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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申請閱卷產品中有6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57萬的網紅中天新聞,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中天假處分案開庭 申請"暫時許可"執照 不得許可52頻道變更 中天新聞台換照遭NCC 7比0駁回,中天電視緊急聲請假處分,爭取在行政訴訟結果出爐前,繼續在52頻道製播新聞。中天聲請假處分案在今天(11/30)下午開庭,中天電視代表律師主張NCC駁回處分明顯違法,未來訴訟中天勝率很高,「保全之利益」...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6,410的網紅開心公主的日常,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開心公主出書啦 『請問,國考好考嗎?』 http://www.chienhua.com.tw/chienhua_EDM/20190411/20190411.html 各大書店及網路商店都有販售,快get一本,讓你不管在心理素質、選擇類科、安排讀書計畫還有考場反應等等,都高人一等! 開心公主出書啦 ...
申請閱卷 在 Susannah☁️蘇珊娜 Instagram 的最讚貼文
2020-05-08 08:29:39
嗚嗚嗚嗚已經被問「怎麼考上地政士」太多遍了,所以只好寫一篇文給大家一個交代,其實我一直都不知道怎麼回答,因為想說考試就是認真看書就好了。 我自己不是本科系學生,自學實在是很吃力,所以我在網路上隨意地買了高點的線上課程。課程是四萬多塊,大約是大學要打工四個月才賺得到的金額,花自己的錢是比花爸媽的錢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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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閱卷 在 開心公主的日常 Youtube 的最佳解答
2018-10-27 22:55:43開心公主出書啦 『請問,國考好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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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心公主出書啦 『請問,國考好考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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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閱卷 在 中天新聞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中天假處分案開庭 申請"暫時許可"執照 不得許可52頻道變更
中天新聞台換照遭NCC 7比0駁回,中天電視緊急聲請假處分,爭取在行政訴訟結果出爐前,繼續在52頻道製播新聞。中天聲請假處分案在今天(11/30)下午開庭,中天電視代表律師主張NCC駁回處分明顯違法,未來訴訟中天勝率很高,「保全之利益」遠大於「駁回處分之利益」,由於執照即將在12月11日到期,具有急迫性,此案更攸關台灣的言論自由、新聞自由以及全民的收視權益,在憲法上具有特別意義,應該准許假處分。
中天電視申請暫時許可換發中天新聞台衛星廣播電視事業執照,期限自109年12月12日起至本件假處分之本案行政訴訟判決確定時止,同時本件假處分程序確定前,不得許可有線電視頻道系統業者就52頻道所為頻道規劃變更之申請。
中天新聞部副總梁天俠說,中天新聞的案子,對於台灣的言論、新聞自由的傷害及衝擊非常重大,希望司法成為捍衛新聞自由與言論自由的最後一道防線,並呼籲政府應該把選擇看哪一台的權利和遙控器還給人民。
中天電視代表律師指出,NCC不予中天新聞換照的處分是違法的,因為衛星廣播電視並未佔用公共資源,而換照裁量應採取「寬鬆原則」,即使行政機關具有裁量的判斷餘地,也必須建立在「判斷的基礎事實正確」及「審酌有利當事人事項」兩項前提下。但以聽證會來說,程序進行根本違法,中天新聞代表無法在聽證現場對鑑定人的鑑定表示意見,鑑定人亦未當場接受詢問,鑑定判斷缺乏專業性,鑑定報告無公信力;而聽證程序前,中天新聞申請閱卷,包括:鑑定報告、節目及廣告諮詢會議會議紀錄等均遭駁回 ,申請進行預備聽證也遭駁回,連申請色彩鮮明的委員迴避都遭駁回,完全忽略當事人的權利。
NCC對中天新聞的裁罰案件,來源都是檢舉,NCC選擇性執法,未確定的20件當中有14件跟政治、選舉相關,扣除與政治有關部分,相對其他電視台,裁罰次數並未過多,裁罰金額的形成也違反行政罰法,至於評論性節目應不在衛廣法第27條第3項第4款的裁罰範圍。律師嚴正澄清,裁罰案件均為過失類型,並且具有改善可能性。
中天電視主張,NCC駁回換照造成幾項重大損害,首先是侵害了繼續經營中天新聞的營業權,連帶侵害中天新聞員工的工作權,其次中天電視透過中天新聞所實現「新聞自由」的利益亦受損害,人民無法透過中天新聞實現言論自由,假處分之聲請,正是期待法律訴訟捍衛52頻道的播出,保障新聞自由。中天電視代表律師強調,中天新聞假處分案具有憲法上的特別意義,所謂的獨立機關更非獨裁機關,為實現新聞自由及保障工作權,懇請讓中天新聞台存續,請法院准許假處分。
申請閱卷 在 梁律師的執業日記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好久沒跟大家分享最高法院具有參考價值的裁判了,剛剛發現最高法院又悄悄地把108年8月份具有參考價值裁判放上網站了!
一、107台上518判決(法條競合)
「刑法上之法條競合(或稱法規競合),係指一行為而該當於數個法條所規範之犯罪構成要件,惟因僅侵害一法益,為避免牴觸『雙重評價禁止原則』,祇須擇用其中最適切之法條所規範之犯罪構成要件予以論罪科刑,而排斥其他構成要件之適用,即足以充分評價整個犯罪行為之不法內涵,實質上僅成立單一罪名,屬單純一罪。至於如何擇用最適切之法條所規範之犯罪構成要件,乃以數法條所規範之犯罪構成要件間是否具有『普通法與特別法關係』、『基本法與補充法關係』、『狹義法與廣義法關係』、『全部法與一部法關係』、『重法與輕法關係』等作為判斷標準。」
這則判決剛好幫大家複習一下法條競合的內容,較無特別新的重點要說明。
二、108台上2421判決(沒收過苛條款運用)
「過苛調節條款,乃憲法上比例原則之具體展現,自不分實體規範為刑法或特別刑法中之義務沒收、亦不論沒收主體為犯罪行為人或第三人之沒收、也不管沒收標的為原客體或追徵其替代價額,同有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26第1項規定,參與人財產經認定應沒收者,應對參與人諭知沒收該財產之判決;認不應沒收者,應諭知不予沒收之判決。惟該條規定之適用,係以第三人成為參與人為前提。」
這則判決提及沒收關於實體法及程序法的兩項重點,實體法部分即為刑法第38條之2過苛條款,基於憲法比例原則的展現,不論是普通刑法的沒收或特別刑法的沒收規範皆有適用。程序法部分則是再重申了107年5月份具有參考價值裁判的意旨(107台上2101判決),第三人沒收必須遵守控訴原則,亦即檢察官於起訴時有聲請第三人沒收者,法院始得依職權適用刑訴第455條之26對第三人(亦即參與人)諭知沒收判決。
三、108台抗536裁定(不准易科罰金前的正當法律程序)
「尤其在現行實務上,檢察官指揮執行,係以准予易科罰金為原則,於例外認受刑人有難收矯治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始不准易科罰金,則於否准易科罰金時,因與受刑人所受裁判主文諭知得以易科罰金之內容有異,對受刑人而言,無異係一種突襲性處分,參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及行政罰法第42條分別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暨行政機關於裁處前,應給予受處罰者陳述意見之機會之同一法理,倘能予受刑人就己身是否有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之情形有陳述意見之機會,再由檢察官為准駁易刑處分之定奪,自與憲法保障人權及訴訟權之宗旨無違。」
這則裁定其實出題機率頗低,不過個人覺得挺有趣的,因此也跟大家分享,此裁定處理的部分係刑罰論關於易科罰金制度的問題,由於現行規範下,雖法院於判決主文中會諭知易科罰金之額度,但執行層面是否真能易科罰金而不執行自由刑,係由檢察官決定,因此裁定中才會認為往後檢察官認為被告若有刑法第41條第1項但書所指「但易科罰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應給予被告陳述意見之機會,始得符合正當法律程序。
四、108台抗1074裁定(被告於特別救濟程序中的閱卷權)
「參酌司法院釋字第762號解釋已宣告上開規定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宗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16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等旨,本諸合目的性解釋,判決確定後之被告,如因上揭訴訟之需要,請求法院付與卷證資料影本者,仍應予准許,以保障其獲悉卷內資訊之權利,並符便民之旨。至於判決確定後之刑事案件被告,固得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閱卷,如經該管機關否准,則循一般行政爭訟程序處理;惟因訴訟目的之需要(如再審或非常上訴),而向判決之原審法院聲請付與卷證影本,實無逕予否准之理,仍應個案審酌是否確有訴訟之正當需求,聲請付與卷證影本之範圍有無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2項應予限制閱卷等情形,而為准駁之決定。」
這則裁定非常重要值得同學一看再看,此則裁定可說是直接承認了刑訴第33條第2項亦應適用於裁判確定後欲聲請再審或非常上訴之被告,可謂解決了長久以來法未明文規定的困境,未來考場上碰到類似的爭點即可參考本裁定意旨作答。
申請閱卷 在 葉慶元律師(葉狀師) Facebook 的精選貼文
【瞠目結舌】
為了訴願案件,申請閱卷。
第一次聯繫(向原處分機關):
承辦人表示,卷宗已經移送給訴願機關,無法提供。
第二次聯繫(向受理訴願機關):
受理訴願機關承辦人表示,卷宗還在原處分機關整理中,尚未移轉給受理訴願機關,故無法提供。
第三次聯繫(向原處分機關):
承辦人表示,請我們向受理訴願機關申請閱卷,他無法提供。(這是鬼打牆嗎?)
表明我們依法申請閱卷,請承辦人解釋為何不提供,承辦人表示「我無法回覆」!(大驚)
繼續詢問,如果我們派人至該機關,當場以書面申請閱卷,請問是否會提供?承辦人表示:「我無法回覆。」(無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