來很多人回台都是穿兩件衣服,下機把外面那件脫掉然後全身好好消毒的做法。很多在海外的台灣人都認真討論要如何能在不帶給台灣負擔的情況下,又能回台灣處理自己的事(有人親人過世、有人有工作需求等等,每個人都有自己不得已的理由啊,否則誰想要在這個艱難時刻冒險搭長途飛機呢?)

    這位酸民身為住在美國的台灣人,卻有「台灣美國兩邊跑,就等於好處用盡」的思想框架與標籤,我覺得很可惜,也很容易誤會其他人,真的不必一竿子打翻一船人。很多人在國外的台灣人都盡自己的力量在保護台灣、愛台灣,很多人在美國也會自己發起一些遊行挺台灣,讓台灣的聲音在國外被聽見,當台灣有嚴重國際議題的時候,也會自發性的辦白宮連署活動等為台灣發聲等等,這些時候台灣媒體就會報導台灣之光,但我們因為想念家人回台灣就被罵成過街老鼠...。

    我知道可能又會有一些酸民想要繼續戰下去,我想說的是我發這篇不是想戰,單純想為我們住在海外的台灣人說點話,並不是住在台灣、待在台灣才有愛台灣的資格,大家都在用自己的方式愛台灣。我有時候會想,如果有一個美國人因為喜歡英國文化而靠自己努力定居在英國,那他回美國看家人或決定暫時回家一段時間的時候,也會被酸說兩邊好處用盡嗎?每個國家都有自己的優點缺點,真的不必放大這些然後幫人貼標籤,我心中的台灣是很可愛又溫暖的,尊重每個人都有自己的理由與選擇,在不了解之前可以先了解之後再發言會比較妥當。

    我想很多人可能不了解,只能透過媒體接收資訊,認定在海外的台灣人都過的很爽,有事情才逃回台灣,我想確實也有這樣的人,但真的不是每一個人都這樣。ptt裡留言真的很難聽😂 有人說最好出門被撞死啊、在美國找有錢老公、不就給人x而已🤷🏻‍♀️ 全家確診都不可憐等等這種話真的是有點過分了,還有人說我高調找記者來報導我回台為了賺業配😂😂 到底是怎麼幻想的啦~ 我抵台後時差累都累死了,一醒來收到超多報社跟記者私訊問能不能轉發這篇讓大家知道台灣防疫做的很好,我心想可以幫助其他想回來的人做準備也無妨,這樣能被酸成有目的性🤦🏻‍♀️

    但我知道這些人可能內心有對自己生活感到不平衡的地方,所以用這樣帶攻擊性的方式來表達自己可以理解,說明這些是想要多少表達我們在海外台灣人的心聲,有時候真的不必幫自己不認識的人貼標籤,這樣是否自己內心也能柔軟、舒服一點?

  • 留抵稅額是什麼 在 Joe's investment Facebook 的最讚貼文

    2021-01-11 22:3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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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突然來問海外所得課稅的投資人又變多了,我猜大概是2020年大家的獲利都不錯,海外所得可能會因為你的錢是在海外,或是國內賺海外的錢,兩者不同

    NT$670萬的免稅額包含海外所得、綜合所得淨額、特定保險給付、非現金捐贈、私募基金所得的總和,然後計算比較最低稅負制的結果,假設沒有其他收入,那年度海外所得低於NT$670萬,基本上就是免稅

    錢本來就在國內的複委託,賺的每一塊錢,基本上都是算在海外收入內,政府單位要查都查的到,沒有模糊地帶

    如果是海外券商,我有打電話問過國稅局,也問過專業會計師,理論上你賺超過百萬台幣就要申報(有收益就申報,也可以以防你將來會用到),但台灣國稅局實質能力查清楚你的海外資產到怎樣的程度,除非外國政府願意配合,否則不容易精準查到你的收入狀況,你每年元旦到12月31號,累積的匯入外幣額超過等值670萬台幣,你沒有什麼特別理由的話,那國稅局就可以實質課稅

    所以年度控制匯回的金額低於NT$670萬,然後又無其他收入,實務上就免稅,國稅局有兩種匯率計算方式,例如你2020年12月才匯回台灣,你可以提出用2020年12月的匯率去計算,用發生時間點的該月平均匯率去計算,或者看哪個時間點較有利,用該時間點去計算,國稅局認為你的解釋有理,可能會採用

    所以沒匯入,你也沒打算要匯回台灣,台灣的國稅局實務上暫時拿你沒辦法,未來不知道,但沒特別理由的話,眼下確實台灣政府也無能力跟外國政府索取相關個人資料,行政成本上也不划算,讓台灣政府想動用外交關係去獲得特定納稅人的收入情況,我想這位納稅人應該是身分特殊,或者特別大戶

    至於一般小市民,基本上不用太擔心,因為你根本沒有被查的價值,匯款水單保留好,然後嚴格控制每年度的匯入額度,有大額的國內收入,自己另外再去計算匯入上限,匯率抓高一點,以防萬一

    如果每年都有匯入NT$670萬的上限風險,那也不用擔心,大戶自然有應變的彈性做法,自然人改境外法人,稅法規範到哪邊,請專業會計師去設計收入架構,依法節稅即可

    所以想要生前節稅,還是海外券商比較簡單,截至2020年過完,台灣政府實務上能查到的個人海外收入能力相當有限(很多國家連台灣政府都不承認阿),如果有適合的規避方式,基本上複委託就沒啥意義了(我有大戶的投資朋友,刻意用複委託,讓單筆操作成本飆高,強迫自己減少短線操作),身家太複雜的,請會計師協助處理就好,錢多的人就是用錢買技術和知識,海外券商的風險是遺產稅,大戶可以轉法人,法人沒有遺產稅,小戶就買保險,抵掉遺產稅,反正是小戶,遺產稅相對小,花錢找會計師處理

    小散戶請不要三不五時擔心自己被課海外所得稅,你要先跨過那個670萬門檻阿

  • 留抵稅額是什麼 在 林佳龍 Youtube 的最讚貼文

    2013-05-30 18:09:06

    本(30)日立法委員林佳龍針對十年來公股行庫5,000萬元以上,呆帳轉售AMC之處理情形質詢財政部張盛和部長、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陳裕璋。林佳龍所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修法,主張恢復銀行業非利息部分的銷售額應該課徵百分之五的營業稅,至於非利息部分之銷售額與利息部分之銷售額如何區分,由財政部擬定利息與非利息收入的相關認定辦法,報行政院核定。

    林佳龍質詢陳裕璋,各家公股行庫 97 年以後合計出售給AMC的不良資產都降到 100 億元左右的水準,比起92 年到 96 年之間一年合計售出金額500億元、600億元甚至上千億元,要降低了很多!那單件金額在五千萬元以上的不良資產出售總金額也降低了不少!這現象的原因是為什麼?陳裕璋表示,在過去亞太金融危機以後銀行的資產品質不理想,逾放比最高達到11%,一路不斷在清理,到現在清理得差不多了。

    林佳龍表示,既然是因為各銀行多年來打消呆帳的結果,讓逾放比率逐年降低,能賣給AMC的不良資產當然就減少。林佳龍指出,「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第 2 點規定,金融機構的不良債權平均逾期放(帳)款比率如低於3%,是否有確實落實自行催收處理?陳裕璋表示,是自行催收處理有。

    林佳龍要求金管局提出目前全體金融機構的逾期放款情形包含外資銀行在台灣的分行及農漁會信用部等基層金融機構資料。

    林佳龍問公股銀行當中逾放比最低兆豐商銀的兆豐商銀的蔡友才董事長,有關兆豐銀行的逾期放款總額是多少?那去年一整年經營的結果稅前盈餘是多少?蔡友才回答,225億元。林佳龍再問,按照現行營業稅法規定,目前金融業的營業稅是百分之二,按照現行營業稅法規定這百分之二的金融營業稅全數撥給存款保險的賠償準備金,那兆豐銀行一年的營業稅大約是多少?蔡友才回答,十億左右。林佳龍問,如果照營業稅法規範的再區分為專屬本業與非專屬本業,那專屬本業與非專屬本業各繳了多少營業稅?蔡友才回答,十億左右都是本業。

    林佳龍在立法院曾提案,要求調高金融業營業稅,由現行的百分之二調高到百分之五,「兆豐銀行應繳稅額會增加多少億元?」,蔡友才回答,「15億以下」,林佳龍再問,「這對EPS (平均每股純益)會有什麼影響?」蔡友才回答,0.2。林佳龍表示,對公股裡面獲利最多的兆豐商銀其實影響不大!

    林佳龍在就同樣的問題再問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廖董事長,去年一整年中小企銀的稅前盈餘多少?如果金融業營業稅,由現行的百分之二調高到百分之五,中小企銀應繳稅額會增加多少億元?那EPS (平均每股純益)會影響幾元?廖燦昌回答,應繳稅額相差9億多,將影響EPS 0.2元。

    林佳龍再問一銀的蔡慶年董事長。蔡慶年是國庫署長出身的,請教「你認不認同調高金融業營業稅?」「提高金融業營業稅對債台高築的國庫會不會有幫助?」蔡慶年表示,要看營業稅5%對銀行業是不是公平的稅率,前提要有進項稅額可以抵,銀行沒有進項稅額可以抵。

    林佳龍指出,過去政府修法調降銀行等業之金融營業稅,目的是為了讓銀行業保留百分之三的營業稅,來沖銷逾期債權或提列備抵呆帳準備,但是如今大部分銀行業的逾期放款比率都已經低於百分之一了,保留百分之三的營業稅,也沒有呆帳可以打消,保留這些應繳的稅,形同是於法無據的額外收入。

    林佳龍再對金融業營業稅的問題質詢張盛和與陳裕璋。林佳龍表示,除了現行營業稅法規定專屬本業百分之二營業稅與非專屬本業百分之五營業稅的分法之外,銀行業的銷售額也就是收入部分,應該再區分為利息部分的銷售額與非關利息部分的銷售額。非利息部分的銷售額跟一般服務業沒什麼差異,也多半沒有像放款一樣的倒賬風險,所以應該比照其他非專屬本業一樣課徵百分之五的營業稅,以免對其他經營類似業務的產業造成不公平。

    林佳龍所提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1條修法就是恢復銀行業非利息部分的銷售額應該課徵百分之五的營業稅,至於非利息部分之銷售額與利息部分之銷售額如何區分,就如同現在專屬與非專屬部分由財政部擬訂一樣,由財政部擬定利息與非利息收入的相關認定辦法,報行政院核定,「這樣有困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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