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這篇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注意事項鄉民發文收入到精華區:因為在申請發還原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注意事項這個討論話題中,有許多相關的文章在討論,這篇最有參考價值!作者gilkay (我這白癡)看板Teacher標題Re: [請益] 有關公立學校教師 提前退休 退...
幫你找到相關退撫辦法(其實也是幫自己找XDD)
公教人員參加公保暨退撫基金離職權益通知書
一、 發還原繳付基金:
公務人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或因案免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
金費用。
注意事項:
1. 離職時適年滿35 歲或45 歲者(自年滿35 歲或45 歲之生日起算至36 歲或46 歲生日之
前一日止之一年期間自願離職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及政府繳付之基金費用,無適用符合
上述年齡者,得申請發還其本人原繳付之基金費用,發還原繳付之基金費用,利息以每月
初臺灣銀行牌告一年期定期存款固定年利率加計利息一次發還,計算至離職前一日止。
2.如不再任公職,得於辭(離)職之日起五年內,由最後服務機關向基金管理會專案申請
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惟離職人員於上開期間內亡故,亦得由法定繼承人代為申領。
3.申請退費如經領回,嗣後再任公職,該部分年資不得再行併計退撫年資領取退撫給與,
亦不得申請補繳已發還之基金費用。
4.上述年資如自離職或免職之日起五年內未申請發還原繳付基金費用者,依規定無法再申
請發還原自繳之基金費用本息。惟嗣後如再任公務人員,該未曾領取離職退費之年資,將
來得依公務人員退休法令規定併計退休年資或併計再任年資申請離職退費。
以上重點節錄,看起來,你應該是可以直接辭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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