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卦]甲種業務主管資格是什麼?優點缺點精華區懶人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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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甲種業務主管資格產品中有17篇Facebook貼文,粉絲數超過17萬的網紅賴品妤,也在其Facebook貼文中提到, #接住每一個需要幫助的孩子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支援學校輔導室難以承接、需要予以高度關懷的複雜個案,在學校與校外組織間溝通協調,承擔連結、樞紐角色與整合系統合作的工作,在日趨複雜的台灣社會,是協助台灣兒少健全成長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許多實務第一線工作者都有向我反映專輔人員的待遇,諸如薪資結構...

 同時也有1部Youtube影片,追蹤數超過2萬的網紅hulan,也在其Youtube影片中提到,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

  • 甲種業務主管資格 在 賴品妤 Facebook 的最佳貼文

    2020-12-31 17:41:53
    有 4,577 人按讚

    #接住每一個需要幫助的孩子
    學生輔導諮商中心支援學校輔導室難以承接、需要予以高度關懷的複雜個案,在學校與校外組織間溝通協調,承擔連結、樞紐角色與整合系統合作的工作,在日趨複雜的台灣社會,是協助台灣兒少健全成長非常重要的角色。
       
    然而,許多實務第一線工作者都有向我反映專輔人員的待遇,諸如薪資結構、聘制、考核、年資等都亟待改善,以及地方有誤用輔導專業、長期支援非專業事務的情形,種種因素累積下來都深深影響學生輔導的品質與穩定性。我多次研讀相關研究報告,並在這周召開公聽會,與一群同樣關心學生輔導的委員邀集專家學者,與部會共同討論高中以下學生輔導體制存在的一些結構性狀況,並謀求解決之道。
      
    🔴待遇需要改革 #專輔人才流動太高
      
    研究指出,現行專輔人員流動,主因是約聘僱待遇及升遷不如正式編制之公職社工師、專輔教師,以至於影響專輔人員久任意願。輔導是處理人的工作,經驗的積累與傳承是提昇輔導品質的重要關鍵。
    有效的輔導,需要一定的時間以累積信任基礎。
    但根據國教署10月份提供年資資料顯示,目前年資4年以下占全體在職人員近六成,105-109年間共有14個縣市平均離職率超過一成,其中更有5個縣市平均離職率超過二成,明顯影響提供三級輔導對象的服務連續性及服務品質。
      
    無論是研究報告或是當天會議共識,一致認為需要調整專輔人員的薪資結構及聘制,讓專輔人員的待遇,可以趨近於相同資格人員可以從事的其他相似工作。
      
    接受督導對於助人工作者而言非常重要,藉由被督導,助人工作者可以釐清工作上遇到的一些困難,並在專業能力上持續成長。
    督導除了協助專輔人員解決實務困境,還必須依照專輔人員之能力分派個案,確保服務品質,並紀錄與各種報告之批閱,了解與掌握所有個案之服務狀況、進展與困境,並出席網絡單位之會議,依據個案狀況提供網絡單位輔導策略。督導的工作非常繁重,是學生輔導體制上非常重要的角色。
      
    也因此擔任督導必須有一定的經驗。督導雖然從七等一階起薪,其與專輔人員六等四階的俸點相同,所以現行待遇結構上,督導與專輔人員的差別,僅在於最高薪等的差異。督導必須處理繁瑣的行政事務與協調,卻沒有加給。更不合理的是,現行的辦法上,督導的年資在卸任督導後不被採計。
    也就是說,如果督導回任專輔人員,他在擔任督導時期的年資無法並計敘薪。這些都影響專輔人員擔任督導的意願。
      
    綜上,我會要求教育部調整相關辦法,藉此吸引更多優秀的人才,減少資深人才的流失,使輔導經驗得以傳承。
       
    🔴切實督導各地主管機關 #縣市政府必須振作
      
    實務現場上,屢有反應地方主管機關常以經費不足為由,未依法計算年資、未依薪點敘薪、考績甲等未晉級晉薪、未能享有福利,或被視為一般人力支援各式各樣任務。這些也都會打擊專輔人員的士氣,影響留任意願。
      
    我也會要求教育部必須切實督導縣市政府,將相關規定的遵守納入考核項目之中,並定期關懷訪視各地輔諮中心,舉辦活動交流,了解各地專輔人員遇到的困難。
      
    🔴完善專業及行政支持 #全心全意做輔導才有效
      
    輔導效能的穩定,有賴於中心是否能提供一定程度的專業與行政支持。專輔人員存在行政事務凌駕專業的狀況,時常為過多行政瑣事所累,以至於無法專心於輔導工作上面。盡管督導的重要性已如同前述,法規並沒有要求中心必須聘任督導,以至於有近一半以上之縣市是沒有聘任任何督導的,以上種種都影響輔導品質。

    學諮中心主任一職,需要規劃中心業務、管理專業人員、協調各校、跨局處溝通與跨專業網絡合作。承擔如此繁重的工作,主導一個縣市學諮中心運行的方向,教育人員兼任卻沒有提供主任行政加給,行政年資及介聘積分也無法累計,造成難以找到有意願擔任的人。

    另外與會學公會一致呼籲,為確保主任能理解專業人員之作法與需求,主任應具輔導相關學經歷。

    學公會也表示,希望學諮中心能成為正式編組,才能強化組織的穩定性。

    這些問題,我都會要求教育部,必須督導各輔諮中心依據規模大小聘任行政人員以及督導,並且將對於專輔人員的專業以及行政支持納入考核評鑑中,也必須一併檢討相關辦法。

    以上這些事項,我都會持續要求教育部改進,希望能打造穩定、健全的輔導體制,接住每一個需要幫助的孩子。

    #教育部 #學生輔導系統 #學生權益 #專輔人員待遇提升

  • 甲種業務主管資格 在 林智群律師(klaw)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7-13 22:32:48
    有 1,372 人按讚

    新聞:日前有消息指稱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提出「聘約人員人事條例」,草案中指出約聘人員任滿三年,可擔任有職稱職等的職務,被質疑破壞文官制度。儘管人事行政總處澄清,約聘人員與政府機關是公法契約關係,因此不會取得公務員身分,也不會影響正常公務人員體系升遷權益。然而,李來希在臉書暴怒狂批民進黨政治分贓,有夠不要臉。葉毓蘭認為「這個彈性用人的巧門一開,後患無窮!!!」,她更在文章最後標記「#就像土豆電腦揀選的卡好」、「#黑官一開將來比誰的紅包大背景硬」。

    想法:
    1.難道這個法案出現前,政府就沒有約聘人員?
    就沒有背景硬的人吃香的事情嗎?

    其實葉教授跟李先生可能沒去看過這個法案內容,
    如果你有看過,
    你就會知道,
    這個法案正是要禁止背景硬的人走後門,
    把約聘人員的遊戲規則明文化的!

    比如:
    第14條規定「各機關首長不得進用其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機關之聘約人員。」「前項應迴避進用之人員,在各該長官接任以前進用者,進用至契約期滿為止。」
    這條就可以斷絕背景硬的人(國親皇戚)進來,
    之前已經進來的國親皇戚,合約到期就可以叫他滾!

    像我之前當兵時在某軍校,
    裡面一堆約聘阿姨,都馬是裡面長官的親戚,
    每天來就是喝茶看報紙,業務都凹阿兵哥做,
    下班時間還沒到,就開車在校門口排隊了。

    這種人,在通過這個法律後,就會消失,
    之前已經進去的,合約到期就可以叫他滾!

    這樣有什麼不好?

    2.再來就是法案規定約聘人員分五等,
    最高等的是第五等,
    要博士或證照(比如律師執照)
    或有8年甚至15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才能擔任,
    沒有一定資格不能升等,就是把遊戲規則講清楚,
    不然背景硬的人明明學歷跟經歷沒有符合條件,
    卻可以一路往上升,難道是好的嗎?

    3.法案將這些約聘人員的薪水條件、退休金
    跟休假及終止契約要件都訂清楚,
    那至少不會不同機關的遊戲規則都不一樣,
    像法院也有法官助理,有的還做了十幾年,
    那他們的薪水條件都還是靠每次換約來處理,
    如果機關主管看你不順眼,說不續約就不續約,
    那對他們而言有什麼保障?
    我覺得把終止契約的要件寫清楚,也是必要的...

    4.法案還規定兼職禁止規定跟旋轉門條款(第30、32條),
    就是你既然服務於公家機關,那還是不能兼差,
    離職後3年內不能跟原來服務機關接洽業務,
    這樣有什麼不對?
    難道約聘人員說自己不是公務員所以可以兼職,是對的嗎?

    5.其實葉教授或李先生痛罵的這些事情,
    (皇親國戚,背景硬的人吃香,沒背景的人吃屎)
    正是從以前到現在都存在的現象,
    如果你有去看法案內容,
    你會發現這個法案是要矯正這些亂象的,
    我不知道為什麼國民黨可以把這個東西講顛倒呢!

    6.不過還是特別強調一下,
    約聘人員,就是約聘人員,沒辦法取得公務人員資格,
    這個法案不是讓約聘人員變成公務人員的,
    那個馬總統透過甲等特考(黑官漂白)的年代已經過去了...

  • 甲種業務主管資格 在 蔣月惠縣議員服務專區 Facebook 的最佳解答

    2020-06-20 19:00:08
    有 13 人按讚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五星級潘縣長弱勢者無家可歸蔣月惠筆畫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高鐵南延要跨過高屏溪有困難 因要解決技術上及環評的問題研議到核准也許縣長任期也滿了 故潘縣長不用辭職謝罪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高雄捷運到屏東什麼時候開始動工會徵收哪些地方的土地?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潘政府後期沒有連任的壓力,速度之快將土地收回變更,讓弱勢者無家可歸,仁愛國小資優班四班裁併變兩班是考量成本,一切都以錢的觀念為盤算,殘害百姓,傷害基礎教育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麟洛運動公園應該歸化為國際體育比賽之地,政府卻變更健康產業將土地賣給私有財團,請問一坪地賣多少錢?嗣後土地所有權歸屬?政府迫遷凌雲里179戶收回16甲地變更國際體育產業,趕走弱勢百姓無家可歸?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空間就是權力:都市推土機,推倒的不只有家園 摘自出版社:心靈工坊作者:畢恆達
    蔣月惠整理:都市更新被迫遷居民.心理受到的傷害像是失去一個最親密的家人一樣.住宅不只是一個空空的殼子搬家也不是將物品從一個盒子放到另一個盒子裡每個人需要一個熟悉生活地點能遮風避雨每天醒來看到熟悉空間繼續做昨日所未完成的事有一個 緊密的社會支持一個熟悉的散步與購物的路線這些熟悉連續的生活空間讓人的生命可以繼續向前.因此安置計畫必考量居民可以繼續維持生計小孩可以到同一個學校上學和熟識同學玩耍熟識的鄰居互相安慰保有生活的連續性這關係著一個人的生理和心理健康,對於處在經濟、年齡與行動能力弱勢的人更是如此
    (圖5 ) 推土機進入前的最後一 夜,火光四起。(謝曉龍攝 ) (圖片掃描自《空間就是權力》書籍文本)

    蔣月惠整理:回顧都市計畫史.使用疾病的隱喻.衛生論述.經常可見.事實隱藏在這種環境疾病或衛生論述的背後實則是一種社會衛生的論述它反映了對於社會失序的恐懼. 然後利用都市更新的方式來驅逐所謂非我族類的移民或少數族裔.其實貧民窟並不如想像中的失序.道德瓦解.行為偏差.它只是呈現不一樣生活方式.如果不處理經濟.階級問題.僅是建築環境的更新.也無法改善他們的生活處境
    (圖6) (圖片掃描自《空間就是權力》書籍文本)

    蔣月惠整理:開闢公園供市民使用.舊生活和新公園一定是互斥?誰在當中獲利最多?是否造成富者愈富.貧者愈貧?空間成為一種控制的手段.藉清除破舊聚落.改建公園.周圍土地增值.房價房租上漲.龐大地產財富悄悄流向城市富有一方.搬走貧窮老弱居民面臨就業機會失落.鄰里關係瓦解. 試問.我們要的是一個驅趕窮人與老人的城市.還是一個不同族群共處.相互學習與尊重的場所?拆遷政府行動很少關心居民受到的衝擊.沒有從拆遷事件中得到教訓學習.城市如何能夠快樂?
    (圖7)吳金傭攝 (圖片掃描自《空間就是權力》書籍文本)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建國自助餐祖先陳山茶民國42年慷慨捐地2.6公頃.長子69年還以1坪4千元低於行情價再賣0.37公頃給屏工並出錢出力協助募捐興建屏東高工鄒春選校長內任將紀念碑文給抹掉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屏工體育館前亦有10米寬逃生出入口.7月1日法院要強制拆除建國自助餐民宅154坪.讓人無處去.縣府應納入年度廢除徵收建國自助餐私有土地270坪的通盤檢討?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民進黨自認最民主最顧人民主權的國家 和地方政府 確連從38年就生活在地的聲音都聽不見(迫遷太平里124戶沒地方住)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1.屏東市公園段38 之3地號撤銷徵收土地陳情書
    1.有關於坐落屏東市公園三小段38 之3地號,於民國77年10月15日77府建四字第109361號「公一公園用地開發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
    地」案 請求撤銷該筆土地之徵收貴請 鈞府函轉內政部撤銷該筆土地之徵收
    2.依據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63號,被徵收土
    地使用情形應定期通知案。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2.屏東市公園段38 之3地號撤銷徵收土地陳情書
    3.依據土地法第9條及第219條私有土地被徵收後原 土地所有權人得依徵收公告之日起20年內向該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回其土地。
    4.該筆土地已被徵收31年未按照原計畫實施,理應五年 內應按照通盤檢討,亦應每5年通知原地主,至今原 地主尚未接獲通知已經明顯違法憲法。
    5.公園三小段28-0,28-1,38-0,38-1,38-2,38-3地號有6筆 被徵收的私有土地亦請一併撤銷徵收土地回其原地主土地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 麟洛運動公園原本是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專做運動公園使用)政府要產業多元化透過經濟部制定與健康多元化使用產業園區送交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質疑為某特定財團量身訂做?東港鎮有安泰.輔英醫療潮州鎮什麼也沒有.亦擠壓屏東區域醫院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體育館旁太平里124戶公一公園預定擬收回公有地.麟洛公園亦變產業園區. 公一公園用地亦可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15-1 條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都市計畫法 EN 第 26 條 都市計畫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 變更縣政府可以為財團努力不放棄 是否也可以為弱勢百姓 努力不懈?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民進黨自豪重視人權和百姓 屏東人生活一輩子的地卻做聚寶盆在用(迫遷凌雲里179戶無家可歸)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屏東市雲鵬段989地號規劃 屏東縣運動休閒園區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109年6月10日 屏東縣體育發展中心委託高雄大有國際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查估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凌雲里迫遷179戶453人 含農地收回面積約16甲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凌雲里迫遷179戶453人含農地收回面積約16甲
    訴求:
    1.雲鵬段989地號.重測前為潭墘段334-2地號。
    日本時期.用戰時徵用條例.無償徵收.昭和14年
    強制徵收.1931 年日本強佔大陸.東北,1937年
    二次大戰1945年投降.
    2.989土地亦在日據時被無償強徵之土地?能否無償還地於民?落實蔡總統的轉型正義?
    3.還地於民三七五減租.耕者有其田.住者有其屋.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監察院新聞稿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年未徵收使用 侵害人民權益 監察院糾正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日期:102-05-09
    糾正案文指出.全國各市縣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劃定後歷經數十年.迄未徵收使用的個案甚多.積累民怨已深.根據都市計畫法.都市計畫編定公共設施用地.最長應於25年內完成.逾25年仍未取得開發.應限期檢討.不必要部分應儘速解編.如逾3、40年仍不取得使用,則表示已無公共設施保留的必要。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憲法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財產權都市計畫法不能高於憲法
    根據內政部統計資料.截至100年.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未徵收面積25,714公頃.預估徵購所需費用約新臺幣7兆餘元。各級都市計畫權責機關.任令部分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長達3.40年迄未取得.嚴重傷害憲法保障的人民生存與財產權內政部及各級地方政府有嚴重怠失。
    :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原住戶日據時代 經國民黨時代收回土地民進黨迫遷數百人擔憂往何處?
    38年到現在部落居民人文記憶是文化資產的一大部份
    屏東市人口數一直下滑快不滿20萬人何不開放土地當地居民合法使用?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民進黨從街頭抗議起家 現在執政了 反而聽不進人民的聲音(迫拆西市場258弱勢商家無處可去)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西市場72年1月15日成立已屆37年多.攤舖共258攤.市場用地約3300坪.建請縣政府暫緩拆除.重新啓動攤商之租賃契約目前疫情嚴峻.經濟蕭條.政府應落實照顧弱勢百姓生計.積極 輔導攤商.振興生意.以活絡市場之景觀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西市場有些人在這裡做了37多年生意.客源非常的穩固.有些青年人租了幾年.打好基礎 生意做得 有聲有色.市公所今年不出租了。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西市場縣府要拆除剷平.200多家商家擔憂何去何從?去那裡開店.客源要從哪邊來?斥資20多億.蓋停車場.蓋廣場.蓋里民活動中心.亦為了放煙火.辦音樂會曇花一現活動活絡不了屏東什麼經濟.要先穩固百姓的基本生存條件.才有辦法帶來屏東的繁榮。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西市場258攤位訴求1. 能夠繼續續約承租.讓原出租者能夠永續經營他們的生意維持他們的生計。 .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西市場258攤位訴求2. 原本西市場不會漏水.後市公所整頓之後反而造成屋頂裂痕.產生漏水的現象盼重新整修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西市場258攤位訴求3. 外面廣告 看板可以出租增加市公所收入
    5/15日9點半蔣月惠城鄉處質詢:西市場258攤位訴求4. 地下的攤位 .可以打掉地讓方更寬廣 可設三個里的里民活動中心規劃一部分假日籌辦跳蚤市場活動. 活絡活化西市場帶入人潮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西市場258攤位 請問縣政府 何時收回市公所 管轄西市場之職權?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屏市西市場拆除 與補償經費來源?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到屏東縣府抗議警察大人舉牌, 限制你抗議的時間 (拆光復.建民路)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我們到總統府行政院教育部抗議多久警察都沒有舉牌驅趕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麟洛運動公園原本是一般農業區特定目的事業用地(專做運動公園使用)政府要產業多元化透過經濟部制定與健康多元化使用產業園區送交區域計畫委員會審議.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1.體育館旁太平里124戶公一公園預定擬收回公有地.其中公園三小段28-0,28-1,38-0,38-1,38-2,38-3地號有6筆 被徵收的私有土地及建國自助餐被徵收270坪土地各徵收30多年未按 照原計畫實施
    2.亦可依據區域計畫法第 15-1 條為開發利用依各該區域計畫之規定.由申請人擬具開發計畫.檢同有關文件向直轄市、縣 (市) 政府申請報經各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辦理分區變更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3.亦可依據都市計畫法 第 26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4.麟洛公園亦變產業園區. 縣政府可以為財團努力不放棄公一公園用地.建國自助餐亦變社會住宅用地是否也可以為弱勢百姓 努力不懈?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3.亦可依據都市計畫法 第 26 條 都市計畫經發布實施後,不得隨時任意變更。但擬定計畫之機關每三年內或五年內至少應通盤檢討一次,依據發展情況,並參考人民建議作必要之變更。
    4.麟洛公園亦變產業園區. 縣政府可為財團努力不放棄太平里124戶公一公園用地.建國自助餐.凌雲里179戶989地號亦變社會住宅用地是否也可以為弱勢百姓 努力不懈?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縣長沒有嘗過被迫遷苦楚.顛沛流離 滋味 請縣長具有高度的同理心 放領土地 給弱勢底層百姓生存權或適當安置 保障憲法第15條 請放下屠刀立地成佛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林森路一巷105/7/29封路105/12/5林森路一巷正式通過屏東市都市計畫變更案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財夯公司堆肥場從外縣市收受果菜殘渣製作堆肥. 製作過程散發臭味至今未改善1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屏縣處理畜牧場斃死畜禽之化製場.計有長治鄉璇億慈宏與鹽埔鄉昱成等三場.各地畜牧場斃死動物無處可去.都到長治處理.屍臭味難下飯造成社區居民非常痛苦10多年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縣政府斥資1,500多萬元補助璇億、慈宏、昱成等三場化製場添購除臭設施改善臭味,惟業者與政府勾結,僅縣政府稽查時才運轉除臭,完全不以改善環境衛生為前提,罔顧居民生活品質,請縣政府主動在廠端設定定時監測儀並設立檢驗機制、標準,設獨立電表比對運轉狀況,不定期邀集相關單位辦理聯合稽查,於附近路口處進行消毒,與週邊住戶做問卷或電訪調查評估成效,俾維護居民生活品質。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是否250克以下航模玩具飛行在校園及公園周界建築物.樹木高度範圍內.能否比照室內.有遮棚區域認定管理.屏東市區內全是禁航區.無法解套.無人機法只管戶外空間.若能將校園.公園範圍內限高不超過周界建物或樹木高度視為比照室內管理.軍機不會低於建物飛行.學校及親子活動才有飛行空間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要認定校園.公園一定高度內視為室內範圍政府該會從嚴認定一般學校(國中小)最高也才5、6層,15-20米.比屏市限高的52米低很多但這高度可推動航科跟親子航模玩具使用以100g以下的小飛機來推小定翼機飛行重量也才45克.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航模玩家的註冊是否宜簡化隨人(隨自然人.個人來註冊).而非現今隨機(一機一碼)執行業務的法人可能用途較不同.宜隨機型用途另加管理.縣轄國中小學無學校要以法人規定辦理. 現今有意願提送申請或完成程序的學校有多少? 一般小定翼機約40-90公克.太重的機子雖不需登記(註:法人不管重量大小也需註冊)但傷害性是隨重量增加.建議開放100公克以下就好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無人機可以有哪些應用? 無人機亦可記錄台灣之美.亦振興觀光.行銷台灣的好工具.這透過空拍機最拿手的無人機玩家熱心.提供無償的記錄.等無限之功能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屏東南機場已不復使用.可開放給民眾作為無人機活動場地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屏東南機場已不復使用.開放給民眾作為無人機活動場地說明
    建議可和軍方協調畫定舊鐵橋溼地公園以舊鐵橋以南、西側堤防以東、高屏溪以西(圖示紅框) 或是舊鐵橋以南、西側堤防以東、攔沙壩以北,東側堤防以西(圖示範圍) 和軍方協調既然屏東南機場已不復使用,可開放給民眾作為無人機活動場地。 另以民航法為母法,制訂地方自治法,明確規範範圍,飛行高度等細節,對於違法玩家以民航法之罰則由地方執法罰金入庫(基本罰則)30~150萬。 上對中央有嚴罰之交代,下對百姓有法源依據之開放。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高屏河濱目前飛友集結飛行地區有二
    一.為主道路左側停車場前方柏油路.此處
     之缺點為飛行之空域正好在棒壘場上
     方有安全疑慮。
    二.則在主道路右側之草地. 因為草地.地
     面較為顛簸.一般大型飛機才較有起降
     之條件。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高屏河濱觀光飛行園區建議地點藍色條狀地區為飛行跑道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高屏河濱觀光飛行園區建議地點:
    藍色條狀地區為飛行跑道建議區域此建議案優點為:
    1.在航道外
    2.飛行空域向前推移至高屏溪河床.避開
     活動人群較為安全
    3.後方草地腹地廣闊.適合舉行大型展演
     活動.與既有之國際風箏節交相輝映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墾丁國家公園範圍內亦否可即時申請無人機起飛?急難海上搜索是否可以以先執行同時通報文件候補方式?列出 可以放開飛的地方有限制高度的地方需要申請的地方這樣反而簡單明瞭負面表列 基本上可以看到 各個不能飛的禁航區覆蓋全屏負面表列看起來霧煞煞. 恆春半島採正面表列 較適用?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火車站週邊公有地 與私有地.109年擬第二次都市計畫變更為商業區.建議政府將火車站週邊的公有地變更為公園綠地.供民眾休閒運動場所.勿圖利財團?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火車站周邊私有土地被徵收.目前土地所有權人是縣政府.請縣府將都市計畫變更為原計畫才能恢復原地主土地所有權.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針對縣長同意重新提出變更路權的計劃取消.請縣長提出取消會議記錄https://www.youtube.com/watch?v=hDRkc_rjbr8&feature=youtu.be 光復路 縣長 說可通盤檢討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0yFYPB_C8I8&feature=youtu.be 光復路通盤檢討 縣長答覆
    有 關公勇路.光復路.建民路.拓 寬道路 拆民宅之事件 .於1O7年4月20日.縣長答應 計畫 變更通盤計畫.然後召開都市更新委員會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火車站周邊私有土地被徵收.附九居依據哪一條法規 .限制人民私有財產權益?憲法第 15 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不受侵害
    109/5/9點蔣月惠質詢:有關光復路.建民路徵收案 1.縣政府一直強調.第一階段跟第二階段都市計畫變更之利害關係人不同.但 都市計畫委員會作為都市計畫的擬定單位在召開會議時.本應該彈性納入計 畫範圍居民的相關考量.故我們作為第一階段受土地使用變更的影響人應 該有資格陳述並要求都審會採納我們的訴求。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1有關光復路.建民路徵收案整體規劃意旨為何?是否包含商業區的利益?如果是在目前計畫已經異動.不做西側的都市更新的情況下.為何需要徵用第一階段的民地?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3 .有關光復路.建民路徵收案所謂交通流量需求的評估.竟然是根據所謂現狀調查光復路A級服務水準.而非具體合格的模擬數據.再加上計劃書的未來都市計畫人口預估遠遠背離現實.為何有拓寬必要?難道其中其實有建築法規中道路與用地樓高 限制土地價值的考量?請出具合理的模擬需求數據.我們居民並不願自己的土地被政府拿去變更.犧牲當別人賺錢的墊腳石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4.有關光復路.建民路徵收案各計畫書內所記載之安置計畫條目全無安置之實.完全只是丟錢了事.而 無考量到徵收與都市更新對當地居民生活型態影響甚鉅.甚至採取兩面手 法向居民謊稱可以參與未來都市更新公宅建築之房屋分配.於說明會時.卻向居民否認具體計畫有所謂公宅之建設安排.如此反覆有何信用?居民 該如何相信縣政府.真的會為現有住戶設身處地來考量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5.有關光復路.建民路徵收案雖然目前第二次變更計畫中無涉及西側土地都更道路用地變更之規劃.但 身為第一階段計畫變更中受道路用地變更所害之居民.我們要求在本次第 二階段計畫變更中.將第一階段變更中被變更為道路用地之西側光復路與柳 州街之住宅用地.恢復為住宅用地.並請縣政府依法廢止徵收計畫。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火車站周邊私有土地被徵收目前人口少子化.政府預估125年車站全日進出入人口.會有3.1萬人如何估算?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火車站周邊私有土地被徵收重慶路 需8米寬道路 .禧市大樓地下室為停車場暫不開闢是否可克服 工程問題?
    109.05上午9點半蔣月惠城鄉處質詢: 火車站南門前香蕉巷 3米. 拓寬為 12米.往建華一街通往台27線 .解決火車站南門交通壅塞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實施大學區制政策學校大者恆大.小者恆小.學校無法均衡發展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若教育不均等.未來付更大成本.資源集中在資優生,培育成果後,就業於國外.有些有成就.不回本國貢獻
    弱勢中低學童放牛吃草得不到充分資源.學無所成,成浪子後,作奸犯科
    入監獄終老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小校停辦消滅當地文化生態建議老幼共學 恢復學區制 活化小校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豐田村欣屏公司埋地下管瓦斯管線,去年12月29日政府已給二次的路權已到期.不再給予路權,為什麼今年馬上又核准.依據那一條法律核准,5月28日開挖第一天,村民覺得非常的無奈埋的管子 放在地面上將近兩年也生鏽,民不與官鬥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欣屏公司在協調會時.業者宣稱要做氣壓實驗請問全部都埋進去了.怎麼測知洩漏點?根本就無從得知何處洩漏!難道一測到有洩漏.他們會一路全部挖出來處理嗎? 不管業者宣稱X光檢驗做的多OK, 身為工安的主管機關.是不是要抽測X光的妥善率? 再請問縣政府要怎麼去抽檢焊道的X光?欣屏的管路編號並沒有照順序來編.還是只是就照業者呈送的檢驗報告就宣告天下太平? 而民眾的恐懼就正在於此!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108年 9月前勝利路和仁愛路和中華路的ㄇ型位置沒有鐵鍊,輪椅族可以出入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 108年 10月勝利路和仁愛路和中華路的ㄇ型位置,有鐵鍊,輪椅無法走人行道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時間 108年 12月30日會勘後開的位置是危險不安全的位置.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57條新建公共建築物及活動場所,應規劃設置便於各類身心障礙者行動與使用之設施及設備是否將所有的鐵鍊 全部拆除 讓身心障礙者方便出入 。
    109/6/9日蔣月惠上午9點縣長總質詢大豪雨.造成低漥地區積水.豪雨建國國小側門.建興路積水嚴重.家長接送學生上學相當不方便.抱怨連連.建國國小旁是萬年溪.以前從未積水.懷疑新闢建的萬年公園施工不當.造成學校附近積水?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gizxYFsygc0&t=11s
    109年6月9日蔣月惠質詢縣長有關於太平里凌雲里西市場迫遷之問題建國自助餐納入通盤私有地檢討

  • 甲種業務主管資格 在 hulan Youtube 的精選貼文

    2019-06-02 17:14:43

    政治大學化南新村位於北市文山區新光路一段65巷1至93號,興建於1960年代,曾住過多名政大教授,保留初期政大復校的教育文化記憶;建築群分為甲、乙兩區,住宅為二層樓加強紅色磚造雙拼建築,建物內部空間精簡,反映1960年代經建條件,而區間留設小公園,形成極富特色的鄰里景況。

    不過,由於政大學院空間不足,校方擬在化南新村興建法學院大樓,當地居民反對,向文化局提報文資,訴求全區保留,文資委員也多次前往會勘
    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辦法


    中華民國106年7月27日文化部文授資局綜字第10630079121號令訂定
    第一條本辦法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聚落建築群之修復及再利用,應基於文化資產價值優先保存之原則,並保存主要紋理、原有建築式樣、風格與外在形貌或重要之開放空間、環境與景觀。

    第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應符合其聚落建築群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規範,優先保存聚落建築群原有生活形態與無形文化。

    第四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包括下列標的:

    一、聚落建築群之建築、構造物。

    二、聚落建築群整體空間紋理。

    三、聚落建築群保存再利用之必要公用設備、公共設施。

    第五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其辦理事項如下:

    一、修復或再利用計畫。

    二、規劃設計。

    三、施工。

    四、監造。

    五、工作紀錄。

    六、其他相關事項。

    第六條前條第一款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依據保存及再發展計畫之保存強度分區、分級設定,擬定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及內容。

    二、現況調查,包括擬修復或再利用範圍內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結構、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調查。

    三、文化資產價值與再利用適宜性之評估,原有建築形式工法之調查。

    四、景觀維護方針、修復或再利用原則、方法之研擬。

    五、必要之現況測繪或圖說。

    六、修復或再利用所涉建築、土地、消防與其他相關法令之檢討及建議。

    七、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四條所定因應計畫研擬之建議。

    八、修景、環境設施整建整備、防災系統設施之設置建議。

    九、修復或再利用實施期程及經費概估。

    辦理修復或再利用計畫,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

    第七條第五條第二款規劃設計,應依前條修復或再利用計畫為之;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必要調查之資料整理分析。

    二、規劃及設計方案之研擬。

    三、現況之測繪、圖說繪製及必要差異分析。

    四、必要景觀與設施保存之設計。

    五、必要之結構安全檢測及補強設計。

    六、施工說明書之製作。

    七、工程預算之編列。

    八、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消防法及其他相關法規適用之檢討。

    九、依前條第一項第七款之建議研提之因應計畫。

    辦理規劃設計,應置執行主持人一人,並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

    前項所定之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第八條第五條第三款施工,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原有構件、文物種類及數量之統計。

    二、各項現況之清理、清點、核對及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之記載。

    三、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

    四、有關施工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與設備商資格文件及名冊之備置。

    五、修復構件之量測及彙整。

    六、原用材料之保存、修復或更新及品質之管理。

    七、原有文物、重要風貌、設備保護措施之執行。

    八、施工中因重大之發現所為對業主之通報。

    九、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建築管理土地使用消防安全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將竣工書圖及因應計畫送土地使用、建築及消防主管機關建檔。

    施工廠商於第五條第三款施工中,應置工地負責人,並依其他法令或契約規定置相關人員。

    第九條聚落建築群修復及再利用之施工工地負責人,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一年以上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或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二、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前項修復或再利用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應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工地負責人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

    第十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內容中,其保存強度分級高者,原有建築與景觀形貌,應由具備傳統匠師資格者施作。

    第十一條第五條第四款監造,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施工廠商辦理之原有構件及文物種類、數量統計之監督。

    二、清理、清點、核對各項現況之督導,並查對設計書圖與現況不符事項及其後續之建議。

    三、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重要分包廠商及設備廠商相關資格文件之查對。

    四、對施工廠商執行修復構件量測成果之校驗。

    五、施工廠商辦理原用材料保存、修復或更新與品質管理工作之督導及查驗。

    六、施工廠商執行原有文物保護措施之監督。

    七、施工廠商依修復原則及設計書圖,執行各項保存、修復及仿作等工作之監督。

    八、施工廠商現況施工中重大發現提報之查對及建議處理。

    九、施工廠商依第八條第九款規定,辦理竣工書圖與因應計畫建檔之協助及督導。

    第十二條第五條第五款工作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修復或再利用範圍之建築物群之環境、景觀、構造與設備、損壞狀況施工前後修復狀況之紀錄。

    二、參與施工人員與匠師施工過程、技術、流派紀錄及其資格文件。

    三、採用科技工法之實驗、施工過程及檢測報告紀錄。

    四、修復工程歷次會議紀錄、重要公文書、工程日誌、工程決算、驗收紀錄及其他必要文件之收列。

    五、修復成果綜合檢討與建議。

    第十三條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工程之進行,應受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前項指導監督,主管機關得邀集機關、專家或學者召開工程諮詢或審查會議。

    前項諮詢或審查會議,得為規劃設計之審查、協助審查廠商書件、指導修復工程進行、審查各項計畫書圖及其他必要之諮詢。

    第十四條因應聚落建築群之特殊性或非屬聚落建築群整體性之修復或再利用者,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其修復及再利用得依實際情形簡化,不受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之限制。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